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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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号各市、县(市)建设局(委):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效落实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扼制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挂靠资质行为,根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号)及《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网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办法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时,须同时办理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施工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将施工合同附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备案,其中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不能手录。
满足要求时,施工合同方可备案。
其他现场人员,可选择勾选或手动录入。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省内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系统导入。
省外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须先通过“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管理系统”办理进省核验手续后,方可办理施工合同备案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年月日后未在一体化平台上办理过施工合同备案(或需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的在建工程,须在年月日前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在此之前施工合同备案时关键岗位人员可手录),逾期不再办理该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施工合同备案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主体与程序第四条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备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第七条备案程序包括:1. 提交备案申请;2. 提供合同副本及相关文件;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4. 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证明。
第三章备案所需文件第八条申请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1. 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 施工合同正本及副本;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4. 施工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5. 施工合同履行的担保文件;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审核与备案证明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审核内容包括:1. 合同当事人的资质;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3.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4.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审核事项。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合同备案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十三条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进行备案的,除撤销备案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将合同备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的行为。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备案的程序1. 提交备案资料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合同备案资料提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合同主体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资质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工程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 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
2. 审核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的合法性,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中标明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是否合理等。
3. 备案结果通知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如合同符合相关要求,则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合同当事人发出备案结果通知书。
通知书中应当包含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备案的重要性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江苏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法律的要求,是施工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
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
2. 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可实现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备案过程中的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合同中的不合规或不合理之处,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备案结果通知书作为合同的合法性凭证,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当事人可凭备案结果通知书向法院进行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四、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1. 提前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备案。
如未及时备案,可能会影响工程的进展和合同的有效性。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合同备案管理3. 合同备案程序4. 合同备案材料5. 合同备案审查6. 法律责任7.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合同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承包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承包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备案材料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责任;(五)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虚假材料。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承包人在“过渡期合同备案”模块,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中相关内容,系统将数据上传至省合同备案系统,自动获取二维码信息,承包人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施工合同备案表并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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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苏建规字〔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1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
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苏州施工单位合同备案

苏州施工单位合同备案是指在苏州市进行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要向苏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以下是苏州施工单位合同备案的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材料准备1. 施工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一份。
3.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4. 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一份。
5. 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一份。
6.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一份。
7.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副本一份。
8. 施工单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副本一份。
9. 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副本一份。
10.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副本一份。
11. 施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副本一份。
12. 施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证明副本一份。
13. 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副本一份。
14. 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签订的税务代扣代缴协议副本一份。
15. 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的治安管理责任书副本一份。
16. 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社区签订的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协议副本一份。
17. 其他相关材料。
二、备案流程1. 施工单位将备案材料准备好后,向苏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材料归档。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后,向施工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4.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注意事项1. 施工单位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备案材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和原件。
3. 施工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苏州市的相关规定。
4.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5.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一、背景介绍随着江苏省建设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已成为推动建设行业规范运作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江苏省继续修订并发布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是该办法的二部分,主要对备案申报流程、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备案申报流程1.备案申报材料准备施工单位在备案申报前,应按照规定的备案申报材料清单进行准备。
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备案申报材料提交施工单位应将备案申报材料按规定提交至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提交途径主要包括线上电子申报和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两种方式。
线上电子申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线下纸质材料应清晰、完整地提供。
3.备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核查,以及工程的可行性和符合法规要求的评估。
4.备案结果通知备案审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告知施工单位备案结果。
备案结果主要包括备案通过和备案不通过两种情况。
备案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备案证书。
备案不通过的,将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备案审查要求1.文件真实合法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以证明其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资格。
同时,施工单位须对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文件完整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完整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以便于备案审查人员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工程可行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工程可行性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工期合理性、质量可控性、安全防护措施等。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结算及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工程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结算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四条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发包人应当具备支付合同价款的能力。
第六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内容;(二)工程规模、建设标准;(三)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安全及环保要求;(五)合同履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同备案第七条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补正。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管理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五章合同终止与结算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苏州市建设局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益,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约定提交建设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部门是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建设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
第二章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按照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备案主体的不同,分为备案前审核和备案登记两个环节。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进行备案前审核。
第十条备案前审核包括合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一条备案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的,建设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告知合同当事人补正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退回的备案申请材料后,按照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给建设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收到合格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结果通知合同当事人。
第十四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申请的情况,及时制定备案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部门应当将备案结果及时录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及时对外公布备案信息。
第三章备案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备案要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建设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备案结果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完善备案管理的建议。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I. 简介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江苏省政府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等内容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阐述。
II.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各方,包括建筑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等。
同时,也适用于涉及江苏省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III. 备案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相关的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的项目备案表;-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2.备案审查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备案结果备案审查通过后,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将备案信息录入建筑工程备案系统,并颁发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重要凭证。
IV. 相关责任和处罚1.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责任主体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等可能面临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措施。
2.监督管理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组织定期检查备案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3.知识宣传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参与各方了解并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将开展相关的知识宣传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V. 结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和监管,提升建筑市场的规范化水平,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整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二零一四年四月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1、规范合同内容,提高编写质量。
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同时客观存在时间紧与合同编写内容多、工作量大之间的矛盾,部分合同起草编写时简单复制或拼凑,致使合同不规范、不严谨、不系统,容易引发合同纠纷,不利于合同全面履行。
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充分发挥示范文本的引导作用,对规范合同订立行为、提高合同编写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2、提高备案效率,加快办理流程。
目前,我市专业市场每年办理一万多项专业工程合同备案,备案合同数量庞大,涉及专业门类多,工程具体情况各异,这些增加了合同备案管理的难度和强度。
使用《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加快合同备案办理速度,进一步提高合同备案一次性通过率。
3、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主体需要。
《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了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做法和实践经验,能够满足不同单位、不同项目的客观需要。
编制《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不仅提升了合同管理的服务水平,同时也减轻了发包人、承包人的工作负担,节约了社会成本,满足了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专业承包工程。
三、编制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四、结构体系《专业承包合同》分为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
协议书部分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签约合同价、工期、质量标准、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份数、合同生效条件及订立时间等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工程建设合同备案

江苏省淮安市工程建设合同备案一、背景介绍江苏省淮安市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迅速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加强合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江苏省淮安市实施了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江苏省淮安市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流程。
二、合同备案政策根据江苏省淮安市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备案的范围包括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合同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
三、合同备案流程江苏省淮安市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的具体流程如下:1. 合同签订: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备案提交:承包人应当在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网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
3. 材料上传:承包人将备案合同、中标通知书(如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
对于不经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还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4. 备案审核: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备案码,并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以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信息。
5. 备案结果公示:备案结果将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合同备案的优点江苏省淮安市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优点:1.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备案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工程建设市场,遏制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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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
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合同当事人须在网上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施工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附件。
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承包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
网上备案。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结合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承包方网上提交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合同的确认。
第九条经网上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同时也是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及信用综合评定、评优评奖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及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结算收入”指标考核以网上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承发包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合同(含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承包人须在施工合同备案模块填写变更信息,并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变更备案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材料(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须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
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持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及其他材料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否则,发包单位不得重新发包。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变更信息的检查,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合同备案信息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发现核查结果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或应备案未备案的,要求限期改正。
限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一、网上备案程序
(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1、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网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
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
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年、月、日(8位
数)+流水号(2位数)+承包方式(代码:A总承包,B专业承包,C专业分包)及标段编号。
如:2014年11月11日某施工单位总承包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工程一标段项目(1-5号楼),其合同备案码则为:320105 20141111 01 A01 000(该编码表示为总承包合同);如该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则编码为:320105 20141111 01 A01 C01。
分包合同备案码与总承包合同备案码具有层级关系,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前须先备案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确认施工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说明退回原因后予以退回。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并重新上传相关材料,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备案。
(二)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省外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模块,上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持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核实备案手续。
二、合同文本要求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工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中规定的人员)、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3、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
(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5、专业工程分包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内容、要求等事项。
(二)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分包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3、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