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资料之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规范教育部考试中心二〇一一年四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所在地考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
7、具备指挥室、监控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处、医务室、咨询服务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管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国家教育考试实用标准化考点要求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实用标准化考点要求规范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试(答)卷安全》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初稿)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上述通知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方案等所筹集的,专门用于完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资金。
其来源包括各级地方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补助资金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等.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承担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以及参与建设标准化考点的各级各类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核算;总体预算,分年执行;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须纳入项目单位总体财务收支预算,全部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支出.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信息网络购建支出、业务支出等。
(一)信息网络购建支出指标准化考点所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二)业务支出指项目单位为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租赁费等支出。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运维服务项目方案
2023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运维服务项目方案编制日期:二零二三年二月目录1. 考点运维的必要性 (2)1.1. 业务需求 (2)1.2. 产品自身寿损因素 (2)2. 运维服务时间及地点 (3)3. 运维服务内容 (3)3.1. 维护设备地点及清单 (4)4. 考点运维服务的具体内容 (4)4.1. 定期巡检服务 (4)4.2. 考试保障服务 (5)4.3. 标准化考场平台升级服务 (5)4.4. 重大事件现场保障服务 (5)4.5. 备品备件 (6)4.6. 其它维护服务 (6)5. 运维服务实施方案 (6)5.1. 成立运维团队 (6)5.2. 巡检排故工作 (7)5.3. 用户信息反馈及持续改进工作 (7)5.4. 服务响应 (7)5.5. 运维服务保障 (10)1.考点运维的必要性1.1. 业务需求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目的,通过对标准化考点相关设施建设,建设并完善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指挥系统、考试综合业务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作弊防控系统,确保考试安全保密、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保障,是实行招生考试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保证考点设备的正常运作,考点的运维服务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1.2. 产品自身寿损因素第一,所有的电子产品(硬件设备)都有寿命问题,而信息系统包含大量不同种类、不同功能、不同性能的设备,每种设备的寿命各不相同,长的5—10年、短的3—5年,对信息系统而言,几乎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即需进入项目运维期,而对某些建设周期需要很多年的信息系统来说,在项目建设后期,便要对前期建设的项目进行运维。
这里还没有考虑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而设备发生故障是一定的,只是发生的概率大小而已。
对单台设备来说,也许几年不发生一次故障,但对包含数百、数千甚至数万台(套)设备的信息系统而言,故障发生的概率要高很多。
第二,硬件设备更换、升级导致被动运维。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信息网络购建支出、业务支出等。
(一)信息网络购建支出指标准化考点所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二)业务支出指项目单位为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租赁费等支出。
第六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中有关项目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办理;其他各项支出必须本着讲求效益、货比三家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标准考点建设中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项目单位合法权益。
第九条凡使用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项目单位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条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要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要注意自主掌握核心技术,打破技术壁垒,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
对形成的无形资产要明确权属,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并按规定编报当年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报表。
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须对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 2011 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的通知》 (财 教【2011】433 号)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 2011 年国家教育考试标 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 (财教【2011】436 号)和国家有关财经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按照 财政部、 教育部的上述通知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 方案等 所筹集的, 专门用于完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资金。 其来源包 括各级地方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补助资金以 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承担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 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以及参与建设标准化考点的各级各类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 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条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 管理,分级核算;总体预算,分年执行;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加强对专 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须纳入项目单位总 体财务收支预算,全部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支出。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11-10-31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的通知教考试[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提高考点管理水平,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结合各地近年来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的特点、实际和经验,我部制定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及时总结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教育部二〇一一年月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局、中心)、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11-10-31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的通知教考试[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提高考点管理水平,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结合各地近年来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的特点、实际和经验,我部制定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及时总结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教育部二〇一一____年__月__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局、中心)、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1. 目的和意义: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标准化考点体系,通过统一的考核标准和流程,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能力评估和职业素养培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这对于推动行业发展、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项目内容: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包括以下内容:考点制定,根据行业特点、职业要求和市场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点体系,涵盖相关知识、技能和素养。
考核标准制定,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明确各个考点的评分标准和等级要求,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考核流程设计,设计考核流程,包括报名、资格审核、笔试或实践操作、面试等环节,确保考核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考核机构建设,建立专门的考核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确保考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考核人员培训,对考核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考核能力和专业水平,保证考核质量和准确性。
考核结果评定,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和认定,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资格证明,对合格者给予认可和激励。
3. 实施步骤: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步骤一般包括:前期调研,对行业现状、从业人员素质、市场需求等进行调研,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制定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责任人和资源需求等。
考点设计,根据调研结果,制定考点体系和考核标准,设计考核流程和内容。
机构建设,建立或委托专门的考核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人员培训,对考核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考核能力和专业水平。
考核实施,按照计划进行考核,保证考核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评定。
结果认定,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和认定,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资格证明。
后期管理,建立考核结果的跟踪管理机制,定期进行考核的复评和更新,确保标准的持续有效性。
4. 影响和效果: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发展和提升产生积极影响和效果,包括:提高人员素质,通过考核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升。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旨在为全国各地的考生提供更加公平、公正、优质的考试条件。
本文将从项目的背景与意义、考点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及成果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更好地展示该项目在推进中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价值。
一、项目的背景与意义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面积广阔,教育资源发展极为不平衡的国家。
在中国的少数繁华城市,教育条件优越,而在其它地区,则存在一些教育资源匮乏、教育水平较低的问题,这导致在教育考试中产生了很大的不平等。
为了保证考生获取更公平、公正的考试机会,并提高中国教育事业的整体水平,国家教育部于2014 年推出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
此项目的意义在于,提高全国范围内教育资源的均衡和公平分配,为学生提供更可靠的考试机会和相同的考试条件;提升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增强考试行政管理的效率,为国家执法提供保障;加强质量监管,规范考试教育市场秩序,并提高全国教育质量水平等。
二、考点建设目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是,全面覆盖全国范围内的考点,不断提高考试条件和设施的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以根据现代化科技手段来管理建设、加强数据化治理等为主;健全考试制度,督促所有的考试机构做好公平公正考核的准备工作;加强国家教育体系的综合服务能力等。
三、建设内容1.考点分级为了更好把握建设方向与进度,全国各级学考机构根据各考点规模、考点功能定位,以及各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等因素,将建设对象进一步细分、分级,并在规划阶段确定主要建设目标。
2.考点规划为了更好地满足考生考证和机构应准需求,全国各级考试机构采取科学地要求,对建设领域提出细化规划,重点处理考试各个方向的深入,改善考点的设施和环境,完善考点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引进新技术、新装备等现代化技术手段,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考试服务。
3.技术支撑科技支撑是考点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我们将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以更为便捷、周到的服务方式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加强考后数据处理和盘点,确保考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信息网络购建支出、业务支出等。
(一)信息网络购建支出指标准化考点所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二)业务支出指项目单位为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租赁费等支出。
第六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中有关项目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办理;其他各项支出必须本着讲求效益、货比三家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标准考点建设中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项目单位合法权益。
第九条凡使用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项目单位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条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要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要注意自主掌握核心技术,打破技术壁垒,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
对形成的无形资产要明确权属,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并按规定编报当年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报表。
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须对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要求
可扩展性原则
考点建设应考虑未来可能的技术发展和
01
需求变化,预留足够的扩展空间。 考点建设应采用模块化、可拆卸的设
02
计,便于升级和维护。 考点建设应具备良好的兼容性,能够与
03
各种教育考试系统、设备进行对接。 考点建设应采用开放性的技术标准和协
04
议,便于与其他系统和设备进行集成。
2
考点建设内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 设技术要求
演讲人
目录
01. 考点建设原则 02. 考点建设内容 03. 考点建设技术要求 04. 考点建设管理
1
考点建设原则
标准化原则
统一标准:考点建设应遵循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 要求,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规范操作:考点建设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 操作流程进行,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考点建设技术要
3
求
设备技术要求
01
设备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网络设备、监控设备等
02
设备性能:满足考试需求,具备稳定性、安全性、兼容性等
03
设备配置:根据考试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04
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升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网络技术要求
网络架构:采用 先进的网络架构, 保证网络的稳定 性和可靠性
网络安全: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软件等安全措 施,以及安全策略、安全审计等安全管理措施。
网络应用系统:包括考试报名系统、成绩查询系统、考生信息 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以及相关的数据库、中间件等软件系统。
网络运维管理:包括网络监控、故障诊断、性能优化等运维管 理措施,以及运维流程、运维制度等管理措施。
设备维护管理
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区顺利实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区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内的全部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自治区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统筹推进全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和招生考试院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和招生考试院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各市和有关高校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
各市领导小组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及市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负责本市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所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属高校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各高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考试承办部门、财务部门等机构领导组成,负责本校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本校相关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各市教育局和有关高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六条各市和有关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11]7号)要求,制订本市(校)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经本市(校)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教育厅。
第七条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应科学、可行,坚持实用性与先进性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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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经省级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现状、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及内容、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和投资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程小组成员名单等。
标准化考点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省、市、县共同筹集方式解决,各省申报时要明确省、市、县资金投入。
第七条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组织专家对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资金概算等进行评估,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省(区、市)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和各地标准化考点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预算,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各地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要求,制订详细、可行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的数量。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应由各省(区、市)纳入所在区域规划统筹管理。
省属高校标准化考点建设应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信息标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指挥建设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网上巡查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备采购和招投标的法规和管理
办法,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公开招标,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各级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情况,并负责指导监督各级考试机构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负责组织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推进、组织实施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流程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交流管理、项目变更管理、项目验收管理、项目造价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技术管理等,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向教育部、财政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监督监理
第十六条各地应建立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项目的督察与指导。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标准化考点建设应按照国家对项目监理的有关规范,实行项目监理制,以确保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各地应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明确项目验收内容,组织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文档资料完整归档。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验收文档,标准化考点建设专家顾问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分别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二十条各省(区、市)提交审核的验收文档应包括: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合同、整体规划、方案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建设的总结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验收通过且工程质量好,给予适当的奖励,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要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第七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地应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原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程,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
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原始数据一并保存,同时要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各级考试机构的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归档。
第八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各地要统筹落实标准化考点专项运行维护资金,用于标准化考点建设完成之后的使用与管理,建立运行维护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标准化考点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各考点应负责标准化考点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优先保障国家教育考试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区、市)应加强对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