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
几年来,一些地方结合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在普查残疾人状况的基础上制发了残疾人证,对开展残疾人工作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残疾人证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式样、内容、规格不尽一致,给残疾人使用带来一定困难。
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中国残联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从1995年起,全国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后)进行管理。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和普查残疾人状况,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展按比例就业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
尚未发证的地方,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颁发新证。
已经自行发证的地方,实行逐步过度,分批更换的原则。
1997年底完成更新换新证的任务。
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样有效。
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本费为伍角伍分(含邮费)。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定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
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略)残疾等级代码残疾类别代码18位公民身份号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第六条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IQ(智商)范围*《注》: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二级盲≥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 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8.05.28•【文号】残联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黑龙江省垦区残联、卫生局: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2008年统一制发以来,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依规做好核发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残疾评定不够规范、审核程序不甚严密、办证周期相对较长、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等问题。
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精准落实各项政策、实施服务管理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积极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社会宣传。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的新特点、新要求,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提高《管理办法》的社会知晓率,确保尽快付诸实施。
二要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指导更趋宏观等突出特点,体现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
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办范围凡户籍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领《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办原则根据办证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定监护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未成年残疾人(16 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居)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再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办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设区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市、区)残联办理。
三、申办资格和条件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广大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司法依据。
第三条各级残联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将残疾标准、核发残疾人证程序、残疾评定费用及减免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六条残疾人证办理要聚焦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重点关注未成年残疾人。
第七条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档案管理,将残疾人证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残疾人证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鉴定、移交、销毁等制度。
残疾人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全省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残疾评定工作。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准入标准。
各地新设或调整评定机构、变更评定机构的残疾评定类别,由县级残联会同卫生计生局提出,报相应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审核,并报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批准通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二○○八年十月第1章系统简介 (3)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1.1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背景 (3)1.2试点专用版说明 (4)第2章系统要求与设置 (5)2.1 硬件 (5)2.2 软件 (5)2.3 网络 (5)第3章常用功能 (6)3.1 录入评残申请表(县级办证人员) (7)3.1.1一般流程操作 (7)3.1.2常见问题 (12)3.2 录入评残评定表(县级办证人员) (13)3.2.1一般流程操作 (13)3.2.2常见问题 (17)3.3 初审评残评定表(县级初审人员) (18)3.3.1一般流程操作 (18)3.3.3 常见问题 (20)3.4复审评残评定表(市级审核人员) (20)3.4.1一般流程操作 (20)3.4.3 常见问题 (22)3.5打印残疾人证(县级办证人员) (22)3.5.1一般流程操作 (22)3.5.2 常见问题 (26)3.6发放残疾人证(县级办证人员) (27)3.7查看已发残疾人证 (29)第4章其他常见问题 (30)4.1 为什么有时会提示“请先登陆” (30)4.2 为什么无法看到等待初审/审核的数据 (30)2/29第1章系统简介1.1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背景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是落实《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促进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此基础数据库项目要建议的内容包括:1.制定系统建设标准与规范,包括:标准框架、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管理和应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与规范,用于指导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项目乃至今后残疾人信息系统建设,保障系统建设上下级之间标准一致。
2.完成国家级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安全、高效的数据汇集、存储、管理、备份的基础环境。
中国残疾人评级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鉴定医院:丰台医院、南苑医院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鉴定医院:同仁医院、丰台医院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注:我国并没有单独的文件来规范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残疾人评定也只是残疾人组织来规范管理,本保准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是目前我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有效文件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五、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对于明显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
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
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残疾人认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粤残联〔2008〕124号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相关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国残联统一部署,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与全国同步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省成立广东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残联。
领导小组组长:宋卓平广东省残联理事长领导小组成员:廖新波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欧斌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张永安广东省残联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黄东锋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专家委员会成员:贾福军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教授黄文勇中山大学附属眼科中心副教授蒙翠原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陈卓铭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宋卫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副教授区丽明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常燕群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林勇强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医师办公室主任:张永安(兼)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
领导、工作机构成员名单请于2008年9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残联)。
二、残疾评定机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地级以上市相关专科医院及符合资质条件的残联康复中心为我省挂牌定点残疾评定机构,由省卫生厅、省残联联合授牌。
中国脑瘫儿童及其家庭福利支持政策研究
中国脑瘫儿童及其家庭福利支持政策研究一背景信息(一)定义及类型脑性瘫痪(cerebral palsy,CP)简称脑瘫,是因为脑功能障碍所引起的以运动障碍及姿势异常为主体的一组症候群。
脑瘫确定为一种疾病纳入医学领域的首先是英国矫形外科医生Willian John Little(1810—1894),1888年被Burgess称之为“李德病”(Little’s disease),1892年由Derine使用cerebral palsy这一词概述了“李德病”的内涵,百余年来世界大多数国家沿用至今。
简而言之,脑瘫这种病是发生在人脑的运动中枢,而表现为肢体(1~4个)运动障碍或姿势异常的非进行性疾病。
1956年美国脑性瘫痪协会(AACP)对脑瘫的定义是:以运动障碍症状为主体并有复合障碍,病因可为出生前的遗传因素、宫内因素,出生时异常分娩致脑缺氧缺血,出生后的外伤、感染、中毒、缺氧等。
1968年日本厚生省脑性麻痹研究班给脑瘫的定义为:在妊娠至新生儿期之间而致的以脑非进行性病变为基础,永存的但可以变化的运动及姿势异常,其症状在2岁以前出现,不包括进行性疾病所致以及一过性运动障碍和将来可能正常化的运动发育落后(张兰亭,2010)。
在《关于脑瘫儿童社会救助问题的思考》里,张海峰对脑瘫及其发病群体进行了如下描述:脑性瘫痪(cerebral pasly,CP)(简称脑瘫)是指从出生前到出生后1个月以内因各种原因所致的非进行性脑损伤,主要表现为中枢性运动障碍及姿势异常,同时经常伴有智力低下、语言障碍、癫痫等并发障碍(张海峰,2010)。
小儿脑瘫是一种常见的致残性疾病。
(二)现残率小儿脑瘫是指妊娠期到新生儿期各种原因所致的非进行性脑损伤综合征,表现为中枢性运动障碍和姿势异常。
“其发病率世界各地报告不一。
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脑瘫发生率为l‰~5‰。
在美国,脑瘫在活产婴儿中的发生率为1.5‰~3‰,其中痉挛型最为常见。
”“我国学者对脑瘫的发生率报告也不一致,大致为4‰(吴炳义等,2010)。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鸡政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鸡政发〔2009〕9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第四条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
第五条凡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国务院规定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凭证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
第六条本市残疾人评残发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市级发放制度。
第七条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市)、区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市)、区残联办证工作,鸡西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评残发证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残疾人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
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
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05,而低于0。
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
3。
列表如下:《注》:1。
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
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
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
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听力残疾标准1。
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
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残疾人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
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
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02,而低于0。
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
3。
列表如下:《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
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2。
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
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
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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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1995.09.15
【实施日期】1995.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
几年来,一些地方结合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在普查残疾人状况的基础上制发了残疾人证,对开展残疾人工作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残疾人证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式样、内容、规格不尽一致,给残疾人使用带来一定困难。
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中国残联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从1995年起,全国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后)进行管理。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和普查残疾人状况,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展按比例就业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
尚未发证的地方,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颁发新证。
已经自行发证的地方,实行逐步过度,分批更换的原则。
1997年底完成更新换新证的任务。
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样有效。
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本费为伍角伍分(含邮费)。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定购。
其具体办法是由各省残联将残疾人证的需求量报中国残联,中国残联汇总后分批向生产厂家下达任务,厂家直接将成品邮寄到各地。
请接通知后,于11月15日前将本省今年需求数量报中国残联组联部。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2、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式样(略)
4、残疾人证定购单(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95年9月15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 6 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对于明显残疾,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
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
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如证件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附件2: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