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版)
中小学图书馆规程
教育部文件(教基〔2003〕5号文件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第十条图书馆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第十一条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第十二条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第十三条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的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馆可不设书名目录.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第十四条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代阅为主.要开展好外借、阅览、宣传推荐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第十五条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第十六条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第四章条件保障第十七条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供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调协阅览室的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第十八条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第十九条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附表一:图书馆(室)藏书量备注:1类是指教学班数在19个及其以上的学校;18个及其以下学校为2类。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
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中小学校图书馆(室)规则
图书馆(室)规则
一、中小学图书馆(室)是学校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研究服务的机构。
二、图书馆(室)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研究的需要广泛采集各种文献信息资源,优先选用国家和自治区推荐的优秀图书。
收藏的文献信息资源必须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坚决杜绝非法出版物、不健康的书刊进入学校。
三、文献信息资源应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规定的藏书分类比例表配备,做到结构合理。
藏书是不得低于《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规定的标准,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配备合理的复本量。
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职员工需要。
四、图书馆(室)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有条件的学校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要开展好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柜的作用。
五、新书到馆(室)后,管理人员要及时验收、登记、分类、编目、上架,及时外借,加速书刊资料的流通荼;师生还书后管理人员要及时整理,归类上架。
六、管理人员定期清理书刊、柜架,保持整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晒、防霉、防潮等各项工作。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图书馆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年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育部教基[2003]5号2003年3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部修订了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现将修订后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要根据《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作为教育图书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
学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捐助。
三、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
对建有或在建局域网或城域网的地区,要以某个中心学校或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实现资源共享。
教育部将征集评选优秀的中小学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向各地推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采用。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鼓励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对社区、学生业余时间开放,提高图书的借阅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使用效益。
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队伍的建设。
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问题,保证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队伍的培训提高工作。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教育图书市场,理顺和完善教育图书供应体制。
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2018年版《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2018年版《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学习思考●侯明辉 孙惠*摘 要: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教育教学中不可缺少的条件。
本文结合2018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主要修订内容,对新时期国家对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新要求进行了分析与思考,并就如何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提出了将图书馆工作与教育教学相结合、完善馆藏资源采购和适宜性评价办法、开展阅读交流活动等具体建议。
关键词:中小学图书馆建设 学校管理 图书馆规程 育人导向 学生阅读*侯明辉,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助理研究员;孙惠,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编辑。
中小学图书馆是中小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教学必不可少的条件[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发展的需求,2018年教育部修订印发了《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
新《规程》围绕育人导向,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图书馆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完善了体制机制,重点从图书配备、馆藏资源建设、应用服务、条件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新《规程》的颁布对中小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培养中小学生自学能力,养成学生良好阅读习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新时期国家对中小学图书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一)强化育人导向,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2010年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学校建设与发展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的要求。
为此,相继实施的“薄改”“改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惠民工程均对中小学图书馆建设提出了要求,为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2017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中小学图书总册数为4794433858册,生均约为37册,其中普通高中922702647册,初中1583181008册,小学2288550203册,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总面积达到54362880.54平方米。
中小学图书馆管理制度
中小学图书馆管理制度
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管理图书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一、开馆时间
图书馆开馆时间为每天早上8:00至晚上6:00,周末休息。
二、借阅规定
1.学生每次最多借阅5本图书,借期为两周,逾期需缴纳延期费。
2.老师可借阅10本图书,借期为一个月,逾期需缴纳延期费。
三、阅览规定
1.图书馆内禁止大声喧哗、吃东西、乱扔垃圾等行为。
2.保持阅览区整洁,妥善保管个人物品。
四、馆藏管理
1.图书馆管理员定期清点馆藏,发现破损或遗失图书需赔偿。
2.图书可根据需求进行新书置换和订购。
五、安全管理
1.学生在图书馆活动时需注意安全,遵守管理规定。
2.禁止私自调整设备、破坏馆内设施。
以上制度为图书馆管理的基本规定,希望广大师生能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学校图书馆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为学习和阅读提供良好的条件。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三篇)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图书馆和阅览室能够有效运作,提供良好的学习和阅读环境,促进学生阅读兴趣的培养,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1. 进出规定:1. 学生在图书馆、阅览室进出时,需要在管理员或巡视员的监管下,按序进入,并出示学生证或借书证明身份。
2. 非学生人员需求利用图书馆或阅览室的,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2. 使用规定:1. 在图书馆或阅览室内要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保持良好的学习氛围。
2. 座位按照规定位置就坐,不得占用他人座位,禁止在桌面刻画破坏。
3. 使用图书馆、阅览室内的图书、工具等,需要妥善保管,如有损坏需赔偿。
4. 借阅图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借阅期限到期需按时归还。
5. 不得在图书馆或阅览室内吸烟、吃东西、喝饮料等。
3. 借阅规定:1. 学生借阅图书需要提供借书证,每人最多可借阅一定数量的图书,借阅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周。
2. 教师、员工借阅图书需提供教师证或身份证明,借阅期限相对较长。
3. 续借图书需提前申请,并按照流程进行。
4. 借阅图书逾期未归还,将进行相应的追缴、罚款和限制借阅等处理。
4. 管理制度:1. 图书馆、阅览室设有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监督读者的行为,及时处理图书遗失、损坏等问题。
2. 制定图书调整、维护和更新计划,确保馆藏图书的可用性和完整性。
3. 定期进行馆内环境和设备的清洁、维修和更新。
4. 组织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提升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能力。
以上是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的一些常见规定,具体实施细节还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产品。
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图书馆、阅览室的使用对象:一般包括学生、教师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2. 开放时间:确定图书馆、阅览室的开放时间,以便师生能够合理安排阅读时间;3. 借阅规定:规定借阅图书的数量、时间及借阅者的身份要求等;4. 图书分类:对图书进行分类,以便师生能够快速找到所需图书;5. 阅览室安静规定:要求在阅览室内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使用手机等;6. 图书馆使用秩序:规定学生在图书馆内的行为规范,例如不得随意移动图书馆内的图书、不得私自带走图书等;7. 图书馆保护规定:鼓励师生爱护图书馆内的书籍、设施,不得故意损坏;8. 使用设备规定:规定使用图书馆内设备的方式和规范,例如使用电脑、打印机等;9. 图书馆人员管理:确定图书馆管理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图书馆的正常运营;10. 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程序,包括保障读者的人身安全和图书馆内设施的安全。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征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8版)》参评图书的通告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征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8版)》参评图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教图〔2018〕424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征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8版)》参评图书的通告教图〔2018〕424号各有关出版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提高中小学馆配图书的装备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精神,省教育厅向各有关出版单位公开征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8版)》参评图书。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征集对象(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河南本地图书出版单位和音像出版单位,以突出河南地方特色。
(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教育类图书出版单位和音像出版单位(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出版单位和教育部直属、主管的教育类出版单位及师范类高校出版单位)及全国少儿类图书出版单位,以彰显教育专业特点。
(三)经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2009]1079号文件发布),以具代表性。
二、征集范围适合中小学学生阅读及中小学图书馆(室)馆藏的优秀图书与音像出版物。
仅限于2016年6月以后初版的图书和音像出版物,或2016年6月以后修订、再版的辞书、工具书等经典图书。
已列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2016年-2018年编制印发的《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的图书和音像出版物,不再重复报送。
不受理教材、教辅(教师用书除外)及单本4个印张以下图书。
三、评选标准出版单位需提供内容健康、选题广泛、结构合理,适用于广大中小学师生,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趣味性、针对性和较高的馆藏价值,富有时代性的作品。
教育系统图书馆(室)规程
教育系统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为确保我系统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图书馆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作用,确保“图书配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津教委颁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统称图书馆)是学校文献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学科研服务的教育机构,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二条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学校要充分发挥图书馆教育、传递信息与开发智力资源等功能、为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做出贡献。
图书馆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书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有关教育教学任务(包括阅读课、选修课、活动课等)、充分利用各种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和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促使学生信息素养的提高。
第三条中小学图书馆应在学校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开展并指导中小学生的读书活动,积极建立中小学生读书俱乐部等学生读书团体,采用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组织形式,引导中小学生从优秀书籍中汲取精神养料、丰富知识,陶冶情操,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条河北区教育局负责图书馆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河北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站负责中小学图书馆的配备、管理、使用的指导工作;并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中小学图书馆应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馆长负责学校图书馆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中小学图书馆馆长应具备与教师同样的学历要求,中学图书馆馆长应达到本科及以上、小学图书馆馆长达到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图书馆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并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配备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工作人员,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配备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热爱图书馆事业,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大全)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大全)第一章图书馆(室)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8年第07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订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正文:---------------------------------------------------------------------------------------------------------------------------------------------------- 中小图书馆(室)规程(1991年8月29日国家教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图书馆(室)是学校书刊情报资料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图书馆(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中小学图书馆(室)应积极为师生提供书刊情报资料和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章书刊资料第四条学校应结合本校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书刊资料选购标准、复本量标准及剔旧原则。
第五条书刊资料的配备结构应兼顾学生、教师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图书馆(室)的藏书,应包括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和报刊及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中学图书馆(室)应备有应用型的书籍。
图书馆(室)应优先采集、收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级教育部门评审推荐的图书。
书刊定购前,学校领导应具体指导图书馆书刊订购工作。
第七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书刊资料的管理与利用第八条书刊登录:图书馆(室)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有保存价值的主要期刊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并进行财产登录。
第九条书刊分类:图书分类应使用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
第十条书刊著录:图书著录应以国家标准《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为依据;期刊著录应以国家标准《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
第十一条目录设置:以卡片目录为主。
中小学图书配置要求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规则
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规则一、图书馆(室)的性质和基本任务1.中小学图书馆(室)是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2.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二、图书馆(室)的建设1.图书馆(室)建设标准应不低于《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2.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及上网等设备。
3.图书馆(室)应设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
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等。
4.图书馆(室)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图书资料应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规定的藏书分类比例表配备,做到结构合理。
藏书量不得低于《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学校规模配备合适的复本量。
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5.图书馆(室)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图书馆(室)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图书馆(室)的管理与使用1.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浙教办技〔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浙教办技〔2018〕7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一、高度重视中小学图书馆工作。
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全面发展服务的文化机构,是开展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能力的重要阵地,是学生学习的第二课堂和活动的“第三空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政策引导、督导评估、经费保障、实施项目、开展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
二、不断提升中小学图书馆建设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投入力度,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并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学校图书装备水平,保障师生有书读。
高度重视图书质量,建立和完善馆藏资源采购、配备办法,严禁盗版图书等非法出版物及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进入学校,定期开展清理检查,确保师生读好书。
三、持续推进中小学书香校园建设。
指导学校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教室走廊、教室边角等空间布置图书柜、图书角,形成高效、开放的阅读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学校阅读活动的开展;将阅读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专题活动,激发学生阅读兴趣,形成良好阅读习惯。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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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
(室)规程》的通知
教基〔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8年5月28日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第三章图书配备与馆藏文献信息建设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以师生需求为导向,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制定图书配备与其他馆藏文献信息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民族地区中小学应当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相应民族语言文字的文献资源。
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学生阅读的盲文图书、大字本图书和有声读物等。
第十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附表一)的规定标准。
建立完善增新剔旧制度。
图书馆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应当不少于一本。
图书复本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馆藏资源采购、配备办法,定期公告资源更新目录,注重听取师生意见,建立意见反馈机制,不断提高资源质量和适宜性。
定期开展清理审查,严禁盗版图书等非法出版物及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出版物进入图书馆。
第十二条图书馆应当把《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附表二)和教育部指导编制的《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作为中小学图书馆馆藏建设的主要参考依据,合理配置纸质书刊。
第十三条图书馆应当重视数字资源建设,依托区域数字图书馆和信息资源中心获取数字图书和电子期刊等。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区域数字图书馆和文献信息资源中心建设,促进优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图书馆可参与学校的校本资源开发和建设。
第四章图书馆与文献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执行。
第十六条图书馆应当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账目。
第十七条各类型文献应当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进行分类。
第十八条图书著录应当遵循《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期刊著录应当遵循《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应当遵循《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
图书馆应当有明确的馆藏图书排架体系。
第十九条图书馆应当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进行科学分类编目,建立完善的书目检索系统,实现书名、著者、分类等多种途径的检索。
第二十条图书馆应当以全开架借阅为主。
以学校图书馆为中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走廊、教室等空间,创新书刊借阅方式,优化借阅管理,创建泛在阅读环境。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应当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图书馆应当建设文献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建立数据长期保存机制,妥善保护师生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及其他隐私信息,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图书馆应当依据档案管理规范,制定科学管理流程,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应当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保存。
第五章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教学期间,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
鼓励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对师生有效开放。
第二十七条图书馆应当做好阅览、外借、宣传推荐服务工作;开设新生入馆教育、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阅读指导课等,鼓励纳入教学计划;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有效的文献信息支撑;创新各类资源使用方式,积极创建书香校园,组织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促进全民阅读工作;鼓励开展图书借阅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学生阅读。
第二十八条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推动校际阅读活动、校本资源和特色资源的合作与共享。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应当积极与本地公共图书馆,特别是少年儿童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开展馆际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学校图书馆建设,辐射周边小规模学校。
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探索向家长、社区有序开放。
第三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图书馆开展纸质图书和数字图书资源的一体化编目和服务。
第六章条件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图书馆馆舍建设应当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设立独立的图书馆舍。
图书馆应当有采编、藏书、阅览、教学、读者活动等场所。
图书馆应当重视馆内环境的绿化美化,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保洁、安全等条件。
接受残疾生源的学校图书馆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及相关标识。
第三十二条图书馆应当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借阅台、报刊架、书柜、计算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借还机、打印机、扫描仪、电子阅读设备、复印设备、文献保护设施设备、装订、安全监测等相关设备。
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学生年龄使用需要。
第三十三条图书馆应当设专职管理人员并保持稳定性。
图书馆管理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图书馆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
中学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设立中小学图书馆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图书馆管理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与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纳入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支持图书馆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六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图书馆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等所需经费,在经费预算和资金保障方面应当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图书馆应当积极配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以各种方式支持、参与图书馆建设,依法组织捐赠,确保质量。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图书馆藏书质量和管理服务的督导评估,推动提高馆藏文献信息质量和服务效能。
图书馆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和校长考核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
附表一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
附表二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