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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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情况
从发展规模来看,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05年底 达到680亿元,增长了256%。2006上半年,全国又新增年金计划260 个,年金积累基金增加110多亿元,显示出企业年金良好的发展势头。 据保监会预测,到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到10000亿元。世界 银行则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 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 从覆盖范围来看,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 加职工560万人。到2001年企业数为1.7万个,参加职工655万人。 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2.4万个,参加职工924万 人。同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职工人数分别为10448万人、 10802万人和13120万人。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分别只占当年基本 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36%、6.06%和7.04%。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 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 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 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如果从长远发展趋势分析,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分 离并入第二支柱与企业年金整合,则三个支柱的结构为30%、50 %和 10%。 三、清理统筹外项目,纳入企业年金。 只有将这些项目纳入企业年金并形成制度,才能使企业已经退休或 临近退休的职工,不至于因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的变化影响既得 收入。 同时也让企业明确负债,简化资产负债表。
中国企业年金业务特点
1、企业年金运营采取混业合作模式。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选择了DC (缴费确定型)的信托模式,引入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 投资管理人等多个角色。它不仅涉及到一般养老金的基金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个人专户管理、投资管理、委托管理、基金待遇审核支付 等专业管理过程,还涉及到方案设计、计划报备、设立企业年金理事 会等其他业务工作。这些业务分别归属信托、基金、银行、证券、保 险等五类行业,没有哪一类机构或一个跨行业的金融集团能够独立开 展企业年金的全部业务。但是,企业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到年金基金 运营管理需要一种“一站式”的便捷服务方式,因此要求各家机构加 强合作,提供一揽子服务。 2、企业年金监管采取分业协同模式。企业年金管理流程复杂,风险 点分布广泛,涉及营运的各类机构隶属不同的监管部门。为确保市场 化运作框架下企业年金的基金财产和账户信息安全,有效防范企业年 金运营中的各种风险,各个监管部门之间采取协同监管的模式,共同 构建一个有序而高效的业务环境,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 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 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 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 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 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 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 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 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收益
可行机构 1、企业年金理事会 2、法人受托机构包 括: a、信托投资公司 b、专业养老金公司 c、基金公司
受托 人提 取的 管理 费不 高于 受托 管理 企业 年金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 。
注1:从文件字面分析,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具有成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资质, 但已被官方否认。同时,证券公司也被官方确认目前尚不能出任受托人(以后 可能被允许)。
收益 账户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按每户 每月不 超过5 元人民 币的限 额,由 设立企 业年金 计划的 企业另 行缴 纳。
可行机构 1、商业银行 2、保险公司 (或成立专业 养老金公司) 3、独立的账 户管理公司 4、除外: 基金公司不能 做账户管理人
账 户 管 理 人
角色
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 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 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 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 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 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 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 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企业年金政策解读和现状分析
2007.12.12
什么是企业年金?
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下由企业 或行业自主发起的,企业全部或部分缴费的,并实行市场化运 营的养老金计划。
实质:
企业年金首先是企业的事,其次是市场的事,最后才是政府的 事。计划层面完成后进行运营阶段,企业的选择权来自于何种 金融机构能为其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整体框架初步形成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133 号)中,第一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将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中规定:“国家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995年,原劳动部为贯彻《劳动法》,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 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对企业建立 补充养老保险确立了基本的政策框架。
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 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 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 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 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 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 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 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 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政府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政策取向有三个方面:
二、调整结构。
各国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结构有所不同,大多数认为替代率分别为 40%、30%、10%的构成比较合理。由于我国第一支柱替代率水 平偏高,一般在 85%—90%之间,因此调整三个支柱的结构成为 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目标定位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60%, 企业年金20%,个人储蓄保险依个人选择自主决定。
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财产投资
托管人
保管企业年金财产
账户管理人
建立帐户 源自文库据维护
受益人(企业职工)
收益相对较大的角色
中意人寿只能申请该角色
角色 指受 托管 理企 业年 金基 金的 企业 年金 理事 受 会或 托 符合 人 国家 规定 的养 老金 管理 公司 等法 人受 托机 构
条件 1、企业年金理事会 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后者应不少 于1/3 2、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 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 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 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 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 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四个角色在企业年金业务的运作过程中,缺一不可,他们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四个角色的的资格需要分别进行申请, 其之间的工作流程和联系如下:
委托人 (企业、企业职工)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的角色
受托人
选择、监督、更换以下三个角色
话语权最大的角色, 收益相对较大的角色
企业年金既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的一种,而是介于 两者之间。它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但不能替代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自愿建立,但政府必须介入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政府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政策取向有三个方面:
一、养老保障由政府的单一保障转向多层次保障,改革传统的公共养 老金制度,给市场留下发展空间。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衰退和人口老龄化等诸多因素的影 响,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开始陷入越来越严重的财务危机。公共养 老保险基金所面临的严重的养老金债务和资金“缺口”,引起了 各国政府和专家们对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深刻反思。批评意 见主要可归纳为: 1.政府对养老保险的包揽窒息了个人自我保障的动力、机会和 责任,剥夺了市场生存的空间; 2.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不断加重,劳动力成本提高,引起资 本外流,减少了就业岗位,失业率的增加又进一步加剧了养 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危机; 3.个人过分依赖政府,导致了消费超前、低储蓄率和投资不足, 经济增长乏力。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运作
在企业年金运作系统中,四个角色的全称是:
1.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 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2.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 3.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 4.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
2004年12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商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 第一批37家机构获得了经营 企业年金业务的资格。这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已经从制度建设走向具 体操作。 2007年12月, 第二批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正式被宣布。
角色 指 受 托 人 委 托 管 理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账 户 的 专 业 机 构
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 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 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 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 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 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 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整体框架初步形成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发布《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这两个文件较为详细的规范了企业年金的 筹资、运行、管理、发放等各方面的行为,成为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规 则。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情况
从替代率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为5%,而在OECD国家,企 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达到20%-30%。同时,经验数据显示,一 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个支柱”的替代率较为合理的比例是4:3: 2。随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将会逐 步提高。 从发展结构来看,企业年金在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尤其是几大垄断行 业发展较快。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超亿元的行业全部集中在 电力、石化、石油和电信等行业。企业年金的推广在沿海和发达省 份要快于内陆落后省份。2001年上海社保局掌管的企业年金已经达 到84亿元的规模;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截至2004年4月已建立 企业年金帐户710个,规模为10亿元。相比之下,一些内陆经济欠 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甚至还没有启动。此外,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 金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企业年金的特点
1、非强制建立,由参加了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自主建立; 2、基金一般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或企业全部缴纳; 3、基于企业劳动关系建立,覆盖企业所有职工,但体现差别原则; 4、完全采用积累式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基金实行长期积累以及市场化 运营和管理; 5、政府不直接干预,但政府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实行监管; 6、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但不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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