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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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奖励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有关“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凡在黑龙江省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项目(包括合作完成项目),均可申报科技进步奖的评选。

第六条项目范围(一) 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理论研究成果;(二) 测绘地理信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和技术创新等科技成果;(三) 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四) 引进、吸收、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取得的成果;(五) 测绘地理信息软科学研究成果;(六)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著作。

第七条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

主要完成人不得多于两项,主要完成单位不得多于三项。

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未获有关部门批准申报的涉密项目不得申报本奖项。

已获得同级或上级部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奖项。

第八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其他单位共同上报,申报材料应当加盖各单位公章。

成果所有权归属个人的项目,持有关证明上报。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省、市(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二)各市(地)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协会);(三)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推荐单位应在对被推荐项目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公正、全面地给出评价推荐意见。

第十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交《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见附件),其中第一至七项,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全部一至八项装订成册,并经申报、推荐单位盖章生效,提供一份原件,复印件份数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调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本奖励”)每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社会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奖项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

第三条本奖励的推选、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奖励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设立,本奖励评选办公室设在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具体负责科技进步奖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工作人员所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项目(包括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

第六条奖励范围:(一)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内首创的、国内先进的、经过实践应用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解决环保、资源、人口、灾害等问题的社会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事业方面取得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和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高质量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保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生产、教学、科研、立法、规划、评价等管理科学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五)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制定出完整的实施方案,经过实践证明对本单位或本行业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关于2017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关于2017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关于2017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地信协[2017]6号【发布部门】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发布日期】2017.03.14【实施日期】201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关于2017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的通知(中地信协[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地理信息产业各单位: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设立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2017年度评选工作日前启动。

评选旨在更好地服务广大会员,促进地理信息科学技术进步。

根据国家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和《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旨在奖励在我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包括以下四类项目:(一)基础研究:在地理信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项目;(二)技术开发:在地理信息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软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项目;(三)工程应用:在地理信息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贡献,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地理信息科技是在二十世纪以来发展迅速的一个领域,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这个领域的最新进展。

地理信息科技(GIS)在指引未来发展方向,为解决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提供了途径,并且促进了国际合作,使得信息科技在全球范围内都变得更加可靠。

因而,设立“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便成为我们表彰从事GIS领域研究和应用的人们的重要途径。

本届“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旨在鼓励和表彰从事GIS研究和应用的个人和团体,以及下列三个方面的重要工作:(1)创新应用GIS;(2)推动GIS技术发展;(3)改善GIS教育。

获奖者将会获得荣誉状、奖金以及专业的认可,同时奖励的范围将包括:(1)创新应用GIS:此类获奖者应拥有在GIS领域开展创新应用的技术、工具、建设性成果和实际应用经验,以及在GIS应用技术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和推动GIS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推动GIS技术发展:此类获奖者应有较大贡献,在GIS业务流程管理、地理信息共享、数据技术集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改善GIS教育:此类获奖者应有较大的贡献,发挥了良好的学术领导力,在GIS教育领域有突出的成绩。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将在国家政策有关部门的公布的每年的国家地理信息科技奖评审会议上宣布。

同时,这一奖项将会在国家公共媒体上发布,以此来宣传对GIS相关研究和应用有价值贡献的人们。

本届“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杰出个人和团体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个人/团队的简历;(2)申请的时间范围;(3)与申请有关的研究成果;(4)关于GIS应用经验的描述;(5)个人/团队对GIS发展和推动GIS教育方面做出的贡献。

由于GIS技术涉及到全球各地的问题和发展,而“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则将帮助实现民族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GIS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进一步推动世界各地的发展,为全球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希望通过本届“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出,给做出杰出贡献的GIS专业人士及团队提供一个展示自身才能的平台,进一步鼓励和表彰他们在GIS领域的贡献,以促进GIS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发展,推动世界各地的社会发展,争取更大的社会效益。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与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保证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市场化、国际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中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六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第八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在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人。

第九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有所创新;(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贡献;(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作出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有所创新。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
地理信息科技日新月异,发展令人惊叹。

今天,让应得到大家共同关注的是,“国家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诞生——一个直指未来,令人期待的地理信息科技发展之路。

“国家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诞生,标志着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已进入新阶段。

该奖项由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中心主办,旨在表彰地理信息科技领域的先进组织、优秀个人及企业取得的卓越成就,倡导并主办地理信息技术和应用的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引导业界对地理信息科技新技术和新产品及服务的用途、发展动态及展望。

“国家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能够聚集优秀的地理信息科技专家和创新者,而且,还可以更好地推动地理信息科技的发展。

今后,这一奖项将以更加完善的评定体系,更规范的评选过程,更有效的促进地理信息科技技术的发展,以较高的标准、规范来评奖,让更多的科技工作者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注。

“国家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诞生是时代的变迁,它将为地理信息科技的发
展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开创地理信息科技的新局面,努力实现多元、可持续、科技不断进步的宏观目标。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应用服务类一等奖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应用服务类一等奖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是我国地理信息领域的重要奖项,以表彰在地理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服务类一等奖是该奖项中的重要奖项之一,专门奖励在地理信息科技应用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本文将介绍一等奖的评选标准、历届获奖情况以及对地理信息科技应用服务的推动作用。

一、评选标准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服务类一等奖的评选标准分为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

其中技术指标包括技术创新水平、技术成果实用性和先进性等;社会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评选标准既要求在技术创新上有突出表现,同时也要求在社会效益方面能够取得显著成就。

只有在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两方面都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够获得一等奖。

二、历届获奖情况自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成立以来,服务类一等奖的评选一直备受关注。

历届获奖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科技应用服务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他们通过技术创新和实际应用,推动了地理信息服务的大众化和产业化进程,提升了地理信息科技在各行业中的影响力和应用价值。

三、地理信息科技应用服务的推动作用地理信息科技应用服务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一等奖获得者们所做出的贡献更是不可忽视。

他们通过地理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为农业、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了科学的决策支持和技术保障,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优质的地理信息服务,推动了地理信息科技的普及和应用。

一等奖的获得者们不仅在技术上取得了显著成就,同时也为推动地理信息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今后的评选过程中,我们期待更多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能够不懈努力,以地理信息科技的创新和应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为地理信息科技应用服务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希望通过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选,能够激励更多的科技工作者投身到地理信息科技的研发和应用中,共同推动地理信息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青年遥感与地理信息科技奖-实施细则

江苏省青年遥感与地理信息科技奖-实施细则

江苏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江苏省青年遥感与地理信息科技奖”实施细则一、根据江苏省青年遥感与地理科技奖条例第八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奖的宗旨:旨在从江苏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群众团体的角度促进人才成长,表彰政治思想、科学道德与学风良好,在江苏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青年同行中可树为榜样的优秀青年遥感与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

三、江苏省青年遥感与地理信息科技奖的推荐单位原则上为各会员单位(指交纳单位会员会费的单位),两名(含两名)以上江苏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常务理事可以联名推荐非会员单位候选人。

四、根据本奖宗旨和评选标准,推荐材料要求:1.对政治思想、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和学风方面的事迹内容应专门阐述;2.科技成果应是以在国内做出的为主;3.论文必须是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其它成果包括各级政府的奖励(如国家、省(部委)、地市科技进步奖)、专著以及已经取得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4.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它成果应为主要贡献者(以证书排名为准);5.填写专家推荐表的两位专家应是与参评者不同单位,并对被推荐人研究及其成果比较了解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各推荐单位须经专家评议后填写推荐意见,报江苏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

五、上报江苏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的材料应包括:1.推荐表:一式三份;2.主要成果和业绩及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著作只要一份);3.专家推荐表:一式三份。

六、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数每次不超过2名;两名以上常务理事可联名推荐1人。

七、审批:根据条例第五条,在江苏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领导下,聘请部分专家(来自于本学会理事)组成江苏省青年地理信息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决定评选结果。

评选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八、本奖为荣誉奖,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纪念品,获奖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九、根据条例规定,江苏省青年遥感与地理信息科技奖每两年颁发一次,逢双数年颁奖。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方法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方法

关键词: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材料;科技创新引言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科技进步奖是为了鼓励利用科技力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工作,激励这一新兴领域的科技人才,奖励对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及团体。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科技进步奖始终贯彻尊重知识与人才的方针,鼓励行业领域自主创新,使学术研究、技术研发、成果应用、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集中力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1-2]。

其奖励目的包括以下3个方面:1)在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学科理论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并促进相关学科领域发展,被国内外同行认可,对于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

2)在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某项科学技术手段而创造出新的产品、工艺流程或系统等发明,且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在应用成果研究、开发、推广或应用等方面有所贡献,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经济或社会效益的[3]。

科技进步奖是创新重要指标,平台建设的支撑,是个人的闪光点,更是入选各类人才、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

如何填好申报材料对于最终能否获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近几年申报经验,对地理信息相关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方法进行探讨。

1奖项分类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可申报的科技奖项主要分为以下五类: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奖、地方政府科学技术奖、国家学会(协会)科学技术奖以及地方学会(协会)科学技术奖等。

一般按照等级可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个别奖项还设置三等奖。

2奖项评审奖项的评审一般依据各项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4-5]。

获奖一般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即可:1)在某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中有创新;2)在某项目中提出新的关键技术并解决了一些疑难问题;3)推动了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4)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经四川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省测绘学会面向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设立。

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省测绘学会负责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工作;设立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川省测绘学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范围第五条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包括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分别隔年开展一次评选。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细则和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细则由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省测绘学会制定。

第六条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主要奖励在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中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先进技术、设计科学、管理科学和质量优良、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牌、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章评奖机构第九条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励委员会是本奖的组织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执行奖励办法与细则、组成评审专家组、召集评审会议、批准评审结果、对奖励工作提出建议、管理和使用奖励专项经费等。

奖励委员会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测绘学会的有关负责人、省内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学者以及奖励资金的主要出资人等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成员若干人。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调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本奖励”)每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社会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奖项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

第三条本奖励的推选、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奖励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设立,本奖励评选办公室设在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具体负责科技进步奖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工作人员所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项目(包括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

第六条奖励范围:(一)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内首创的、国内先进的、经过实践应用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解决环保、资源、人口、灾害等问题的社会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事业方面取得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和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高质量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保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生产、教学、科研、立法、规划、评价等管理科学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五)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制定出完整的实施方案,经过实践证明对本单位或本行业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2016年8月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确保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质量,根据《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等环节。

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和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凡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可同时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本奖项。

第六条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按百分制进行评分,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可提名一等奖或金奖;综合得分80-89分可提名二等奖或银奖;综合得分65—79分可提名三等奖或铜奖;综合得分65分以下不授奖。

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优秀学术论文奖评价指标项见附件。

第二章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细则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和技术创新成果等)省内首创国内先进的、经过实践应用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成果工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和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取得的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普及推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023年度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和科技进步奖

2023年度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和科技进步奖

2023年度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和科技进步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表彰在地理信息产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推动该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进步,我国自1999年起设立了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和科技进步奖。

本文将对2023年度的相关评选工作进行介绍。

一、评奖背景1. 鉴于地理信息产业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科技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我国科学院和我国工程院等单位成立了评奖委员会,承担对地理信息产业相关奖项的评选工作。

2.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和科技进步奖旨在推动地理信息领域的技术创新,提高地理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评选范围1.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评选范围包括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导航定位技术、数字地图制图技术、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等领域。

2. 评选工作也将纳入地理信息产业应用领域中的优秀工程和科技进步成果,如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

三、评选条件1. 评选工作将优先考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项目、成果和个人,重点关注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的突出表现。

2. 进入评选的项目、成果和个人应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技术水平,获得重要的技术成果和产业效益。

四、评选程序1. 评选工作将分为提名、初评、复审、终审等环节,由评奖委员会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2. 提名阶段,评奖委员会将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相关项目、成果和个人,接受推荐和申报,并由专家组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初评入围名单。

3. 初评和复审阶段,评奖委员会将邀请专家学者对初评入围名单进行深入评审,并进行现场考察,评选出候选奖项。

4. 终审阶段,评奖委员会将对候选奖项进行最终评选,确定获奖名单,并组织颁奖活动。

五、相关政策支持1. 获得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将得到相关政策扶持和奖励,包括资金支持、技术支持、推广应用支持等。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 公示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 公示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公示
一、奖项名称和级别
本次奖项名称为“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属于国家级科技奖励,旨在表彰在地理信息科技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注册的法人单位,或由境内注册法人单位单独组织的团队;
申报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申报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同一项目不得在不同年度重复申报;
申报项目不得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书: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报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创新点、推广应用情况等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项目相关的论文、专利、著作权等证明材料,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四、申报时间安排
申报截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评审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公示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五、评审程序
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下一轮评审;
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进入下一轮评审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定获奖项目。

六、奖励方式
对获奖项目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七、监督与异议处理
设立监督委员会,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设立异议处理小组,负责对获奖项目的异议进行处理;
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异议处理小组提出书面异议,并注明异议内容和联系方式。

异议处理小组将及时对异议进行处理,并给出答复。

福建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

福建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表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盖章):申请日期: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简介三、主要科技先进性、创新性四、项目主要成果及推广应用情况五、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六、经济、社会效益七、主要完成人情况八、完成单位情况(所有完成单位每单位填写一份)九、申报推荐意见十、附件目录1.相关部门或有关技术机构的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议报告等;2.成果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3.主要技术文件,如技术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相关学术专著或论文等,软件项目附加测试报告;4.其他证明性资料,如知识产权证明、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等。

(以上材料根据推荐项目类别的具体情况提供。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表》填写说明《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表》是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请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填写要求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1.《主要完成人》应按照原始“工作报告”或“研制报告”中所列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完全对应地填写,并与第七项《主要完成人情况》的顺序一致;人数限制为:自荐一等奖的项目限15人之内、报二等奖限10人之内、报三等奖限7人之内。

2.《完成单位》应按照实际参与完成的单位填写,并与第八项《完成单位情况》的排序一致。

3.《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指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4.《项目来源》按项目任务的来源填写相应的类别:(1)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等;(2)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任务;(3)省级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4)基金资助:指以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5)国际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项目;(6)其他单位委托:指由除上述来源外的单位委托开发的项目;(7)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8)其他:指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地理信息产业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调动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设立面向全国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下设:(一)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二)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

第四条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确保其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

第五条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设立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奖励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我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八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等级,其奖项及配额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根据申报数决定。

第九条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奖励在地理信息工程建设、地理信息科学普及、推动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作出优异成绩的公民、组织。

第十条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包括若干奖项,其奖项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决定。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申报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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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2015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与处理
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保证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市场化、国际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中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六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由地理信息产业的有关行业和部门的权威人士组成,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评审标准
第八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在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人。

第九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有所创新;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作出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有所创新。

第十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获奖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并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单项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每个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30人,单位不超过15个;每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每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8个;每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二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按项目类型分为:
(一) 基础研究:在地理信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项目;
(二)技术开发:在地理信息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软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项目;
(三)工程应用:在地理信息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贡献,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标准、管理:在地理信息企业管理、标准、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中,有所发明和创新,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有关文件、报告、规划、计划和政务类公文、调研报告不得报奖参评。

(五)在地理信息产业领域其他成果的完成中作出显著贡献的项目。

第十三条涉及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同意后方可参评。

第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二条所称“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科学价值;
(三)国内外公认。

第十五条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六条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具有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第十七条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称“国内外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第十八条基础研究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认可和引用,带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科学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
(三)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创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了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技术开发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
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工程应用类获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的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成果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有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工程应用类获奖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行业覆盖面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可评为一等奖。

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行业覆盖面较大,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可评为二等奖。

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覆盖面,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积极意义,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标准、管理类获奖项目,应是在标准的制定应用、企业或生产管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并得到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标准、管理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可评为一等奖。

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评为二等奖。

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其他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定。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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