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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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一、缴费时间、费用1、居民缴费为每年的9月1—12月31,成人(18周岁以上):160元/年,儿童(18周岁以下):90元/年,工厂职工:根据工资基数工厂每月统一缴费。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时间每年5月份开始按村统一收缴,费用根据武功县合疗办规定收缴。

二、门诊报销1、居民门诊发生的费用:每人每年报销500元整。

2、职工医保患者持医保卡在门诊就诊。

3、合疗患者单纯门诊不予报销,如是住院的患者,住院前一周连续检查的检查费可以纳入住院费用一起报销。

三、住院起付金标准和报销比例住院结算方式分三种:普通住院、单病种结算、病种结算。

(一)、普通住院1、居民0—18周岁:180元,18周岁以上:300元,报销比例:85%.2、职工医保:420元。

报销比例:在职92%,退休94%3、合疗患者:14周岁以下:420元,14周岁以上:600元,报销比例:80%,80周岁以上报销85%,90周岁以上报销90%。

二)、单病种住院报销比例(实行三方付费)1、居民2、职工(三)、常用的单病种病名(医保)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溶血病、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黄疸、支气管肺炎(14周岁以下)等(四)、合疗单病种(122种)正常分娩、剖宫产、异位妊娠、子宫肌瘤、小儿肺炎、婴幼儿腹泻、小儿急性扁桃体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肾小球肾炎、急性胆囊炎、细菌性痢疾、肺炎、高血压(3级)、结石性胆囊炎、胆囊息肉、腹股沟疝、肛瘘、肛裂、肾结石、输尿管结石、痔疮、鼻窦炎、白内障、青光眼手术、创伤性断指、锁骨骨折、肱骨髁上骨折、股骨干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等、(五)、医保按病种结算的病种白内障、胆囊切除术、急性阑尾炎手术、肱骨干骨折、骨盆骨折、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术、卵巢肿瘤手术、子宫肌瘤手术、异位妊娠手术、乳房肿瘤手术治疗、肛瘘手术治疗等,居民(自然分娩、剖宫产)四、门诊管理1、参保人凭医疗保险卡(合疗本、卡)挂号就诊。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7日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督查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和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2012版)一、什么是新农合?“新”在哪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用,让农民能够看得起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新农合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按人缴纳参合资金(2012年的标准是每人缴纳不少于50元);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每人补助240元)。

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使用。

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当年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适当兼顾门诊费用的报销。

二、广大农民如何参加新农合?参合后如何看病和报销?(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凡是我省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失地农民、务工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工人和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参加区划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国务院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参合。

(二)怎样参加新农合?交多少钱?交到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交?当地政府一般在10—12月开始收缴农民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一般由乡镇政府派工作组与村委会干部一起,进村入户收。

符合参加新农合条件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2012年参合金是按家庭人数每人交50元。

农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领取新农合就诊证(或就诊卡)。

农村五保户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交。

缴费后,当场索取收据。

有的地方还发一份新农合有关政策告知书(一封信或明白纸)。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帐一:保险参保人基本信息1.1 姓名:1.2 性别:1.3 出生日期:1.4 联系号:1.5 家庭住址:1.6 联系方式:二:保险参保情况2.1 参保时间:2.2 缴费情况:2.2.1 缴费方式:2.2.2 缴费金额:2.2.3 缴费周期:三:医保报销情况3.1 报销资料:3.1.1 医疗费用票据: 3.1.2 发票:3.2 报销标准:3.2.1 自付比例:3.2.2 报销比例:3.3 报销流程:3.3.1 提交报销申请: 3.3.2 审核报销申请: 3.3.3 报销结果通知: 3.4 报销记录:3.4.1 报销日期:3.4.2 报销金额:四:门诊费用4.1 就诊日期:4.2 就诊医院:4.3 门诊病种:4.4 费用明细:4.4.1 诊疗费: 4.4.2 购药费用: 4.5 自付金额:4.6 报销金额:五:住院费用5.1 入院日期:5.2 出院日期:5.3 住院医院:5.4 住院病种:5.5 费用明细:5.5.1 住院费: 5.5.2 手术费: 5.5.3 检验费: 5.6 自付金额:5.7 报销金额:六:特殊医疗服务费用6.1 特殊医疗服务项目:6.2 费用明细:6.2.1 特殊治疗费用:6.2.2 特殊检查费用:6.3 自付金额:6.4 报销金额:七:其他医疗费用7.1 费用明细:7.1.1 康复费用:7.1.2 康复设备费用:7.2 自付金额:7.3 报销金额:八:附件附件一: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附件二:发票复印件九:法律名词及注释-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城乡居民根据相关政策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参保人:指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并参加保险的个人。

- 缴费方式:参保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选择的缴费方式,可为月缴、季缴、年缴等不同周期的缴费方式。

- 自付比例:指在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自行承担的部分,该比例根据具体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条居民医保制度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加快推进基金市级统筹,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实现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外地市转入本市辖区入学的学生。

第五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住院、重大疾病、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调剂金及政策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大病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和风险调剂金分账管理,独立运行。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六条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居住地参保登记。

(二)居委会及村委会将参保信息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本市辖区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享受待遇明白纸(学生)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享受待遇明白纸(学生)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白纸一、参保依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参保时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每人每年缴纳80元。

对于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残疾或多重残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四、参保范围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 包括不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人员(含港、澳、台、外籍人员)。

五、主要待遇(一)住院待遇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参保人患下列病种:(1)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2)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8)精神病(9)苯丙酮尿症。

其中: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只适用成年居民。

上述几类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待遇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四)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于缴费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对应年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于下一年缴费期内到新的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没有变更需求的参保人,可继续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发生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六、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三)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四)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五)在境外发生的;(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府函〔2016〕244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府函〔2016〕244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府函〔2016〕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5日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驻我市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的市外户籍学生,以及居住在我市并持有《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暂行办法。

依法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流程、信息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将居民医保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按年度进行考核与督查。

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基金征收等工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帐1.基本信息1.1 台帐编号1.2 台帐所有人姓名1.3 台帐所有人联系号码1.4 参保地区1.5 保险类型2.缴费记录2.1 缴费时间2.2 缴费金额2.3 缴费方式2.4 缴费凭证号码3.参保信息3.1 参保时间3.2 参保身份3.3 参保人员类别3.4 定点医疗机构4.报销记录4.1 报销时间4.2 报销金额4.3 报销项目4.4 报销凭证号码5.健康档案5.1 个人健康信息5.2 重大疾病历史5.3 就诊记录6.统计分析6.1 缴费统计6.2 报销统计6.3 参保统计7.附件附件1:缴费凭证扫描件附件2:报销凭证扫描件附件3:其他相关资料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2.参保地区:指参保人所属的行政区域,如城市、乡村等。

3.保险类型: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类型,如大病保险、门诊保险等。

4.缴费记录:记录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时间、金额、方式和凭证等信息。

5.参保信息:记录参保人的参保时间、参保身份、参保人员类别和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

6.报销记录:记录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间、金额、项目和凭证等信息。

7.健康档案:记录参保人的个人健康信息、重大疾病历史和就诊记录等信息。

8.统计分析:对参保人的缴费、报销和参保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的过程。

附件:附件1:缴费凭证扫描件附件2:报销凭证扫描件附件3:其他相关资料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应附件获取详细信息。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简称,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2.参保人: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3.参保地区:指参保人所属的行政区域,如城市、乡村等。

4.参保身份:指参保人的身份类型,包括农民、城镇居民等。

5.参保人员类别:指参保人的类别,如在职人员、无业人员等。

6.定点医疗机构:指经过选择认定的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解读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完善。

其中,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对该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政策。

一、政策背景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该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在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根据城乡居民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求,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惠的医疗保障。

二、政策内容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等。

其中,城乡居民指的是在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居住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单位医保、无公务员医疗保险的人群。

2. 参保方式城乡居民可以通过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参保。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方案,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门诊保险等。

同时,参保人员还可以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包括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等。

3. 参保资助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资助:(1)政府财政资助。

政府将为参保人员提供一定的财政资助,资助金额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保险方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医疗救助。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疗救助方式给予资助。

(3)医疗补偿。

对于参保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部分费用,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4. 医疗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医疗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包括住院、门诊、急诊等。

(2)大病保险。

对于罕见病、高发病、高价药等需要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的保障。

(3)门诊保险。

参保人员还可以选择门诊保险,享受门诊诊疗、药品费用等的保障。

三、政策意义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出台,对于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徐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日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第四章医保待遇第五章就医管理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七章责任分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等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居民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居民医保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两个层次组成。

第六条政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健筹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适度提高保障水平。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1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1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5月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8日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基本、公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依法覆盖全民,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与社会资助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收统支。

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管理。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一)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在校学生,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三)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明白纸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明白纸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明白纸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保障住院医疗,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和急诊医疗。

职业学院医院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工作。

住院及门诊报销等相关办法规定如下:一、普通门诊1.定点医院:淄博职业学院医院(各校区门诊部)2.门诊医药费报销限额:执行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关于“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管理”的规定。

超过定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3.就诊程序:参保学生因病就诊须到淄博职业学院医院各校区门诊,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就医,并在处方上签字确认,门诊费用可由其个人账户医保处已拨付额度支付(门诊费为10元/生/半年,不得提前支付,个人账户累计额可累计支付),超过本人账户余额部分及到校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由个人负担。

4.因个别参保学生医保处登记身份信息和学院登记学生身份信息不符,导致数据无法导入,此种情况学生应持身份证、学生证到医院财务科(西校区医院319室,电话2570749)确认信息后,即可使用个人账户额度。

有关《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诊报销》咨询事宜,请联系医院医务科(西校区医院301室),电话2571124。

二、急诊参保学生患急性疾病、需急诊抢救治疗的,可就近在淄博市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治疗,急诊之后不需住院治疗的,其费用自行负担;急诊之后转住院治疗的,其急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按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可将急诊发票、急诊病历、费用明细、本次住院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系(院)开具的学籍证明。

报淄博职业学院医院医务科(西校区301室,电话:2571124),再集中上报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审核报销。

三、住院1.起付线、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参保学生在一个年度内患病住院,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起付线标准为1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起付线标准为50元,第三次及后序住院治疗的,取消个人起付线。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

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办发〔2019〕4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办发〔2019〕4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办发〔2019〕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3日丹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为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丹政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参保登记及缴费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均应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

包括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具有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三)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含新生儿)以及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六)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七)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城乡居民凭有效身份证明参保,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凭居住证。

参保人员的年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为准,确定时间截至参保登记当年12月31日。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明白纸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明白纸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明白纸1、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享受的医疗保障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享受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意外伤害统筹、急诊抢救费用报销、特殊病种费用报销、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和普通慢性病费用报销7个层次的医疗保障。

2、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照顾及参保和缴费方法学生缴费标准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执行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的标准。

即: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负担50元,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同级财政补贴100元;另外,每人每年需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中一、二级残疾人、父母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学生,不用缴纳入保费用,保费全额由各级财政补助。

按规定应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学院将会同各系进行组织,并统一到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3、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保缴费期、享受待遇时间的规定大学生缴纳基本医保费和享受医疗待遇时间为入学参保缴费的次月至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今年9月至年底是参保期。

参保期内,无论何时参保,享受保障的起始日期都是入学日。

假设学生于今年9月份生病并发生基本医疗费用,而参保的时间是今年11月,那么,医保仍将会为该学生核报费用。

也就是说,入学开始即纳入医疗保障,从而保证参保大学生切实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学院学生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学院卫生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已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我院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5、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事项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必须在学院卫生所,主校区学生在东校区医务所,西校区学生在西校区医务所,两个校区不能通用;其他地方的门诊费用一律不报销。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06•【字号】定政办〔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定政办〔2019〕37号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10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接第五章大病医疗保险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八章部门职责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定政办〔2016〕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重点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发〔2019〕13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征缴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3年全国各地新冠相关医保报销政策

2023年全国各地新冠相关医保报销政策

2023年全国各地新冠相关医保报销政策2023年全国各地新冠相关医保报销政策安徽明确新冠感染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0%河北三河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医保报销政策明白纸》,明确不同人群的不同报销比例及金额福建晋江门诊、住院皆可报销,比例50%-80不等山东将新冠症状网上问诊纳入医保报销北京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及其他6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陕西将234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湖北将36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云南将41个药品已临时纳入医保广西将15种新冠用药可刷医保新冠核酸检测可以刷医保卡吗法律分析:可以,但不能报销。

做核酸检测的费用医保是不能报销的,但若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在医保定点医院检测,且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充足的话,是可以刷医保卡支付支付核酸检测的费用,不过挂号费就得自己承担了。

如果是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参保人或者是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话,那么检测无法刷医保卡,只能自己掏腰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专家号挂号费能用医保吗不能,专家门诊挂号费医保不能报销。

医保提供普通称序的治疗费用保险承担责任,超出普通级别的就按照另一种规定程序办理。

一、二级残疾证住院报销不能报销。

医院看病除了自己购买的保险外,其他国家医保均不在门诊报销行列,即使有残疾证也不能报销的。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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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明白纸
一、筹资政策
(一)缴费标准: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90元,政府补助资金标准待上级下达后公布。

2017年的政府补助为每人450元。

(二)参保范围:具有我县户籍的、除职工医保以外的城乡居民和在我县长期居住的外县户籍人员。

(三)集中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缴费地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城镇户籍的缴所在乡镇人社所。

(五)新生儿参保: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本市医保,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新生儿出生当年或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6个月以后且不是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含政府补助)之日起满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六)新生儿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1)乡镇(街道)人社所开具介绍信;(2)出生证明和小孩户口页的原件、复印件;
(3)一寸照片一张。

(七)补缴政策:集中缴费结束后又参保的,需全额补缴当年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待遇。

二、医疗待遇政策
2018年扩大药品、医疗目录范围,按照最新医保药品、医疗目录执行。

(一)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在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基金支付封顶120元。

2、门诊慢性病:①病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脑瘫;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

②申报程序:持近三年以内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单据、医保卡、身份证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申报,每年两次。

③待遇:门诊医疗费按照65%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医疗费与当年住院报销费用合并计算,共计12万元封顶,其它慢性病种报销1万元封顶。

3、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待遇:①意外伤害门诊。

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②意外伤害住院。

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二)住院报销
1、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乡镇)200元,二级(县)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

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乡镇医院报销80%(基本药物费用支付90%);县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

因疾病住院,每人每年报销12万元封顶。

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人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报销,年封顶线6万元。

3、住院管理:①聊城市内凭居民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户口簿)可自主选择定点医院。

因急诊、抢救等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要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对恶性肿瘤治疗、心脏疾病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治疗、心脏疾病介入治疗、心脏疾病射频治疗、心脏瓣膜病手术治疗、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白血病、器官移植、颅内(或椎管)内占位性病变、血友病、腹主动脉支架手术、重度烧伤等特殊病种,患者或家属可携带医疗保险证(卡)、近期诊断或检查结果等,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对其余病种,转外就医需提供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市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的建议转诊证明。

三、大病保险
(一)地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二)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医保卡,住院发票、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单,银行卡或存折,费用汇总明细,病历复印件。

(三)报销比例:全省统一,由省级确定。

2017年,经医保报销后,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1.2万元-10万元报销50%,10万元-20万元报销60%,20万以上部分报销65%。

每人每年报销30万元封顶。

四、法律责任
参保居民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消违规人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冠县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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