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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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根据成都市和青羊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院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对全院“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理论指导决策,以战略眼光和发展观点推动决策,确保各项决策切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防止权力滥用。

(二)坚持民主决策。

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防止独断专行。

(三)坚持依法决策。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于规有据,决策行为依法合规实施,对违法违规决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事项;2、涉及全院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3、涉及医院重要资源配置、人员稳定、机构改革以及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4、重要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5、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上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2、本院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3、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2、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处置及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项目;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涉及全院先进典型人物的选拔、表彰、评选、命名等重大活动;5、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大额度资密金运作使用事项的实际,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算风险,提高决算水平,实现决策*化、科学化、规范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一、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风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性2、坚持和健全*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坚持科学决策,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3、坚持按照公司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都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避免个人和少数人专断4、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5、经公司*、行政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1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矿业公司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等;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变动处置方案;企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职工的工资、奖金、住房、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企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等2、重要人事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按照管理权限,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选聘、任免、调整、推荐、调动、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由上级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任职和建议免职;其他重要人事任事项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对外投资、联营、合营、合资、合作项目;*、担保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所有对外投*借款、担保、货款计划;单位固定资产、单笔大宗材料采购、工程款单项支出在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元以上的资金使2用等;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其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三、主要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分工权限规定,要以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1、决策酝酿会议议题由总经理、书记根据党政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2、集体决策认真贯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3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化、制度化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改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现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意见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采取票决制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在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3、执行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与会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会议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要经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需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四、监督检查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党政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有关科5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3、接受矿业公司*、纪委对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领导报告四、责任追究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摘要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 引言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使政府决策更加贴近民意,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2.1 公开原则听证活动应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2 公平原则保证听证参与各方权利平等,确保听证的公正性。

2.3 公正原则听证结果应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4 效率原则听证活动应合理安排,确保决策效率。

3. 听证事项的范围3.1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3.2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3.3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4. 听证组织机构4.1 听证机构的设立由五华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听证机构。

4.2 听证机构的职责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5. 听证程序5.1 听证公告听证事项确定后,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5.2 听证代表的产生通过公开报名、推荐等方式产生听证代表。

5.3 听证材料的准备准备听证所需的文件、资料等。

5.4 听证会的召开按照预定程序召开听证会。

5.5 听证意见的收集收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5.6 听证结果的公示听证结束后,将听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5.7 听证意见的采纳决策机关应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并在决策中予以采纳。

6. 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6.1 听证代表的权利有权获取听证事项的相关信息。

有权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

6.2 听证代表的义务应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应遵守听证会的纪律。

7. 听证监督7.1 监督机构由五华区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听证监督。

7.2 监督内容监督听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7.3 监督方式通过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8. 法律责任8.1 违规听证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听证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8.2 听证代表违规的法律责任听证代表违反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昭政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9日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昭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范行政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本细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

第八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调研、起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镇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镇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党政办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细则】重大行政决策证制度实施细则

【细则】重大行政决策证制度实施细则

【关键字】细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指的听证,是指本单位在作出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将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三)重大科技、信息化、防震减灾计划;(四)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五)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听证组织第五条本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将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第四章听证程序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将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七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本单位将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本单位申请听证。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等内容。

本单位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将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本省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八)调整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十)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十一)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十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鄂城区发展需要,提高区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建设局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涉及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但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本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二)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有较大争议的。

(三)调整城市建设、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收费价格的;(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五)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六)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有关部门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

第五条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平等、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全部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按照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听证机关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七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员、陈述人、旁听人。

第八条听证员由听证机关指定。

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

听证主持人应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

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一、引言重大事项听证制度是指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公共利益或广泛社会关注的重要事项上,政府组织公众参与并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通过听证,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质量,并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背景与意义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决策往往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和权益。

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增加民众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和满意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应运而生。

重大事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其影响范围广泛且深远。

因此,在这些领域中开展听证能够充分发挥公众智慧,提高政府决策质量,并减少可能出现的错误或偏差。

三、实施方式与程序1. 实施方式重大事项听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公开听证会、网络听证、书面意见征集等。

具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2. 听证程序重大事项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通知公告:政府应提前发布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

•准备材料:政府应编制相关材料,并提供给参与听证的各方,以便其了解问题和表达意见。

•参与报名:对于有意参与听证的人员或组织,可以通过报名方式提出申请,并由政府进行审核和确认。

•开展听证:在听证会上,主持人应简要介绍事项背景和目的,并邀请各方发言。

发言顺序可以通过抽签或提前约定等方式确定。

•发言表达:各方在规定时间内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或意见。

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就相关问题进行追问或补充说明。

•记录整理:政府应对各方发言进行记录和整理,以便后续分析和评估。

•结果反馈:政府应及时将听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重要意见或建议进行回应。

四、重大事项听证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增加决策质量: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增强决策合法性:听证过程公开透明,能够增加民众对决策的认同感和满意度,提升决策的合法性。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民主科学决策,防控决策风险,提升决策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安阳市财政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局主要负责同志是我局实施“三重一大”决策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有向主要负责同志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有对“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决策内容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研究决定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局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三)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四)全区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区直部门预算及预算调整、追加;(五)全区财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重要专项计划的制定、调整;(六)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办理;(七)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八)财政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九)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事项;(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自身能力建设;(十一)研究我局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十二)研究我局承担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十三)其它有较大影响的财政工作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一)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干部任免、选聘、考核、奖惩、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三)研究重要岗位人事安排,人员调入、调出、聘用和解聘等事项;(四)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五)区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和单位的推荐与确定;(六)对违纪违规人员党纪、政纪的处分;(七)研究决定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八)其他人事安排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

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引言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科学、民主、权责明确的决策制度对于保障企业稳定发展和员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国有企业的二级单位,本文将详细介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该决策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企业改善决策效率、提高决策质量,并增强员工参与决策的主动性和自主性。

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概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内部的一种决策机制,其基本要素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重点决策需要经过经营管理层面的讨论、部门和岗位的具体事项决策需要由相关部门或者责任人决策,并且还需要重要岗位和领导层的参与与协调。

二、决策程序细则2.1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决策指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计划、重大投资、企业重组等。

下面是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1.相关部门或责任人提出决策方案,包括背景分析、目标设定、方案内容等;2.决策方案由经营管理层面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评估和审核;3.经营管理层面的相关负责人将决策方案提交给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讨论并进行决策;4.若董事会通过决策方案,方案进入下一阶段的实施,否则需要重新提出或进行修订。

2.2 重点决策程序重点决策是指对企业运营和生产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决策,涉及范围相对较小。

重点决策的程序如下:1.相关部门或责任人提出决策方案,明确决策的目的、方法和可行性分析等;2.决策方案提交给经营管理层面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评估和审核,相关负责人可以要求修改方案;3.经营管理层面的相关负责人将决策方案提交给所属部门或团队的负责人进行讨论;4.经讨论后,决策方案由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决策,并进行记录。

2.3 具体事项决策程序具体事项决策涉及到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务,一般由工作岗位的责任人或相关部门进行决策。

具体事项决策的程序如下:1.相关责任人或部门提出决策方案,明确决策的目标、方法和可行性等;2.决策方案提交给上级部门或领导层进行审核和批准;3.上级部门或领导层根据决策方案进行审批,并通知相关责任人或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晋政办发〔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执行与后评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列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编制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审查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二)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三)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四)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涉及全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七)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全省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八)制定或调整涉及全省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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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
Q/YNYC(BS).G12.106—2011 7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归口。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绍祥、张立武、赵连润。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 范围
适用于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2.2 《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4 工作职责
4.1 拟作出重大决策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

4.2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作出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5.2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组织重大决策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5.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5.4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专卖管理行政职能作出可能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5.4.1 起草和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5.4.2 制定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5.4.3 制定加强或放松专卖行政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5.4.4 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5.4.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中的听证不属重大决策听证。

5.5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由拟作出重大决策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6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拟举行重大决策听证前,应当经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或县区局专职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查。

5.7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5.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内设职能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该职能部门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该职能部门或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也可以向市、县区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或者拟作出决策的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
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5.9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组织听证主办部门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确认。

5.10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5.10.1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5.10.2 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5.10.3 企业法律顾问及法律工作者;
5.10.4 公证机关;
5.10.5 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5.10.6 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5.10.7 5.10.1、5.10.5中的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5.10.2、5.10.3、5.10.4中的听证代表可以由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5.11 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0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提出书面申请。

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确定。

5.12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5.12.1 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5.12.2 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5.12.3 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5.12.4 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5.12.5 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的联系方式;
5.12.5 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13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5.13.1 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5.13.2 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5.13.3 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5.13.4 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5.13.5 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5.13.6 决策发言人答辩;
5.13.7 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5.13.8 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5.13.9 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公证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5.14 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14.1 听证事由;
5.14.2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5.14.3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5.14.4 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5.14.5 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5.14.6 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5.14.7 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5.14.8 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5.14.9 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5.15 听证结束后,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5.15.1 听证的事项、事由;
5.15.2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5.15.3 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5.15.4 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情况;
5.15.5 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5.15.6 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5.16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5.17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的市、县区局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报送上级局法规部门及听证代表,并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5.18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5.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9.1 决策部门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5.19.2 决策部门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5.19.3 决策部门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5.19.4 听证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19.5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5.19.6 决策部门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

5.20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1 本实施细则由保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6 相关文件
6.1 重大决策听证工作流程
7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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