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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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吉林华图教育

近两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中法律所占比例非常大,对于志在国考的同学来说,要对法律知识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学生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为了让大家弄清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我将在本文中对其特征进行详细的阐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得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欠缺某些法定的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实质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将不能实现,因为此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自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

2.国家不主动干预

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与意思表示受领人知道,外人无从得知,法律也就不宜干预,因此该行为的效力留待当事人决定。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害的只可能是其中某一方,所以如该方当事人不主动否定行为效力而甘愿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也爱莫能助。是故,法律将撤销权留给了法定的某一方,由其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法院、仲裁机构采不告不理之立场,不主动依职权撤销该行为,在这一点上严格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人通常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意人本人,具体是指在欺诈、胁迫行为中的受害人一方,以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场合下的双方当事人。

3.私权的自由行使

撤销权是专属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属实体法上的私权,故可因权利人放弃而归于消灭。撤销权是形成权,权利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之。既为形成权,必适用除斥期间,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该形成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具体表现为撤销之诉,而不能仅通过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来行使。

4.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在被撤销之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最初效力状态,既非效力待定也不是自始无效,而是自成立之日起就生效,故在行为成立之初的效力形态上,严格区别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一经被撤销即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初是有效的,但在最终的结局上呈现出以下两种走向:(1)继续有效且最终有效,这是多数情形下的状态,具体包括三种情形:①弃权的,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②逾期的,权利人超出除斥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③变更的,权利人仅请求变更。变更一方面意味着放弃了撤销权,另一方面变更后,至少该行为的部分内容有效。

(2)自始无效。权利人一旦行使撤销权且被司法机构支持,该行为自始无效。

【例题】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本案属于欺诈,并不是重大误解,且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而不能仅通过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来行使。因此,本题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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