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 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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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地名命名流程

乡村地名命名流程

乡村地名命名流程以下是村地名命名的口语化版本:第一步:有人想改名村民提议:村里要是有人觉得现在的村名不好听,或者有特殊需要改名,可以跟大伙儿或者村委会说。

写申请:把想改名的理由、新名字的意思、背后的故事写成一份申请书。

第二步:村里开会商量开大会:村里得开个大会,大伙儿一块儿讨论这个改名的事儿,看新名字行不行,有没有更好的建议。

修改完善:根据大家的意见,把新名字再打磨一下,直到大部分人觉得满意。

第三步:往上面报交给乡镇:把改名的申请书、大会的决定一起交给镇上。

镇上初审:镇上的人看看申请书,查查新名字合不合法、有没有啥问题,提点意见。

第四步:县里再审交给县民政局:镇上初审过了,就把材料交给县民政局接着审。

专家评审:县里可能找些专家,研究地名、历史、文化的,看看新名字到底行不行,符不符合规定。

第五步:公示给大家看网上公示:县里审完了,觉得新名字可以,就在网上、报纸上公开挂出来,让大家看看。

收集意见:要是有人有意见,提出来,县里看看有没有道理,需要的话再改改新名字。

第六步:县里批了县里批文:公示期过了,没啥大问题,县里就正式发个文件,说这个新名字可以用。

发通知:文件里写清楚新名字啥时候开始用,用在哪儿,大伙儿都知道。

第七步:立牌子、改信息做牌子:按照县里的批文,做新的村名牌、路牌、地图啥的,写上新名字。

改系统:在各种官方的地图、户口本、邮政编码这些系统里,把村名改成新的。

第八步:告诉大家、庆祝一下宣传:通过村里的大喇叭、公告栏,跟大伙儿说新名字是咋回事,啥时候开始用。

活动:要是有条件,可以搞个改名仪式、文化节这类活动,让大家对新名字有认同感、归属感。

以上就是村地名命名的一个完整流程,每个环节都得按规矩来,尊重大家的意见,保证改名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街道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街道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街道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

由街道所在村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同意后,填写井陉县街道命名(更名)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所命名(更名)街道的相对位置平面示意图一式三份, 报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由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二步:审核与勘察。

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

凡符合命名、更名规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重新申请。

第三步:行文上报。

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拟制行文,报民政局领导审批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经县民政局领导同意后,行文上报县政府。

第四步:政府审批。

第五步:公告。

经县政府批准的名称为标准地名,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

附件二:井陉县村镇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空白表).doc
附件三:井陉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doc
涞水县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
涞水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

地名审批办事指引

地名审批办事指引
④立交桥:车行上立交。
⑤天桥:人行上立交。
专名规则
(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2)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4)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5)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9)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上述多项规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如申请命名的地名在语词含义的理解上有歧义或不同意见的,应召开有专家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C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及海塘和堤坝等名称
通名规则
(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即通名确实能体现该地名的类别。
(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山、岛、礁、湾、嘴、沙、滩、湖、河、槽、浜、港、泾、浦、沟、塘、堤、坝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
(三)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场、围垦地等名称;
(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等名称;
(6)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7)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8)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9)需编制门牌号的封闭环形或直角转弯的道路,不宜使用同一个名称。
(10)轨道交通线路名称,以实际运营线名称命名。
地名审批办事指南

地名命名的条件与相关要求

地名命名的条件与相关要求

二、需要申报地名命名的建设项目 、
1、居住类项目:成片的居住建筑; 2、公建类项目:大型单体或成片的公共建筑; 3、公共使用类项目:如广场、公园、绿地、场 馆、停车楼等。
三、地名命名申报的基本程序
地名命名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申报地名命名必 须要以一个符合地名命名规范的名称进行申报。 (一)申报地名的起名 1、地名命名所申报的名称由谁负责起名。 主要是看建设项目所在的区域:(1)如果所在的 区域已有地名规划的,要按规划地名进行申报;(2) 如果所在的区域没有地名规划的,申报单位可考虑自 行起名;(3)如果所在的区域历史上曾使用过有较大 影响的历史地名,起名时一定要注意历史地名的保护。
二、地名命名申报的基本程序
(三)申报地名命名的报件 1、申报地名的报件 当申报地名名称经预审后,申报单位即可在天津市 规划局网下载“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进行填报,并 备齐相关资料正式进件。 2、应注意的事项 (1)进件前做好“地名命名方案示意图”(即楼、门号 编排示意图)的绘制工作。 (2)填报“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时有关数据一定要 准确。四至范围的道路名称、原地域建筑物名称、以及 邮政编码如果不清楚,可提前与地名部门进行联系。 (3)“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地名命名方案示意 图”中汉语拼音的书写,一是要注意专名与通名分段书 写;二是要注意加注声调。
二、地名命名申报的基本程序
(5)专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因为天津市已经出台《天 津市地名商业冠名管理办法》,如果使用企业名称要交 纳一定的地名冠名费。 (6)如果是较大的开发片且下分几个组团的,在申报地 名名称时一定要注意整体命名,使整个项目总的地名名 称与各组团的地名名称要体现出层次化、序列化。如果 下分组团过多,可请市局地名处邀请地名专家进行论证。 (7)已有地名规划一定要按照规划名称申报。如果建 设项目所在区域历史上曾使用过有较大影响的历史地名, 起名时一定要注意历史地名的保护。 (8)地名专名一般不以人名作为地名,禁止用国家领 导人的名字和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不得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 “环球”、“亚洲”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应取得国家 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昆明市地名管理办法

昆明市地名管理办法
(三)市内县(区)级以上的开发区、大型公园、大型游乐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市级以上古迹、大型立交桥、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小区,长度2000米、宽度40米以上的交通干道等名称,由所在县(区)地名委员会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见,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街道、人工建筑等名称,由涉及的县(区)地名委员会共同协调一致,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见,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其中,地理实休的命名或更名,须分别征得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地名委员会审批。
(六)新建、改建工程的命名,应在施工前申报。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工程代称。
第六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利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劳动人民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音、形、义不统一的,应当确定一个比较科学、统一的地名作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遵循下列规定:
(一)全市范围内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县(区)范围内的村公所、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一个城镇、乡范围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居民委员会、人工建筑物,一般自然地理实体,企事业单位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或近音;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可改可不改,或当地群众不赞成更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我市与相邻地、州、市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由市人民政府与相邻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见,报省地名委员会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地名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地名是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媒介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与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我区地名命名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升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要求(一)地名命名、更名原则1.应遵循《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2.应用词规范,含义健康,要广泛征求当地(村)居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地名设置密度应适当、合理,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3.应尊重历史、民俗文化和地理特征。

原则上不以中国、中华、中央、环球、世界、国际、宇宙等名词或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名称以及数字作地名专名。

4.应便民使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分层命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二)各类通用地名的使用规范道路、住宅区、建筑物等地名的命名应当根据具体建设情况,分别使用大道、路、街、巷、小区、花园(苑、园、花苑)、山庄、大楼(大厦)、广场、城等通用地名。

1.大道:路面宽度在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干道,具有交通功能,大街还应具备商贸功能。

2.路:宽度在25—40米的区域干道或次干道,具有交通功能或商贸功能。

生活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

生活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

生活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一、操作规程(一)暂不具备正式审批条件的地名按咨询与沟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沟通指暂不具备命名审批条件的市证房。

第一步: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土地合同等)后,申请办理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前,向所在区(县)区划地名办公室进行咨询与沟通并填写沟通表。

经咨询符合地名命名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地名,可作为规划项目拟定名称使用,市(县)地名委员会出具《允许使用地名证明》;第二步: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办理房产预测绘前,须按沟通名称正式申报地名,进行地名审批工作。

提供材料(一式三份,存档备查):1、平山县地名命名沟通登记表(说明命名实体相关内容)。

2、土地权属相关证明(说明土地属于该公司所有)。

3、公司营业执照(说明该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

4、法人证及授权书(说明该公司负责人同意该地名,授权某人办理)。

5、涉及居民回迁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应提供回迁居民对申报名称的意见证明。

(二)已具备正式审批条件的地名按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已具备地名命名正式审批(大型建筑为市<县>民政局审核备案)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

第一步:所在县区划地名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审;第二步:县民政局审核(6个工作日内)后上报县政府审批(6个工作日内);第三步:颁发《标准地名证书》;第四步:县地名委员会集中对标准地名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申报单位承担)。

提供材料(一式三份,存档备查):1、平山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除签署意见栏名均须打印,以确保上报资料的整洁。

2、地名申请报告。

该报告为申请单位提出的综合报告,内容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整体情况说明,第二部分为名称依据及含义,第三部分为按照政府规定,落实保障规划图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情况。

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县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新建街、路、巷、住宅区、商业区、建筑物大量涌现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建设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甚至有很多是谁建谁命名的;有违反地名管理法规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的也有用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命名的;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建设滞后部门缺乏协调等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推进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为更好地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地名标志建设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__民字[20__]257号)和省民政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城镇地名命名工作的通知》(__民字[20__]15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县标准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通用地名的命名标准(一)大道: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的道路;(二)路:宽度4—40米的道路;(三)街: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四)巷(弄):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五)城: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六)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公共设施的居民住宅区;(七)园、花园(苑、花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占30%以上环境良好居民住宅区;(八)广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九)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十)大楼(大厦):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筑物;(十一)别墅: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2—3层低层为主绿地面积在45%以上环境良好的高标准住宅区;(十二)公寓: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十三)山庄:依山而建以低层为主的建筑群;(十四)楼:7层以下的建筑物。

地名命名核准

地名命名核准
2.第二直属管理局(受理南山、蛇口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咨询电话:26978413,投诉电话:26978997;
3.宝安管理局(受理宝安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楼15楼25、27号窗,咨询电话:27820114,投诉电话:27820075;
4.龙岗管理局(受理龙岗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咨询电话:28906009,投诉电话:28918176;
(九)派生地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相协调;
(十)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应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道路沿线;
(十一)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如“新”、“大”之类的字作限定词,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十二)应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通名用字应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三)《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四)《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一)属建筑物命名、更名和注销核准范围;
(二)不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命名地名;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示范样表
事项名称:地名命名核准
内 容
除专业地名以外,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符合命名要求的建筑物(群)名称命名、更名和注销。
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宁政发[2010]157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发[2010]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年十一月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为了加强我区城乡地名管理,规范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活动,推进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满足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0]24号])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地名是指《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地名,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二)机场、铁路站(线)名称;(三)山、川、河、沟、塬、峁、湖、滩、水道、沙漠、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四)城市(镇)内的街、路、巷、桥梁名称;(五)自然村、集镇名称;(六)城市内的居民区、住宅区(含住宅区内道路)名称;(七)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经济区、村庄名称;(八)油田、矿山、盐场、农场、林场、牧场、渔点名称;(九)水库、灌渠、河堤、水闸、渡口、发电厂(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电设施名称;(十)公路、桥梁、隧道名称;公交汽车站 (点)、长途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十一)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纪念地以及著名的寺庙、拱北名称;(十二)商贸大厦、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综合性写字楼等大型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十三)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十四)门牌号码。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流程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流程:
1.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2.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3. 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4. 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5.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6.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7. 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8.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地名命名更名时,建议先了解当地的法规和规定,以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

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

(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5、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连州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连州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连州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同⼀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b)道路、街巷、住宅区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c)⼀般不以⼈名作地名,禁⽌使⽤国家领导⼈的名字、外国⼈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2)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a)使⽤规范的汉字,避免使⽤⽣僻或易产⽣歧义的字;b)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c)不得使⽤单纯序数作地名;d)禁⽌使⽤重叠通名。

3)地名通名的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积、总建筑⾯积、⾼度、绿地率等。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命名规范由省⼈民政府另⾏制定。

4)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有偿使⽤,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a)不符合本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b)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三)、(五)项和第⼗条第(⼀)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和当地群众同意后更名;c)⼀地多名,⼀名多写,应当确定⼀个统⼀的名称和⽤字。

⼆、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清远市连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街道名称,名胜古迹和大型游乐场所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独立的或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道路、桥梁、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人工建筑物等名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公开版地图上地名的审查,地名书籍的编辑出版,地名档案管理,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名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地区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二)负责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承办除行政区划名称外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四)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五)组织和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六)负责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地名档案和地名资料,并提供利用;(七)组织进行地名学理论研究,编纂并联系出版地名书刊。

本省各级地名委员会的日常业务由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5篇)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5篇)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____《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二)山、河、湖、沟、湾、滩、潭、泉、泡、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居民小区、开发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等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审批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审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除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二)省内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应当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专用部分不得相同;(四)省内的乡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乡级行政区划内的自然村(屯)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名称,应当不重名,不使用同音字;(五)乡级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数、新村、新街名称;(七)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____《____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本省在国内外著名和涉及邻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____审批;(三)省内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市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城镇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六)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抄送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天津市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9.10•【字号】津政发[1983]130号•【施行日期】1983.09.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天津市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实施细则(1983年9月10日津政发[1983]13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便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全市地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要把地名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日程。

市、区、县地名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和重要人工建筑物名称。

第四条地名命名要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反映当地的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物产等情况;要尊重传统习惯和民族习惯;要体现精神文明;力求简明确切。

(一)全市范围内乡(公社)、镇不重名;城市街道、里巷不重名;一个区、县范围内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不重名;郊区内街道与市区街道不重名;一个乡(公社)、镇内自然村和街巷不重名。

在上述范围内、避免出现同名异写和异名同音的地名。

(二)行政区划名称、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三)不用序数命名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名称(一个自然村内有数个大队和生产队的情况除外)。

(四)对较大的居民区和较长的街道,一般采取分片、分段的办法命名。

(五)地名一般不用人名命名,禁止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六)城、镇中旧区改造,一般不重新命名地名。

因故调整和注销地名时,须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调整和注销手续。

第五条地名更名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凡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改:(一)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二)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三)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四)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

地名命名 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 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

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

(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5、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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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
审批项目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

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

(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
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
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
5、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6、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7、无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内容,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名符合民族政策。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8、符合北京地名文化传统。

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9、符合“尊重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北京地名命名总
原则。

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条
10、不含人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
11、市政设施名称中不含企事业单位名称。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
12、申报名称的专名、通名齐全,汉语语义明确。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条
13、通名使用准确,与地域(或建筑)功能、建设规模相符。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
14、使用行业专用语词,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函件。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5、申报材料中所用地名(所在政区、四至等)全部为标准地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踏勘现场。

2、与所在区县规划局沟通,形成共同意见。

3、按审核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形成命名预案,填写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稿,签署姓名后,属市政设施的转入网上公示,其他转复审人员。

时限:地名命名、更名1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7个工作日。

三、网上公示(市政设施名称)
标准:
符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地名命名更名网上公示制度》要求的市政设施名称。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组织进行网上公示。

1、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网上公示登记表。

2、登录上网。

3、公示名称动态跟踪。

4、公示结果统计分析。

5、形成命名方案。

6、属处审项目转审定人员,属委、市审项目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自然日(不含在20个工作日中)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与审核人员沟通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
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或总体规划处处长、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属处、委审的转审核(复审)人员,属市审的转由委办公室报文。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审核(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发文
(一)制做批准文本(草稿)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审定意见,制做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核发。

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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