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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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如身份证为15位,以户口本人更正的18位身份证为准,如户口本上也无标注,请其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其18位身份证号码证明)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510402************ 4 3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对于明显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

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

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XX省残联XX省卫生计生委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X县实际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仅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按照省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目录,县人民医院(X县人民医院)作为县级残疾评定机构,负责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类残疾等级;智力、精神类残疾等级评定到芝山精神病医院或郴州市精神病医院。

特殊情形,经县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有关规定条件。

县人民医院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按照残疾类别和评定难易程序,报经县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评定费,两者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手册由县残联办证室审核身份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备注栏内签注“免残疾评定费”字样并加盖办证专用章免收残疾评定费,为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便民、专业、客观的残疾评定服务。

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评定资料,经得起各种检验和检查。

第四条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成立XX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市县评定结论准确性进行抽查评估,以及对市县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的残疾评定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申请残疾等级鉴定的本县户籍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3张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照(1张粘贴残疾人证申请表,1张粘贴残疾评定表,1张粘贴残疾证)到县残联办证室免费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前往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残疾人证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实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管理发放制度。

凡具有我省户籍的公民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凡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第二章制式和规格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招标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由省残联向中国残联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

第五条残疾人证号以公民身份证号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位编码,由位居民身份证号加位残疾类别代码和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代码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第六条经中国残联和我省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工作的地区,可统一采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

第三章申请资格第七条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领。

本办法所称“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以及联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

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略)残疾等级代码残疾类别代码18位公民身份号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第六条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黑龙江省垦区残联、卫生局: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2008年统一制发以来,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依规做好核发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残疾评定不够规范、审核程序不甚严密、办证周期相对较长、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等问题。

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精准落实各项政策、实施服务管理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积极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社会宣传。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的新特点、新要求,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提高《管理办法》的社会知晓率,确保尽快付诸实施。

二要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指导更趋宏观等突出特点,体现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附件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60121************ 4 3倒数第二位为残疾等级代码),倒数第一位为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残疾人证是对残疾人身份和残疾程度的认定及相关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地管理残疾人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制定一套严格的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一、残疾人证的申领审批1. 居民可以自愿申请残疾人证,但必须提供身份证件、相关医学证明和残疾程度评定材料等。

对于已经残疾的人,可以由其家属代为申请。

2.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评定。

评定结果需要经过专业医务人员审查和确认。

3. 审批结果应当在申请提交后一个月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申诉渠道。

二、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1. 通过审核的残疾人将获得残疾人证,并有权接受相应的福利和优待政策。

2. 残疾人证应当有统一的格式和标识,内容包括证件编号、残疾人姓名、残疾程度、有效期等。

3. 残疾人证的有效期根据残疾程度和医学评定结果有所不同,通常为一年或三年。

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评定和申请。

4. 残疾人证应由残疾人本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或转让。

证件遗失或损坏时,可以向原审批单位申请补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残疾人证的使用和管理1. 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可以享受特殊照顾和优待政策,如购买优惠票、优先上下车、免费或减免看病等。

2. 公共场所和服务单位应当给予残疾人优先服务,提供便利和无障碍环境。

3. 残疾人证严禁伪造、借用或滥用。

一经查实,将被撤销证件并追究法律责任。

4. 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证核查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持证人的宣传和教育,确保证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关于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对残障群体的关注和支持。

五、残疾人证的领取与归还1. 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应当凭证正本在相关部门进行领取。

领取时需要核实身份和相关材料,确保证件的真实性。

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办范围凡户籍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领《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办原则根据办证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定监护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未成年残疾人(16 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居)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再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办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设区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市、区)残联办理。

三、申办资格和条件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残疾证管理制度

残疾证管理制度

残疾证管理制度一、概述残疾证是由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给符合一定条件的残疾人的证件,旨在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权益和福利保障。

残疾证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社会的包容与公正,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残疾证的发放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残疾证的发放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残疾类型:残疾证的发放需明确残疾人的身体或精神功能障碍类型,如视力、听力、语言、运动等方面的残疾。

2. 残疾等级:残疾证的发放需将残疾人按照残疾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如一级、二级等,以确保相应的福利与服务。

3. 医学证明:残疾证的发放需要由合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的医学证明,证明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类型。

4. 家庭经济状况:在一些地区,残疾证的发放还需要考虑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三、残疾证管理流程1. 申请: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需要前往残疾人事务部门或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医学证明以及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

2. 审核:残疾证管理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残疾人的残疾类型、等级以及其他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进行相应的认证工作。

3. 验证:在需要的情况下,残疾证管理机构可能会进行现场验证,以核实残疾人的残疾情况,并与医疗机构进行数据比对,确保信息准确性。

4. 发放:经过审核和验证后,残疾证管理机构将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残疾证,并加盖公章加以认证。

四、残疾证的作用与权益保障1. 便利出行: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座位等,方便他们的出行。

2. 就业保障:残疾证可以作为残疾人就业的凭证,相关部门会提供一定的就业援助和培训机会,促进他们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3. 优惠福利:残疾证持有者可以享受相关福利政策,如医疗费用报销、生活补贴、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备等,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 教育资源:残疾证可以为残疾人争取到一定的教育资源,如特殊教育补贴、优先入学等,保障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安徽实际,依据《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保证残疾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据。

第三条残疾评定标准适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且申请办证的我省户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应及时予以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采用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位残疾类别代码和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残疾类别代码残疾等级代码位公民身份号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代码: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多重残疾按其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将其具体类别和残疾等级在备注中逐一注明。

第四条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司法依据。

第五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办理残疾人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

应将残疾人证发放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工作流程等,在基层受理申请点以及当地政府网站或残联网站公告。

县级残联应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信息采集录入和日常管理,规范登记、备案、统计和上报工作,建好残疾人证档案资料。

第七条各级残联要仔细做好残疾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为有关组织对残疾人证真伪进行查询提供方便。

第八条各级残联要积极融入“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活动,定期与公安人口基础信息、民政救助信息等交换共享,做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

第九条各级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以及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共享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证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提供必要优惠和服务的一种身份证明。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残疾人需求的变化。

本文将从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早在20世纪初,我国政府给予残疾人一定的救济和优惠待遇。

1949年新政权成立后,国家开始制定残疾人救济和保障政策,但残疾人证的颁发并不普遍。

直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获得残疾人证。

此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残疾人证的申领、审核、核对、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主要内容1. 证件种类和颜色残疾人证主要分为三种:一级残疾人证、二级残疾人证和三级残疾人证。

证件颜色依次为红、蓝、黄。

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件,以提供相应的优惠和服务。

2. 申领条件残疾人证的申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本人或直系亲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条件包括:残疾程度达到相应标准、属于中国籍、年满16周岁等。

3. 管理机构残疾人证的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属于残联、民政等部门。

4. 信息内容和查询残疾人证包括持证人的个人信息、残疾种类、等级、有效期等内容。

持证人可以通过指定网站、APP或前往管理机构查询自己的证件信息和有效期。

5. 使用规定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和服务,如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购买商品享受优惠价格、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也规定,禁止对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如发现相关问题,可以向管理部门投诉或拨打举报电话进行维权。

三、实施效果残疾人证的发放,为残疾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便利,同时也提高了社会的关注度和对残疾人的关爱程度。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发放残疾人证近1000万张,涵盖各种残疾类型。

残疾人证的发放,缓解了残疾人在日常生活、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为残疾人打开了更多的社会参与和发展机会。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利益,促进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和影响等方面来探讨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背景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残疾人的数量庞大。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关照和保护。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有些人滥用残疾人证,违反了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成为必要的手段。

二、内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证件发放和使用要求:残疾人证的发放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残疾人持有证件后,应按照相应的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或滥用该证。

2. 证件有效期和变更:残疾人证的有效期限设定合理,必要时可以延长或变更证件。

变更证件时,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证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证件挂失和补办:残疾人证的挂失和补办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证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挂失后,凭相关手续可以补办新证。

4. 证件使用监督和管理:对残疾人证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持证人的身份核查,防止证件的滥用和伪造。

三、影响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可以有效防止残疾人证的滥用和伪造,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该办法可以规范残疾人证的使用,提高证件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促进对残疾人的合理关爱和支持。

再次,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对残疾人的监督和保护,完善社会对残疾人的帮扶机制,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总之,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关爱和支持残疾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办法的宣传和推广,使其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不断完善和优化该办法,以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为建设具有包容性的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安徽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

安徽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安徽实际,依据《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保证残疾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据。

第三条残疾评定标准适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且申请办证的我省户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应及时予以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残疾等级代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多重残疾: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多重残疾按其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将其具体类别和残疾等级在备注中逐一注明。

第四条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司法依据。

第五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办理残疾人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

应将残疾人证发放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工作流程等,在基层受理申请点以及当地政府网站或残联网站公告。

县级残联应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信息采集录入和日常管理,规范登记、备案、统计和上报工作,建好残疾人证档案资料。

第七条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残疾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为有关组织对残疾人证真伪进行查询提供方便。

第八条各级残联要积极融入“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活动,定期与公安人口基础信息、民政救助信息等交换共享,做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

第九条各级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以及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共享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残疾证管理制度

残疾证管理制度

残疾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残疾人的保障和管理工作,规范残疾证的发放和使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残疾证的定义残疾证是由政府颁发的一种证明,用于表明持证人残疾程度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身份证明。

残疾证分为不同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残疾。

三、残疾证的申请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可以向当地残联或民政部门提出残疾证申请。

2. 需提供完整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残疾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医疗证明文件。

3. 申请人需通过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残疾等级。

4. 申请人需接受相关知识培训和法律教育,了解残疾人权益和保障政策。

四、残疾证的发放程序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当地残联或民政部门进行报名。

2. 经过初审合格后,申请人需接受医疗机构的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3. 民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审核并核发残疾证。

4. 残疾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重新申请并通过医疗机构重新评估。

五、残疾证的使用范围1. 残疾证持有人可享受相关政府给予的残疾人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折扣、医疗优惠和社会救助等。

2. 持证人可凭残疾证向有关单位办理残疾人证件,享受相应的文化、教育、就业等权利。

3. 残疾证还可作为持证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身份证明,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六、残疾证的管理1. 民政部门应建立残疾证台账,记录残疾证颁发情况,并定期进行核查。

2. 残疾证持有人需妥善保管证件,不得私自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

3. 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残疾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证件的合法使用。

七、残疾证的有效性1. 残疾证持有人应在证件有效期内经常更新证件,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核实。

2. 民政部门应及时更新残疾证的信息,并对证件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证件的真实有效。

3. 持证人如存在证件失效或涉嫌违规使用的情况,民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保障残疾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对于明显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

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

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残疾人证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实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管理发放制度。

凡具有我省户籍的公民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凡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第二章 制式和规格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招标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由省残联向中国残联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以公民身份证号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位编码,由位居民身份证号加位残疾类别代码和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残疾等级代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第六条 经中国残联和我省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工作的地区,可统一采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第三章申请资格第七条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领。

本办法所称“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以及联系人。

残疾人管理办法

残疾人管理办法

残疾人管理办法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制定科学合理的残疾人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残疾人的认定与分类首先,要明确残疾人的认定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的分类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认定残疾人应依据专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评定标准进行。

对于疑似残疾人,应引导其及时到相关机构进行评定,以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和服务。

二、残疾人的权益保障1、教育权益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支持。

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应当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教学计划,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教育,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2、就业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应当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合理的工作环境。

政府应当通过税收优惠、补贴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

同时,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3、医疗权益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

对于贫困残疾人,应当给予医疗救助和费用减免。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4、文化权益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活动。

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优惠,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应当配备适合残疾人使用的设施和设备。

加强残疾人文化作品的创作和推广,展示残疾人的才华和精神风貌。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残疾人证的管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残疾人证的申领和发放2.1 残疾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可以向当地残疾人证管理机构申领残疾人证。

2.2 申领残疾人证需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残疾证明、病历报告、体检报告等。

2.3 残疾人证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发放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的规格和内容3.1 残疾人证采用国家统一的规格和设计,包括证件号码、残疾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残疾类型、证件有效期等。

3.2 残疾人证可以采用刷卡、二维码等技术进行电子化管理,方便残疾人证的使用和管理。

四、残疾人证的使用和维护4.1 残疾人证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残疾人证,避免丢失或损坏。

4.2 残疾人证持有人可以凭证件享受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和权益,如优先就业、享受残疾人就业补贴、享受公共交通优惠等。

4.3 残疾人证持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更新证件,确保证件信息的有效性。

五、残疾人证的管理机构5.1 地方政府应设立残疾人证管理机构,负责残疾人证的申领、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5.2 残疾人证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残疾人证的信息管理和查询工作。

六、违规处理和申诉6.1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残疾人证的行为,残疾人证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残疾人证,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残疾人证持有人对残疾人证管理机构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重新审查。

6.3 残疾人证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申诉,并做出合理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七、法律责任7.1 涉及伪造、倒卖、转让残疾人证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涉及滥用残疾人证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附则8.1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8.2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残疾人证管理机构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十四、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 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
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 中标明作废。
十五、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 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 证一致。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 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 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 评定程序、结果等, 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 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 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 —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 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十六、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 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 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 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 市级残联归档。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 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 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 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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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证申办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

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内容完整版一、申办残疾人证范围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办残疾人证原则根据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本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未成年残疾人,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所在地的社区、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初审后,报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三、申办资格和条件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1.视力残疾:视力必须低于,若是后天视力残疾的,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治疗而不能恢复视力者,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级别方可办理《残疾人证》,。

2.听力残疾:听力残疾的残疾人,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6.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具体评定类别、等级见残疾评定标准。

四、申办程序1.对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残疾程度明显与残疾人证相符的直接由县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到指定的医院鉴定后,由县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再由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已康复脱残或达不到持证标准的轻微度残疾人不能办理残疾人证。

2.新办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县残联申请,对经初查符合申办条件的残疾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2份,由申请人、代办人如实填写申请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2份。

残疾特征不明显的持评定表到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由评定医师评定后如实填写评定内容;贴上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

县残联对登记表进行初查登记后,签署意见、经办人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

3.申办人持县残联初审后的相关表格到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医生检查后签署残疾鉴定意见返回县残联初审,经鉴定或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初审人姓名和初审日期,加盖公章,上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各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4.对照残疾标准残疾特征明显易于认定的残疾类别、等级者,经过申办程序,可由县残联直接认定,但必须由具体经办人、分管领导、理事长在内的3人以上签字,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县残联直接办理残疾人证。

五、残疾鉴定1.各县各种残疾级别的鉴定由各县经过培训的指定的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及鉴定医师进行鉴定。

3.鉴定医师在残疾鉴定中应严格按照残疾评定标准的规定及七类残疾的检查方法进行鉴定、定级,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简化检查方法。

各鉴定医院的医务科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4.对本人未到场及申请表和评定表无照片、无县残联签字盖章的,不予鉴定。

5.对于有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鉴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或经检查、观察疑有作假的,必须经特殊检查,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因申请人年龄小等其他非故意原因而不能正确鉴定等级的,必须经特殊检查后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需做特殊检查和复检的各类残疾鉴定,县级医院难以确定的必须到市级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对多重残疾,应以残疾程度最重、直接影响其行动的残疾类别进行鉴定、定级。

6.鉴定医师对被鉴定人的致残病因、残疾现状及根据各类别残疾检查方法鉴定后确定的功能障碍程度等,应有较为确定和规范的表述,字迹必须清楚,易于辨认。

对于经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填上评定意见、残疾类别及等级。

鉴定结论须由鉴定医师签名并签上鉴定日期,经医院医务科审核,签署审核人姓名及审核日期,盖上医院公章后方能生效。

7.经鉴定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应将残疾类别、等级的空格划除,并加盖鉴定医师印章。

8.残疾鉴定费,按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百色市卫生局《关于对残疾人人评定收费设定指导性最高限额的通知》执行。

鉴定费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六、证件发放1.经鉴定医师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到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登记,并随带下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一式二份;残疾鉴定检测报告单;本人二寸免冠近照4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须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根据审核情况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2.经县残联审核后,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7-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对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

3.对于信息虚假或虽经医师鉴定合格,但经审核和对照标准,实际伤残程度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不予办理。

4.办理《残疾人证》登记时,县残联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时输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七、补办、迁移、变更、注销《残疾人证》程序1.补办《残疾人证》遗失、污损《残疾人证》须登报声明作废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由县残联直接办理补办手续。

新换发《残疾人证》后,原旧的《残疾人证》由办证县残联收回。

2.残疾人关系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残联归档。

经迁入地县残联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收回残疾人证。

有疑问需重新鉴定的,到指定医院重检,并重新按有关程序,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迁出地的县残联应在留存的原档案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日期、迁往何处等内容存档。

迁出本市的,各县残联应给予出具证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3.《残疾人证》内容变更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更正。

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到县残联办理更正。

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必须到医院重新鉴定。

4.《残疾人证》注销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亲属或代理申办的单位、村委会应及时到县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

各乡、街道残联对已脱残、死亡的残疾人应及时收回《残疾人证》,交县残联登记注销,并报市残联备案。

八、《残疾人证》发放管理1.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县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

同时要负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各县残联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实行经办人员和理事长责任制。

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理事长领导责任。

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残疾鉴定医院、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申办人对鉴定和审核结论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残疾评定机构申请复查。

4.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评残的申办人,在申办、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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