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含延伸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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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8.10•【文号】海船员[2005]296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296号)沿长江各直属(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现颁布《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管理,使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

在穿越长江干线但仅航行京杭运河水系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2004年1月1日后未参加统考的船员如需在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上工作,需参加与其所持适任证书同等级同职务的理论统考(升等或升职考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准考证制作、考点设置及监考等工作。

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统考工作中的职责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统考工作;(二)负责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考试申请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三)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四)汇总统计本辖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辖区《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录一),最迟于统考开始前3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要求根据《统考科目、试卷代号表》(见附录二)填具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见附录三)、《统考分卷信息表》(见附录四),最迟于统考开始前2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领取本辖区各考点的试卷和《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见附录五);按时将试卷分发至本辖区内各考点;(六)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防暑或防寒措施;(七)负责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统考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按照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见附录六);(八)统一确定本辖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落实辖区内各考点的统考值班,做好统考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通讯联络工作;将《考场分配及联系表》(见附录七)最迟于考试前10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九)负责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派的统考督察人员;(十)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后,协调本辖区各考点统一执行;(十一)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答题卡、《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见附录八)连同《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统考信息反馈表》(见附录九)最迟于统考结束后7天内安全地送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及划分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及划分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的划分根据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的发证规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与等级划分如下:一、按航区划分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二、按船舶等级划分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二、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各类适任证书一、甲类适任证书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 无限航区主推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3. GMDSS 一级无线电子员4. GMDSS 二级无线电子员5. GMDSS 通用操作员二、乙类适任证书1.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蟾薄⒍薄⑷?2. 近洋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3.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4.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5.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航区的值班水手6. 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三、丙类适任证书1. 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3.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4. GMDSS限用操作员5.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6.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四、丁类适任证书1.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3. 进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4. 进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注: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的等级于该拖轮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内河小型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上海市内河及黄浦江水域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但不包括拖轮、高速船、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游艇及体育运动船。

第三条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是本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经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的各区(县)地方海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经过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船员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不少于80小时(若签注航线有限制的,适任培训时间可不少于60小时);(四)通过相应科目的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在任意内河船舶上的有效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五条《适任证书》职务资格只设驾驶员。

第六条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延伸航区(线)的船员适任培训和实际操作考试;申请延伸航区(线)超出本办法规定签注的航区(线)或申请晋升三类船舶驾驶员或三类船舶轮机员任职资格,应完成三类船舶驾驶员或三类船舶轮机员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

第八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的划分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的划分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的划分根据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的发证规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与等级划分如下:一、按航区划分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二、按船舶等级划分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二、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各类适任证书一、甲类适任证书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 无限航区主推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3. GMDSS 一级无线电子员4. GMDSS 二级无线电子员5. GMDSS 通用操作员二、乙类适任证书1.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蟾薄⒍薄⑷?2. 近洋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3.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4.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5.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航区的值班水手6. 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三、丙类适任证书1. 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3.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4. GMDSS限用操作员5.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6.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四、丁类适任证书1.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3. 进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4. 进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注: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的等级于该拖轮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05]198号 2005年6月8日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l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自《05内河考规》生效起,启用新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自2006年1月1日始,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不再发放旧版《适任证书》;旧版《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三、新版《适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省级地方海事局)及直属海事局统计后按附件1要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空白证书用量申请。

四、各单位应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空白证书的有效控制,在下发空白证书时应将空白证书的印刷号码予以登记备查。

因制作错误或其他原因损坏的而未签发的证书,应按规定销毁并登记。

发证机关在签发《适任证书》、《合格证》、《内河船员违法记分附页》时均应将印刷号登记备查。

五、《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统一使用发证机关行政公章(含钢印)。

六、发证机关签发《适任证书》、《合格证》及《内河船员记分附页》时统一采用计算机管理并使用打印机制作。

七、新版《适任证书》样式、用章和印制要求见附件2。

八、船员在申请适任考试、换(补)发适任证书以及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时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件3)。

九、《合格证》编号由一个大写字母另加船员身份证号码组成,大写字母表示特殊培训的种类,其中O——船,B—散化船,C—客船,R—滚装船,H—高速船,J—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原编号规则不再使用。

《合格证》应详细注明所适用的项目,如内河油船即为“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对于散化船可另标明所适用或受限制的货种。

持证船员的《合格证》臵于《适任证书》簿内,非持证船员的《合格证》仍张贴于《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2.04.19•【文号】海船员函〔2022〕51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海船员函〔2022〕51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加强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的船员管理,现就做好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以下简称“航线签注”)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引航之外的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有经相应航线签注的适任证书:(一)连续航行不超过6个小时,该船船长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二)连续航行6至12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三)连续航行12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

持有内河一类船长、驾驶员或者二类船长相应航线有效适任证书的海船船长、驾驶员,等同于符合本条规定的航线签注要求。

二、申请航线签注免予相应培训,但应通过航线签注的理论考试和相应航线的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大纲见附件1)。

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为80分;实际操作考试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航线签注考试初考、补考以及成绩的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加签注航线范围扩大或者延伸航区(线)的,按照内河船舶船员航线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航线签注应向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附件2)、有效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等材料申请。

航线签注应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附页中进行(签注格式见附件3)。

航线签注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签注内容中适用的航线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相应航线名称填注。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理论考试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理论考试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理论考试航行长江干线一、二、三类内河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理论考试,2020年度安排3期适任理论计算机终端考试,具体安排如下:(二)实操考试。

实操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当期理论考试结束后进行,考试的具体日期和相关要求等安排另行通知。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特殊培训考试(一)理论考试基本安全、特殊培训、再有效培训考核计算机终端理论考试工作计划安排如下:期数 考试时间 报名截止考试项目 第1期 3月25日至26日 3月1日-3月13日基本安全、油船(1000GT 以下)、散化(1000Gt 以下)初考、补考、再有效第2期 6月17日至18日6月1日-6月12日 第3期 9月23日至24日 9月1日-9月14日 第4期 12月16日至17日 12月1日-12月11日期数 考试时间 报名截止 专 业 考试类别 第1期 4月22日至23日3月31日-4月14日 驾驶、轮机 初考、补考 第2期 8月26日至27日 8月3日-8月14日 驾驶、轮机 初考、补考 第3期 11月25日至26日 11月2日-11月13日 驾驶、轮机 初考、补考(二)实操考试。

实操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当期理论考试结束后进行,考试的具体日期和相关要求等安排另行通知。

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证明再有效考试(一)理论考试。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证明再有效考试期数根据实际需求而定,原则上计划2期,考试具体时间由我局公布的月度考试计划确定。

期数考试时间报名截止考试项目第1期5月27日至28日4月27日-5月12日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证明再有效第2期10月28日至29日9月28日-10月16日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证明再有效(二)实操考试。

实操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当期理论考试结束后进行,考试的具体日期和相关要求等安排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规定,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培训机构、服务机构代理申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海船员[2007]621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职责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管理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和管理。

第三条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六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在内河特殊船舶上任职的内河船舶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和管理《适任证书》的权限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其他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和管理《适任证书》的权限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章《适任证书》及签发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证书编号;(二)持有人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三)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包括等级、职务和航线(航区);(四)发证机关;(五)签发日期和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一)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1.一等《适任证书》:2500总吨以上或者1500千瓦以上;2.二等《适任证书》:1000总吨至2500总吨或者500至1500千瓦;3.三等《适任证书》:300总吨至1000总吨或者500千瓦以下;4.四等《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二)《适任证书》职务设置为:1.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2.二、三等《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3.四等《适任证书》:驾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第34号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第34号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正文:----------------------------------------------------------------------------------------------------------------------------------------------------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第34号1992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管理,提高船员技术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船员的考试发证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面管理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船员考试大纲、专业训练办法。

第四条县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或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所属局(分局)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是考试发证机关。

下级考试发证机关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其上一级考试发证机关确定。

省级港航监督机构和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考试发证机关应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依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凡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船员。

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经体格检查合格,可申请船员考试。

第六条船员考试包括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考核。

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可进行口试。

对申请驾驶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和一、二等船舶船长考试以及轮机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定职考试的船员,须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对申请其他职务考试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七条对按本规则规定考试合格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应给予签发或换发相应等级、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以下简称《职务适任证书》)。

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职务任职资历

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职务任职资历

附件1: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职务、任职资历对照表表1:驾驶专业海船船员等级职务内河船舶船员等级职务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值班水手3000GT及以上500GT及以上—3000GT未满500GT 值班水手大副二副三副大副二副三副大副二副三副一类船长0 24 12 0 12 0 0 0 0 0 0 大副0 —24 12 18 12 0 12 0 0 0 二副0 ——24 —18 12 —12 0 0 三副0 ——36 ——24 ——12 0二类船长0 ———24 18 12 18 12 0 0驾驶员0 ————36 24 36 24 12 0说明:1、持有船舶吨位限制的内河一类适任证书船员,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时等同于二类适任证书所对应的等级和职务,持有船舶吨位限制的内河二类适任证书船员不得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

2、表中所说资历为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

内表2:轮机专业海船船员等级职务内河船舶船员等级职务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值班机工3000KW及以上750KW及以上—3000KW未满750KW 值班机工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大管轮二管轮大管轮大管轮二管轮大管轮一类轮机长0 24 12 0 12 0 0 0 0 0 0 大管轮0 —24 12 18 12 0 12 0 0 0 二管轮0 ——24 —18 12 —12 0 0 三管轮0 ——36 ——24 ——12 0二类轮机长0 ———24 18 12 18 12 0 0轮机员0 ————36 24 36 24 12 0说明:1、持有船舶主机功率限制的内河一类适任证书船员,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时等同于二类适任证书所对应的等级和职务,持有船舶主机功率限制的内河二类适任证书船员不得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

2、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的划分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的划分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的划分根据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的发证规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与等级划分如下:一、按航区划分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二、按船舶等级划分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二、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各类适任证书一、甲类适任证书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 无限航区主推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3. GMDSS 一级无线电子员4. GMDSS 二级无线电子员5. GMDSS 通用操作员二、乙类适任证书1.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蟾薄⒍ 薄⑷ ?2. 近洋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3.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4.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5.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航区的值班水手6. 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三、丙类适任证书1. 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3.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4. GMDSS限用操作员5.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6.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四、丁类适任证书1.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3. 进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4. 进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注: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的等级于该拖轮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航线名称和范围

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航线名称和范围
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航线名称和范围
序号
航线名称
范围

珠江水系基本航线
西江思贤滘以下、北江思贤滘以下、潭江至 八大口 门(崖门、虎跳门、鸡啼门、磨刀门、横门、洪奇 门、蕉门、虎门)之间的所有航线。

西江梧州至思贤滘航线
西江梧州至思贤滘(西江左岸思贤滘口 36号示位标 与右岸38号浮标之间的连线)航段。

北江思贤滘以上航线
北江思贤滘(右岸思贤滘口 33号左右通航标经线) 以上航段。

东江航线
东江出狮子洋各出口以上东江水域。

口门外航线
虎门至蛇口、香港、桂山、盐田;虎门至珠海、澳 门、磨刀门、高栏、崖门航线。
备注
1. 八大口门的分界线分别为:崖门大桥、南门大桥(虎跳门)、鸡啼门大桥、珠海 大桥(磨 刀门)、横门大桥、横门11号标经线(洪奇门)、凫洲大桥和新龙大桥(蕉 门)、虎门大桥。
2.仅适用于渡口、库区、景区的航线,在航线签注时直接以XX至XX渡口、库区、景区名

平乐至梧州,龙州、百色至 梧州 航线
平乐城区经桂江至梧州界首,及龙州城区、百色市 区经左江、右江、邕江、郁江、浔江至梧州界首, 含黔江碧滩下端至桂平市区。
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桂林至平乐航线
桂林市区经漓江至平乐城区。

龙滩至石龙三江口航线
天峨龙滩经红水河至象州石龙三江口。

柳州至桂平航线
柳州市区经柳江、黔江至桂平市区。

一类三副及以上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一类三副及以上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一类三副及以上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一类三副及以上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是指船员在内河航行中具备三副及以上职务所需的资格证书。

内河航行是指在河流、湖泊、运河等内陆水域进行的船舶运输活动。

获得一类三副及以上内河船员适任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完成相关的船员培训课程和考核:包括航海知识、航海技能、应急处理、安全运输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2. 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需要在内河航行领域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通常要求在内河船舶上工作一定的年限。

3. 通过相应的考试:需要通过相关的船员职务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等。

一类三副及以上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是船员从事内河航行职务的必备证书,它证明了船员具备了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三副及以上职务,并确保了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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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准航线
最近五年水上资历
船名
职务
航区
船舶总吨
主机功率
船舶或
主机种类
任解职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最近五年内发生海损、机损责任事故情况
经过何种专业、特殊培训
名称:证号:签发机关:签发时间:
名称:证号:签发机关:签发时间:
申请项目
□考试发证□换证□验证□补发□延伸航线
申请适任证书
类别:等级:职务:
申请航线
至航线(经水道)
至航线(经水道)
申请人声明:本人或本单位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
(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年月日
内河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含延伸航线)
申请表
本表请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姓名性别Biblioteka 出生地点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邮政编号
通讯地址
服务单位
船员服务簿编号
签发日期
现持适任证书
类别:等级:职务:编号:
专业学历
校名:毕业时间:专业:毕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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