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奥德思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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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奥德思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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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奥德思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奥德思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素质教育为目标,培养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家长参加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童年时代应让宝宝享有更多的幸福与快乐”是我们的服务宗旨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38区中南花园内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魏金祥。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聘任、解聘园长。
(五)制定发展规划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200 万元;出资者:魏金祥,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
(1)幼儿园占地面积1210平方米
(2)幼儿园建筑面积2475.74平方米
(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780平方米
(4)审批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为:5个班,150人。
(二)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本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决定本园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前聘任或解聘本园的副园长\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园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魏金祥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举办者魏金祥出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整,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