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问责机制
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问责机制摘要行政问责是一种相对于行政权力而言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追究和追责,来保障官员依法行政、服务群众。
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问责机制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运行方式,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三个方面,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问责机制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行政问责,封建社会,制度设计,实践效果1. 历史背景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问责机制源远流长。
在古代封建的社会结构下,行政权力高度集中于统治者手中,这就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出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封建社会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行政问责机制,以确保官员遵守法律、依法行政。
2. 制度设计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问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官员选拔机制封建社会的官员选拔非常严格,多采用科举制度。
通过考试选拔出的官员必须经过一系列的严格考核和面试,才能担任实际职位。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不称职的官员担任重要职位,保证了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运行。
2.2 审计制度封建社会的行政机关设立了专门的审计机构,对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进行监督和审计。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官员依法行政。
2.3 制度监察封建社会在行政问责中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
监察机构可以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和民众的监督投诉,对违法违纪官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2.4 群众参与封建社会的行政问责机制充分尊重和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通过设立诉讼权和申诉权,群众可以向上级政府或专门机构举报官员的违法行为,并获得有效处理和回应。
3. 实践效果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问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它有效遏制了官员的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保障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同时,行政问责机制也不断完善和发展,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然而,由于封建社会中统治者对行政权力的高度掌握,行政问责机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权力集中、民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依法、按程序、按规矩履行职责,如果出现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强化政府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行政问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在法治之上。
法律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行事的准绳,是问责的依据。
在行政问责中,需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和责任范围,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其次,行政问责制度注重程序公正。
行政问责应当依照程序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行政问责制度强调责任倒查。
在问责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主体,对失职渎职的当事人进行惩戒和处理。
目的在于警示其他行政人员,加强纪律建设,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事。
最后,行政问责制度追求结果导向。
行政问责的目标是改进行政工作,提高效能,使政府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通过问责,发现问题、纠偏正偏,达到预期的目标。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具体包含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明确问责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问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其次,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范围。
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界定和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明确行政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职责。
再次,建立监督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监督、公众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高效。
最后,加强教育培训。
政府要加强行政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并为行政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推进政府行政效能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构建良好的问责机制,使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行政问责
问责制热点分析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有:(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
(二)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
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
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三)问责范围过于狭窄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
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与监督机制
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与监督机制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众利益、提高行政效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问责制度的意义、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及监督机制的建立与运行等方面进行论述。
行政问责制度的意义在于加强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政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问责制度能够使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更加规范,有效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行政问责还能够加强政府的信任度和透明度,增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与沟通,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效率。
在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方面,首先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政府机构在承担行政职能时应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清晰的问责流程。
行政问责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事前告知、听证和申诉等环节,确保公正公平。
要建立健全问责的标准和评价体系,明确问责的依据和标准,以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还需要重视监督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监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包括内部审计、检查评估和纪律检查等。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公众、媒体和监察机构等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促使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众利益。
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问责标准的不清晰。
因为行政问责涉及多个领域和层面,往往存在模糊和不明确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问责标准和规定。
其次是问责主体的不统一。
政府机构多,各具不同职能和权责,需要明确各级政府和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问责工作。
问责机制的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要有明确的问责程序和规定,加强对问责结果的跟踪和评估,提高问责的实效性。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与监督机制的建立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制度(精选多篇)
xx 医院行政问责制度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管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一)问责事项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住手、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委扯皮。
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委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象、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1、(1)诫勉谈话;(2)取销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
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伤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销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殊严重、伤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 年内浮现 2 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妨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行政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组织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保障政治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政府机关的责任履行与管理效率提升。
但是,与其重要性相比,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并不完美,缺陷和伦理困境时常出现。
本文将会针对2023年的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进行探讨。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1、问责对象过于单一化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往往将问责对象单一化,即把责任全部归咎于行政领导个人,而忽视了整个政治体制的复杂性。
这样做的结果是,问责的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甚至会导致责任逃避的现象出现。
因此,在执行行政问责制度时,需要对政府机构的内部运作、决策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规范。
2、问责形式和内容缺乏多样性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缺乏多样性,主要以通报批评和开除、降职、罚款等行政处罚为主。
这种单一、固化的问责形式和内容,容易产生行政泛化和政治过度化的问题,甚至会对行政效能造成一定的阻碍和干扰。
3、行政问责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它们可发现问责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为问责实施提供保障与监督。
然而,在现实中,行政问责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尚未得到有效构建,导致问责制度实施的盲目性和无效性。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困境1、公正性问题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决策者有可能会对某些人或某些单位施加过度、不公正或错误的问责措施。
因此,需要增加问责制度的公正性,确保问责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民主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需要强调民主的价值理念,要求承认市场经济、法治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
但是,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为波折,少数特定利益集团对问责制度的扭曲或利用,导致问责制度执行的失去民主合法性和社会信誉。
3、效能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但是,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后效性极低、效果突出效应短暂等问题。
让问责制度的效能性得到提升,需要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以及对执行效果的跟踪和评估。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3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1. 制定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问责的对象、标准和程序。
2.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3. 加强问责责任的落实:明确问责责任的界定和分工,健全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制度,确保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加强问责监督和评估:建立问责监督和评估制度,对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增加问责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问责信息的公开和发布,让公众了解问责的过程和结果,增加问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 加强力量和资源的保障: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提高问责制度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问责工作落地生效。
7. 加强沟通和宣传:加强与公众和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传达问责的政策和规定,增加问责工作的声音和公信力。
8. 鼓励和支持举报和揭露:建立举报和揭露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问责工作,及时发现和曝光问题,推动问责的深入开展。
9.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问责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意识和能力,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10. 不断完善和改进:根据实践经验和社会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行政问责制度,推动行政问责工作的发展和提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2)行政问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人员违法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是推动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介绍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立法工作。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要出台符合国情和实际情况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和问责方式。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的问责制度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需要接受法律、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问责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渎职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问责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2. 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官员如果涉嫌犯罪或违纪,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如立案调查、逮捕、起诉等。
3. 行政复议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权力行使方式、行政手续等方面的争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措施,对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4. 行政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查办问题线索、检查督察、投诉举报等,确保政府官员严格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官员资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中国问责制度的主要参考内容。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行为规范,减少失职、渎职、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机制,旨在确保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构的规范运行。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构承担着繁重的行政任务,而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有助于实现行政机构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其行为和结果负有的法律、纪律和道义上的责任。
行政责任要求行政机构依法行政、公正无私、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行政机构的管理与行政责任的落实密切相关,只有严格执行行政责任,才能促进行政机构的规范、高效运行。
行政问责制度是指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约束的制度。
其核心是对行政机构形成一种追责机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防止滥用职权、遏制腐败行为,提高行政机构的透明度和廉洁度。
在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中,各级行政机构都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接受问责的责任。
政府是最高行政机构,应对国家、民族和人民承担最重要的行政责任。
政府首脑要负责国家的整体运行和全面发展,对国家重大决策和政策的实施必须负责任。
地方政府也承担着行政责任和问责的任务。
地方政府应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当地政府必须对本地区的问题和困难负责,并采取措施解决。
行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他们是行政权力的执行者,必须遵守法律和纪律,依法履行自己的职务。
行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必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依法进行。
法律和法规是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基础,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对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正确的评估和监督。
在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公众参与是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重要环节。
公众检视、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应得到充分重视和广泛支持。
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促使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规章制度中含行政问责
规章制度中含行政问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损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不当干预市场经济秩序等不当行为,追究其责任和惩处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政问责事项。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坚持全面监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受益者优先原则。
第二章行政问责的种类第五条行政问责分为纪律问责、责任问责和诫勉谈话等三种。
第六条纪律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纪国律、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进行处分或处理。
第七条责任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损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不当干预市场经济秩序等不当行为进行问责。
第八条诫勉谈话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轻微错误或不足之处进行提醒、告诫。
第九条行政问责应当与检查、考核、奖惩、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纪律问责第十条纪律问责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籍等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应当按照程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审查,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和制度应当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和处理程序,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问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问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一、立法规章1.《行政问责法》:作为行政问责工作的基本立法,明确了行政问责的对象、程序、范围等规定。
它规定了政府机构和公务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并明确了对于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应当采取的问责措施。
同时,还对行政问责的实施机构、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行政问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2.《公务员法》:公务员是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他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公正履行职责。
该法对公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行政问责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3.《机关工作规则》:政府机关是行政问责的重要主体,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实、措施得力。
机关工作规则作为政府机关内部规范行为的参照,对于明确权责、规范行为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4.《政府问责办法》:政府是行政问责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问责义务。
政府问责办法规定了政府问责的程序、对象、内容等,对政府的问责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实施规章1.问责机构设置:行政问责工作依赖于问责机构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健全的问责机构,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问责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资源,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2.问责程序规定:对于问责程序的规定是行政问责工作的关键,必须建立严格的问责程序,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透明。
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问责程序的流程、依据、责任人等,规范问责工作的实施过程,以保障问责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问责对象界定:明确问责对象是行政问责工作的前提,必须界定清楚问责对象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确定问责对象,对于违法、失职、渎职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问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问责措施规定:问责工作最终目的是倒逼责任履行,必须采取有效的问责措施确保行政问责的有效实施。
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问责措施的种类、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问责结果,并加强对问责措施的执行力度,确保责任人承担应有的后果。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机关或政府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制度,它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并对其失职、违法执行行为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提高政府机关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让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认真负责,从而使政府机关履行其职责,为国家服务。
行政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工作,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和给予的行政裁决担负责任。
第二,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责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有责任按照法定的公务职责实施职责,对职责落实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第三,对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力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求其严格遵守上级的指令,不得擅自延伸权限,也不得滥用权力,更不能将权力转化为私利,从而做出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第四,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资源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资源使用负责任,要求政府行政机关要合理使用国家资源,不能滥用、浪费国家资源,以及不能将国家资源用作私人利益。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必须考虑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在职责、权力和资源上的协调,从而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问责责任意识,促进政府行政机关的活力与效率,强化行政主体的责任担当,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并保障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问责制度还应该考虑如何加强相关政府行政机关的规范管理,完善后续的问责监督机制,将行政问责制度落实到位,以期能够建立起一个健全的行政问责体系。
首先,针对不同行政机关,应设置适当的问责机构并建立问责机制,制定相应的问责规则及问责程序,明确被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检查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机关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行政效能等;同时,要对问责机构和问责工作成果进行审计,确保权力运行合理有序。
其次,要规范行政问责的文件制度,制定行政问责文件的起草、审核和载体,及时组织文件的审查和考核,使文件的问责可以有效运行;同时,确保文件在写作上要加强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反映出政府行政机关的科学行政决策,并形成完整的问责文件系统。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一、行政问责适用范围行政问责制度适用于全区交通系统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本制度。
二、行政问责的主要内容(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拒不接待的;(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七)违反保密制度,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八)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九)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一)违反《规范服务细则》中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办公制度等。
三、行政过错的处理(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处理1、首问责任人不为服务对象提供本职责范围内服务,或不为服务对象提供应该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而被群众投诉的,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2、首问责任人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低下而被群众投诉的,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处理1、外来人员到市中交通局办事时,具体工作承办人未一次性向办事人员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全部要求,需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清单及要求,导致外来人员多次往返都未办理而被投诉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行政问责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学校行政管理,规范学校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原则1.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学校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3.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既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教育引导,又严肃追究责任。
三、问责范围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2. 学校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3. 学校在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问责主体1.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学校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问责工作。
五、问责程序1. 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问题。
2. 受理核查: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必要时可开展调查。
3. 调查取证: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4.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5. 问责处理: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6. 通报反馈:纪检监察部门将问责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六、问责方式1.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道歉等。
3.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等。
4. 其他必要的问责方式。
七、问责时限1. 举报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2. 调查取证、责任认定、问责处理等工作,自调查取证完毕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八、责任追究1.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问责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隐瞒、包庇、干扰、阻挠问责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问责规定:制定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和问责标准,明确责任主体、问责程序和问责方式,确保问责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建立问责机制: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专班,负责监督和执行问责工作,落实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
3. 加强问责主体的能力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履职素质和能力。
4. 优化问责程序:在问责工作中,要遵循程序公开、程序规范、程序公正的原则,确保问责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建立问责档案:建立和健全问责档案制度,记录和保存问责信息,确保追责能够形成真实准确的记录。
6. 强化问责结果的执行:对行政问责的结果要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责决定得到贯彻执行,实现问责的效果。
7. 深化责任倒查制度: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强化事后追责,以防止问责措施被绕过或回避。
8. 加强问责信息公开:对问责的结果和过程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加问责的透明度,促使问责的有效实施。
9. 加强问责的监督和评估:建立问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10. 健全问责衔接机制:加强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问责衔接,形成问责工作的合力,确保问责制度的顺利实施。
行政问责与问责机制建设
行政问责与问责机制建设近年来,行政问责和问责机制建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对公务员在履职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责的一种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行政问责的定义、作用,并重点介绍问责机制的建设方式。
一、行政问责的定义与作用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对公务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在传统行政管理中,公务员的追责主要集中在事后的纪律处理和法律追究上。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不足,无法有效防止失职行为的发生,也无法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行政问责作为制度化的追责方式,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首先,行政问责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
通过对失职行为进行严肃追责,可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促使其依法履职,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其次,行政问责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迫使公务员更加积极主动、高效快捷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行政问责有助于推动政府透明化。
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使政府的决策和执行过程更加透明,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有效防止腐败和滥权等不良行为。
二、问责机制的建设方式为了实现行政问责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
以下是一些简要介绍。
1. 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标准:政府应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准确定义,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责任界定,形成科学合理的问责标准。
2. 构建多层次的问责体系:政府应建立包括政府内部、社会监督和司法审查等多个层面的问责机制,确保问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完善问责程序和路径:政府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问责程序和路径,在保证问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上,加强问责事项的调查、证据收集等工作。
4. 加强问责的跨部门协作: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统一的问责体系,确保问责工作的协同性和高效性。
5. 增加问责的公众参与:政府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问责工作,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推动问责的全民化和社会化。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1. 健全问责制度法律框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问责的程序、范围、标准和责任等,保障问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加强问责标准的明确性和透明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建立责任清单或责任矩阵,全面细化问责标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提高问责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3. 健全问责程序和机制:建立问责的程序和机制,明确问责的流程和职责,确保问责的进行有序、规范和有效。
4. 健全问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问责部门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提升问责力度和效果,确保问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形成有效威慑。
5. 强化问责结果的执行和追踪:建立完善的问责跟踪机制,对问责结果进行执行和评估,确保问责的目标能够得到实现。
6. 提高问责的及时性和敏感性:加强信息收集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问责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及时问责,防止问题扩大和蔓延。
7. 加强问责的教育和培训:对问责对象进行相关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避免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8. 鼓励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问责工作,扩大舆论监督力度,形成多方合力,全面推进问责制度的完善工作。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范文(二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范文一、分工明确、责任压实为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首先要在分工上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职能划分和工作内容,明确责任边界和工作权限,确保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不产生权责交叉、责任推诿的情况。
同时,要强化责任压实,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的层层递进,责任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二、完善问责条件和程序为确保行政问责的公正和有效,应完善问责条件和程序。
要建立明确的问责标准和评估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问责程序,确保问责决策的公开透明。
对于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违法失守的情况,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问责,确保问责的及时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监督力度、强化问责机制为提高问责制度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问责措施的及时有效。
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问责文化建设、培育责任意识为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还需要加强问责文化建设,培育责任意识。
要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行政干部的问责意识和责任担当,使其从内心认同和积极主动履行问责义务。
要加强对行政问责的宣传报道,增强问责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形成良好的问责氛围和社会共识。
五、加强问责结果评估、完善问责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加强问责结果的评估,及时总结和改进工作。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评估机制,对问责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
同时,还要加强对问责制度的调研和研究,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借鉴他人成功经验,不断提高问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问责信息公开、拓宽问责渠道为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公开透明,需要加强问责信息的公开,拓宽问责渠道。
各级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行政问责工作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报告问责决策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拓宽问责渠道,建立畅通的反映群众诉求的机制,确保群众对行政问责的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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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七)新闻媒体的报道;(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省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省监察厅具体承办,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一)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各级行政机关建立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其他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四)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职能状况。
(五)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建立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七)各级行政机关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
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首问责任制适用于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各级行政机关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处、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处、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他处、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三、限时办结制(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
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
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六)各级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把“三项制度”作为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树立服务形象、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并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确立下来。
各级机关要联系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要将“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对于执行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执行不力、甚至违反“三项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