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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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科的基本原则-4大原则

保险学科的基本原则-4大原则

仅供学习之用,请勿转发和上传网络2021/4/6第三章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对应课本第4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概念,订立本原则的意义及内容,把握其在保险实务中的地位及其具体应用,并认识到这些原则的落实对保险的影响。

教学重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要求;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以及构成可保利益的必要条件;近因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赔偿方式;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分摊原则的计算。

相关案例分析。

3.1 最大诚信原则3.1.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3.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3.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 3.2 保险利益原则3.2.1 保险利益的概念3.2.2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3.2.3 保险利益的意义3.2.4 保险利益的认定3.2.5 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3.2.6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目录3.3 近因原则3.3.1 近因原则的含义3.3.2 近因原则确定近因的方法3.3.3 近因原则的运用3.4 损失补偿原则3.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3.4.2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3.4.3 损失补偿的方式和计算方法3.4.4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3.4.5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目录3.1最大诚信原则3.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8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

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pr in c i ple of u t m o s t go o d f ait h)之称。

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1.告知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 1、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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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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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第三部分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保险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与重点[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所认识,尤其是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含义。

熟悉并了解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应用。

[学习重点]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确立条件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内容3.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范围4.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5.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6.近因原则及应用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如,预期的营业利润。

(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必须是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

如人的精神创伤是无法以货币来衡量的,所以通常不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4.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损失补偿。

5.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6.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8.损失赔偿方式:定值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10.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1.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13.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 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 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 步其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 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 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 买的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 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为梅妈日 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18页)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18页)
你认为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2、保证(p211) A. 概念 B.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C.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D.与违反告知有何区别 3、弃权与禁止反言
习惯、虚假陈述、承诺等
Case3-3,3-4

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
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

• eg.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 司的200个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投保集装箱 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限一 年。1999年7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负 责人逃匿,乙公司被查封,投保的集装
箱失踪,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
司认为甲公司未曾事先将集装箱交给乙
公司营运的事实告知保险人,因此而拒 赔。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表现—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扶养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目录
3.1 保险利益原则
3.1.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的概念 3.1.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3.1.3保险利益的意义 保险利益的意义 3.1.4保险利益的种类 保险利益的种类 3.1.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
3.2 最大诚信原则
3.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3.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2010-12-30 4
3.1.2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 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包括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但预期的利益必须是因 现有利益而产生的,并且受损索赔时,这一预期利益必须成为现 实利益。 如财产险中可以承保预期利润,承保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引 起的间接经济损失 — 利润损失和受灾后在营业中断期仍然需开 支的必要费用。 。 5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章
学习目标: 学习目标:
本章明确规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几个 本章 基本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 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补 偿原则(其派生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 的概念、订立本原则的意义及内容。
2010-12-30 1
因其对财产因一定目的而据有,应对财产的安全负责。 因其对财产因一定目的而据有,应对财产的安全负责。
3)财产抵押权人、质押权人 财产抵押权人、
抵押与出质均是债的一种担保,债不得清偿时, 抵押与出质均是债的一种担保,债不得清偿时,抵押权人与质 权人有从财产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人有从财产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 系而具有了对抵押、出质的财产的可保利益。 系而具有了对抵押、出质的财产的可保利益。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通货膨胀影响下,重置价值保险中重置或 重建标的的花费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额。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 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保险赔偿,弥补其损失,但其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为骗保而制造损失)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2
.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3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 险人应付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 责任。 • 公式:

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原理》 第 20 页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说明义务的根据
1.“做大诚信原则” 2.“双务公平原则”
保险人
说明义务的实施时间 说明义务的时间在签订合同之前, 但2种情况除外,合同成立后也需 要说明: 1、转换保险合同:新旧合同保险 人所负责不同;2、新合同中如有 责任免责,需要明确说明。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主讲:刘连生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1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2节、最大诚信原则
第3节、补偿原则
第4节、近因原则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2 页
第1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利 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 上可以承认的利益”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24 页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 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 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 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 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2、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 是因重大过失,保险人同样可以 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 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 保险费。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16 页
案例
李某于2000年12月为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 大疾病保险,保额共计8万元。2001年3月琦 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办完 女儿的后事,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 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就患有先 天性心脏病,李某作为家长事先一定知道此 事,而李某却未如实告知,按照保单的规定 ,保险公司拒赔。李某认为,自己是在保险 公司业务人员的陪同下,带小孩到保险公司 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并不存在欺诈和作弊 的可能。体检结束后,医院没有查出女儿有 任何病情,保险公司才同意承保。自己根本 不知道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称自 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毫无道理。双方经过 几次交涉之后没能达成一致,李某一气之下 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和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定运行和保险利益的最大化。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的公平原则。

保险的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权责平等和交换等价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易。

双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责,并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遵循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认可。

第二,保险的合法经营原则。

保险业务必须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登记。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合规和安全。

第三,保险的互助原则。

保险的互助原则是指保险业务的本质目标是通过互助方式传递风险和分担损失。

保险公司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需求而设立的,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被保险人在遭受风险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通过保险互助原则,人们可以在风险发生时得到支持和帮助,有效地减少了个体的风险负担。

第四,保险的普遍原则。

保险业务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个体提供风险保障,也是为整个社会提供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服务。

保险业务不仅要满足少数人的特定需求,也要满足大多数人的普遍需求。

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应当基于整个社会的风险情况和人群需求,以更好地服务公众利益。

第五,保险的经济原则。

保险业务是一种商业性的运作,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时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平衡,保证风险保障和利润回报的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科学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手段,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效益。

总之,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的基石。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保险业务才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辅助服务。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 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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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19
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34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27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28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29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3
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三、举例
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
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
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 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 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举例
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
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
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 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 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
三、保险利益种类
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 抵押贷款); 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3章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第3章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 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 仍然保持。
案例3 前妻索赔案件
• • • • • • •
张先生和王小姐感情很好 结婚 为张先生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为王小姐 离婚 张先生重新组建了家庭 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 。。。。。。
案例7 •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 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 毁于火灾。 •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 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 (1)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退租说 明对房屋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2)将保单转给房东存在2种情况, • A如私下转让,保险公司不负责; • B如转让通知保险公司,则应负责。 • 详见书上91页。 • 《保险法》第49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 “利益主义原则”,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 “同意主义原则”。 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限定 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 相结合的原则。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防止赌博
(二)减少道德风险
(三)便于衡量损失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 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 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人、质押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第0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0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应为合法的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原因含义存在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违反告知的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从损失出发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的例外定值保险的例外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本章特别提示]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3. 告知的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

4. 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5. 确认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6. 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7. 默示保证: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8.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9.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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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照相机失窃案 • 某商店经理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向保险公司 投保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公司承保后不久 ,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某日,该商店该批照相机被 窃。经理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 • 保险人经调查发现,该商店的这批照相机是从国 外走私进来的,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缴纳税 金,属于走私品。 • 故保险公司针对该商店被窃照相机的索赔,发出 拒赔通知书。 • 该店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8
• 出租车保险索赔案Fra bibliotek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 “利益主义原则”,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 “同意主义原则”。 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限定 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 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7 •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 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 毁于火灾。 •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 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 (1)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退租说 明对房屋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2)将保单转给房东存在2种情况, • A如私下转让,保险公司不负责; • B如转让通知保险公司,则应负责。 • 详见书上91页。 • 《保险法》第49条规定。
案例5
• 杨某1997年10月投保15年期的简易人身保 险10份,保险金额为30000元,她在投保单 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丈夫”。1999 年7月,杨某由于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保 险金在杨某的两位“丈夫”间发生了争执 。杨某在投保时其夫为王某,1998年与其 离婚,1998年底又与李某结为夫妻。谁有 权领取保险金呢?
• 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涤纶 布属于易燃品,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布尽皆烧 毁。由于已验收的6100米涤纶布随车停放在仓库 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 •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查勘, 确认了事故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决定对损失 予以赔偿。但当了解到被保险人与制衣厂的购销 合同时,对于库内车上存放的及库内的涤纶布的 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公司内部发生了严重 的分歧。
案例6
•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 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 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 年2月,张女士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 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 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 险缴纳保险费。
• 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 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 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 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 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 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 偿其一半保费和一保险金。张女土不同意 ,遂前来咨询,丈夫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 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 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 仍然保持。
案例3 前妻索赔案件
• • • • • • •
张先生和王小姐感情很好 结婚 为张先生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为王小姐 离婚 张先生重新组建了家庭 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 。。。。。。
案例4
• 张先生和刘女士曾经是同事,后来两人产生了感 情,并于1999年同居。由于两人一个户口在黑龙 江,一个户口在广东,要办理结婚手续比较麻烦 ,再加上两个人都没想要孩子,因此一直没有登 记结婚。
• 2003年年初,张先生和刘女士为了表达各自对对 方的感情,互相为对方购买了一份20年期生死两 全保险。张先生以“妻子”刘女士为被保险人购 买了保险,刘女士以“丈夫”张先生为被保险人 购买了保险,保险金额都是10万元。 • 2004年年初,刘女士在外出购物时遭遇了车祸身 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张先生以受益人身份向保 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他与 被保险人是非法婚姻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 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 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 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 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 效。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 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 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防止赌博
(二)减少道德风险
(三)便于衡量损失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 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 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人、质押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体现为以下五种情况: • 1、本人 • 2、配偶、子女、父母 •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5、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应符合以下条件: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表现为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应为客观上已经存在的确定利益 保险利益应可以用货币表示
案例2 保险利益认定纠纷案
• 棉织厂于2010年11月份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期限一年。 • 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 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下一年1 月10日派人来送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 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布验收并装 车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 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 已验收并装上车的货物暂交棉织厂代为看管。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 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 的要求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 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 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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