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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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绪论

一、行政法概念

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包括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内涵: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

②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

③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这些原则的目的还旨在保证公共领域内的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二、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

1、成文法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法规颁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另外,还有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注意论述题、名词解释、选择题)

一、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符合法的形式正义)

1、含义: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

则等内容。

2、子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

a、含义:所谓职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

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b、内涵:①行政职权来源于法;

②行政职权受制于法;

③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B、法律优先原则

含义:即法律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无效。

C、法律保留

含义: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二、信赖保护原则

1、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

利益。

2、起源:联邦德国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之地

3、适用条件:a、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

这一基础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两种。

b、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采取了信赖行为。

在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c、正当的信赖:应予保护的信赖必须是具有正当性。

4、不值得保护的信赖

a、信赖基础基于当事人恶意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而获得。

b、当事人对重要事项作了不正确或不完全的说明。

c、当事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信赖基础违法。

d、显然错误或附有变更保留的行政处理。

5、信赖保护的后果

一旦确认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授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其违法。原则上禁止废止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出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废止授益行政行为的,应当予以补偿。

6、不存在信赖保护的后果

一旦确认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受益人因此得到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行为的形式确认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三、禁止过度原则(比例原则)

1、含义:所谓禁止过度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

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

2、子原则:a、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采取能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

b、必要性原则:也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同

样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中,必须选择对公民的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c、均衡原则:又称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

不可给予公民超过行政目的的价值的侵害。

3、适用范围的发展

行政机关在做出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如有几种程度不等的行为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对公民授益最大的行为方式。

四、行政正当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体现法的程序正义。)

1、含义: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包括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内容。

2、起源:行政正当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3、子原则:A、避免偏私原则

a、含义: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

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b、内涵: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

c、制度保证:包括回避制度、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

B、行政参与原则

含义: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

C、行政公开原则

含义: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含义: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其法律效果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

①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依法享有行政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②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理论概念。

根据二者的概念,行政主体的外延大于行政机关,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因此,不能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机关。

③另外,行政机关是一个社会组织,他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成为行政主体,承担

行政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的相对方)。在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各项民事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时则一般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

三、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a、形式要件: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

b、实质要件: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c、法律人格要件: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d、责任要件: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四、行政主体的表现形式

A、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责的范围,分为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

B、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C、根据行政职权管辖地域的不同,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D、外部行政主体可分为三类,即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被授权的组织。

E、中国行政主体的范围

a、作为职权性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各部委中

③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央

④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国务院的职能部门

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b、作为援助性行政主体的被授权组织

①行政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

②事业单位,如学校、专业技术机构等

③企业单位,主要是一些公共企业,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铁路运输部门等

④社会团体,如消协,各种体育协会等

⑤其他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

五、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A、享有行政职权

含义:所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是定位到具体组织机构和职位上的行政权力,是通过立法将行政权力与一定的行政主体、

行政事务联系起来加以规范的结果。

B、享有行政优益权

a、含义: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

或物质上的许多优先和受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

b、行政优先权

①推定有效权②获得社会协助权③先行处置权④公务行为受特别保护

c、行政受益权

含义:即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而享有的由国家提供物质保障的优惠条件。如提供行政经费,配备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C、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D、依法承担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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