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一、申请条件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且取水方式及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1)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2)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3)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4)在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焦作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取水的;5)由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6)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注:本标准中所指河道不含黄河、沁河。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5)《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
三、办理材料、取水申请1)申请书;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含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证核发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10)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提供审查意见)。
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编目指南、代码集及使用规则、取水许可证样式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取水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本附录规定了取水许可证编号的编码规则和相应技术管理要求。
A.1 编码构成取水证编号由“发证机构级别代码-发证机关区划代码-水源类型代码-年度号-顺序号”组成,如图A.1所示:×××××××× 20××-××××顺序码发证年度号水源类型代码发证机关区划代码发证机关级别代码图 A.1 取水证编号编码结构A.2 取值规则A.2.1发证机关级别代码发证机关级别代码为1位字母,分别代表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
国家级(部本级或流域管理机构)为A,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级为B,市(旗、盟等)级为C,县(区)级为D。
A.2.2发证机关区划代码审批和颁发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省级或省级以下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采用2019年1月1日时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后续变动以部本级的相关规定为准。
存量取水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以批量转换时管理取水许可台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准。
A.2.3水源类型代码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及其他5类,其代码用1位字母表示,见附录C.4。
A.2.4发证年度号发证日期所在年度,4位数字。
A.2.4顺序号从1开始的4位数字顺序号,不足部分用0补齐。
A.3 编码和模板管理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信息应结合统一监制的模板生成电子证照,模板由水利部电子证照监制系统自动生成。
取水许可登记信息全部确定后,由其制证系统向部本机监制系统申请,经在线核验后实时发放包含唯一标识及防伪密码的模板。
各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制证系统在模板基础上制作电子证照。
具体要求如下:a)各流域管理机构或省、市、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电子印章应在部本级注册备案;备案的电子印章应符合GB/T 33481-2018和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标准;b)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审批、各自编号;c)各流域管理机构向部上传完整登记信息,下载空白模板;各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部证照监制系统上传完整登记信息,请求下载空白模板;部证照监制系统接受到登记信息后,向该信息相关的机构转发对应信息:1)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的登记信息抄送所隶属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的登记信息由部本级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d)流域管理机构和省、市、县水行政部门取得空白模板后,在本地制作符合标准的电子证照;各省市县级水行政管理机构的制证业务系统取得空白模板后,在本地以“模板+数据”的方式合成版式文件并在其上加盖电子印章;e)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的统一归集;各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电子证照,按规定提交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各流域管理机构形成的电子证照,由水利部提交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水利部节点(政务服务旗舰店)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归集经签署的各地电子证照,形成管理全库;f)全社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个案查询或下载权限范围内的电子证照。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布: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变更
申请书格式文本示例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申请人(盖章)XXXX有限公司项目名称XXXX罐头食品厂项目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填表说明1.原取水权人名称:填写原取水许可证上取水权人名称。
2.申请人:填写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填写的单位名称应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个人名称应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3.项目名称:填写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非建设项目的,填写取水事项的主要内容;分期的建设项目,填写主体工程名称。
4.分期工程:分期的建设项目,应分别填写每期项目的名称。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填写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6.单位类型: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填写。
其中企业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信息填写。
个人不用填写。
7.行业类别: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 4中的大类类别填写,个人不用填写。
8.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企业申请人注册地址应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企业申请人经营地址应填写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单位地址;个人填写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地址均应填写具体街道、小区门牌号,如:黑龙江省XX市(行署)XX县(区、市)XX乡(镇、街道)XX街(路)XX号。
9.经营地址中心经纬度:企业申请人填写经营地址所在地中心经纬度坐标,精确到秒。
例如东经137度45分32秒,北纬37度45分32秒。
10.联系人:填写单位对外沟通、联系的固定人员的姓名。
11.工作部门:填写联系人的工作部门。
12.职务:填写联系人的职务。
13.手机号码:填写联系人的常用手机号码。
14.固定电话:填写单位对外联系的固定电话。
15.电子邮箱:填写单位对外联系的电子邮箱。
16.用水管理机构:填写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17.重点取用水户:按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填写。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延续评估表
附件7取水许可延续评估意见表由取水户配合提供。
二、不予延续或批准的情形等有关法规依据: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09【分类号】301【文号】水利部令第4号【文题】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正文】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变更申请表
审批意见:
批准人:日期:
变更验收表
验收变更的项目
变更所在部门
组织验收部门
日期
验收组成人员
姓名
所属部门
职务
验收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字:
部门审查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签字: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变更申请表
变更日期
变更名称
部门(车间)
申请人
职务
变更说明及依据:
风险分析情况:
部门(车间)意见:
审批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变更实施计划表
序号:
实施部门
计划时间
变更事项
人员口机构□工艺口技术口设施口作业过程口环境口
变更实施计划:
(计划内容可包括以下几方面:说明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变更前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控制措施;说明变更过程和责任人员;进行变更后风险辨识,并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变更审批和验收手续;另外若涉及变更安全设施,计划中须说明取得书面同意的部分)
取水许可提交材料清单
取水许可提交材料清单:□1、《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注销的提交书面申请)原件1式2份。
(要求:①申请人签名盖章;②准确填写相关信息;③延续和变更取水许可证的,须在取水许可申请书的申请取水理由及依据一栏写明延续理由或变更事项。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
(要求:①核验原件,提供的复印件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②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③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的承诺书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协议书原件1份。
(要求:①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才提交;②协议书有协议各方签名盖章;③承诺同意书须有承诺人签名盖章。
)□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1份。
(要求:核验原件,提供的复印件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
)□5、退水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的,提供排水许可证或有关单位证明;退水排入污水厂或由其他单位接收处理的提交协议或合同书;退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且尚未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的,需同时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复印件1份。
(要求:核验原件,提供的复印件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送审稿)或科学论证材料(送审稿)或《水平衡测试报告》(送审稿)原件8份及电子文件1份,具体分类如下:(1)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100立方米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及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2)1000立方米≤日取地表水<5000 立方米,5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100 立方米,100千瓦≤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送审稿);(3)日取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提交科学论证材料(送审稿);(4)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申请调增取水量且日取地表水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提交《水平衡测试报告》(送审稿);(要求:①以上申报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及编制单位公章;②技术审查通过后,还须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报批稿原件一式3份。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00八年四月九日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浙水政[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10〕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4号令),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管理权限审批管理权限按照《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不得越权审批。
省内界河上的取水或跨行政区域的取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按照审批权限就高原则,由其中最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根据不同水源,分别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权限属流域机构的,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主要依据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是审批取水许可的主要依据。
在流域、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未建立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或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规划,严格控制许可水量。
凡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的取水高于《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中该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或大流量间接冷却用水采用直流式冷却的(海水利用除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对已批准的取水项目的用水定额高于该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业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在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手续前将用水定额降至规定的定额内。
三、取水申请受理与审批1、申请时限。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备案后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
河南省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
退水方式
取水量
退水量
取水用途
退水水质要求
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共 页,第 页)
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共 页,第 页)
延续取水评估基本情况
取用水合理性评估
取水水源可靠性评估
取退水影响评估
水资源管理评估
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共 页,第 页)
申请延续取水水量
年取水总量
万m3
地表水
万m3
水源类型
江河
湖泊
水库
其他
年取水量(万m3)
最大取水流量(m3/秒)或日最大取水量(m3/日)
取水地点
(省市县乡村等描述)
取水方式
(以√标示)
□蓄水; □引水; □提水。
计量方式
计量方式类型
□在线;□非在线;□无计量。
河流水系名称
地下水
万m3
水源类型
普 通
地热水
矿泉水
其 他
年取水量(万m3)
最大取水流量(m3/s)或日最大取水量(m3/d)
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单井;□井群;□自流。
计量方式
计量方式类型
□在线;□非在线;□无计量。
取水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共 页,第 页)
申请延续的取水标的
城镇生活取水
生活用水
供水人口
用水定额
升/人·日
年取水量
万m3
公共用水
年取水量
万m3
一般工业用水
年取水量
万m3
生活取水(自备)
供水人口
人
用水定额
升/人▪日
年取水量
万m3
工业取水
主要产品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及水功能区管理系统沟通交流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申 请 审 查
工 程 验 收 申 请 及 相 关 资 料 提 交
取 水 许 可 批 准 及 证 书 打 印
发 放 取 水 许 可 证 上 报 备 案
取 水 许 可 证 统 计
7
2.1.2取水许可延续、变更管理功能模块
取水许可延续变更管理
取 水 许 可 延 续 变 更 申 请
取 水 许 可 延 续 变 更 申 请 的 受 理
用户
JAAS配置文 件
基础构件 A B C D E F 日志 缓存 异常处理 任务调度 配置管理 通用报表 G H I J K L 版本管理 通用查询 通知 打印 安全管理 通用界面 公共通用构件 M 工作流 N 数据交换 O 组织结构 AM 表单 P 用户权限 Q 交易信息 R 报表工具 AQ Gis平台 S T O W Y 领域业务构件 登记 证件管理 水资源费核算 统计 数据接收 X 申请 Y 监督 Z 论证 AA 通知
2.2.3取水许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12
取水量监测
是否超出批准水量
是
发出警报
下发警告通知书并限期 整改
否 处罚登记备案 下达处罚通知书 是否整改
2.2.4取水许可总量控制与计划管理业务流 程
13
提交本年度取水总 结
本年度取水审核
报送下年度取水计 划
下年度取水计划分 析
水量分配用水计划 下达
汇报提纲
9
本 年 度 取 水 总 结 报 送
本 年 度 取 水 总 结 审 核
下 年 度 取 水 计 划 报 送
下 年 度 用 水 情 况 分 析
水 量 分 配 、 用 水 计 划 下 达
2.2.1取水许可申请审批业务流程
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取水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0号)。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1、“取水许可”办理流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
二、申报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时的材料:1、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文件及申请书;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3、取水用途或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批准文件;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6、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7、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二)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时的材料:1、申请人要求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请示文件;2、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取水申请批准文件;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5、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6、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7、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8、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9、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三)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时的材料:1、申请人要求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文件及申请书;2、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正、副本);3、由按水资源费征收权限确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机关出具的已缴纳水资源费的证明材料。
(四)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时的材料:1、申请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申请的请示文件及申请书;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正、副本);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水务行政审批指南
水务行政审批指南水务行政审批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务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
对于需要办理水务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个人来说,了解审批的流程、要求和相关事项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水务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一、水务行政审批的种类1、取水许可审批如果您需要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就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审批。
这包括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各种用水情况。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如修建桥梁、码头、管道等,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以确保建设项目不会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3、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以控制污水排放,保护水环境质量。
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于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如开办矿山、修建铁路、公路等,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过审批,以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二、审批的依据和原则水务行政审批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审批的原则包括:1、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超过其承载能力。
2、生态环境保护原则,防止水务活动对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3、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的流程1、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设计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
2、受理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将予以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申请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原取水许可证原件。
□申请单位联系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发生变化需提供)。
□ 单位名称变更佐证1份(固定取水户取水权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请使用电脑编辑打印或正楷字体填写本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申请单位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依据《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使用的,施工降水无证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追缴水资源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取水许可证到期前,取水单位需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续或停止等变更手续。
以下内容由窗口工作人员填写
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原取水许可证编号
取水(川成直)字〔 〕第号
申请
变更
内容
□ 取水权人名称变更为:
□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 取水用途变更为:
□ 有效期限延续至 年 月 日。
□ 注销取水许Biblioteka 证。□ 其他:缴款单位
(缴款单位变更需填写)
单位名称
(代缴单位需加盖公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递送
办理结果
(自取不填)
收件地址
收件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请到A510邮政窗口(咨询电话)办理邮递手续后将回执单交市水务局窗口。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必须是建设(业主)单位。
2.获得取水许可后,申请单位应依据《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规定的标准,按实际用水量足额缴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