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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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木本油料基地建设管理,提高基地建设质量,结合有关林业政策和造林技术规程,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验收结果兑现基地补助政策。列入县以上相关重点项目建设的小班,必须同时符合相应项目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基地建设按计划组织实施。基地建设总规模22 万亩,建设期为10年(2016~2025年)。详见下表
望江县木本粮油发展布局与实施计划表
单位:万亩
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计划审定,乡镇
政府负责本乡镇年度计划任务的申报和具体落实,林业部门负责组织作业设计,乡镇政府按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
第四条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2)、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环境;
(3)、坚持科学发展、科技兴林;
(4)、坚持示范带动、全面发展;
(5)、坚持良种壮苗、规模发展、;
(6)、坚持承包经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
第二章基地建设政策
第五条木本油料基地建设为我县林业产业化建设的中心任务,相关政策重点支持,保障基地建设。
第六条木本油料基地建设以现有荒山、低产地和“四旁”新造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为重点、改造新造并举,逐年加大新造林任务。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承包经营主体;二是发展木本油料;从2016年起,全县限额采伐指标优先满足木本油料基地林木清理需求,保证低产低效林改造,县林业局要严格把关。
第七条基地建设实行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采取项目支持一点、政府补助一点、承包经营人自筹一点。具体补助标准(暂定头五年)为:
1、木本油料基地扶持政策:验收合格的小班成片100
亩以上的木本油料基地,补助资金1200元/亩;第一年补助700元/亩,第二年300元/亩,第三年补助200元/亩。其中成片300亩以上的基地,将对基地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予以支持。
成片50—99亩的木本油料基地,补助资金900元/亩;第一年补助600元/亩,第二年200元/亩,第三年补助100元/亩。
成片49亩以下的木本油料基地,补助资金600元/亩;第一年补助300元/亩,第二年200元/亩,第三年补助100元/亩。
鼓励林农间作,提高林地复种指数,实行间作面积的部分将给与补助标准1.2倍。
2、木本油料基地奖励政策:
当年发展木本油料基地,小班起始面积100亩以上,合计发展规模500亩以上的行政村,符合验收标准的,奖励10万元,其中建设2年能挂果的、面积20亩以上精品示范点,再奖励2万元。
当年发展木本油料基地2000亩以上的乡镇,奖励10万元;
当年发展木本油料基地4000亩以上的乡镇,奖励30万元。
奖励资金一半用于村级推进基地建设的工作经费,一半用于奖励大户。
第八条采取多种形式推动木本油料基地建设。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境外投资
者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从事林业建设。
第九条依法保护经营承包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林业政策。
第十条加强用地用电支持。对直接用于木本油料基地种植、经营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的承包经营主体,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2014】217号)精神,落实相关用地政策,并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履行备案手续。承包经营主体从事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属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第十一条基地建设实行六统一:统一计划任务、统一审定种苗、统一技术规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检查验收、统一扶持政策。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县木本油料基地建设规划由县林业局负责编制和修改,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基地建设以现有资源为依托,按照产业化发展目标,建立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体系,一次规划、分年度安排实施,做到相对集中、规模发展。
第十四条年度作业设计,按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乡镇中心林业站设计。作业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行文报送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作业设计审批。
第十五条作业设计以乡镇为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各类设计表格、施工设计图等。作业设计编制由乡镇中心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设计材料由设计人员签字、编制单位盖章。
第十六条作业设计编制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村委会签定意见,并附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连同设计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同时,每个小班都要有技术承包人,经营主体与技术承包人签订技术承包合同,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查一份。
第四章种苗
第十七条加强种苗建设,保障基地造林用苗。县林业局负责基地建设种苗审定、指导和调配等工作。木本油料林
种苗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省林业厅核发的资质证书,生产的种苗必须是省林业厅批准的品种(购苗时见批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种苗生产,苗木生产实行自产、自销、自担风险,产、销双方见面,政府及部门不承担育苗费用、不负责苗木销售等。
第十八条积极推广木本油料良种,建立县级木本油料良种苗培育基地,为建设木本油料林基地打下基础。
第十九条林业部门加强种苗市场管理,保障木本油料种苗市场正常秩序,严禁不法分子扰乱种苗市场。杜绝不合格种苗上山造林,基地造林所有种苗统一由县林业局把关,苗木调运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销售的种苗须有林业部门出据的质量检查合格证,外地调入种苗须有林业部门出据的产地标签和检疫证书。并须事先征询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主体调入种苗后,林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服务。严禁使用来源不明苗木。
第二十条种苗价格随行就市,每年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性价格,在指导性价格范围内买卖双方自由定价。基地建设种苗费用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买卖双方自行确定付款方式。
第五章施工组织
第二十一条年度作业设计经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批复后,生产单位方可组织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