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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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

案情:

2006年6月26,45岁的张荣坤因感觉胃部不适,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胃癌,须进行手术治疗,并于2006年7月10日住院治疗,手术后,经三个月的住院恢复,后于2006年10月15日出院。在住院期间,张荣坤的妻子因害怕其情绪波动,要求其亲属及医生告知张荣坤的病是胃病(未将张荣坤患胃癌这一真实病情告诉本人),张荣坤出院后,继续正常参加工作。2007年3月25日,张荣坤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死亡保险,并办妥有关手续。虽然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张荣坤并不知道自己患的是胃癌,还以为是胃病,而且通过住院治疗后已可以正常参加工作,故认为自己已经康复,所以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向保险人告知身患癌症的这一事实,也未对自己在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加以说明。

2008年3月2日,张荣坤在家中突感胃部剧烈疼痛难以忍受,其家人立即将其送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专家会诊,认为已是胃癌晚期,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张荣坤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张荣坤的病历上载明其曾患胃癌,并在2006年7月10日至2006年10月15日之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于是以张荣坤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而李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

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

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张荣坤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张荣坤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诚然,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它牵涉到保险合同的效力、除斥权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法律条文毕竟只是苍白的文字,而生活则是丰富多彩的。在操

作过程中,这一基础性的环节引起纷争较多,表现形式也相当复杂。双方当事人如何把握它的精髓所在,不断充实完善这一制度,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恐怕是保险业运营中一个永不褪色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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