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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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第二章行政法的渊源第一节行政法渊源概述目次第一节行政法渊源概述第二节行政法渊源的位阶及适用规则一、行政法渊源的含义1. 行政法渊源的界定:行政法的表现形式2. 行政法渊源的意义:界定授权来源厘清效力位阶划分行为性质3. 行政法渊源的范围:(1)行政法渊源限于外部法还是内部法;(2)行政法渊源限于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

二、行政法渊源的种类(一)成文法渊源1. 国际条约与协定法例:《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每个成员国应维持或尽快地建立司法、仲裁、行政法庭以及行政救济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确定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

在这些程序不独立于受委托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时,成员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

”2. 宪法:(1)宪法中关于行政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法例:《宪法》第5条第1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宪法中关于行政机关组织、区划、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规范;法例:《宪法》第3条第4款: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宪法中关于私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例:《宪法》第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 法律:(1)行政性法律;(2)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行政的规范。

法例:《物权法》第10条第1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管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立法程序制定规范体系。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5.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地方性法规: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广义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行政法的渊源

第二章 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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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渊源
一、判例法 二、习惯或者惯例 三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者行 政法律规范的载体。行政法的渊源包括成文法渊源和不 成文法渊源。在我国,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包括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等。在西方国家,行政 法除了成文法渊源外,还有不成文法渊源,包括判例法、 习惯或者惯例、法理或者法的一般原则等。研究行政法 的渊源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够更为具体、更为清晰地认识 多种多样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二章 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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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要点:
1.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2. 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 3. 我国《宪法》中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规范 4. 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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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规章 七、国际条约 八、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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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讲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 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 命令、习惯与行政惯例、条约、判例、行 政法理等均为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西方各国行政法之法源

(一)法国 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 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二)德国 德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六类:(1)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2) 习惯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4)法官法。(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 (6)国际法和欧盟法。 (三)美国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有五类:(1)宪法。(2)立法。(3)总统的行政命令。 (4)行政规章。(5)判例法。 (四)日本 日本行政法的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成文法源包括:(1)宪 法。(2)条约。(3)法律。(4)命令。(5)条例与规则。(6)行政法 解释。不成文法源包括:(1)习惯法。(2)判例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 则。
杜宝群、李宝琴、杜玲红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龙泉寺派出所户籍登记争议案



杜宝群、李宝琴系夫妻关系,杜玲红系二人之长女。杜宝群系劳动合 同制工人,于1988年转为居民户口;李宝琴于1980年接替其母工作, 同时被转为居民户口;其女杜玲红1982年5月8日出生,于1982年8月 29日报居民户口。1991年5月杜、李夫妇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超计划生育二胎,被双方所在的单位开除公职。 1990年11月16日,双方所在的单位根据(88)京政农93号文件的规 定,针对二人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旷工躲生的行为,报请有关部门改 变二人的户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龙泉寺派出所于1992年4月15 日对二人作出了非转农的变更户别的决定,根据户籍管理中未成年子 女随母亲的惯例,同时将杜玲红的户口也作了非转农的变更。 杜宝群、李宝琴和杜玲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原告 败诉。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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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 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 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 通知印发)对规范性文件效力认定 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 适当的,应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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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有上位法的依据, 不存在与上位法的冲突或抵触;不 能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用等;已向社 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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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依据
1、宪法能否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盐城郭宗宏案例。 在未有法律明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的领域,涉及到宪法权利保护领域,
应当实施符合宪法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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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国 际条约和双边协定
国际惯例: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但条约与协 议定应当通过国内法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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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 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 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 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 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 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 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 并处罚款1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 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渊源。

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活动方式等,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宪法依据。

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7.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了上述渊源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例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等。

总之,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渊源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根源。

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学科,起源于欧洲近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兴起,并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和行政机关的日益强大而逐渐形成和发展。

行政法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古代行政制度:古代的各种行政制度,如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制度等,对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2. 法治思想的崛起: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了法治思想,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范围,强调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实施自治的原则。

这种法治思想的兴起促进了行政法的发展。

3. 法国行政法的形成:法国是行政法的发源地之一,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行政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变革,使得行政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

4. 德国行政法学派的兴起: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行政法学派形成并发展起来,他们致力于研究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规范体系,对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体而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指的是行政法学科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根源,包括古代行政制度、法治思想的崛起、法国行政法的形成以及德国行政法学派的兴起等方面。

这些历史因素对于行政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国家工商局批复,同意山东省工商局的意金公司向法院起诉。
思考:内部规定的效力
2001年9月,武汉市某区一名中学生被违章小客车撞伤,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死者的父母以该区公安 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得不到及时抢救为由向区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国家赔偿。区法院经审理认 为,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 汉市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中“城区出警民警 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的规定, 区公安分局延迟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公安局不服一 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审理本 案后认为:武汉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所规定 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 没有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这样的认识,武汉市中院撤销原判,驳回了一审 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讲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 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 命令、习惯与行政惯例、条约、判例、行 政法理等均为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西方各国行政法之法源
(一)法国 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 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二)德国 德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六类:(1)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2) 习惯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4)法官法。(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 (6)国际法和欧盟法。 (三)美国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有五类:(1)宪法。(2)立法。(3)总统的行政命令。 (4)行政规章。(5)判例法。 (四)日本 日本行政法的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成文法源包括:(1)宪 法。(2)条约。(3)法律。(4)命令。(5)条例与规则。(6)行政法 解释。不成文法源包括:(1)习惯法。(2)判例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 则。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 行政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效力 具有最高效力 比宪法低、比其他高 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 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 比其他高
2、北大学生状告北大案 原告刘燕文原为被告北京大学的博士 研究生 ,其博士论文通过学科组的答辩 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 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报请被告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 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被告 认为赞成的评委未过半数, 认为赞成的评委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原 告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 告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原 告多方反映未果, 告多方反映未果,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 民法院。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及人 依特别规定实施 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 省会所在地市政府、较大 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的市的政府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职能 在层级效力中,效力处于最 部门 低位
其他规范性文 件
二、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 行政救济法等 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 公安行政法、 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行政法的渊源 二、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 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与存在的外在 形式。 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七种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七种形式: ⑴ 宪法 ⑵ 法律 ⑶ 行政法规 ⑷ 地方性法规 ⑸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⑹ 行政规章 ⑺ 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宪法确认的这些规范通常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对所有其他的行政法规范具有统率的作用。

可以说,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都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法律中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法律是我国常见的行政法渊源。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则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目前,这种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行政法的渊源

什么是行政法的渊源

一、什么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

我国行政法的来源广泛,主要是各类国家机关所创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范。

一般来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等。

二、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

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三、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 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 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行的时间压力大,事务繁多。 2、立法事项的技术性很强3、社会事 务发展速度快4、国家紧急状况和战争 等需要立法。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 《北京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设摊导则》
性质



行政立法是兼具行政和立法的双重性质 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原因:A 主体是行政主体 B 内容是行政管理事 务 C 目的是履行执法机关的事务 以其表现特征看具有准立法性质 A它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制定社会规范的行为 B制定的社会规范靠国家强制力实施 C程序比一般的行政行为要严格。 但是行政主体立法又不同于权力主体立法: A立法主体 B位阶等级 C立法的客体 D 司法 适用不同
审查
决定
公布
解释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问题
制定机关 报请立项 决定 公布 备案

行政法的渊源知识您了解多少

行政法的渊源知识您了解多少

行政法的渊源知识您了解多少
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渊源
续表:
【注意】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的“省、市级”中的“市”指的是:①省会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②特区市(经济特区所在地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的市)③国批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总结】口诀:基本法律找人大,诉讼处罚所得税;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细则有规定;部门规章委行属,办法规则要记牢。

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基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特殊原则:按照上述处理仍有冲突,采用“家长裁决制”。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特别多,位于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上: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条件:1.信赖的基础是政府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政府行为是否合法;2.个人或组织对该政府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保护方式:存续性保护(政府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已作出的行为)补偿性保护2.适用情况(1)行政机关依职权撤消违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废止——原来适用但后来由于情势变更如政策变化,行政机关应予以保护(3)行政计划——行政计划做出后,因情势变更或原来评估错误,需要废止或修改,应考虑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在衡量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后决定维持该计划或废止变更该计划,同时加以补偿(4)行政法上的承诺——行政机关单方面承诺将来做或不做,由于情势变更或承诺本身违法而无法履行承诺,应当对公民对该承诺的信赖加以保护(5)公法上的权利失败——最早是民法上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来自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力使义务人产生权利人将永不行使权利的信赖,一旦权利人以后再行使该权利,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是不诚实的延迟。

第三讲行政法渊源

第三讲行政法渊源
国际条约和协定。
宪法可以作为部门法的渊源,但其具体适用方 式在理论上仍然不清晰。
软法与硬法
公共行政的“法”并不一定就是指抽象的“规 范”,更不必表现为命令性的规则,这就所谓的 “软法”。它只存在于行政过程,司法审判中不存 在软法问题,至少软法不是正式渊源。
软法概念虽起源于西方,但它其实接近于古代 中国的“礼”,软法的兴起表明,古典与现代并非 是两种水火不容的两种制度系统。
司法与行政
法至少有三种含义:正当性、普遍的行为规范、 司法裁判的依据。最常用的是第二个,在私法当中, 正式的用法则通常是第三种意义。
在行政法当中,“法”有时是指行政活动的依 据,有时是指行政审判的依据,二者的关系目前尚 未得到清楚的界定。
规章的诉讼作用是“参照”,它不能作为行政 审判的“依据”。虽然合规章性是合法性的一个要 件,但规章的具体适用不属于司法范畴,法院需要 对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的尊重。
公共政策。众所周知,政策与法律相比缺乏明 确性的稳定性,因为它的含义依赖于各种变 化的事实因素。
自律规范。民间力量参与公共治理的形式。 专业标准。官方公布的专业标准有硬也有软。 各种正式的官方说明性文件。如政府工作报告,
白皮书,有关模范人物的报告或表彰。
“礼”作为国家行为的规范,通常并不以语言 的形式存在,然而软法却必须使用语言,因此对它 的分析就从语言学入手。
法的强制力
所谓软法,一般是指那些不依靠公共权力强制执 行,但事实上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罗豪才称软法的约束力为“软效力”,其实现方 式有四种:一是舆论压力和道德自律,二是软 法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三是非国家的制裁力量; 四是国家强制力的间接影响。
在我国,司法审判的依据包括:
法律。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宪法确认的这些规范通常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对所有其他的行政法规范具有统率的作用。

可以说,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都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法律中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法律是我国常见的行政法渊源。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则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目前,这种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渊源的位阶

行政法渊源的位阶

其他行政法渊源的位阶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 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行政法渊源的制 定依据。
规章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 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
行政法渊源的分类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依据。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在本行 政区域内施行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据是否具有明确的文字形式,将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 法。成文法是指具有文字形式、能够被记录和保存的法律; 不成文法则是指没有文字形式,主要依靠习惯和传统来维持 的法律。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 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是指规定实现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和方式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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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限于本 部门范围。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分类

行政法的渊源和效力

行政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二章行政法的渊源和效力第一节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渊源概述行政法的法源,就是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研究行政法的渊源,就是研究哪些规则或文件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有法律拘束力的问题,行政主体和法官应从哪些规范性文件中去寻找法律依据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况有所不同。

在法国,判例可以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1但在德国,只有宪法法院的判例才能成为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判例却不能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2在我国,要求将判例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呼声日渐强烈,最高法院也正着手建设案例指导制度。

事实上,通过案例已经发展出了事实上的行政授权,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立了比例原则,探索了法院在个案中的法律释明权,丰富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内涵,等等。

但目前,案例并不是判例,案例或判例还不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仅具有指导意义。

这种指导意义,主要表现为对通过一定程序遴选的案例,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中所体现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规则、所阐释的法律含义,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将得到尊重、体现,但并没有拘束力。

在有的国家,法律原则也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3我国学者也有相应的主张,4这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实例也是存在的。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任建国诉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委员会复查决定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运用法的效力等级原则,认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8条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拒绝予以适用,从而作出了撤销被告所作行政决定的判决。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另一典型案例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案中,行政主体运用比例原则作出了处罚决定,法院都运用了比例原则作出了判决。

但是,抽象的法律原则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需要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裁量权作为保证。

总的说来,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的条件,因而实际上往往是将法律原则成文化、具体化,如《立法法》第8、78-84条所做的那样,然后适用于司法实践。

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的渊源

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

(2)法律:由国家权⼒机关(包括全国⼈⼤和常委会)制定,是最重要的渊源。

(3)⾏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上次于宪法和法律,⾼于⾏政规章和地⽅法规。

(4)⾏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民银⾏、审计署和具有⾏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规章,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民政府制定。

(5)地⽅性法规:由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区分】地⽅性法规是地⽅⼈⼤制定的,地⽅规章是地⽅⼈民政府颁布的,两者不⼀样。

地⽅性法规的效⼒⾼于地⽅⾏政规章。

(6)民族⾃治条例、单⾏条例:⾃治区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全国⼈⼤常委会批准后⽣效;⾃治州、⾃治县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省或⾃治区⼈⼤常委会批准后⽣效,并报全国⼈⼤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7)⾏政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条例和协定中涉及的部分,对⾏政活动具有约束⼒的法律解释以及⾏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件。

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答:⾏政法的法源即⾏政法的渊源,是指⾏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种形式: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的法律效⼒,是⼀切⽴法的依据。

(⼆)法律:宪法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

(三)⾏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件的总称。

四)地⽅性法规和地⽅⾏政规章、⾃治条例和单⾏条例:指省、⾃治区、直辖市的⼈民
代表⼤会及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件的总称。

(五)与⾏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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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渊源
每一个部门法都会涉及法的渊源,但是法的部门和法的渊源有对应关系。

如:宪法渊源,指的是宪法部门。

行政法没有行政法典,只有行政法的部门和行政法学。

所以,法的渊源和法的部门是相关的,但是彼此间并没有上、下位概念的关系。

法的渊源有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还有历史渊源,主要指的是形式渊源,即法的部门。

实质渊源指的是法的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

历史渊源则是指某个制度的最早出身。

一、法的渊源产生的方式和意义
法的渊源的产生的方式有3种: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法
研究法的渊源有很大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研究方面,对相应的学科研究时,不应放在某个条文,还要注意一些宪法性法律、惯例和宪法思想。

2.在适用方面,行政法的渊源主要适用在法官所持的态度和应该持有的态度上。

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渊源的意义
宪法是对行政关系原则性的调整。

在行政立法中和司法中具有不同的效力。

在行政立法方面,有直接约束的作用。

在司法方面,宪法作为审判的依据,认定事实和推理的依据。

但是在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因为在我国,宪法是不能司法适用的。

宪法可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和推理方面。

总之,宪法在行政诉讼中作为推理的依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规章的效力
对于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为否认说,理由为在行政诉讼中有规定,适用行政法参照规章,故认为行政规章不是法律,没有法的规范性,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另一种持相反的观点,因为《立法法》中,把规章的制定和调整程序纳入了《立法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就认定行政规章制订作为立法的行为,是法律规范,就是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规章的效力:
1.在立法方面,对立法者没有拘束力,但是对立法有事实作用。

2.在行政方面,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必须执行,即使规章的内容违法也要执行。

3.在司法方面,规章对司法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为证
明和裁判的依据。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的渊源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规范,所以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一定的作用,可为立法所借鉴,所适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1.在行政方面,对执法者有约束力,执法者都要执行。

2.在司法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不能作为合法审查的依据,但是可作为行政主体辩护的证明。

3.在立法方面,立法者不守其拘束,可起到一定的事实作用。

五、国际条约是行政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所以是行政法的渊源。

其中,世贸组织法是缔约国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因为它的目标是约束政府保障商品的流通。

所以,世贸组织法就是行政规范,主要规范缔约国政府的行为。

六、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的案例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它与西方的判例不是一样的。

建立指导性案例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建立法律的同一适用。

它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疑难、复杂性适合行政法院的适用。

指导性案例不具备法律的效力,但具有事实的效力,即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必须要遵守,要求同一案,同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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