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华政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有必纠”、“不枉不纵”的法 、 有错必纠” 不枉不纵” 律保 障; 2、纠正错判的唯一途径; 、纠正错判的唯一途径; 3、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 下级人民法院工作进行指导; 下级人民法院工作进行指导; 4、人民群众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 、人民群众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
四、重新审判的期限
是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 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间内审结的 期限。 期限。
五、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 、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 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 、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 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法; 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法;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审判。 审判。
C、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 、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 查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制作《 查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制作《提请抗诉报 告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告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D、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 、 生效的裁判, 生效的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经过复查 后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书, 后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书,向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 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 念、特点和意义
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 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 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 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一)是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 障。 (二)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有利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41条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三)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四)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 于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2、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3、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及其理由
(一)申诉的法律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 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 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 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
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诉讼时效从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可以 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诉讼时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并经过法院审查批准。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
简化审判监督程序
通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缩短再审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负 担。
扩大申请再审理由范围
将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纳入再审理由 范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再审启动标准
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规定,明确哪些案件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确保再 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谢谢您的观看
04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证据问题
证据收集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证据的收集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案件已经审结,部分证 据可能已经灭失或难以获取,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重新收集证据。
证据审查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 性。同时,还需要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定案 的依据。
抗诉主体
检察院是抗诉的主体,可 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时间
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 内提出抗诉。
法院决定再审
再审条件
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有误,可 以决定再审。
再审主体
法院是决定再审的主体, 可以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
再审时间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03
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讲 审判监督程序
3、申诉的审查处理(续二)
《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再审:(1)有审判时未收 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 量刑的;(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 的; (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 者撤销的;(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 盾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 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关于溯 及力规定的;(7)量刑明显不当的;(8)审判程 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 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 裁判的。
2002年9月10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 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 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 申诉状及一、二审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如果 以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由 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法院调查取证 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否则,法院不予审查。
3、申诉的审查处理(续三)
法院经过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诉,应 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书面通知驳回。申 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 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 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检察院申诉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或监所检察部 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需要 抗诉的,应当经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1、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法 院或者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申诉不同于上诉:
(1)对象不同;(2)主体范围不同;(3)法律效果 不同;(4)受理的机关不同;(5) 期限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PPT精选文档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 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二)不开庭审理 依照《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 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裁判的;
其次要解决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问题。分 别掌握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制度 和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制度。 再次要把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申 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处理。
(二)申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期限未作规定。 (三)审查处理申诉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提起再审程序后的3个 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一)申诉的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等提出 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申诉和上诉不同,不论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 或有无理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并使一审裁判 不能生效和执行。而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 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序已经结束、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正 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而提出请求的活动,该请求 并不意味着一经提出,审判监督程序即告开始和 原生效裁判不再执行。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及其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3、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 现;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 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2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作出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因法院依法决定、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因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时所适用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除了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外,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律监督权提起抗诉发动审判监督程序。
(2)审理对象具有特定性。
再审对象既包括发生效力的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概念、特点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案件的提起 当事人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裁判及效力 再审案件的调解 审判监督程序也包括法院二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1.再审案件的提起(1)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①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发动再审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有必要进行再审的,可以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b.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的,应当区分情况加以处理: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审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享有监督权,当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C3、C4、C5、C6、A7、C8、C9、A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2、BCD3、ABCDE4、BCD5、ABDE三、简答题:1、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有:(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耆宿的根本依据。
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后果、过程以及主要情节等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不可靠,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
(2)法律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
2、答:弹劾式诉讼是一种不告不理,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诉讼形式。
它的主要特征有:(1)不告不理,即诉讼的开始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就不能启动。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法官在控、辩双方居中间地位,他不主动追究犯罪,他只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3)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4)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是公开的,并都是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3、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以下重要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担心上诉可能受到更重处罚的顾虑,使其在认定判决有错误时能够大胆地提出上诉。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使这些制度真正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3)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质量。
4、答: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充当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
四、论述题:答: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doc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三、审判监督程序与程序的及时终结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
首先需要讨论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与事实求是的关系,毫无疑问,实事求是应当成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在民事案件中,实事求是并不意味着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要当事人提出了任何新的证据,证明原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证据不足便应当改正原有的判决。
如前所述,在民事案件中事实是由证据认定的,证据的不完整性和各个证据之间的不一致现象是经常发生的,而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完全没有差异,才能被认定。
如果要求当事人的举证的事实必须达到与客观事实准确无误的程度,或者达到使法官不能提出任何怀疑的可靠程度,这不仅是当事人难以作到的,而且因为在稍有疑问的情况下,便驳回原告的请求,便极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原告的举证证明的事实达到使一般人能合理相信的程度,而被告所提出的反证不能够从根本上动摇其可信程度,这就可以对事实作出认定。
但这种认定与客观真实是不完全一致的,以后也极有可能出现新的证据,如果发现任何证据都要更改裁判,则裁判的效力的稳定性就很难保持了。
如果一旦出现了任何新的证据后就要更改原有的判决,与程序的及时终结性也是矛盾的。
按照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必须及时终结,这就是说,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有时间限制的,事实不能无期限的调查下去,证据也不能无期限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也不能一遍又一遍地将案件提交给法院要求法院审理。
对再审案件完全使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也不完全妥当,因为再审中改判案件主要是因为提出了新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因为新的证据的提出需要改正错误的判决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刑事案件的对犯罪的证据的收集是由司法机关来完成的,如果确实在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则从有效的保护人民打击犯罪角度考虑应当纠正原有的裁判。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
第三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形式要件和 实质要件 注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慎重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在兼顾法 律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稳定 与效率。 一要保护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 二要维护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具有稳定 性,则势必会引起社会关系的不稳定,也不 利于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 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 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 依照本法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能越级向上一级 法院申请再审。
比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是由郑州 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不服 申请再审,可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不能向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民事诉讼法》20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 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 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 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 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 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 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4、审判监督程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适用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 序。 5、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13种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定错,维护裁判权威。 1、救济功能 审判监督程序是为当事人设置的第三个 救济途径。因为没有救济就意味着没有 权利。审判监督程序是当事人获得权利 救济的非常途径之一。 2、纠错功能 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 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 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实现司法公正。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审判监督程序(一)
重点知识点审判监督概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的二阶段性:即再审的启动阶段和再审的审理阶段(1)再审的启动阶段中,因启动主体的不同,提起再审的程序和条件也有明显的差别;(2)再审的审理阶段中,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应根据原审的审级和再审法院的级别,分别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2.审判监督程序的依附性不是独立的审级,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主要取决于由哪个法院负责再审以及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一事不再理”的例外,不同于二审这一针对非终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济程序,也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4.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再审的提起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完成。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或者是有检察监督权的检察院,或者是当事人或特定的案外人。
再审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
而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1.再审对象之一:已生效的判决(1)包括一审终审的判决、二审终审的判决、小额诉讼判决。
(2)但有三种例外情况:非讼程序不适用于再审程序: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再审对象之二:已生效的裁定可以再审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3.再审对象之三: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书(一审调解书、二审调解书)可以再审,不能上诉,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不得再审。
(1)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2)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制度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
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制度。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由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由人民检查院提起的抗诉而引起的再审程序,这实际上是采纳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联系是十分密切的。
一般认为,所谓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有区别的。
[1]但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由法定的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因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还是因当事人行使诉权而发动的审判监督程序最终的结果是要使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入再审程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在我国法律中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存在严格区别。
从法律上来说,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尤其是在二审的裁判作出后,如果已经生效,则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则法院要强制执行判决和裁定,由于判决的执行,将涉及到财产的变卖和处分等一系列措施,第三人也会信赖以生效的判决。
所以生效的判决在法律上是不能被轻易推翻的,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应当充分维护其法律效力,禁止任何人随意推翻已生效的判决,否则不仅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而且将会损害正常的法律秩序。
然而,这并不是说,已生效的判决绝对不应当被更改。
我们应当看到,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也可能因为自身的过失以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物经验而导致裁判有误,法院也可能因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发生错误,以及因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而作出不公的裁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 希望对您的复习有帮助。
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
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
3.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 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 才能提起。
4.2002年9月10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申诉的期限已有规定, 据此,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
请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 , 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 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7.实行再审不加刑原则。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 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 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辅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辅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再审的提起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完成。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者是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当事人或特定的案外人。
3.再审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公务员考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梦想助力!★成功/失败的案例告诉我们,方法不对是导致失败的关键原因!在这里,我们将提供:6大优势课程+线上线下集训教学+协议签约!你准备好了吗?现在我们将给你一次成“公”上岸的机会↓【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4.审理再审的法院一般为提起再审的法院。
但如果提起再审的法院是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它也可以根据相应的事由,采取指令再审的方式,即将案件转交给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或者采取指定再审的方式,即将案件转交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5.再审的审理范围受到当事人再审请求范围或人民检察院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不能随意地扩大或变更。
6.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时,并无独立程序,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但由于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其在审理方式和裁判方式上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定。
自考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审判监督程序(1)
自考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审判监督程序(1)审判监督程序(中国亦称为再审程序)一、特点:再审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纠错用;法律制度上说,二审、一审是必经程序);审理对象是生效的裁判,而二审是未生效的裁判;再审提起的主体有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再审提起的时间长,当事人提起时间是两年,对法院、检察院没有时间限制;审理法院多,包罗四级法院,二审只有一个法院。
再审没有独立程序,有时用一审普通程序(一审法院),有时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不能用简易程序。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1.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提起再审和指令再审):a.原审法院再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b.上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条件: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b.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c.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行为的。
3.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条件:a.判决生效后两年内;b.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行为的(2-5与检察院提起再审情况一致)。
c.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有证据证明调解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或者有证据证明法官强迫调解。
d.准于离婚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财产分割不合理,子女归属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下列哪种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A.某甲诉某乙返还不妥得利案件,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半年,某乙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合同是在本案的法官强迫威逼之下达成的B.某丙诉某丁离婚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半年内,某丁提出证据证明某丙伪造证据,承办法官曾接受某丙贿赂C.某A诉某B继承案件,判决生效后超过3年,遗产已经损坏,但某A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D.某C诉某D解除收养关系案件,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已生效1年,某C提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答案:AD.《民诉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第二,依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也包括二审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第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审理,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第五,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时限的规定与其他程序不同,除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任何时间都可提起再审。
第六,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该生效的裁决。
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或调解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2 审判监督程度
2.各级人民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 我国:应当结合我国国情确立该原则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有关的案外人的申诉
申诉的概念: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 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2.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不同:
审判监督的含义、内容和范围比审判监督程序广泛得多,它即包括国家 权力机关、人民群众、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也包括人民 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还包括了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 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复核、核准案件,以及通过司法解释、批复、总结审 判工作经验教训等方式进行业务指导等
3.人民群众的来信上访
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 反映的情况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1.申诉的理由:刑诉法等24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何谓“新的证据”?)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审判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仅是为纠正已生效的错 误裁判而提起的重新判的特殊程序,是审判监督的一种法定形式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有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一、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二、审判监督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当事人的申诉。
1、当事人的申诉。
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2、人民法院的监督。
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才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3、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第二,依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也包括二审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第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审理,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第五,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时限的规定与其他程序不同,除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任何时间都可提起再审。
第六,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该生效的裁决。
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
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或调解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
因为再审案件大部分是错案,造成错案的原因是法院审判人员的主观疏忽或徇私舞弊,对错案再审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失公允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诉讼程序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都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