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信用的萌芽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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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信用的萌芽与发展

摘要:中国金融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主要体现于货币与信用。就经济方面讲,信用就是借贷行为。借贷行为发生于原始公社末期,最初的借贷是实物借贷,货币产生后,货币借贷成为早期借贷的另一种形式。两汉的放贷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直到南北朝时信用机关才产生。唐朝更为突出,已经产生了传统的金融业务——存款、放款、汇兑和货币兑换。唐朝的金融发展是空前的盛况,是中国金融发展史的重要阶段。众所周知宋朝的商品更为发达,但信用事业发展却缓慢。宋朝的商品与宋朝同时的金朝及元朝,信用事业无重大发展。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产生了钱庄和票号。

关键字:信用、借贷、古代金融、政府放贷、货币兑换。

一、信用的萌芽(先秦)

早期的信用形式是实物和货币的借贷,借贷行为发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私有财产,社会开始两极化。最初的借贷是实物借贷,粮食、农具等生活呢必需品。但实物借贷却要受贷出对象、实物种类,时间、地点等很多因素的制约。以货币产生以后,借贷规模扩大了,货币借贷成为早期信用的另一种形式。货币的使用推动了借贷活动的发展,货币借贷突破了实物借贷的局限,对于借方来说,他可以用货币购买所需要的实物;对于贷方而言,由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性和作为贮藏手段的职能,使债主宁愿接受货币,而不愿接受实物,因为实物不便于保存,而货币既可作为财富储藏,又可用于购买另外的物品,将借贷行为向前大为推进。

《周礼·地官·泉府》:“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於民用者。”可看出先秦的借贷,既有私人之间的,也有政府同民间的,表现形式仍为实物借贷。政府借贷由泉府负责办理。泉府是当时的财政金融机关,相当于当今的财政部和国家银行,负责征税、稳定物价和办理赊贷。春秋战国时代,《国语·晋语》中晋文公免除百姓对国家所负债务的记载,可见借贷已是很盛行。

战国时,齐国的孟尝君放债于其封地薛,靠放贷取息以豢养门客三千。“贷钱者多不能与其息”,其利息是非常高的,《管子》一书中常有“倍贷”、“倍称”之说,可见当时的利息是非常之高的。高利贷的对象是农民、猎户和渔民,他们在统治者的横征暴敛之下,不得不付高息求贷,以致“使老稚转乎沟壑”。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上剩余产品数量增加,商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金属货币广泛使用,称量货币——黄金在经济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战国中期以后借贷的性质已演变为以谋取利息为特点的高利贷,不仅有称贷之家、子钱家等专业高利贷者,而且有富商大贾兼营的高利贷者。广大民众及部分官僚贵族仰称贷之家而维持生计者大有人在,甚至贵为周天子也曾受到高利贷者的侵凌,“赧王虽居天子之位,为诸侯所侵,与家人无异多负于人。无以归之,乃止台逃避,周人名其台曰‘逃债台’。可见战国时期的高利贷已如水银泄地,无孔不入。高利贷盛行,符合“出现了货币借贷,随着货币借贷出现了利息和高利贷”这一基本规律。高利贷取代了无偿施与和无息借贷,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主要的信用形式。

春秋战国的借贷基本上是信用借贷,没有什么抵押品,因为放贷人除官府外,都是奴隶主、贵族以及新兴起的地主统治阶级,借贷的农户、猎户、渔民对他们有人身依附关系,无法逃脱债权人的掌握。二、信用的初步发展(秦至隋朝)

秦汉之际,农业和手工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商业也随之繁荣。商人资本十分活跃,商业利润也很优厚,时人已有“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依门市”的说法、在商业发展的同时,社会的贫富悬殊也在扩大,以至于高祖文帝都曾颁布法律轻贱商人,加重其赋税以限制扩张。商业发展,贫富差距拉大,必然促进古代信用事业发展。

秦汉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行为特别是高利贷活动日趋活跃。这一时期是我国古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黄金时期,商业经营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商人开始活跃于流通领域。一边是因商业周转等需要催生大量的借方;一边是富商巨贾成为资金的供给方,结果必然是民间借贷的盛行。而一旦资金供不敷需,高额利息在所难免,高利贷也随之变得普遍。这期间,民间借贷逐渐发展为以货币借贷为主,借贷范围广泛,借贷数额亦很可观。南北朝时,贵族、官僚普遍涉足借贷特别是高利贷活动,且由于佛教盛行,经济实力雄厚、拥有大量土地与财富的寺庙和僧众往往也"出贷私财"。秦朝的信用状况,见诸文字不多。

两汉的信用以货币借贷为主要形式,是商人资本和高利贷的结合,主要为私人信用。汉代的放贷市场主要由富商巨贾和子钱家把持。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吴楚七国兵起时,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

军旅,赍贷子钱,子钱家以为侯邑国在关东,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予。唯无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什之。三月,吴楚平。一岁中,则无盐氏之息什倍,用此富埒关中。”这件事说的是:公元前175年吴王发动吴楚七国之乱,景帝派去平叛的将领之前,在长安市场借款,当时的“子钱家”(子钱家是专门从事放款取息的人,实际上和商人、地主、王侯一样,都是高利贷者。)和元盐二家,一个胆小不贷,一个审时度抛果断借贷;结果一个发了大财,一个眼看着失去机会没有发财。当时“子钱家”认为,列侯封地在关东吴楚七国力量控制区,平叛能否成功很难预测,发放贷款风险太大,尽管利息奇高也没有贷给;而毋盐氏则抱着投机的心理,冒险借出千金,利息为10倍,,后来吴楚平定依约偿还,毋盐氏成了关中富翁。可见私人放贷的利率是很高的。而官定利率由于由于并无确切的史料证明,司马迁和班固都言当时的商业利润是20%,那么私人放债不仅不会低于20%,甚至会大大超过。农民在遇到横征暴敛时,贫穷之家往往“取倍称之息”,“倍称”是加倍的意思。汉代私人借贷利率汉高,故有高利贷的说法。

由此可见各个阶层都有借贷的需求。借债的对象,除了农民、手工业者、城市平民外也有王公贵族、官僚地主,甚至有朝廷重臣。贵族官僚借债是为了维持其奢靡的生活,朝廷借债则因财政不济急需。汉代放款的人,有商人、地主、王公贵族,还有子钱家。

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王莽担任太傅、安汉公。当年天旱,百姓生活困苦。为了收买人心,为篡夺汉朝政权创造条件,在赈灾时,王莽决定废汉皇室的呼池苑,改设安民县,由官府借贷给百姓,解决

口粮、种子和耕牛的困难。王莽篡汉后,仿古制,曾于公元10年办理赊贷,颁布了“六完”的诏令,规定由国家从事控制物价的贸易与信贷,让老百姓低利借贷,享受公平交易。王莽政权的借贷规定:凡平民祭祀丧葬缺钱,政府给予无息贷款,祭祀十天后,丧葬三个月之后归还;经营商业或者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缺钱,政府给予贷款,然后按所得纯收入收取利息,利息是年利率不超过百分之十。

此后信用事业在两晋时期几无发展,直到南北朝,信用机构产生标志着存贷款业务已经超越了之前的发展现状。南北朝的寺庙是重要的信用机构佛教自传入中国后,深得统治者的重视,受到了免疫、免税的特殊优待。从帝王至平民对寺庙大量施舍土地钱财,所以寺庙富有非常,故凭借着优厚的财力发放贷款,进行高利盘削。官僚地主达官贵人也将私蓄委托于寺庙放贷盈利,寺庙实际成为了办理存房贷的高利贷场所,典质的产生和抵押物的种类,可以反映当时信用发展状况。典质就是专营放款的金融机构。隋朝时,国家又重归统一,商业发达,信用事业更加兴盛。

三、信用事业的空前发展

唐朝是我国古代发展的一个高峰期,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是中国金融发展史的重要阶段。唐朝时期,传统金融业的几种主要业务都已产生——存款、贷款、汇兑和货币兑换,虽然只是一种雏形,但其发展是前无古人的。

随着唐朝存款业务的扩大,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应运而生——书帖。书帖是世界上最早的支票,是存户向柜坊发出的付款通知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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