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食用动物及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7+37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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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03年第85号)

根据香港《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和《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并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福利食物局,决定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7+37”种药物残留控制项目中剩余的18种药物(即杆菌肽Bacitracin、头孢噻呋Ceftiofur、多粘菌素E Colstin、丹奴氟沙星Danofloxacin、英氟沙星Enrofloxacin、红霉素Erythromycin、氟甲喹Flumequine、庆大霉素Gentamicin、伊维菌素Ivermectin、柱晶白霉素Kitasamycin、林可霉素Lincomycin、新霉素Neomycin、恶喹酸Oxolinic acid、沙拉氟沙星Sarafloxacin、大观霉素Spectinomycin、替尔谋宁Tiamulin、泰乐菌素Tylosin、维及霉素Nirginiamycin)纳入供港动物及其产品药物残留控制管理范围进行管制。为了保证供应香港的动物、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限量的食品安全要求,现将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检验检疫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要在“7+19”管理经验的基础上,

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上述18种药物纳入管理范畴。

二、供港动物养殖场(含用于屠宰、加工供港肉(脏)类的动物养殖场,下同)要加强对药物

的管理,严禁在养殖场使用、存放内地和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对有限量要求的其他37种药物的使用,要严格遵照药物停药期、用量和用药方法的规定。

三、供港动物养殖场及饲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

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内地和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各养殖场要加强对动物饲料的管理,对添加限用药物的饲料要科学地把握添加剂量和停止饲喂的时间,防止药物残留超标。

四、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药物、饲料使用的监

督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药物残留,在充分掌握各养殖场药物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药物残留检测监测工作。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兽药管理

的各项规定,密切跟踪本地区供港产品的卫生质量状况,并加强对本地区出口企业的监督。六、驻港澳代理机构要主动与两地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两地主管部门、出

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反馈内地供港澳商品的卫生质量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七、对违反规定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加工厂和出口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供澳门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药物残留控制和监测,参照本公告执行(另有规定的除

外)。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供港动物及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7+37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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