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食用动物及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7+37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本标准适用于与最大残留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残留(Veterinary Drug Residue)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所有与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药物原形或/和其代谢产物。
3.2 总残留(Total Residue)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药物原形或/和其所有代谢产物的总和。
3.3 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是指人的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其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体重为基础计算,单位:μg/kg体重。
3.4 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
3.5 食品动物(Food-Producing Animal)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3.6 鱼(Fish)指包括鱼纲(Pisces)、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的水生冷血动物,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
但应注意,此定义可适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动物(Cephalopods)。
3.7 家禽(Poultry)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和鹌鹑等在内的家养的禽。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残留是指在动物体内或体表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中残留的兽药及其代谢产物。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指在动物产品中允许的兽药残留的最高浓度限量。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畜食用安全,防止因兽药残留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
本文将就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兽药的药理学、毒理学和药代动力学等方面的研究,结合人畜对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暴露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科学制定。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不同动物种类、不同兽药的使用情况以及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其次,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需要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际上,世界卫生组织(WHO)、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国际组织制定了兽药残留的相关标准和指南,国家需要参考这些国际标准进行制定。
在国内,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也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制定和修订。
再次,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和技术标准。
监测体系包括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和技术团队进行监测工作。
技术标准包括对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需要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只有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和技术标准,才能有效地保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执行和食品安全的保障。
最后,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兽药生产企业、兽医机构和农户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科研机构需要加强研究和技术支持,兽药生产企业需要加强质量管理,兽医机构和农户需要加强合理使用兽药和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共同推动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落实。
总之,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农药残留则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农药残留是指在农产品收获后,农药在作物中残留的现象。
农药残留超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各国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在中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来规定的。
该标准规定了各类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包括蔬菜、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不同种类的食品对应着不同的农药残留标准,严格控制农药残留量,保障食品安全。
而在欧洲,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则是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的。
欧盟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标准要求严格,要求食品中农药残留量必须低于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否则将禁止其上市销售。
欧盟还对进口食品的农药残留进行抽检,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盟的标准要求。
在美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由美国环保局(EPA)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共同制定和监管。
美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标准同样要求严格,对各类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并定期进行抽检监测,确保食品安全。
除了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以保障食品安全。
各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标准虽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保障食品安全。
总的来说,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希望未来能够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为全球食品安全贡献力量。
解析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剂规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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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学通报
食品法典 最高残留限量和再残留限量
(约 220 种除害剂)
主要进口国家的 最高残留限量
初步整理一个最高残留限量的清 单
(约 400 种除害剂)
风险评估
制定香港本地的 最高残留限量
图 1“规管方案”具体实施步骤
2007 年 11 月,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公布了“香港食 物中残余除害剂的建议规管方案”。在 2007 年 11 月 13 日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期间对“香港食物中残余除害 剂的建议规管方案”公开征求意见。2007 年 12 月 7 日 和 12 月 18 日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分别举办 2 场咨询会, 向公众讲解“建议规管方案”,并进行公开讨论。“规管 方案”拟定于 2008 年底提交香港立法会审议通过[2]。 2 主要内容
“残余除害剂”指由于使用除害剂而残留在食物、 农产品或动物饲料中的指定物质,包括除害剂的任何 衍生物,如转化产品、代谢物、反应产物和有毒杂质。
“最高残余限量”指食品和动物饲料中法定允许的
最高残留浓度,单位以 mg/kg 表示。 “再残余限量”指一些化合物(曾用作除害剂,但已
不再注册为除害剂)的残余物所允许的最高浓度。这 些残余物是因为受到环境污染(包括曾经在农业上使 用过的除害剂)或有关化合物曾用来自非农业用途而产 生的。有
欧盟
“准许列表”
设定值为 0.01mg/kg
有
日本
“准许列表”
设定值为 0.01 mg/kg
有
中国内地
不采用“准许列表”
不适用
没有
新西兰
“准许列表”
设定值为 0.1 mg/kg
有
新加坡
“准许列表”
农药残留检测标准
农药残留检测标准
农药残留检测标准
农药残留检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对农药残留的检
测标准也进行了明确。
目前,国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食品中允许存在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另一类是食品中允许检
出的最低限量(LOD)。
根据《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2019)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
的MRL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每一种食品,每一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不得超过规定的MRL值。
2.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农药残留的转化率应符合规定。
3.食品农药残留监测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范。
4.对于MRL未予规定的农药残留,其检测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5.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的农业生产,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和管理。
LOD是检测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它通常是指样品中出现某一种含量的
最低限量,即检测仪器可以可靠检测到的最小含量。
国家针对不同食品和
农药的LOD标准也进行了明确。
大陆和台湾的兽药残留量要求对
肌肉
皮+脂
肝
肾
蛋
30
500
50
50
30
鸡
肌肉
皮+脂
肝
肾
蛋
30
500
50
50
30
鱼
肌肉
30
鱼
肌肉
30
越霉素A
Destomycin A
Destomycin A
猪/鸡
可食组织
2000
地塞米松
Dexamethasone
ADI:0-0.015
Dexamethasone
牛/猪/马
牛
肌肉
0.75
牛/猪/马
牛
肌肉
肝
肾
500
1500
1500
苯硫氨酯
Fenbantel
芬苯达唑
Fenbendazole
奥芬达唑
Oxfendazole
ADI:0-7
可提取的
Oxfendazole sulphone
牛/马/猪/羊
牛/羊
肌肉
脂肪
肝
肾
奶
100
100
500
100
100
牛/猪/羊
牛/羊
肌肉
脂肪
肝
肾
奶
100
100
500
100
100
100
30
20
100
50
30
牛
猪/羊/鹿
肌肉
脂肪
肝
肾
肌肉
脂肪
肝
肾
10
150
100
30
5
150
100
30
各国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概述
微访谈之□ 中食安信(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动物源食品质量需求的提高,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已逐渐成为食品安全关注的焦点之一。
兽药在防治动物疾病、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畜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果残留在动物源食品中,往往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
世界各国为解决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残留问题,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和限量标准。
本文结合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资料,概述了中国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目前兽药残留的政策和限量标准制定情况,使读者对各国兽药残留限量的标准有一个深入了解。
中国我国畜禽及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在1999年前仅涉及45种兽药,涉及兽药的标准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于2002年12月24日以235号公告发布。
由于我国目前主要侧重于登记使用或国际上禁止使用不得检出的兽药方面标准研究,按照这个原则,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大量采用了CAC、欧盟等的标准,这是目前我国兽药残留最新、最权威的标准。
2002年颁布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分四类:一是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的药物86种;二是可用于食品动物但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的兽药94种;三是可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的兽药9种,为麻醉药、镇静药、激素类药物和抗生素类;四是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药物31种,为抗菌药、激素和有机磷类。
中国香港《香港法例》第139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N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规定了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该规例包括禁用的兽药品种7种,已制定食用动物组织内最高残留限量(MRL)的兽药品种37种,在奶制品中制定最高残留限量(MRL)兽药品种22种。
另外,该规例还明确表示:任何出口到香港的食用动物必须附有由出口来源地的合资兽医当局发出的有效证明书,证明其不含有禁用兽药或未超过规定的残留限量,否则食用动物不得进入香港。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
3、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附录1:动物性食品允许使用,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附录2:已批准的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规定附录3: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附录4: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名词定义:1.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s]: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与所有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原型药物或/和其代谢产物。
2.总残留[Total Residue]: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药物原型或/和其所有代谢产物的总和。
3.日允许摄入量[ADI:Acceptable Daily Intake]:是指人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体重为基础计算,单位:μg/kg体重/天。
4.最高残留限量[MRL:Maximum Residue Limit]: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
兽药残留限量新标准
兽药残留限量新标准
兽药残留限量新标准,即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GB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0年
4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规定了267种(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动物及组织。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规定的兽药品种增加了76种,增幅为%;残留豁免
品种增加了66种,增幅为75%;残留限量增加了643项,增幅为%。
新标准还全面采用CAC和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最严标准,对农业部
公告第235号涉及的残留标志物、日允许摄入量、残留限量值、使用要求
等重要技术参数进行了全面修订,设定的残留限量值与CAC兽药残留限量
值一致率达90%以上。
此外,新发布的标准还对氧氟沙星等10多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兽药品种
予以淘汰或改变用途。
请注意,该标准仅适用于原始初级动物性产品,不适用于加工后的制品,如餐饮烹饪加工食品、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产品、乳制品(奶粉、奶酪、黄油、冰激凌)等。
生产经营者需加强原辅料控制,源头控制好进货关。
如需更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相关的信息,可以访问中国政府网官网查看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产品残留检测标准及要求
农产品残留检测标准及要求《说说农产品残留检测标准那些事儿》说起农产品残留检测标准及要求啊,这可真是个和咱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事儿呢!想象一下,咱每天吃的那些蔬菜水果、粮食啥的,如果残留的农药、化肥啥的超标了,那可不得了哇!想到咱去菜市场或者超市买菜,看着那水灵灵的蔬菜,个个都透着新鲜劲儿,让人忍不住就想买回家。
但有时候心里也会犯嘀咕:“这上面会不会有很多农药残留啊?”这时候就体现出农产品残留检测标准的重要性啦!要是没有个严格的标准,那咱简直就像在玩一场没有底的游戏。
说不定哪天就吃了“毒菜”“毒水果”,自己还不知道呢。
有了标准就不一样啦,就好像有了一个守护神,为咱们的健康把关。
我觉得这检测标准就像是一把尺子,专门来量量这些农产品合不合格。
这个尺子还得够精确,不能马马虎虎的,要不然咱老百姓可就遭罪喽。
而且啊,这要求也得够严格。
不能说差不多就行,那可不行!必须得精益求精,一点马虎都不能有。
就好像我们考试,60 分及格可不行,得追求个90 分甚至更高呢。
不然那些不良商家就会钻空子,给咱弄些不安全的东西来。
不过话说回来,有时候我也在想,那些检测人员得多辛苦呀!每天面对那么多的农产品,一个一个地检测,真的是很不容易呢,咱得给他们点个赞!还有啊,咱们老百姓自己也得有点意识。
别看到便宜的蔬菜水果就一个劲儿地买,也得看看是不是正规渠道来的,有没有通过检测。
别为了省那几毛钱,把自己的身体给搭进去了。
总之呢,农产品残留检测标准及要求这东西,就好像给咱们的饮食加上了一层保险。
让我们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所以说呀,咱们都得重视起来,共同守护我们的“菜篮子”安全,这样才能吃得开心,活得愉快呀!咱可不希望有一天因为吃了不好的东西而生病,那可就得不偿失咯!希望以后咱们的餐桌上都是安全又美味的农产品,让咱的生活更加有滋有味!。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兽药残留是指在动物体内或动物产品中残留的兽药及其代谢产物。
兽药残留的存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的结果。
在制定过程中,通常会考虑到兽药的毒性、代谢动力学、残留水平和风险评估等因素。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食品中兽药残留水平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各国针对不同类型的动物产品和兽药都会制定相应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以最大残留限量(MRL)的形式发布,MRL 是指在食品中允许的兽药残留最高限量。
通过监测和检测,确保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水平符合相关的限量标准,以保障公众健康。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兽药生产企业、兽医、畜牧业者和食品加工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兽药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控制兽药的使用,确保不超过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兽医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并且遵守兽药的停药期;畜牧业者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兽药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兽药;食品加工企业需要加强对原料的检
测和控制,确保食品中兽药残留不超过限量标准。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也需要进行协调和一致性。
这对于食品贸易和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需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以保障全球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总之,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并严格执行,以确保食品中兽药残留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食品中农药残留物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物标准一、最大残留限量最大残留限量是指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是国际食品安全机构对食品中农药残留进行限制的指标。
根据最大残留限量,食品中农药残留不能超过这个限量,以保证人体健康和安全。
二、确定方法农药残留物的确定方法主要包括残留实验、膳食摄入估计和风险评估。
残留实验是确定农药在食品中残留量的主要方法,包括实验室研究和现场研究。
膳食摄入估计是通过食品消费调查和农药残留监测,估算出人体通过食品摄入的农药量。
风险评估是对农药残留进行安全评价的主要方法,综合考虑了农药的毒性、膳食摄入量、暴露频率等因素,以确定是否需要限制农药的使用。
三、检测标准农药残留物的检测标准是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检测标准包括样品前处理、仪器检测条件、检测方法验证等方面。
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提取、净化、浓缩等步骤,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仪器检测条件包括仪器类型、仪器工作参数等,需要根据不同农药和不同仪器进行优化。
检测方法验证包括精密度、准确度、灵敏度等指标的评估,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四、判定标准农药残留物的判定标准是判断食品中农药残留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依据。
判定标准包括判定依据和判定方法。
判定依据主要是最大残留限量和其他相关标准。
判定方法包括比较法、阈值法等。
比较法是将实际检测结果与最大残留限量进行比较,判断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阈值法是根据不同人群的膳食摄入量和农药毒性等因素,确定一个安全阈值,判断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五、标签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标签规定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措施。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中农药残留的种类和含量等信息,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此外,标签规定还可以促使生产者控制食品中农药的使用量和品种,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六、卫生要求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卫生要求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主要包括生产环节的卫生要求、运输和储存环节的卫生要求以及销售环节的卫生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02.20
【实施日期】2017.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7号)
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管理,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兽药,规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使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2、附录3所列出的兽药超标的畜禽肉和
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4所列出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所列兽药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
二、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把进货关,禁止采购无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注水、注胶、病死、来源不明或记录不完整等畜禽肉。
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三、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供港食用动物及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
Ⅰ、背景介绍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拥有丰富多样的饮食文化,每年都有大量的食用动物及产品进入市场。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用户的健康,香港政府颁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其中,供港食用动物及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Ⅱ、标准制定背景1. 香港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关乎民众的健康和生命,任何食品安全问题都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香港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其中包括制定了供港食用动物及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
2. 药物残留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如果残留在食品中超出安全限量,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对食用动物及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进行限制有着重要意义。
Ⅲ、药物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原则1. 从食品安全出发制定药物残留限量标准的首要原则是保障食品安全,依据国际标准和相关科学研究,合理设置药物残留的安全限量。
2. 充分考虑用户健康在制定药物残留限量标准时,充分考虑用户的健康权益,采取保守估计,确保药物残留量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危害。
Ⅳ、药物残留限量标准的主要内容1. 对不同种类食用动物的限量标准根据不同种类的食用动物,制定了相应的药物残留限量标准,例如猪肉、牛肉、鸡肉、鸭肉等。
2. 对药物残留的具体物质限量标准不仅包括了对药物残留的种类进行限量,还对具体的药物残留物质进行了限量,如磺胺类药物、抗菌素等。
3. 对进口食品的要求对进口的食品同样实行严格的药物残留限量标准,确保进口食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香港的安全标准。
Ⅴ、标准执行与监管1.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药物残留限量标准生产食品,确保产品不含有超标的药物残留物质。
2. 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确保食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标准要求。
3. 惩罚措施对违反药物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残留是指在动物体内或体外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中残留的兽药及其代谢产物。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指规定兽药在动物体内或体外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中的最高允许残留量。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人畜健康、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相关知识及其重要性。
首先,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畜健康。
兽药残留超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人体免疫力下降、患病风险增加。
因此,严格控制兽药残留限量是保障人畜健康的重要举措。
其次,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中存在兽药残留超标会对消费者造成健康风险,严重影响食品安全。
因此,通过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可以有效监管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情况,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兽药的种类、用药剂量、动物种类、药物代谢特点等。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兽药对人畜健康和食品安全的影响,科学确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测。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测体系,加强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兽药残留超标的情况,保障人畜健康和食品安全。
总之,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人畜健康、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加强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宣传和执行,提高人们对兽药残留问题的重视程度,共同维护人畜健康和食品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为人畜健康和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是规定食品中允许残留为了保护人体健康而在动物身上使用的药物的上限量。
药物残留标准通常由相关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制定,以确保药物使用在食品生产中的安全性。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 毒性和安全性:药物在允许残留标准中的量要低于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的剂量。
2. 药物的半衰期:药物在动物体内的停留时间越短,残留的量就越少。
3. 食品消费者的摄取量:标准应考虑人们对该类食品的日常摄入量。
4. 多药物配伍的可能性:不同药物的组合可能会造成药物交互作用,标准应考虑到这一点。
药物残留标准的执行是通过监测和检测来实施的。
对于食品生产商来说,确保产品符合药物残留标准是关键,以避免食品安全问题和法律追究。
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符合标准的食品也有助于降低药物残留对健康的风险。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兽药残留是指在兽体内或兽体组织中残留的兽药及其代谢物,是兽药使用后可
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对兽药残留进行监测和控制。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的
重要性。
通过科学评估,制定出合理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降低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兽药的毒理学特性、兽体
对兽药的代谢和排泄情况、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等。
在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监测和控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各国食品监管部
门会定期对食品中的兽药残留进行监测,确保其符合限量标准。
对于超出限量标准的兽药残留,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召回食品、停止生产销售等,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和消费者
的共同努力。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监测力度,科研机构需要加强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技术研究,生产企业需要加强自律和自查,消费者需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总之,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至关重要。
各国食品监管部门、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需要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监测,确保食品中兽药残留不超过限量标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鱼类、贝类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鱼类、贝类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7.21•【文号】国检检函[]号•【施行日期】199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鱼类、贝类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检检函[1997]172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各直属商检局:香港卫生署致函国家商检局要求对输港供生食的冷冻、冰鲜鱼类、贝类出具“毋需烹煮便可供食用”的证明。
现将香港卫生署供生食鱼类、贝类微生物含量标准随文下达,请各局按此标准严格检验把关(贝类应加验贝类毒素DSP、PSP),经检验合格方准输港,并在原供港卫生证书内容里加注“该批货物毋须烹煮便可食用”字样。
附件一、生吃蚝微生物含量标准二、刺身及寿司微生物含量标准附件一生吃蚝微生物含量标准细菌总数:10的5次方个/g肉大肠埃希氏菌:3个/g肉致病菌:不含有附件二刺身及寿司微生物含量标准┌────────────────┬─────┬───────┬──────┬─────┐│级│甲│乙│丙│丁││├─────┼───────┼──────┼─────┤│别│满意│可接受│不满意│不可接受/││准则││││存在危险││├─────┴───────┴──────┴─────┤││细菌含量:以每克食物样本计算(除特别指定外)│├────────────────┴──────────────────────────┤│指标性细菌│├───────┬────────┬─────┬───────┬──────┬─────┤│(1)细菌总含量│(a)(i)寿司│││││││(ii)鱼肉片及│<10的5 │10的5次方—<│≥10的6 │不适用│││鱼卵刺身│次方│10的6次方│次方│││├────────┼─────┼───────┼──────┼─────┤││(b)鱼肉片及鱼卵│<10的6 │10的6次方—<│≥10的7│不适用│││之外的刺身│次方│10的7次方│次方││├───────┴────────┼─────┼───────┼──────┼─────┤│(2)埃希氏大肠杆菌(总数)│<20│20—<100│100<10的4│≥10的4 │││││次方│次方│├────────────────┴─────┴───────┴──────┴─────┤│致病菌│├────────────────┬─────┬───────┬──────┬─────┤│(1)沙门氏菌│不得检出│不适用│不适用│检出│││(在25克)│││(在25克)│├────────────────┼─────┼───────┼──────┼─────┤│(2)金黄色葡萄球菌│<20│20—<100│100—<10的4│≥10的4│││││次方│次方│├────────────────┼─────┼───────┼──────┼─────┤│(3)志贺氏杆菌*│不得检出│不适用│不适用│检出│││(在25克)│││(在25克)│├────────────────┼─────┼───────┼──────┼─────┤│(4)副溶血性弧菌*│<100 │不适用│100-<10的3 │≥10的3│││││次方│次方│└────────────────┴─────┴───────┴──────┴─────┘*有需要进进行化验(蔬菜类:验志贺氏杆菌,海产类:验副溶血性弧菌)“刺身”(sashimi)指成分为供不经烹煮而食用的海洋鱼鱼肉片、软体类动物、甲壳类动物、鱼卵或其他海鲜的食物;“寿司”(sushi)指成分为经捏或压成形的熟饭并加有醋及配料的食物,这些食物有或没有用海苔包裹,通常以小块形式进食,而有关配料是放在饭团的上面或中间,其成分包括经烹煮的、不经烹煮的或以醋淹渍的海鲜、海洋鱼或介贝类水产动物的卵、蔬菜、经烹煮的肉类和蛋。
供港食用动物及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7+37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第85号)根据香港《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和《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并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福利食物局,决定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7+37”种药物残留控制项目中剩余的18种药物(即杆菌肽Bacitracin、头孢噻呋Ceftiofur、多粘菌素E Colstin、丹奴氟沙星Danofloxacin、英氟沙星Enrofloxacin、红霉素Erythromycin、氟甲喹Flumequine、庆大霉素Gentamicin、伊维菌素Ivermectin、柱晶白霉素Kitasamycin、林可霉素Lincomycin、新霉素Neomycin、恶喹酸Oxolinic acid、沙拉氟沙星Sarafloxacin、大观霉素Spectinomycin、替尔谋宁Tiamulin、泰乐菌素Tylosin、维及霉素Nirginiamycin)纳入供港动物及其产品药物残留控制管理范围进行管制。
为了保证供应香港的动物、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限量的食品安全要求,现将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检验检疫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各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要在“7+19”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上述18种药物纳入管理范畴。
二、供港动物养殖场(含用于屠宰、加工供港肉(脏)类的动物养殖场,下同)要加强对药物的管理,严禁在养殖场使用、存放内地和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对有限量要求的其他37种药物的使用,要严格遵照药物停药期、用量和用药方法的规定。
三、供港动物养殖场及饲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内地和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各养殖场要加强对动物饲料的管理,对添加限用药物的饲料要科学地把握添加剂量和停止饲喂的时间,防止药物残留超标。
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
可食用什脏(哺乳动物)
限量 (mg/kg)
0.1 0.1 0.15 0.1 0.7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2 0.2 0.2
2,4-D 2,4-滴
2,4-D
FB 0018 Berries and other small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0.1
fruits
(a) 该食物符合附表1第1部第4栏指明的描述,而—— (i) 该除害剂残余是在该部第2栏中相对于该食物之处指明的除害剂的除害剂残余; 及 (ii) 该食物的除害剂残余浓度,不超过在该部第3栏中相对于该食物之处指明的该 除害剂的残余物定义的最高残余限量; (b) 该食物符合附表1第2部第4栏指明的描述,而—— (i) 该除害剂残余是在该部第2栏中相对于该食物之处指明的除害剂的除害剂残余; 及
小米
2
GC 0647
Oats
燕麦
2GC 0649Fra bibliotekRice
稻谷
0.5
2,4-滴 GC 0650 GC 0651
Rye Sorghum
黑麦
2
高粱
0.01
GC 0654
Wheat
小麦
2
GC 0655
Wild rice
野米
0.05
GC 0656
Popcorn
爆谷
0.05
GS 0659
Sugar cane
甘蔗
Sugar beet Rice, husked Rice, polished
Rice hulls Hops, dry Sugar cane molasses
食物
甜橙 红桔 梨果类水果 甜樱桃 橄榄 大麦 玉米 燕麦 稻谷 高粱 小麦 爆谷 棉籽 红花籽 糖用甜菜 糙米 精米 稻壳 蛇麻草(干) 甘蔗糖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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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03年第85号)
根据香港《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和《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并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福利食物局,决定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7+37”种药物残留控制项目中剩余的18种药物(即杆菌肽Bacitracin、头孢噻呋Ceftiofur、多粘菌素E Colstin、丹奴氟沙星Danofloxacin、英氟沙星Enrofloxacin、红霉素Erythromycin、氟甲喹Flumequine、庆大霉素Gentamicin、伊维菌素Ivermectin、柱晶白霉素Kitasamycin、林可霉素Lincomycin、新霉素Neomycin、恶喹酸Oxolinic acid、沙拉氟沙星Sarafloxacin、大观霉素Spectinomycin、替尔谋宁Tiamulin、泰乐菌素Tylosin、维及霉素Nirginiamycin)纳入供港动物及其产品药物残留控制管理范围进行管制。
为了保证供应香港的动物、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限量的食品安全要求,现将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检验检疫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要在“7+19”管理经验的基础上,
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上述18种药物纳入管理范畴。
二、供港动物养殖场(含用于屠宰、加工供港肉(脏)类的动物养殖场,下同)要加强对药物
的管理,严禁在养殖场使用、存放内地和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对有限量要求的其他37种药物的使用,要严格遵照药物停药期、用量和用药方法的规定。
三、供港动物养殖场及饲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
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内地和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各养殖场要加强对动物饲料的管理,对添加限用药物的饲料要科学地把握添加剂量和停止饲喂的时间,防止药物残留超标。
四、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药物、饲料使用的监
督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药物残留,在充分掌握各养殖场药物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药物残留检测监测工作。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兽药管理
的各项规定,密切跟踪本地区供港产品的卫生质量状况,并加强对本地区出口企业的监督。
六、驻港澳代理机构要主动与两地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两地主管部门、出
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反馈内地供港澳商品的卫生质量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七、对违反规定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加工厂和出口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供澳门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药物残留控制和监测,参照本公告执行(另有规定的除
外)。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供港动物及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7+37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