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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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1056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实施时间】19970415【发布单位】建建[1997]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家庭装修管理规定

家庭装修管理规定

家庭装修管理规定在家庭装修过程中,为了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家庭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修申报与审批1、业主在进行家庭装修前,应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交书面装修申请,并提供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

2、物业管理处收到申请后,将在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装修方案是否符合小区的整体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要求以及环保规定等。

3、如装修申请获得批准,物业管理处将向业主发放《装修许可证》,业主需将其张贴在装修房屋的显眼位置。

未获得批准的,物业管理处将告知业主原因,并要求其修改装修方案。

二、装修时间规定1、为避免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周一至周五:上午X点至X点,下午X点至X点。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X点至X点,下午X点至X点。

禁止在午休时间(X点至X点)和夜间(X点至次日X点)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

2、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业主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装修施工人员管理1、装修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在物业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施工单位介绍信。

2、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留宿、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等。

3、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文明施工,不得大声喧哗、争吵打闹,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四、装修垃圾管理1、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将装修垃圾装袋,并堆放在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严禁将装修垃圾随意倾倒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

2、垃圾清运工作应由业主或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或委托物业管理处指定的专业垃圾清运公司进行,费用由业主承担。

3、装修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长时间堆积,以免影响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五、装修材料管理1、装修材料的运输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和路线,避免影响小区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材料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运输和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时间:2007-12-18 来源:综合整理编辑:HTL第一章总则消防宣传资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家庭居室家居装饰装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居室的家居装饰装修指的是家庭装饰装修。

主要包括所有家具、装饰材料、家居电器以及装饰装修服务等。

第三条注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为具有管理能力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
部门,负责家庭居室家居装饰装修的评估、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先审报审机构应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当地家庭居室装饰装
修管理技术和实际需要,制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前审报审流程,并进行家庭居室装饰
装修施工前审报审。

第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监督检查机构应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及时施工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家庭居室装
饰装修施工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如果有任何变动或修改,请及时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联系作出修改。

2022年广东省关于装修装饰国家有关规定

2022年广东省关于装修装饰国家有关规定

2022年广东省关于装修装饰国家有关规定一、法律对装修规定家庭装修的法律主要是《建筑法》,规章主要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二、法律对房屋装修时间房子施工装修是有时间规定的,白天作业时间为:8:00—12:00,14:30—18:0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保修期限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实施时间】19970415【发布单位】建建[1997]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业经1997年12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明确修缮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修缮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修缮应当遵循及时维修、确保安全、预防灾害、改善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公安、劳动、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修缮企业和工程管理第五条从事房屋修缮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房屋修缮企业)实行修缮工程施工审批、质量监督。

第六条凡从事房屋修缮的企业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承接房屋修缮业务。

第七条房屋修缮企业办理房屋修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房屋修缮业务,还应提供资质证明。

第八条房屋修缮工程由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核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房屋修缮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申请办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三)房屋修缮工程勘查、设计资料;(四)房屋修缮工程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房屋修缮涉及改变房屋立面和使用性质,以及增加建筑面积的,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工程施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给《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书面答复。

广州装修公司管理制度大全范文

广州装修公司管理制度大全范文

广州装修公司管理制度大全范文广州装修公司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装修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装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装修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州装修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广州装修公司的管理原则是“规范、高效、创新、诚信”。

第四条广州装修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诚信经营,注重品质、服务和创新,力求成为行业的领导者。

第五条广州装修公司的管理目标是提供满意的装修工程和服务,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条广州装修公司的组织架构如下:1. 董事会2. 总经理办公室3. 设计部4. 施工部5. 结算部6. 采购部7. 市场部8. 售后服务部第二条董事会是广州装修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广州装修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计部负责担任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五条施工部负责装修项目的施工工作,包括材料采购、施工现场管理等。

第六条结算部负责装修工程的结算工作,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费用核算等。

第七条采购部负责装修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包括材料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等。

第八条市场部负责广州装修公司的市场推广工作,包括客户开发、宣传推广等。

第九条售后服务部负责装修工程竣工后的售后服务工作,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一条广州装修公司为员工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培训机会,鼓励员工的自我提升和发展。

第二条广州装修公司建立职务和职责的明确制度,制定工作岗位职责和权限,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第三条广州装修公司的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和奖惩等工作都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偏袒或歧视。

第四条广州装修公司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根据绩效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第五条广州装修公司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和职业发展规划,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则。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基本规定1.1为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饰市场,保证家居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1.3家居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规定的标准。

1.4承揽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或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1.5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火设备、器具。

1.6家居装修设计施工要保证原建筑结构安全。

不得打凿混凝土楼板及外墙埋设管线。

禁止拆除和损坏主和承重结构,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时,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确认。

1.7家居装修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1.7.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7.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1.7.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1.7.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1.7.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1.8燃气管道工程必须由具有燃气管道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施工。

1.9家居装修使用的材料、购件、配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证明,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1.10家居装修验收时,可由业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及放射性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如属施工方责任,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维修或补救措施。

1.11厨房、卫生间必须做防水处理,并做蓄水试验,给水管必须做试压试验,排水、污管必须做通水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抹灰工程2.1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补牢固,无脱层,爆灰和裂纹等缺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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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时间:2007-12-18 来源:综合整理编辑:HTL
第一章总则消防宣传资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
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
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第九条工程完毕后被委托人应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内容、时限和责任须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委托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被委托人提供工程质量保险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广州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

第十二条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交易及装饰装修材料的营销提供场所。

开办家庭居室装饰交易市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家庭居室装修采用的装饰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广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持营业执照到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格证书》。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至少有专职专业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各一名;
三、有木工、电工、油漆工、砌砖工等主要技术工人,且每个工种至少有一人持相关的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可按照以
下程序办理:
1.申请者到广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索取申请表格。

2.申请者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准备资料。

3.市装饰协会将初审意见汇总后送市建委。

4.市建委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答复申请者。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应持有建筑师及其它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

本办法所指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应持有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
本办法所指专业监理人员应当持有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

第十八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装饰协会,受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申请登记和年度考核。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家居装修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三)铺贴2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
(四)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煤气管道等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
(五)随意改动电线、电路;
(六)其它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季度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申报的单项工程汇总表,会同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企业从业资格审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程完工后,业主应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业主可以通过广州市建筑业装饰装修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依法提供质量保修书。

竣工验收表格和质量保修书可使用广州市建筑业装饰装修协会统一印制的标准样本。

第二十四条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J08-62-97),以及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性规范、标准中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材料、消防和验收标准执行。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7时至次日早上7时之间、中午12时至14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锯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营业执照、无资质(资格)证书承接工程任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未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登记备案、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主体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后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如因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应由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委托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广州市装饰协会等投诉,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单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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