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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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8]64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重点企业,各人民团体:
《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湿地、森林、海洋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是“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福祉。为全面推进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改善湿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维护生态平衡,为“四个城市”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及国家和省、市、县(市、区)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
则,严明奖惩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32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59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最大限度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稳定性,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并建立定期更新的分级动态管理体系。国家、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市重要湿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018年年底前市、县(市、区)要公布湿地保护名录。(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要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
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国家、省、市、县(市、区)重要湿地保护。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积极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优先聘雇周边村镇贫困户。(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海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