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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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朱树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朱树英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 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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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 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即56号文件,《标
准招标文件》中的施工总承包《通用合同条款》,共24条131款。 * 4、2012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
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共24条13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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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 独创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CITY DEVELOPMENT
第二节
LAW FIRM
从我国建筑市场两起震惊国内外的特别重大的案件,
看加强施工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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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1、施工合同失守签约管理导致的中海外波兰高速公路项目巨额索赔案
●第13条规定:“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做出解
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
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九部委颁布用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通用合同条款》,属于当事人必须 执行的行政强制性的管理规范。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 —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与1999版的对比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与1999版的对比分析

院起 草和 修订 《 建 设工程 施工合 同 ( 示 范文本 ) 》 。形 成征求 意见 合 同双方 可针对具 体的工程 项 目要 求和条件对应 通用 合同条款 , 稿后 , 于2 0 1 1 年3 月 9日在住 建部 网站上 向社会公 开征求 意见 。 就 条款本 身进行 修改 、 细化 、 完善 、 补充或 另行 约定 。 通过 对专用 在对 征求 意见稿 进行 了修改 和完善 , 经过 4次专 家论证 会、 1 次 合 同条款 的修 改 , 满 足具 体建 设工程 的特 殊要 求 。 审定 会讨论 后 , 于2 0 1 2年 l 0月形成 了报批 稿 。 后又经 征求住 建
易 习惯不 适应 。 如合 同条款 不能 满足工程 量清 单计价 的 需要 、 投 验 收和工程 试车 、 竣 工结算 、 缺陷责 任与保修 、 违约 、 不 可抗力 、 保 标报 价 习惯 、 分包 习惯 、 支付 习惯 、 结算 习惯 、 争议解 决 习惯 等 。
示 范文本 的修订 势在 必行 。 为此 , 2 0 0 9 年, 住建 部建筑 市场监 管司委 托北京 建筑 工程学 险、 索赔 和争 议解 决等共 2 O 个 条款 。 ( 四) 专用合 同条款 专用 合同条款 是在合 同具体 条款中划有 空 白横道 线的地方 ,
( 五) 附 件
部标 准定额 司 、 工程 质量 安全 司的意见 , 对 示范 文本报批 稿进 行
因此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合同的宣誓性条款突出和强调合同使用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4当事人落款处增加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信箱等内7增加了双倍赔偿
{ I } I 占j _ ▲ 会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之双向履约保证制度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之双向履约保证制度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之双向履约保证制度来源: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部林斌律师发布时间:2013-9-19 由于建设工程存在周期长、价值大、违约成本高的特点,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1999版合同)即已建立了双向履约保证制度。

但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而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而承包人基于承包目的,也趋于接受这种要求,由此实践改变了双向履约保证制度。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3版合同)对该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明确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即强制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差异,有利于维护承包人的利益。

一、关于1999版合同和2013版合同的双向履约保证制度(一)条文内容比较1999版合同2013版合同41.担保2。

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 41。

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3。

7 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履约担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条款中约定。

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1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

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在12.1“合同价格形式”中给出了与99施工合同范本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

99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新版施工合同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动: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合同价格,容易很理解成绝对固定,不论发生了什么变化,合同价格均不能调整,一切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

第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不宜单独列为一类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较为常见,宜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和按照定额计价合同列入其他类型合同为好。

通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体现对停工、支付、移交、保修等重要合同行为的规范, 包括其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体现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如双向担 保、合理调价、不利物质条件等
体现对争议解决的及时性,避免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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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
反映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如条例、司法解释等 方面内容 充分借鉴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发布 行业标准文件、FIDIC合同文本
2013版合同要素: 20个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 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 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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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完善合同价格类型
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 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约与法律管理
(示范文本)解读
主讲人:谭敬慧
二O2O0八13年年十6月一8月日
版权所有,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谭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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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1、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 2、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 3、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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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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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面临的四大问题
1、与现行法律的适应问题 2、与项目管理模式的适应问题 3、与市场发展的适应问题 4、与交易习惯的适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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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形成
1、调研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现状,明确问题 包括工程实践、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
2、全面梳理法律规范,借鉴行业文本,提出 解决方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设定的新制度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设定的新制度

目录
一、2013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设定 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
二、建设单位在表面市场地位主动前提下面 临的各种工程合同风险及应对。
三、准确贯彻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以及新 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提高合同管理水 平提出的新要求。
一、2013版施工合 同的法律地位及其 设定八项新的合同 管理制度
◎ 19.1承包人的索赔 ◎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 19.3发包人的索赔 ◎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第20条:争议解决
◎ 20.1和解 ◎ 20.2调解 ◎ 20.3争议评审 ◎ 20.4仲裁或诉讼 ◎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三)2013版施工合同根据市场的需求,借鉴国际菲迪பைடு நூலகம்合同(FIDIC)创设的 八项合同管理新制度。
(1)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先后施行两个市场投资的示范文本。 1999年1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
本共47条177款,已沿用至今。现已为2013版施工合同所取代,新版施工合同共20条116款。 2011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就主管的房建项目发布《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版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 1.2语言文字
◎ 1.3法律
◎ 1.4 标准和规范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1.7联络 ◎ 1.8严禁贿赂 ◎ 1.9化石、文物 ◎ 1.10交通运输 ◎ 1.11知识产权 ◎ 1.12保密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最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pdf

最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pdf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应用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应用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应用2013年4月3日,住房与城乡住建部(下称“住建部”)与工商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13版合同范本”),该范本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14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99版合同范本”)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13版合同范本的背景资料与框架一、99版合同范本的修改背景99版合同范本实施14年以来,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99版合同范本亟需修改。

1、市场变化: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承包模式出现,对合同双方的履约水准提出更高要求,而99版合同范本条款设置粗放,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2、纠纷频出:黑白合同、分包转包、暂停施工、工程变更、表见代理、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以及质量安全事故频出,亟需新范本指引承发包双方签约履约,提高履约效率。

3、新法律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99版合同范本应当吸纳最新立法成果。

4、新规范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陆续出台,并修订数版,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先后有2003版、2008版、2013版,99版合同范本应与新规范相协调。

二、投资体制改革后形成的两套合同范本长期以来,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原住建部)制定,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布。

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doc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doc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本.doc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本.doc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现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2013年4月3日(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应用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应用解析

• 合理调价制度___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市场价
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这一规定与国内目前各省市执行的工程造价部门规定的调 价规范的精神是一致的,具体的调价方式与其他标准文本 相一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 缺陷责任期制度___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合同当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应用解析
主要 内容
一、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述 二、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解读
三、2013版示范文本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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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一)出台背景
市场发展 项目管理
需要
1999
~
2013
出台 背景
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
• 双倍赔偿制度___为了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
从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出发,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设 立了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双倍赔偿制度,该制度中包括了 通知、合理期限改正等程序性规定,最终仍不履约的,则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 违约金,该规定在竣工结算审核、最终结清两个对应条款 中均有体现。
2.完善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
• 合同要素由原12个增加为20个, 并力求系统化,且配置合理的权 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工程建设市 场的健康发展
• 建立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 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工 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999VS2013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
99合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四、质量与检验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十一、其他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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