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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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没有随意改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客运北站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客运站技术主管部门,是本制度的主控部门。

3.2分管安全的副站长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用于安全运营防范功能的各种系统、产品、设备都属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包括:车辆随车安全设备,灭火器,消防栓,停车场地消防、安全通道与标志,场地监控设备,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主被动防护设备等。

4.2所配备的安全设备实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由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采购、验收、管理、维修、报废安全设备实施整个过程的管理。

4.3客运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监督这些设备设施使用岗位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培训。

4.4做好《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帐》。监督使用岗位做好安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5.车辆安全设备管理

营运客车防护器材、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以及《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的要求,客车安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安全带、安全锤、灭火装置、应急门、应急顶窗、故障车警示标志、防滑链、三角木、安全提示和标识等。

5.1配置要求:

5.1.1安全带

5.1.1.1客运车辆所有座椅均应安装汽车座椅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国标要求。

5.1.1.2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5.1.2前挡风玻璃刮水器及相应装置

5.1.2.1机动车的前挡风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副刷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5.1.2.2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5.1.2.3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5.1.2.4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炫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员造成伤害。

5.1.2.5前挡风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5.1.3安全出口

5.1.3.1车长小于6米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5.1.3.2车长大于6米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5.1.3.3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车外开启或移开。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5.1.3.4每个安全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字样。

5.1.3.5乘客门和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怍方法,字体不小于2 0毫米。

5.1.4客运车辆车厢内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5.1.4.1灭火器的单个容量不得小于兰千克;

5.1.4.2车身9米以上或座位在2 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个;

5.1.4.3灭火器应固定放置在干燥、远离油污、方便取用的位置,至少应有一个灭火器要放置在靠近驾驶人座位的部位;

5.1.4.4灭火器不应遮档、栓系或上锁;

5.1.4.5灭火器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5.1.6后置式发动机的客车,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5.1.7客运车辆车厢内应有禁止吸烟和禁止明火的标志,标志要设置在旅客视角较为明显的位置。

5.1.8安全锤

在车内明显部位装备击碎玻璃的手锤,并标注使用说明。

5.1.9三角警告牌

客运车辆应装备符合《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6.停车场地消防、环保、应急设施设备管理

6.1停车场地管理部门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6.2消防设施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设施等。

6.3消防器材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事故的器材,除灭火器材外,还需配置必要的灭火设施,如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水带、水枪、消防泵等。

6.4停车场地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好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工作,确保达到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环保要求。

6.5为减少或避免停车场地内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在容易发生事故、

针对危害性较大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时刻告知和提醒车辆.人员注意安全。警示标志类型包括图形标志、警示线、警示语句等,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采用设置无交叉的环行行驶路线,设置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视线诱导标等。

7.客运站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7.1客运站应具备与《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汽车客运站设施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房(包括站务用房和行政用房)、附属设施(包括生产附属设施和服务设施)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主要设备包括:旅客售票设备、候车休息设备、安全消防设备、清洁卫生设备、广播通信设备、行包搬运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业务、服务、宣传设备等。一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具备所有设施和设备,其他等级客运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7.2客运站应配备与经营规模、范围及经营管理形式相适应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车站防火系统的配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车站内停车场和发车位应设室外消火栓和适用于扑灭柴油、汽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室内停车场和体积超过5 000平方米的站房应设室内自动消防系统。

7.3客运站应设置旅客疏散紧急通道,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 5 0人。支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米。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 4米,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

7.4每个一级站应配备至少两台行包安检设备,每个二、三级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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