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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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沪司发律管[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12]81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近期,少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住所地以外,特别是在相关司法、行政机关附近私设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违法违规宣传等不良现象比较突出,扰乱了本市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引导和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促进和保障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区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组织专门工作力量,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检查,按照各负其责、跨区协作、统筹兼顾的原则,消除工作盲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力争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揽业务的行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依法执业。

二、主要内容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一)在本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二)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的;(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四)以支付介绍费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司法局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区各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向全体执业律师进行传达。

在动员部署过程中,各区县司法局、律工委应当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律师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端正态度、提高认识,自觉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2、处置岗: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对律师事务所年检(初审),审查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是否符合司法部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事项。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执业活动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工作站)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处理。
4、告知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听证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等情况停止执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理意见。
5、决定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等情况停止执业的,依法决定收缴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行政检查
1、检查岗: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第三十七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检查材料初审。

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

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

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最新版)目录1.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概述2.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的具体情况3.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的法律依据4.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的案例分析5.如何避免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正文【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概述】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是指在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律师业务或者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所面临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未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业务或者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的具体情况】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的具体情况包括:1.擅自从事律师业务或者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2.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但不具备律师资格证书;3.在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代理诉讼。

【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的法律依据】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未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业务或者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对于擅自从事律师业务或者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的案例分析】案例:李某在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社区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服务。

李某被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何避免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要避免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处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

律师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2)

律师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2)

律师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2)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23日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投诉事项正在诉讼或仲裁的,可以中止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诉讼或者仲裁争议的内容不影响对有关违法违规事实认定的除外。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应当及时恢复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注册地外违法违规执业的,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原注册地执业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原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现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三)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变更注册地的,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继续负责受理工作,变更后的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但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除标明为工作日外,其余均为自然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国开【形考】《律师事务》形考任务1-3答案

国开【形考】《律师事务》形考任务1-3答案

国开【形考】《律师事务》形考任务1-3答案第一次形考作业(第1-6章)题目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代理、辩护。

(X )题目2、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表述了我国律师性质的是()。

A、国家公务员B、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C、国家事业编制人员D、国家法律工作者正确答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题目3、()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A、中国古代的保护人制度B、法国近代的保护人制度C、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D、古希腊的保护人制度正确答案是:古希腊的保护人制度题目4、有()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设立党支部。

A、三B、五C、九D、七正确答案是:三题目5、律师的基本素质包括()A、政治素质和雄辩能力B、法学知识和实践能力C、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D、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正确答案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题目6、我国对律师的惩戒由《律师法》明确规定,具体的惩戒种类有:()。

A、警告、记过、记大过、吊销律师执业证书B、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C、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D、警告、记过、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正确答案是: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题目7、()罪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触及的罪名。

A、泄露国家秘密B、侵犯商业C、伪证D、行贿正确答案是:泄露国家秘密, 行贿, 侵犯商业, 伪证题目8、律师制度起源于罗马奴隶制时期。

当时的律师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为:()A、要求为男性B、年满18周岁C、要受五年以上的法律教育D、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正确答案是: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要求为男性题目9、律师办案中的阅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A、刑事诉讼阅卷B、民事诉讼阅卷C、行政诉讼阅卷D、仲裁阅卷正确答案是:刑事诉讼阅卷, 民事诉讼阅卷, 行政诉讼阅卷, 仲裁阅卷题目10、()是律师的工作权利之一A、拒绝辩护、代理权B、阅卷权C、出席法庭和参加诉讼的权利D、调查取证权正确答案是:调查取证权, 阅卷权, 出席法庭和参加诉讼的权利, 拒绝辩护、代理权题目11、()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实施处罚的方式之一A、通报批评B、公开谴责C、取消会员资格D、训诫正确答案是:训诫,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取消会员资格题目12、律师权利的实质是律师依法独立执行职务的基本保障,从本质上看,律师权利是一种职务性权利。

国开(宁夏)《律师实务》网络考核测试2答案

国开(宁夏)《律师实务》网络考核测试2答案

题目是随机,用查找功能(Ctrl+F)搜索对应的答案网络考核测试二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正确答案是:“对”。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具有“律师”与“公民”的双重身份。

()正确答案是:“对”。

律师执业活动中,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

正确答案是:翻译费,异地办案食宿费用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正确答案是:3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

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除了委托合同。

本案被告遂聘请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

被告则认为赵律师接受委托是在原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后,并未违背律师执业纪律。

被告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正确答案是:“对”。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正确答案是: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兼职律师,应当是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服务技能的,具有讲师、教师职称的人员。

()正确答案是:“错”。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正确答案是:行贿董律师在承办一民事案件时,由于疏忽而将委托人的一份重要证据的原件丢失,致使委托人败诉,对此依法应当。

正确答案是:由董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董律师追偿下列各项中,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是()。

正确答案是:赵律师拒绝律师事务指派其担任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代理人。

,为提高工作效率,周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律师在与原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因律师认识双方当事人,因此,律师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为双方担任代理人。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3.15•【字号】京司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16〕25号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3月14日经201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3月15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监督,根据《律师法》以及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对本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事项。

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办理涉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投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的应当提交投诉材料。

第五条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书、有关证据、投诉人身份证明等。

投诉书应当写明投诉对象、主要违法事实、投诉请求、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拒绝受理。

投诉内容不明确,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作出更改、补充。

投诉人未提供证据材料的,不影响投诉受理。

劳动争议代理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劳动争议代理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诉讼代理⼈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的委托,以被代理⼈的名义代为诉讼⾏为的⼈。

诉讼代理⼈在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中,是具有独⽴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

下⾯由店铺⼩编就诉讼代理⼈诉讼的要求以及种类和范围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争议诉讼代理⼈。

⼀、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先,诉讼代理⼈只能以被代理⼈的名义进⾏诉讼,对所代理的诉讼,就其争议的劳动关系并不享有劳动权利,⽽只具有诉讼代理权,不能以⾃⼰的名义进⾏诉讼,也不是为维护⾃⼰的利益,诉讼代理⼈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承担。

其次,作为当事⼈的诉讼代理⼈,不能在同⼀诉讼中代理双⽅当事⼈,这主要是由于诉讼双⽅当事⼈的利害关系是相对⽴的,代理制度的⽬的即是为了在诉讼上维护被代理⼈合法权益,即是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诉讼⾏为能⼒的当事⼈,提供进⾏诉讼、维护权利的条件,⼜为那些虽然进⾏诉讼但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提供诉讼上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哪些⼈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份为当事⼈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港特别⾏政区和澳门特别⾏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科室名称科室职责职责类别岗位职责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呈报和注册。

行政许可1.受理岗: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变更、初审。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七条: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办理的初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补发或更换初审。

2.审查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变更、初审,接收申请材料,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对拟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核准。

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补发或更换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或更换。

3、决定岗: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4、送达岗: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

5、事后监督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1、立案岗: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收回。

行政处罚2、调查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要及时、合法的搜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等情况停止执业的,进行审查核实。

3、审查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020年7月全国自考律师执业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年7月全国自考律师执业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执业概论试题课程代码:0022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律师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B.律师制度是与法同时产生的C.十年浩劫结束后,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恢复的法律是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D.1992年2月20日,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2.在其他法定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律师执业证书颁发给()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曾因过失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的人C.曾被开除公职的人D.二年前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性质界定为()A.法律工作者B.国家法律工作者C.社会法律工作者D.自由职业者4.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律师B.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C.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律师D.律师担任政协常委期间可以执业5.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除哪一项外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与代理?()A.委托人隐瞒个人隐私B.委托事项违法C.委托人隐瞒事实D.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6.朱某曾是某法院法官,2000年辞去公职,并考取律师资格。

2018年,朱某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1A.2018年前,朱某不得执业B.2018年前,朱某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C.2018年前,朱某可以担任辩护人D.2018年前,朱某可以担任公司法律顾问7.下列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擅自分割合伙人的共同财产B.合伙人退伙,有权取得合伙伙议规定的财产份额C.合伙人被除名,无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D.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合伙协议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割的财产,但不能继承其他权益8.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的职责不包括...()A.组织律师业务培训B.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C.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D.对律师违规行为作出较为严重的处罚决定9.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有()A.律师委托专家的论证费B.律师复印案件材料的合理印刷费C.律师申请鉴定有关材料的鉴定费D.律师的合理通讯费10.2018年3月20日,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依据是()A.《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B.《律师十要十不要》C.《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D.《律师职业道德规范》1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律师的执业前提条件?()A.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B.处于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中C.具备执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执业证D.没有受到停止执业处罚12.下列关于律师的同时性利益冲突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B.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进行代理、辩护C.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益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D.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可以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13.律师事务所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行为规范的要求?()A.对本事务所律师违规行为进行干预和补救2B.与本所执业律师签订聘用合同C.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活动D.采用出具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票据的方式为执业律师提供便利14.对于律师张某的下列哪种行为,司法行政机关不适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方式?()A.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B.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C.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D.泄露国家秘密15.X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办理执业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有权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的机构是()A.X市司法局B.X市所在省司法厅C.司法部律师司D.中华律师协会16.周某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即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领取律师执业证,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律师不得私自接案和收费。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律师应当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九条律师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

第十条律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接受上岗培训。

第十一条律师应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既在律师事务所又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接办法律事务。

律师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执业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四条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章实习律师第十五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十六条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先领取实习律师执业证。

实习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

第十八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不得变更实习场所,实习律师应保证实习时间。

第十九条接受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机构备案并代为领取实习律师执业证。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如何理解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并寻找类似的判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理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项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指出:“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律师见证全套文件

律师见证全套文件

律师见证全套文件关于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及文件使用指南一、实习律师能否做见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二)《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由此可见,律师见证必须由两名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开展见证工作。

二、见证工作程序(一)制作笔录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二)签订律师见证委托协议、律师见证授权委托书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出具律师见证书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2、律师见证的进程;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4、律师见证的结论;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6、律师见证的时间。

”(四)留存复印件立卷归档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1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署理受权采用书面形式的,受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署理人的姓名或者称号、署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署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文件使用指南1-1《律师见证委托协议》、1-2《律师见证授权委托书》、1-3访谈笔录由委托人和律所共同签署完成;1-5律师见证书由律师事务所出具;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系需见证签署文件。

附:1-1律师见证委托协议甲方:统一社会用代码:地址:乙方:地址:甲方就其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受权委托书》签字事件,现委托乙方为此提供律师见证服务,为明确单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7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配合《律师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现对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除持有经省和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律师到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时,必须同时持有经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出庭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发现未持“两证一书”或“两证一书”不同时具备者,应拒绝其以律师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二、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

但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人员除外。

登记工作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科(股)或办公室具体承办。

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三、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代理参加诉讼活动的,免予登记。

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机构的人员凭所在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年度注册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工作证参加诉讼活动。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时,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管理关系或职业、行业关系的证明参加诉讼活动。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8.06.30•【字号】湘司发通[1998]第95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1998年6月30日湘司发通〔1998〕第95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律师执业管理,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律师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应坚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公平竞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规范,只能使用经司法部检索认可的名称。

禁止律师使用已经废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文书对外签订合同,办理律师业务,否则视为私自收案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只能在经过审批登记机关核定的住所地办公。

禁止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办公场所,禁止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内设立律师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应在三十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逐级报经省司法厅批准,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其住所地的同一城区内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专业分工需要,可在所内设立若干专业律师事务所,但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专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情况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同港、澳、台或国外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或到港、澳、台及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应逐级报省司法厅批准。

第九条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合伙人必须辞去现职,其人事档案必须统一存放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应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将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及聘用合同副本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考核试题

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考核试题
9、律师承办业务,如果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应当怎么做? 答案: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 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10、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情形? 答案: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 实的。 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 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4、某律师为扩展案源,经常向他人宣传其是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事实上某律师办案水平也的确很 高,那张律师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律师不得宣传自己是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 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21、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符合什么什么要 求? 答案: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 号。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 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 号。
30、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否则将由哪个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答案: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 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假冒律师接案是否违法?

假冒律师接案是否违法?

某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却以律师的名义代理案件的人,我们称之为“假律师”。

而假冒律师接案,这一行为是否违法?假冒律师身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而且情节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繁荣,近年来冒充律师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或者提供非诉讼服务,并从中牟利者,不在少数。

这些假律师因为没有职业规范和职业伦理制度的约束,经常在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做出乱承诺、瞎报价、拉关系、作假证,甚至鼓励当事人采取极端手段来解决法律纠纷等行为,这不但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也使得一些当事人缠讼闹讼现象较为突出,实质上损害了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什么是假律师顾名思义,假律师是指那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无执业平台,也无固定办公场所,却仍然以律师的名义代理案件并收取报酬的人。

这其中,也包括一些在所谓的法律咨询公司和信息咨询公司非法招揽、代理诉讼业务的人。

假冒律师接案,可究刑责我国《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法律同时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假冒律师身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而且情节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当然,我国法律也规定,律师以外的人可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受托担任他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不过,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外,其他公民是否可以代理他人进行诉讼,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许可。

律师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律师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律师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在生活中,律师是一个为百姓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而在法律上,对律师这个职业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律师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律师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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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注: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
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处罚
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
处罚流程图
注: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
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
处罚流程图
注: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处罚
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情况的处罚流程图
注:对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
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情况的处罚。

对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收取财物等情况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处罚
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
处罚流程图
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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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行为的
处罚流程图
注:对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行为
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公证机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的
监督检查流程图
注:对公证机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
况的监督检查。

对公证机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的
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
监督检查流程图
注: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流程图
注:对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
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有突出事迹或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流程图
注:对有突出事迹或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
彰奖励。

对有突出事迹或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
表彰奖励流程图
注: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委托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争议的调解流程图
注:对委托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争议的调解。

对委托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争议的调解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变更情况及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处分、辞退的备案流程图
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变更情况及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处分、辞退的备案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变更情况及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处分、辞退的备案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有关处理结果的
备案流程图
注: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有关处理结果的备案。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有关处理结果的
备案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公证员执业审批、免职的初审转报流程图
注:对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公证员执业审批、免职的初审转报
对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公证员执业审批、免职的初审转报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
初审转报流程图
注: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转报。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转报
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分离、合并、修改章程、年检的初审转报流程图
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分离、合并、修改章程、年检的初审转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分离、合并、修改章程、年检的初审转报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年度注册、补发更换执业证的初审转报流程图
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年度注册、补发更换执业证的初审转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年度注册、补发更换执业证的初审转报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及变更的核准流程图
注:对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及变更的核准。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及变更的核准
廉政风险防控图
对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流程图
注:对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对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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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流程图
注: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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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
决定异议的审查流程图
注: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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