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2013年2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不上早、晚自习;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小时、2小时以内;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1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 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15.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16.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七、严禁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17.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18.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八、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19.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21.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2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2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24.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25.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十、严格制止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26.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2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28.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十一、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29.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招生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30.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其他办学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31.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3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工作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教育督导、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做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事例,在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33.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3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监察、纠风部门要建立专项督察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坚持学校自检与社会广泛监督相结合,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督察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规范办学的专项整治活动;学校要加强校务公开尤其是收费和支出情况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35.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引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面、健康的教育舆论环境,营造学生父母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3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3。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暂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努力构建和谐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校设置。
普通高中办学必须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初中、小学撤并、迁建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办班招生。
民办中小学取得办学资格必须做到“六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教学管理独立、教师管理独立、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办学独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的,按照公办学校要求办学。
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整体出售、租赁或改制成民办性质的学校,严禁普通高中举办“校中校。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中小学报批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实行年审制度,应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实行平行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名义办重点班,或变相办快慢班。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从2009年秋季起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再接收龙感湖户籍学生。
所有民办小学和初中,在小学二至六年级,初中八、九年级学年当中不得再进行招生(包括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春季不得招生)。
普通高中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招生,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七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规处理结果公开。
四、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新生一经录取,同城区一律不准转学、借读等变相择校。
未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各高中学校不办理学生转出或转入手续。
城区公办初中录取来自农村小学毕业生,须持农村乡镇中心学校放行证明。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1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琼府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县政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市县政府要担负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根据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等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
继续加大教育投入,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在重视校舍建设的同时,重视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实验室、图书室建设,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
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和学校的发展状况,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职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一)合理设置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各市、县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
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24个班为宜,最大不超过36个班,每班学生为20-45人,交通不便的地区可设立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控制在12-36个班,每班学生30-50人;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规模控制在12-48个班,每班学生40-50人。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9〕88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
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第一篇: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各学区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园):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基一〔2012〕1号)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文件精神,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积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坚决遏制乱补课、乱订教辅资料、乱收费(简称“三乱”)现象,树立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打造高效课堂,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发展环境。
现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决治理“三乱”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开学上课,实行非住宿制学校,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个小时;初中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7个小时;高中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
坚决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现象,严禁各类学校违规收费补课;严禁教师未经批准在校外举办超过3人的无偿补课;严禁教师参与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教师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或补课;严禁教师代学生购买教辅资料或引导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在家或租房举办(或参与举办)学生家园;严禁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兴趣班、特长班;其他违规违纪的乱收费行为。
县直学校毕业年级因为高、中考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考试提供考场等原因耽误的课程要补回的需报县教育局批准。
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制学校不得上早、晚自习。
禁止在校内举办复习班。
高三毕业年级周六半天可以在校进行研究性学习,因高考、中考、高二学业水平测试设立考点的学校,因考试所耽误的时间,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公示等不准补课。
二、加强国家课程管理,规范使用教辅材料学校要严格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开足、开齐课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收取教科书费用,教科书由国家免费提供。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和初中招生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至少达到6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5人;高一新生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
新学年开学前,统一举行义务教育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进行电脑随机编班,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人士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随迁子女就学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随迁子女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从2014年起,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享受与我省考生相同招生录取待遇。
五、严禁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公办高中不得举办或与任何机构联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接受往届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六、严格规范考试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名排队奖惩。
严格高考信息管理,除考生和招生学校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考试成绩等信息。
严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对学校、校长和教师排名排队和奖惩。
七、严格教辅资料选用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在省颁教辅材料目录范围内征订和选用,学校和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八、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不少于10小时,初中不少于9小时。
规范办学行为制度
规范办学行为制度XXX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制度为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蜀山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相关规定:一、招生管理制度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
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3、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4、强化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办学办班管理制度1、控制班额和班级数。
办学规模适度,严禁黉舍擅自扩大招生规模,黉舍必须严格按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最多不得打破50人。
2、义务教育阶段黉舍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黉舍以举办实验班等名义招收新生。
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3、禁止黉舍为社会上各类补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展开针对本校学生或外校学生的各级各类补班、兴趣班、提高班、培训班等。
4、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严格履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教学行为管理制度1、严格履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展开教学活动,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
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项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
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
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
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江苏五严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新一代江苏人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破解当前基础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但从总体上看,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尤其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违规补课多、考试多、作业多、学生睡眠少等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严重制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以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坚持“省级统筹、政府推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从高中教育抓起,以治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明显下降,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着力解决当前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一)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
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和质量观,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04 粤教基[2009]88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粤教基…2009‟88号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0.18•【字号】浙教基〔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浙教基〔2008〕20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近年来省教育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05〕36号)和《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
今年年初,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1号),对全省中小学的体育活动和休息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措施。
这些措施对缓解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已经和正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应该看到,学生课业负担重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今年新学期开学以来,我们不断接到举报,反映一些学校课程开设不规范、课外作业过多、学生在校时间过长、学生睡眠不足等情况,有些反映包括批评已见诸新闻媒体。
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保障学生有足够的休息和体育活动时间,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再做如下重申。
一、严格按规定开设课程。
各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任何学校、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调整课程计划。
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一律不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三、四、五、六年级学生的课外作业量(按学业程度中等学生完成的时间计算,下同)不超过30分钟,初中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不超过60分钟,高中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
保证小学生每日有9小时以上、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的睡眠。
中小学校不得早于8:00组织学生上课,下课不得拖堂。
认真落实好调整后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要求,确保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的集体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削减、挤占体育课时和体育活动时间。
办学行为规范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 2022‟20 号各市教育局: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
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
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利用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1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
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
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
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辟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
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辟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辟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者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者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
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内教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实现“两基”目标以后,我区基础教育整体上步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在新的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自治区教育厅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和中小学校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乱补课、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订滥发教辅资料,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及其家长对此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我区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重点规范下述办学行为(一)规范教学行为1.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2.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齐开足课程。
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江苏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五严规定
江苏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五严”规定一、严禁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炒作“高考状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地区、学校及个人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县(市、区)、学校、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和奖惩。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地区、学校、学生的高考成绩、升学率等具体情况,不得炒作“高考状元”。
二、严控学生在校时间与家庭作业总量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时间和家庭作业总量。
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教学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
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控制在每天2课时,严禁利用晚自修时间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家庭作业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
确保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
严格禁止组织中小学节假日补课。
全省中小学严禁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加强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实施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特别是要加强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和技术类课程的实施。
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
高一年级必修课结束前,不得提前分科分班。
学校课表要上墙、上网公示。
四、严格规范考试和招生管理要严格规范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小学、初中不得组织市、县(市、区)统一的文化课考试。
小学组织的考试每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科目一般不超过3门;初中学校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两次。
严禁组织高中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统考、联考和月考。
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
加快高考招生社会化改革步伐,积极推进网上报名,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将考生高考成绩直接发放到考生本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黑政办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为深入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全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义务教育法的根本要求,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构建和谐龙江的基础工程。
1999年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以来,素质教育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工作稳步推进。
但是,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仍存在一些深层次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
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学校重智育轻德、体、美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学生课业负担偏重;不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计划)、片面追求升学率;评价机制不健全,等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上来。
(二)切实把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宜提出如下要求:1、提高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市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2、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程管理制度、校历制度、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制度、课外作业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等。
教师要在学期初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各地各校要建立以面向全体学生、以合格率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
省里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5、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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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篇一:小街中学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小街中学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小街中学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学生健康成长提出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包括:规范教学行为、规范招生行为、规范办校办班行为、规范考试评价行为、规范教材使用、规范教师行为、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问责制度等8个方面。
一、规范教学行为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7小时,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之内。
严格作息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7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9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
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早于7:0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不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严禁违规补课。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初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
坚决杜绝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二、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学校坚持面试就近入学原则,杜绝跨区域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严禁违规提前招生。
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
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实施“阳光招生”。
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
规范招生宣传。
招生宣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中考升学率和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三、规范办校办班行为规范编班办班行为。
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
严禁设立重点校。
按规定控制班额,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50人,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消除70人以上特大班额。
四、规范考试评价行为除初三外,初中原则上不举行区域性统考或模拟考试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初中每学期文化课考试不得超过两次,由学校组织命题,并进行考试结果分析。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严格按省市要求科目开考。
严格规范竞赛活动。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不组织中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各种学科竞赛以及奥赛成绩不得与中小学校招生挂钩。
严禁下达升学指标。
学校不以任何形式向下下达升学指标;不统计公布校内学校、班级和考生的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进行中考表彰奖励;不以考试成绩及升学率为主要标准进行评价和考核奖惩。
五、规范教材使用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严格教学用书选用。
学校只准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学用书,教材版本调整须报教育局核准。
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严禁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
学校一律不得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也不得允许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在校内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印制作业。
印制作业初中限于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5科;每生每期每科不超过1套。
六、规范教师行为严禁教师有偿补课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
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
七、规范收费行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
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并出具正式票据。
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八、严格问责制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年级主任和班主任是第二责任人严格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年级主任是第二责任人。
严格责任追究。
个年级对本年级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篇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的意见近年来,各学校、幼儿园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按照儿童的成长规律规范保教行为,积极深化改革,有效促进了幼儿的健康成长。
但根据调研,也有部分幼儿园(幼儿班)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不正确,办园行为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小学化”教育倾向,出现简单搬用小学课程、教材内容与教学方式,强调知识技能灌输,减少游戏活动和户外活动等“小学化”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
这些错误做法超越了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违背了学前儿童的认知规律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原则,容易使学前儿童形成不良的学习习惯,产生厌学、畏惧等不良情绪,影响了学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影响了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误导了家长,对我区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同时,部分幼儿园跨区域招收、接送幼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和招收混乱、责任不清的问题。
为了坚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幼儿班的教育教学和招生行为,提高学前教育办学质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办学思想,遵循教育规律幼儿教育小学化是指幼儿园(幼儿班)将小学办学理念、管理模式、课程资源、教育规范、教学方法、评价方式等渗透或运用于幼儿教育实践的一种教育现象。
幼儿教育小学化,超越了幼儿身心发展水平,违背了幼儿认知规律,遏制了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展,给幼儿身心带来巨大的压力,严重扼杀着幼儿的个性发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各学校、幼儿园要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教研活动,深入理解《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实质,更新幼教工作者的教育观念,端正办学指导思想,采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教育形式,切实实施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的学前教育。
依据关注幼儿终身持续发展的教育理念,改变以往“幼小衔接”过度注重知识衔接的传统观念,针对幼儿发展特点和实际需要,重在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习惯、独立生活能力、健康的行为习惯和心理,为幼儿适应小学教育奠定心理和行为基础。
同时,要积极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营造健康的教育环境。
二、规范保教行为,强化教学管理要严格按照《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规范保教行为,坚决执行“六个严禁”和“五个规范”。
六个严禁:严禁以集中授课方式开展拼音、汉字、外语认读拼写训练和数字书写运算训练等活动,或给幼儿布置上述内容的家庭作业,坚决纠正幼儿写字过早、握笔姿势不正确、不注意用眼卫生等违规行为;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知识性测验和考试,包括一年级入学;严禁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严禁使用除青海省教材委员会审定外的任何教师用书和教材;严禁放任自流式的无目标无组织的保姆式保教;严禁占用幼儿户外活动和体育运动时间。
五个规范:规范制定学期计划、月计划、一日活动安排,严格按照计划和安排开展教学活动,坚决避免教学活动的随意性;规范教师教学活动设计(即教案)、教学活动组织、教学反思等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幼儿和教师的过程性评价和学期、学年评价,以评促教,导向正确;规范保教常规工作的检查、指导细则和记录,强化过程性管理;规范幼儿日常行为习惯培养,努力使幼儿具有健全的心理、健康的身体、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三、加强专业引领,提高教师水平教育活动、教师培训、教研活动、业务学习都必须以《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纲,提高各项工作的效益和水平。
(一)加强学前教育理论学习各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理论学习制度和安排计划,组织校长、早教专干、园长、保教主任、幼儿教师定期开展富有成效的学前教育理论学习,做到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笔记、记录和效果“七落实”。
通过理论学习,提高管理者和教师的理论水平,通晓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促进观念的转变,规范管理行为和教学行为。
理论学习的重点内容为: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2.《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3.《幼儿园工作规程》;4.《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5.《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6.《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青海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表》等;7.《乐都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8.《乐都县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同时,要购置、征订一定数量的解读和阐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的图书、杂志,以及其他图书资料。
图书资料文献每人不得少于10册。
(二)扎实开展园(校)本教研活动1.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1)各幼儿园要成立以园长负责,业务园长或保教主任主管、教研组长组织、全体教师参与的教研组;各学校还应成立中心教研组,整合辖区内的教研资源,发挥集团优势,为园本教研工作的推进提供组织保障。
(2)建立以“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业引领”为核心要素,以理论学习、案例分析、教学活动设计与组织、园本论坛、教学反思、结队帮扶、经验交流等为基本形式的园本教研制度,提高园本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制定切实可行的教研活动方案和计划,对教研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组织过程及教研活动次数、学习资料、评价、总结、整理经验、成果运用、资料归档等方面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根据不同时期的教育要求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