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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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政发〔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风尚文明的现代化绍兴。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市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在继续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第十二条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健全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绍兴。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六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
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未经过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

第十八条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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