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师范类毕业生近三年考取教师编制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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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师范类毕业生近三年考取教师编制情况一
览表
(截止当年8月31日)
民办教育改革“1+14”新政摘要
——留温州,干教育,去民办
2011年,国务院将温州市列为“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2011年10月温州市出台《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12月,温州市出台升级版“1+14”政策体系。“1+14”新政对毕业生到民办教育就业提供了保障与支持,具体内容摘要如下:
一、人事代理
1、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教育人才交流服务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
2、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人事代理的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管理、毕业生转正定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类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二、工资待遇
1、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制度,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
2、民办学校应按照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建立教师档案工资。学校根据工资制度定时调整档案工资。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任职期间,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3、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规定缴纳。
4、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困难救助等待遇。民办学校可为教师建立集体户口。
5、在农村任教的民办学校教师,按照省市规定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教师生活补助金制度。
三、教师发展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公办、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相同保障。
2、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培训经费,用于本校教师培训。
3、各地尤其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要按人均3600元的标准在三年内完成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学前教育整体质量,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和民办幼儿园三方共同承担。
4、各地要对民办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实行倾斜政策。民办学校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教师职务由学校自主聘任。
5、民办学校教师各类业务竞赛、职务评审、评先评优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确保评比结果中,民办学校教师能占有合理的比例。
四、教师流动
1、各地要坚持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原则,完善全日制公、民办学校教师的流通机制。力求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逐步使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自由流通。
2、实行人事代理并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公办学校的教师公开招聘,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温州大学就业工作处汇编
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