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项安全管理制度安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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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各市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理技装字[200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浙劳安[1997]181号)及《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实施办法》(浙劳安[1997]193号)即行废止。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许可证》)后方准进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资格证》(以下简称《定点经营资格证》)后方准进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按产品重要程度,根据企业需要,实行定点生产审查备案制度。

第五条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研制和生产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和生产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新研制的产品需经国家或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试生产.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的产品品种与营业执照经营内容相符。

二十五项反措

二十五项反措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措施为防止全厂停电事故,要严格执行《防止全厂停电措施》(能源部安保安(1992)4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1、加强蓄电池和直流系统的维修,确保主机交直流润滑油泵供电可靠。

1.1、改建项目要求蓄电池采用免维护、质量可靠、有良好声誉厂家的产品。

1.2、要加强和规范对直流系统(蓄电池和充电装置)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严格执行新疆电力公司颁布的直流电源运行维护技术导则。

对免维护蓄电池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充放电试验、放电容量根据设备技术资料要求进行。

1.3、保护、操作、动力、信号、事故照明靠直流供电的均应分开供电。

2、结合机组大、小修全面认真检查厂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并做切换试验。

3、加强继电保护工作,主保护装置应完好并正常投运,后备保护可靠并有选择性的动作,严防开关拒动,误动扩大事故。

4、母差保护停用时尽量减少母线倒闸操作。

5、开关设备的失灵保护均必须投入运行,并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保护正确地动作。

6、根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的规定,完善主变压器零序电流电压保护,以用于跳开各侧断路器,在事故时能保证部分机组运行。

6.1、继电保护的正常可靠动作,是防止全厂停电事故的保证。

要加强对继电保护的专业管理,严格按电力部《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1987年)规定的期限、项目及部颁标准批准执行的试验规程所规定的内容时行。

6.2、电气主设备、线路主保护装置应完好并正常投运。

保护退出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认真执行,严禁主保护退出运行。

后备保护整定要通过系统统一核算,要防止保护“三误”事故的发生。

7、应优先采用正常的母线、厂用系统、热力公用系统的运行方式,因故改为非正常运行方式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方式,由生技科负责管理厂用电运行方式。

要结合本厂情况制定非正常运行方式,并对非正常运行方式的低电压保护定值要进行系统整定计算。

2023年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管理规定一、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重要的医疗、科研价值,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证据。

卫生院病案室负责本院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保证病历管理能够符合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卫生院病历和病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医发[2023]193号文件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和行管人员严格遵守。

三、本院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负责保管,就诊人如因门、急诊医疗问题向卫生院提出交涉意见,必须出示在我医院就诊的门、急诊病历。

住院病历由卫生院病案室负责保管。

四、严格住院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杜绝他人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除负责诊疗患者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资料。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的,必须经医务科同意,查阅后必须及时归还并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五、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所收到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归入住院病历,按规定要求粘贴妥当。

患者出院后,由病区负责医师审查归档后,由病案室安排专人负责集中、统一保存及管理。

六、卫生院只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制、复印病历申请:一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是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是有合法资质的保险机构。

复印复制仅限于病历中的客观性病历资料部分,患者及上述其他复印人不得要求复印、复制病历中的主观性病历资料部分,但可以要求医患双方当面予以封存。

住院病历离开病区或进行复印、复制,卫生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七、卫生院受理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时,应当出示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十五项反措

二十五项反措

二十五项反措防止全厂停电事故措施为防止全厂停电事故,要严格执行《防止全厂停电措施》(能源部安保安(1992)4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1、加强蓄电池和直流系统的维修,确保主机交直流润滑油泵供电可靠。

1.1、改建项目要求蓄电池采用免维护、质量可靠、有良好声誉厂家的产品。

1.3、保护、操作、动力、信号、事故照明靠直流供电的均应分开供电。

2、结合机组大、小修全面认真检查厂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并做切换试验。

3、加强继电保护工作,主保护装置应完好并正常投运,后备保护可靠并有选择性的动作,严防开关拒动,误动扩大事故。

4、母差保护停用时尽量减少母线倒闸操作。

5、开关设备的失灵保护均必须投入运行,并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保护正确地动作。

6、根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的规定,完善主变压器零序电流电压保护,以用于跳开各侧断路器,在事故时能保证部分机组运行。

6.1、继电保护的正常可靠动作,是防止全厂停电事故的保证。

要加强对继电保护的专业管理,严格按电力部《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1987年)规定的期限、项目及部颁标准批准执行的试验规程所规定的内容时行。

6.2、电气主设备、线路主保护装置应完好并正常投运。

保护退出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认真执行,严禁主保护退出运行。

后备保护整定要通过系统统一核算,要防止保护“三误”事故的发生。

7、应优先采用正常的母线、厂用系统、热力公用系统的运行方式,因故改为非正常运行方式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方式,由生技科负责管理厂用电运行方式。

要结合本厂情况制定非正常运行方式,并对非正常运行方式的低电压保护定值要进行系统整定计算。

8、厂房内重要辅机(如送风机,引风机、给水泵、循环水泵等)电动机事故按钮要加装保护罩,以防止误碰造成停机事故。

9、400V重要动力电缆采用阻燃型塑料电缆。

10、母线侧隔离开关和硬母线支柱绝缘子,应选用高强度支柱绝缘子,以防运行或操作时断裂,造成母线接地或短路。

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各市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理技装字[200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浙劳安[1997]181号)及《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实施办法》(浙劳安[1997]193号)即行废止。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许可证》)后方准进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资格证》(以下简称《定点经营资格证》)后方准进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按产品重要程度,根据企业需要,实行定点生产审查备案制度。

第五条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和生产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新研制的产品需经国家或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试生产。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的产品品种与营业执照经营内容相符。

23个安全管理制度

23个安全管理制度

23个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制度目的1. 组织结构目标2. 定位目标3. 危险防范目标4. 绩效目标5. 信息目标二、工作程序1. 岗位职责明确2. 工作程序制定3. 国家相关制度实施4. 工作执行计划5. 监督检查控制措施三、安全工作程序1. 安全管理办法2. 安全监督检查控制措施3.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4. 安全应急预案5. 安全教育培训四、安全监督检查控制措施1.内部监控2. 外部审核3. 安全责任追究4. 安全检查记录5. 质量标准五、应急预案1. 火灾应急预案2. 事故应急预案3. 水灾应急预案4. 爆炸应急预案5. 意外伤害应急预案六、安全教育培训1. 内部员工培训2. 外部培训3. 安全宣传教育4. 安全知识普及5. 安全常识培训七、安全管理制度评定1. 安全管理评定标准2. 安全管理评定依据3. 安全管理评定组织机构4. 安全管理评定工作程序5. 安全管理评定结果报告八、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效果评估1.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评估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效果评估3.安全管理制度整改措施评估4.安全管理制度改进建议评估5.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效果报告在现代社会,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各种企业的一项基本任务。

在工业生产中,安全管理更是不可或缺的一项技术。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就会面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这不仅会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带来重大损失,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常压储罐管理规定

常压储罐管理规定

腈纶厂常压储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厂常压储罐管理,保证常压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根据《常压储罐管理制度(试行)》(中国石化生[2023]193号)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常压储罐,是指我厂储存非人工制冷、非剧毒旳石油、化工等液体介质旳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

第三条根据企业规定,根据常压储罐在生产中旳重要程度,对储罐进行分级管理。

常压储罐按其重要和危险程度划分为重要储罐和一般储罐。

重要储罐为公称容积不不大于或等于2023立方米旳储罐,其他为一般储罐。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四条设备部是我厂常压储罐旳主管部门,重要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则,制定我厂储罐管理规章,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状况;(二)建立健全我厂常压储罐管理体系;(三)组织各有关单位实行常压储罐设计、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环节旳全过程管理;(四)负责审核各车间编制上报旳常压储罐全面检查计划,并督促实行。

根据检查成果及时掌握各车间常压储罐设备状况,并做好常压储罐技术状况分析;(五)针对常压储罐运行过程中存在旳问题,组织技术攻关,提高储罐旳技术管理水平;(六)负责审核我厂常压储罐设备旳更新改造项目,参与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中重要常压储罐旳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七)负责常压储罐事故旳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八)负责检查和考核各车间旳常压储罐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重要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审查常压储罐操作规程,检查执行状况;(二)根据储罐旳全面检查计划和工艺操作状况,及时合理地安排常压储罐倒罐时间,保证全面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三)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中重要常压储罐旳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四)参与常压储罐事故旳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安全环境保护部重要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制定我厂罐区有关安全管理规章,组织审定罐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

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公布时间,2008年8月1日。

施行时间,2008年8月5日。

实施日期。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

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

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

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币现钞。

包括纸币。

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

包括票据。

银行存款凭证。

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

包括债券。

股票等;特别提款权;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以及境外机构。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

监测。

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

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

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9月30日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加强人员、装备、设施的配备,保障机构履职能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政策引导)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引导公众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

采取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火车站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8〕33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是指武昌火车站、汉口火车站和武汉火车站。

第三条火车站地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火车站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

第四条火车站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其负责综合协调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火车站地区相关管理活动、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火车站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行使《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与火车站地区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音像制品、出版物、商品与服务价格、烟草专卖、职业中介、食品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城管和市、区交通、文化、新闻出版、物价、烟草专卖、劳动、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支持、指导和监督火车站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9.21•【文号】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

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

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二十条规定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二十条规定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二十条规定1. 每位煤矿班组成员应熟悉并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

2. 每位班组成员应参加煤矿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安全培训证书。

3. 在工作岗位上,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违章作业和随意操作。

4.班组成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工具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5. 班组成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 严禁饮酒、吸烟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作区域。

7. 严禁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下作业,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

8. 在煤矿地质和瓦斯情况不确定的区域,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

9. 班组成员应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鞋、防尘口罩等。

10. 在开展危险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风险评估,并做好应急预案。

11. 休息和用餐地点应清洁、整洁,并确保安全用电和用火。

12. 在工作期间,禁止随意停电、停气,确保通风、照明、水电设备正常运行。

13. 班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或旷工,确保工作连贯和安全。

14.严禁无许可从事火烟尘等易导致火灾或爆炸的活动。

15. 班组成员应配合煤矿安全检查和评审,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16. 矿井火灾、瓦斯事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班组成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和撤离。

17. 班组成员应积极参与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18. 严禁私自采取或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煤矿利益,杜绝违法行为。

19. 严禁为了完成任务而忽视安全,保证安全优先原则。

20. 班组成员应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安全演练,总结经验并改进安全措施。

高处作业二十条安全禁令

高处作业二十条安全禁令

高处作业二十条安全禁令1.未依法依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或未接受高处作业专项安全培训的。

2.未按照分级作业高度和特殊高处作业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或未设专门人员进行旁站安全监护。

3.未使用双钩五点式安全带,或所用安全带存在缺陷、达到报废标准、超过服务年限,或双钩同时挂在一个挂点或移位过程双钩同时脱钩,或未高挂低用。

4.安全带未挂在可靠锚固点(系挂点)上,或水平移动的作业场所未设置并使用双根水平生命绳,或设备检修涉及高处作业的部位未焊接(设置)安全带系挂点。

5.在临边作业未安装防护栏杆和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6.在各类垂直运输设备设施与建筑物间通道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和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搭设临时通道没有设置防护栏杆。

7.洞口未采取可靠盖板覆盖、封堵措施或设置防护栏杆,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或现场吊装孔未使用坚实钢板覆盖或用防护栏杆封闭。

8.擅自撤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撤除上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准时恢复,或在未封闭的临边及孔洞口逗留、休息。

9.多次攀登的钢挂梯或软梯、爬梯、塔吊或烟囱等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垂直安全绳和自锁器、速差自控器(防坠器)。

10.使用直(靠)梯或人字梯无专人扶梯,或上下梯子时未面向梯子或手持器物,或带人移动梯子,或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或梯子底端无防滑措施,或人字梯无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或站在最上部踏板作业。

12.悬空高处作业未规范使用安全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高处作业吊篮、座板式单人吊具、脚手架的,或马道板、脚手板未铺满、未固定。

13.钢结构或屋面施工,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钢丝绳水平生命绳,或首次屋面板施工位置未在下方设置安全平网。

14.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未搭设牢固、防滑的临时走道板(脚手板),或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作业。

15.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检修安全管理二十条工作要求

检修安全管理二十条工作要求

检修安全管理二十条工作要求一、强化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第一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让每个人都明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2.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二、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3.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4.建立健全设备的超期使用与报废制度,避免因设备老化引发的安全隐患。

三、完善安全防护措施5.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

6.规范营区内消防设备的设置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强人员管理7.建立人员出入登记制度,确保人员进出记录真实可靠。

8.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工作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9.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0.建立隐患记录和整改制度,确保隐患的整改到位。

六、强化安全检查和监督11.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

12.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加强安全信息的发布和传达13.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确保安全信息的及时传达。

14.加强对安全事故案例的研究和总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八、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15.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16.建立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确保应急处置的高效运行。

九、强化巡视巡查工作17.定期进行安全巡视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18.建立巡视巡查记录和整改制度,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

十、加强外部安全宣传19.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

20.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以上二十条工作要求,对于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指导性强,具体操作性强,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保障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提高社会安全风险的防控能力。

第三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突出风险防控,促进科学发展,提高社会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由被管理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和协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合作。

第六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按照风险评估、预防机制、应急预案、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建立健全管理档案,确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保障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八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注重实用性和经济效益,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原则第九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原则,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址、设计和布置,确保设备设施的有效性。

第十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综合性原则,即根据不同的防护需求,综合运用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形成相互补充、协同作用的防护系统。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连续性原则,即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要持之以恒,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可行性原则,即在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确保管理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性原则,即在管理过程中要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法制化原则,即管理工作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程序进行。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辽交港航发〔2016〕193号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辽交港航发〔2016〕193号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辽交港航发〔2016〕193号各市交通局(委),大连、锦州、盘锦、葫芦岛市港口与口岸局,绥中县港口与口岸局,昌图县交通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5〕19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一)细化具体落实方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贯彻《若干意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核心内涵,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晰本地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要结合辖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逐项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水运管理和地方海事机构要对照《若干意见》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内河安全管理的专项工作。

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组织实施内河交通安全检查,全面治理辖区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省厅港航管理局将于9月底前对各市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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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矿建安〔2009〕193号关于印发《中煤矿山建设集团二十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集团各单位:现将《中煤矿山建设集团二十项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主题词:安全管理制度通知本公司:集团领导,副总师,相关部室,存档。

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11日印发(共印:120份)中煤矿山建设集团二十项安全管理制度目录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开工许可证制度19、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20、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法制基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要根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能,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而造成事故的,集团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文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集团安监局将不定期对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二、安全会议制度1、集团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委托集团分管安全的副职主持会议,专题研究解决集团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参加人员:集团领导、副总师、有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安监局全体人员和集团所属处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的副职、总工程师和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

2、处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委托本单位分管安全的副职主持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参加人员:处级单位领导、副总师、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全体人员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3、项目部(车间)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项目部(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主持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该项目部(车间)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参加人员:项目部(车间)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监察员、独立施工队(班)长。

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4、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根据本单位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所收集的安全信息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新出现的安全环境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部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和安全奖惩等事项。

5、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要专门召开,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次会议由安监部门负责记录,写出纪要,上报下发,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全面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级管理人员要围绕全年的安全工作目标,用新的思维模式、新的工作机制和新的安全监管手段,全方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

1、集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矿建万米死亡率控制在0.6以下;矿建万米重伤率控制在2以下。

(3)地铁、隧道及其它工程千万元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千万元重伤率控制在0.8以下。

2、矿建处级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1)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2)万米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万米重伤率控制在1.2以下。

(3)杜绝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各类非人身事故。

3、其他处级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1)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

(2)千万元重伤率控制在0.3以下;千万元轻伤率控制在0.5以下。

(3)杜绝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各类非人身事故。

4、各单位要制定落实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将安全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按季度考核奖惩兑现。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并做到专款专用。

2、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立项,工程项目开工初期,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经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审核、批准。

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单位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

3、对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措施费或安全投入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发生责任事故、危害职工健康的,应首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在工程结束时的节余,应全额上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不得挪用。

5、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不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各单位应积极参加设计图纸的会审,认真审阅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2、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编制的内容要符合实际,各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周密完善,要符合有关规定,不仅要便于执行,便于操作,还要便于检查落实。

3、开工前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完善程度,做好施工前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检查,将可能产生不合格工程质量的隐患消灭在施工之前。

4、交接班要在施工现场进行,不合格工程不交班、不接班,没有处理好需下班继续处理的问题或存在的隐患要交接清楚,并做好交接班记录,明确责任者。

5、严格按设计文件、作业规程、质量标准施工,班组长要认真督促检查。

6、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及检验办法进行验收工作。

隐蔽工程要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对不合格的工程应重新返工,不准将不合格工程交给下班。

7、要保证器材的质量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

要加强施工设备的维修、保管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机具的正常使用效果。

8、各级主要领导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负总责。

9、集团每季度对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并量化考核,对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项目,将给予适当罚款并通报批评;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秀的项目,将给予表彰奖励。

对年度获得市、省、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在集团年度安全工作会上将给予表彰奖励。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1、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2、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3、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应由各级安监部门牵头,人力资源部门配合组织。

各子(分)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必须开展全员培训。

年初要制定培训计划,可根据施工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职工收看安全生产录像、幻灯片、安全生产挂图、事故案例,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术比武等各种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4、新工人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矿建项目新岗位、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

其他项目新岗位、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

5、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复审,有上岗证者方准独立操作,无证者不得上岗。

6、突出矿井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七、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1、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并在一定条件转化下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2、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报告、检查、整改和销案制度。

3、事故隐患的排查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该单位主要领导对隐患的排查全面负责。

4、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消除事故隐患所需的资金、人员、设备等,对整改工作全面负责。

5、各单位在排查事故隐患时,对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上级安监部门发现时,必须责令停止生产,立即整改。

6、事故隐患经过整改已经消除,或因生产条件已经改变,原隐患已不存在,应及时销案。

7、对举报或及时发现较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资金从安全费用中支付。

8、对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2、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3、集团采取季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月度随即抽查和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4、处级单位月度对所属项目部进行覆盖率百分之百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全面大检查,每月3号前将上月检查通报送集团安监局备案。

5、项目部采取每旬对所属范围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全面大检查,并将检查整改记录存档备查。

6、安全大检查的重点是查思想、查现场、查隐患、查制度、查纪律,还要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7、每次安全大检查结束后都要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下发。

九、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施工组织设计和揭煤措施必须经集团审批,作业规程必须经过子(分)公司审批。

2、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必须执行会审制度,由主持人组织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会审。

一般施工措施由生产技术负责人主持会审,施工作业规程和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或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

3、参加会审的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规程(措施)上签字,有权责令编制人重新编制。

4、作业规程每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一次复审,并做好复审记录和提出复审意见。

若工程停工超过一个月,复工前必须对作业规程进行复审。

5、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施工技术员向参加施工人员传达贯彻并组织反复学习,贯学双方签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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