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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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粤府〔2020〕7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等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引领,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统筹衔接,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广东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前款规定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实行统一规划,计划使用,治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原则和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一)海域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实施原确定功能的;(二)公共利益、国防安全需要的;(三)国家或者省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修改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说明:规范和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五三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批复-粤府函〔2017〕2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批复-粤府函〔2017〕2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批复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批复粤府函〔2017〕275号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请示》(粤海渔〔2017〕20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

二、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严标准、限开发、护生态、抓修复、减排放、控总量、提能力、强监管”的总体思路,认真执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切实做到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我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了13类、268个海洋生态红线区,确定了我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等控制指标,是我省海洋生态安全的基本保障和底线,必须严守,不得突破。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管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落实机制;要从严控制红线区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红线区范围或调减红线区面积,禁止在红线区围填海;要深入推进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工作,强化红线区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细化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和实施方案。

四、省海洋与渔业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建立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构建全覆盖的综合监视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分析、评价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和海洋生态环境状况;要加强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违反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破坏红线区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落实到位、各项控制指标达到要求。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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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8月29日(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滨水地带、山脊、林带、风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第三条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
环境污染严重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大量的工业废弃物、废水、废气等污 染物排放严重,环境质量急剧下降。
生态破坏加剧
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日益严重,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土 地荒漠化、水资源短缺等问题。
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
由于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和法律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 在诸多漏洞和不足。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对策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概述 •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法律法规 •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政策措施 •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实践案例 •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挑战与对策
01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概述
定义与概念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
指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对生态功能区划、生态敏感区、生 态脆弱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区域,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活 动进行强制性管控的边界和范围。
北京市实施了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推广清洁能源、实施交通管制等措 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成为全球空气质量改善最快的城市之一。
资源利用上线案例
节能减排
浙江省杭州市通过推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等措施,降 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资源的高 效利用。
水资源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加强水 资源管理和调配,确保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指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环境权益,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的 基础上,对环境质量、生态功能、污染物排放等所做的强制 性标准或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意义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和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脆弱区和自然保护 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较大型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生态绿地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林业、水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较大型绿地的绿线。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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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文档Guangdong Province ecological document control line m anage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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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

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

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概况】2009年,广东省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开展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探索生态文明建设道路。

二是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三是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四是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2009年,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良好,21个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居住区标准);大部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主要大江大河干流和珠三角河网干流水道水质总体良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良好,大部分海域满足环境功能区划水质要求;城市区域和道路交通声环境总体较好。

【开展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2009年,深圳市、珠海市、韶关市、中山市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深圳市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内容,在《深圳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方案〉》、《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等纲领性文件中,均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机制,首次将生态资源状况纳入环保实绩考核。

7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经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更加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并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9月,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深圳环保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环保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形成《深圳市生态文明指标体系》框架。

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全市49个街道获得“深圳市生态街道”称号,305个社区获得“绿色社区”称号,2个园区获得“深圳市生态工业园区”称号;学校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教育的范围不断扩大,以“建生态城市、圆绿色梦想”为主题,包括环保演出季、青少年环保节、2009深圳市民环保奖评选等活动的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反响热烈。

珠海市以“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为目标,贯彻生态优先的城市发展定位,发展绿色经济,落实园区整合,实现工业项目全部进园入区,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2022.06.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指南(总5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7-2020年)编制指南(试行)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8月前言为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我省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强调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省水利厅、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粤水办函〔2017〕1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要根据本级河湖名录,抓紧组织开展辖区内主要河湖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并于2017年年底前出台实施。

为确保《工作方案》落到实处,指导开展“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县级及以上级别的领导担任河长的河道,县级以下河道可参照执行。

考虑到各地情况复杂多样,使用本指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目录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主要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编制主体..................................................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正文:----------------------------------------------------------------------------------------------------------------------------------------------------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治理和利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按照水系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河道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河道管理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镇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一、什么是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生态控制线是为了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统筹考虑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深圳市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在全国尚属首次。

基本生态控制线由多个控制点连续组成,其控制范围由基本生态控制线围合而成或由基本生态控制线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围合而成。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为974平方公里,公众可通过市规划局网站()查询其具体范围。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是《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为什么要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都把保护环境放到决定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高度。

在约翰内斯堡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上,建设生态城市被公认为各国政府向可持续发展努力的一个具体行动。

随着深圳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的持续快速扩张,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总量逐年减少,城市生态资源面临巨大压力。

通过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强制性地进行严格保护,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此举是贯彻“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施深圳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生态城市战略目标下的具体行动,也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要举措,对深圳未来的可持续的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三、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的依据是什么?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主要是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生态城市的建设标准而划定的。

在法律法规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一、 什么是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生态控制线是为了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统筹考虑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深圳市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在全国尚属首次。

基本生态控制线由多个控制点连续组成,其控制范围由基本生态控制线围合而成或由基本生态控制线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围合而成。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为974平方公里,公众可通过市规划局网站()查询其具体范围。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是《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 为什么要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都把保护环境放到决定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高度。

在约翰内斯堡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上,建设生态城市被公认为各国政府向可持续发展努力的一个具体行动。

随着深圳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的持续快速扩张,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总量逐年减少,城市生态资源面临巨大压力。

通过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强制性地进行严格保护,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此举是贯彻“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施深圳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生态城市战略目标下的具体行动,也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要举措,对深圳未来的可持续的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三、 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的依据是什么?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主要是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生态城市的建设标准而划定的。

在法律法规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

环境质量底线支持下广东省韶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策略

环境质量底线支持下广东省韶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策略

环境质量底线支持下广东省韶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策略周智(韶关智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 韶关 512026)摘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促进广东省韶关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策略。

本文首先从国家战略实施、系统管控、生态优先理念3个方面阐述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我国的重要性,然后从大气、水源、土壤,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对韶关市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解决对策,为韶关市生态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策略;优化完善;实施措施引言我国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策略经历了探索期、发展期和完善期,从开始按各种环境要素(如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的环境功能进行划分,到现在按国家整体环境功能进行划分,标志着我国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同时,我国还在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三线一单”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并颁布指导意见与要求,目前已在全国推广应用。

但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1我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重要性1.1 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主要宗旨是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通常与重点战略布局紧密结合。

如,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与战略发展相互融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与生态环境区域保护相互融合[1];江苏省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提出要与长江经济带共同发展,充分推进“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2];广西省在“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中,系统地对产业园规划布局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进行了指导,为当地生态环境治理与体系化建设提供了帮助[3]。

广东省韶关市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并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基本原则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结合各地具体发展情况,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可有效提升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5]204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3【实施日期】2015.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20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3日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城乡生态空间管控格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珠海市实际市情,制定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工作方案。

一、工作组织与计划(一)领导组织成立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市规划、国土、环保、园林林业、交通、海洋农渔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全面统筹和指导,审议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和划定成果,协调解决划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在市领导小组统筹下,设立生态控制线划定专责工作组,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本部门至少一名在编技术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专责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协调国土、环保、园林林业、交通、海洋农渔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空间发展意图,促进不同类型环境保护管制区的有效衔接。

原则上,在生态控制线划定期间,专责工作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下阶段工作计划,积极协调存在问题,将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建立生态控制线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处理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实施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过渡期建设用地审核

过渡期建设用地审核

谢 谢!
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后从其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 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项目用地预审的 通知》《广东省承接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细则》等。
一、 审查依据
2.生态保护红线:《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 线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自 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过渡期建设项目
相关县(市、区)承诺将该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 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东莞、中山由市局作出承诺)”。
单独选址用地审批情形四:涉及占用待国务院批复的生态保护红线 和永久基本农田,市局审查意见表述为:
“项目已列入**规划(计划),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乡规划)管控规则;
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同步开展专家论证。 *用地报批阶段是否已完成规划修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单独选址方 式报批用地的,是否已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论证、公示、规划实施影响评估
和部门征求意见等工作,相关材料齐备。 3.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不能占用待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 4.相关县(市、区)承诺将该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
相关县(市、区)承诺将该批次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 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东莞、中山由市局作出承 诺)。
注意事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单独选址用地审批、批次用地、建新区 方案审批用地审查涉及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和 禁止建设区的,应符合当前审查执行的有关规定,补充表述与限制 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衔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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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12-01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

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基层村镇充分沟通协调。

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书和地理空间数据库。

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审查报批】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报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布】生态控制线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条【划定要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其他控制线等相衔接,并具有明确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管制要求,范围边界清晰准确,空间图形与数量关系一致。

第八条【划定对象】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主要包括集中成片的生态保育用地、风景游憩用地、安全防护用地和垦殖生产用地。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应当优先划入生态控制线。

第九条【管制区划分】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管制区和二级管制区。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特级和一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一级水源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海岛、滨海沙滩,以及经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评估确认为生态系统高度敏感和高度重要的其他区域等,应当划入一级管制区。

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优先划入一级管制区。

其他地域,划入二级管制区。

第十条【调整机制】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未设县的镇级人民政府会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生态控制线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生态控制线的调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法定规划的编制及修改;(二)国家、省、市和军队批准或核准立项的符合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的重大工程建设;(三)经管理实施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的。

生态控制线的调整方案,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成果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规划落实】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必须结合生态控制线管理,强化城市组团隔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形态。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应当落实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分级管制】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分级管制要求:(一)一级管制区内实施生态功能严格保护措施,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与生态保护无关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管护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公路等线状交通设施项目应绕避一级管制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一级管制区的,应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管制区内以生态保护为主,不得从事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建设活动。

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景观保护建设,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教育科研设施等特殊用途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报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前,其规划选址方案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生态保护和修复意见。

涉及一级管制区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项目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建、已建项目清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项目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组织实施。

对合法建成但不符合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位于一级管制区内的,优先开展补偿安置及建设用地清退后移交相关部门,并实施生态修复与日常管理。

位于二级管制区内的,应根据其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估,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一)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可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对生态保护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三)严重影响环境保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管理、林业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等要求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特色村庄保护】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自然风貌、生态产业特色的村庄的保护。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生态保护修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的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提高生态功能和生态效益,形成兼顾生态、生产、生活的复合生态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加强污染治理。

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

第十七条【违法建设查处】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十八条【综合监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控制线动态监测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将生态控制线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体系。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态控制线保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人大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控制线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实施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形成实施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接受监督。

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以五年为周期,起止年限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一致。

第二十一条【信息支撑】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态控制线的数据共享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护标志】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具体样式和设立要求,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态补偿机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明确生态补偿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的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教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行政处分一】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划定或者调整生态控制线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的;(四)未按照规定设立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分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开展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项目分类处置的;(四)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占用的土地限期退回,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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