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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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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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
(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生态控
制线划定成果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基层村镇充分沟通协调。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书和地理空间数据库。
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审查报批】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报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布】生态控制线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条【划定要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其他控制线等相衔接,并具有明确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管制要求,范围边界清晰准确,空间图形与数量关系一致。
第八条【划定对象】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主要包括集中成片的生态保育用地、风景游憩用地、安全防护用地和垦殖生产用地。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应当优先划入生态控制线。
第九条【管制区划分】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管制区和二级管制区。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特级和一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一级水源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海岛、滨海沙滩,以及经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评估确认为生态系统高度敏感和高度重要的其他区域等,应当划入一级管制区。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优先划入一级管制区。
其他地域,划入二级管制区。
第十条【调整机制】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未设县的镇级人民政府会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生态控制线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生态控制线的调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法定规划的编制及修改;
(二)国家、省、市和军队批准或核准立项的符合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的重大工程建设;
(三)经管理实施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的。
生态控制线的调整方案,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成果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落实】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必须结合生态控制线管理,强化城市组团隔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形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应当落实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分级管制】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分级管制要求:
(一)一级管制区内实施生态功能严格保护措施,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与生态保护无关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管护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公路等线状交通设施项目应绕避一级管制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一级管制区的,应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管制区内以生态保护为主,不得从事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建设活动。
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景观保护建设,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教育科研设施等特殊用途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