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
巨灾保险体制研究论文
巨灾保险体制研究论文论文关键词:巨灾保险;国情;体系论文提要:我国巨灾系统性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
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必要。
一、建立巨灾巨灾的急迫性2008年我国受到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冰封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
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超过商业保险公司赔款经已超过16亿元。
但冰河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多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左右为1%。
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保险业接到地震该些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值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责任范围内。
地震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墨西哥湾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时间轴单独承保。
一旦巨灾风险会发生,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极为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机构和须要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机构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量身定制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海外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整个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寿险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公司,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
巨灾保险体制研究论文
巨灾保险体制研究论文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考虑建立巨灾保险体制。
巨灾保险是指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风险进行保险的一种形式,旨在保护个人、企业和政府免受重大经济损失。
本文将对巨灾保险体制进行研究,并探讨其优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巨灾保险体制的优点1、风险管理巨灾保险体制可以帮助企业和政府对经济风险进行管理。
通过合理的保险策略,可以降低企业和政府对损失的风险感知,进而更好地管理经济风险。
2、减少经济损失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通常导致大量经济损失,这对政府和企业都会造成很大的负担。
巨灾保险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保障,帮助企业和政府减少经济损失。
3、增强社会稳定性巨灾保险体制可以帮助企业和政府稳定社会。
当经济损失减少时,社会和经济发展会更加稳定。
这将有助于政府和企业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从而提高社会稳定性。
二、巨灾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1、缺乏可靠的风险评估模型。
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的风险并不容易进行评估。
缺乏可靠的风险评估模型可能导致保险费用过高或保障效果不佳。
因此,必须寻找可靠的模型来进行风险评估。
2、缺乏资金支持随着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频繁发生,保险赔偿金额可能会超出政府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此时,巨灾保险体制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来支付赔偿。
3、协同运作问题巨灾保险体制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如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
必须建立有效的协同运作机制,以确保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巨灾保险体制的发展趋势1、普及化随着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巨灾保险体制将会逐渐得到普及。
这将会为个人、企业和政府提供更多的保障。
2、创新性由于缺乏可靠的风险评估模型和资金支持,未来可能会出现创新性的巨灾保险产品。
这些产品可能涉及到新的保险形式、赔偿标准等方面。
3、国际化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越来越频繁,各国之间需要更加密切的合作。
巨灾保险体制也将会逐步国际化,各国之间将会分享经验和知识,以提高全球整体的防灾能力。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我国幅员辽阔,频受自然灾害侵袭,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每每大灾发生,皆造成惨痛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提出对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巨灾保险国外经验对策【正文】: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巨灾风险是指由地震、台风、洪水和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一旦发生会引起大量保险标的受损并可能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的特殊风险,具有危害性强、影响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特点。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灾情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洪水、地震的发生频率与强度均居世界前列。
近日,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发布的2013年全国自然灾害情况通报显示,上半年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00余个县(区、市)不同程度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各类自然灾害累计发生次数超过6200次,近900个县(区、市)重复受灾3次或3次以上。
受损最为严重的四川雅安地震灾害,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中国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发布报告认为,芦山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致为422.6亿元,其中家庭财产损失评估为45.4亿元。
相较上半年的震灾,下半年巨灾更是接连发生,有大面积的旱灾、涝灾、台风。
保监会在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东北特大洪涝灾害及南方旱灾致农作物受损情况和农业保险的估损情况。
据统计,截至9月27日,东北洪涝灾害保险农作物受灾面积7299.69万亩,农业保险已接到报案估损金额31.21亿元,受灾农户258万户次。
南方旱灾保险农作物受灾面积2576.4万亩,农业保险已接到报案估损金额19.6亿元,受灾农户796万户次。
二、我国巨灾风险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巨灾风险的管理现状当前我国巨灾损失分担机制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为背景的政府救助体系;以保险公司为主的商业保险补偿体系;民政系统和慈善机构的援助。
国外巨灾保险模式的经验启示
减 损 措 施 都 属 于公 共 品 ,而政 府 正 是 有效 的 首 先 以法 律 条文 形 式 规 范 巨灾 保 险 地 位 的 国 公 共 品 提 供 者 。 巨灾 发 生 后 ,政 府 需 要 承担 家,从 1 9 6 8年制定的 《 国家洪灾保险法 》到 灾害 救 济 的 责 任 ,但 必 须 同 时考 虑的重 新修 2 0 1 5年第 订就8 是 _ ∞ 一个 佐 证 ; 英
3 . 需要 完善 的法律 法 规支撑 。立法是
并 且 将 巨灾 保 险 的 保 费交 由专 业 公司 代 为 管 实 施 巨灾 保 险不 可 或缺 的最 基 本 和 最重 要 的 保 障 条 件 ,通 过 分 析 国外 洪 灾 保 险 制 度或 巨
2 . 政府在 巨灾 保 险保 障体 系 中发挥着 灾保险制度 ,不难发现一个事 实,即所有制
后救济安排 ,但一般都只在发生 了被确认为 都 采 取 专项 立 法 而 非 综 合 立法 模 式 。 我 国可
重 大灾 害 的 事 故 后 ,针 对 贫 困或 承 受 特 大 灾 根 据 不 同灾 难 的 危 害 性 与地 区分 布 差 异等 分 害 的 居 民或 团体 提 供 必要 的适 当 的 救 济 ,其 别立 法 ,确保 立法本 身 的科学 陛与可 操作 性。
他 山 之 石 ・ 环球博览
宇 文晶
从 发 展 趋 势看 ,政 府 和 保 险公 司 合 作 的 其次,政府有必要介 入灾害保险体制 ,但是 巨灾 保 险 保 障 模式 更符 合 发 展 需 求 ,包 括 欧 要 根 据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介 入 的方 式 ,并 控 制 承 美 以及 许 多 发 展 中 国家 均 选 择 这 一模 式 ,这 担 风 险 的程 度 。 如果 完全 依 赖 市 场 机制 提 供 能够 给 中国 巨灾保 险保 障 体 系 的 构建 提 供 宝 巨灾 保 险 ,由于 巨灾 损 失波 动 较 大 ,一旦 发 贵经 验 。
日本巨灾保险的启示
日本巨灾保险的启示关于日本巨灾保险的启示的论文报告一、巨灾保险的概念和意义巨灾保险是指为了防范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巨大损失的自然灾害而设立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更加顺畅地恢复社会和经济活动。
二、日本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自1961年日本首次制定《地震保险法》以来,日本的巨灾保险业发展迅速,几乎所有的房屋、商铺、车辆都可以购买巨灾保险,成为全球最发达的巨灾保险市场之一。
三、日本巨灾保险的政策与措施日本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鼓励和规范了巨灾保险的发展,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协调市场运作,发放减税和补贴等方面。
四、巨灾保险的现状和问题尽管日本的巨灾保险制度已经成熟,但巨灾保险的保险费率并不公平,存在高保费和低保费的分化,对于一些弱势群体保障不够到位等问题。
五、对中国巨灾保险的启示日本的巨灾保险经验及其运营和政策对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和市场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五个相关案例及其分析:1. 2011年日本3.11地震/tsunami事件3.11事件后,巨灾保险在日本受到了广泛关注,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对于受灾者及全社会的重要性。
保险行业必须发挥自己的作用,在保护国家安全、社会保持稳定和恢复生产、防灾减灾等方面有一定的责任。
2. 2008年汶川地震/CCTV报道2008年汶川地震后,中国的地震保险制度开始稳步发展。
一些先进的地震保险服务期望能够参与到大规模地震灾害的救援工作中,通过技术和应用等方面的创新和升级等努力,为救援工作提供现代化的便利和可靠性。
3. 2013年菲律宾海岸地震/tsunami事件2013年菲律宾爆发地震/tsunami事件后,全球巨灾保险行业加速发展,强制性和自愿性的巨灾保险产品开始更为完善。
通过更全面的风险管理、更稳定的利润和更有力的保障措施,市场对巨灾保险产品的认可及购买意愿也在不断提高。
4. 2019年澳大利亚山火事件2019年澳大利亚山火袭击大片森林和居民区,对当地造成严重影响,但澳大利亚的巨灾保险则缺乏足够的保障应对这种规模的自然灾害。
国外巨灾保险经验的借鉴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国外巨灾保险经验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障体制的借鉴与启示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都因自然灾害而使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遭受巨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巨灾保障机制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存在巨灾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并对挪威、日本、法国和新西兰国家的巨灾保险模式进行分析借鉴,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巨灾基金一、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现状分析(一)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现状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而经济基础和减灾能力都比较薄弱.所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造成损失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
中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
除了没有火山灾害外,世界上其它自然灾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
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据统计,中国因各类自然灾害的死亡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损失最大,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4%,其次是洪涝干旱等气候灾害,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0%。
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在灾害发生后.政府往往负责灾害兜底,安排财政资金负责灾民救济和灾后重建。
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30%到4O%,而我国保险业从总体上讲实力还不强,国民保险意识薄弱,1995年后保险公司更是退出了巨灾保险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不大。
例如,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对汶川地震保险理赔基本完成.合计赔付逾l6.6亿元,与巨大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主要对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在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介绍了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从提高风险意识、建立保险体系、强化跨部门协作、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在总结了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优势,展望了我国建立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前景。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风险管理和社会保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关键词: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风险意识、建立、跨部门协作、国际合作、优势、前景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引言巨灾保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所导致的大规模灾难进行保险赔偿的制度。
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巨灾保险已经构建起完善的保障体系,并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因此研究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对我国建设健全巨灾保险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价值。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如何借鉴国外经验,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提供启示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1.2 研究意义巨灾保险保障体系是当前国际社会上广泛应用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其在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重大灾害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其运行机制、政策设计和实践经验,进而为我国建立更加完善健全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有益启示。
研究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外各国在巨灾保险领域的成熟经验和先进技术,为我国提供借鉴和参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分析巨灾保险在减少损失、提升社会抗灾能力方面的效果和作用,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以促进我国在巨灾保险领域的技术和理论研究,推动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我国的主要巨灾是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每年因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百亿元计。
特别是2008年以来接连发生的雪灾、地震和特大旱灾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几次灾害反映出保险在我国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作用不明显,凸现了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其实,如果我国保险业抓住机会,巨灾保险不仅可以协助社会管理风险、减少损失,而且还可能成为保险业未来新的增长点,为我国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设立一道巨灾发生后的“保险屏障”。
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巨灾保制度,总结出各国建设巨灾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从而得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以达到建立与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地震保险,洪水保险,制度比较,启示Foreign Catastrophe Insurance ystem AndThe EnlightenmentAbstract:China is a major catastrophe such as natural disasters,earthquakes and floods every year due to natural disasters and major accidents caused economic losses of several billions of dollars. In particular the 2008 spate of snowstorms, earthquakes and heavy drought caused heavy damage to our country and casualties, serious effect on our social and economicdevelopment.This reflects several disaster insurance, disaster relief system in our country's position is too low, highlights the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urgency.In fact, i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o seize the opportunity not only to help the community catastrophe insurance, risk management, reduce losses, but also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the future may become a new growth point. Therefor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established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a catastrophe "insurance barriers." This paper compares foreign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summarizes the countries in building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combined with China's reality, so that our country the basic framework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our catastrophe insurance purposes.Key words: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Earthquake Insurance, Flood Insurance, The Comparison Of System, Enlightenment目录前言 (1)一、我国巨灾保险的制度的发展历程 (4)(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4)(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 (5)二、国外的巨灾保险制度概况 (8)(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 (8)(二)美国国家洪水保险 (9)(三)英国洪水保险制度 (9)三、国外的巨灾保险制度比较 (10)(一)巨灾保险制度的模式比较 (10)(二)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机构比较 (11)(三)巨灾保险制度法制建设比较 (12)(四)巨灾保险制度运作方式比较 (12)(五)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手段比较 (12)五、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3)(一)合理定位政府角色 (13)(二)完善法律保障 (14)(三)加强巨灾保险的宣传 (14)(四)风险分散途径的多样化 (15)六、小结 (17)参考文献 (18)前言巨灾(catastrophe)一词源于希腊文Katasrtophe,意即“彻底的转变”,指虽然单个保险人无法承受但还不至于对整个保险市场产生影响和冲击的事件。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分析及启示_魏丽
2004 11
8
1
696
8
94959
2005 13
9
2
882
15
262811
2006 10
9
229
25
79962
2007 3
1
1
422
3
201922
2008 17
6
4
2
446293 69283 85949594
2009 8
5
2
407
3
273782
2010 12
4
1
13795 2705 2361077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大致给出巨灾的定义如下:巨灾就是受难以预 测或难以控制的众多因素影响,使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遭受巨大损失的各种 事故,巨大损失指对国家和个人的财产以及生命造成的重大负面影响。
(二)我国巨灾现状综述 近十年来,我国各种自然灾害、人为特大灾害事故不断发生,已经成为 阻碍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回顾过往十年来我国发生的各项 巨灾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地震灾害 从 2008 年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开始,到 2014 年 2 月 28 日宁夏石嘴山发 生 3.8 级地震,六年多时间里我国已发生大大小小地震数百次、伤亡人民群 众不计其数、经济损失巨大。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3 年统计,2000 年至 2012 年十二年间,我国共发生大小地震 152 次,伤亡人民群众四十七万余人,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9640 多亿元。表 1 和表 2 则更为全面、清晰地反映了近年 来我国发生地震灾害的整体情况。
谢世清(2009)则从政府财政视角入手,通过财政压力指标分析政府参 与巨灾保险的程度是否合适;魏华林和张胜(2012)则在公平与效率目标的 取舍、政府是否应过早过多干预市场以及如何定位政府的最终角色中进行权 衡,并提出了政策建议。潘国臣等(2011)分析了美国恐怖风险保险制度的 框架和效果,并提出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自然巨灾保险制度的启示。陈利和 杨珂(2013)通过比较美、日、法和加拿大四国的农业巨灾保险,为我国实 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自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中国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进入2010年,先后遭遇南方极端干旱、玉树地震、北方部分地区低温冷冻、南方强降雨洪涝灾害等,人员和财产损失惨重,保险赔付占整体损失比例过低问题再度凸显。
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一、中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
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平均达2000亿元以上。
与严峻巨灾风险形势相比,我国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未能充分发挥,1998年洪水灾害,保险赔款30亿元,仅占损失2000多亿元的1.5%,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保险赔付50亿元,仅占损失1500亿元的3%,汶川地震保险赔偿18亿元,仅占损失8450亿元的0.2%。
中国的巨灾保险赔付比例远低于全球36%的巨灾保险水平,而一些发达国家甚至达到60%-70%承保率,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目前,美国、日本、新西兰以及欧盟的主要成员国等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其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可供借鉴。
二、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特点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美国、日本、新西兰和欧盟主要成员国等的政府都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
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
(一)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美国、新西兰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机构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承担保险法定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
欧盟内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其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其借鉴解读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其借鉴内容摘要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一年之内连续发生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大地震两次巨灾。
造成了惨痛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本文拟通过分析美国、日本、新西兰及欧盟主要成员国等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并从承保主体和范围、巨灾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几种模式的比较,从而借鉴国外的成功之处,提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借鉴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
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
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
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
而2008年无疑是继2006年后的又一个重灾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
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最新数字显示,目前保险公司支付赔款47.6亿元,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赔偿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4%,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
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
此次大地震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灾难,其地震强度和烈度超过19r76年的唐山大地震,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主要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
截止5月25日,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雪灾,仅四川一省的经济损失已超过2000亿元,甘肃、陕西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500亿元和62亿元。
截至6月2日,地震已致69019人遇难,373573人受伤,18627人失踪,累计受灾人数4555.2965万人。
巨灾风险保险管理论文
巨灾风险保险管理论文巨灾风险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风险,是保险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保险界对巨灾风险没有统一定义,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
保险服务局(ISO)财产理赔部按照1998年价格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
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和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
近年来,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频繁发生而且损失越来越严重,给国际保险业造成了巨大威胁,而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资本市场上保险金融创新却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带来了新的希望,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国际保险界更加重视世界范围内的巨灾风险,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巨灾风险。
一、巨灾风险理论研究理论上,研究巨灾风险的工具是决策论、概率论和数理统计。
决策论侧重于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政府对巨灾风险的偏好入手,研究巨灾风险市场特征,如巨灾保险需求与供给、合理的定价和转移方式等等;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侧重于研究巨灾损失分布的重尾类型、巨灾风险中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之间的相关性、渐近理论、破产概率等统计性质。
目前,巨灾风险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巨灾风险的理论框架。
巨灾是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事件,显著特点是突发性和破坏性。
巨灾事件引起的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之间不是相互独立而是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这与保险分散风险基础理论“大数定律”相矛盾;同时,巨灾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地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引发连锁理赔反应,这与保险业务普遍具有的长期性特点相矛盾。
因此,巨灾的发生可以轻易打破保险公司常规经营,加速保险公司破产。
据A.M.Best统计,1969年到1998年美国由于巨灾损失而破产的保险公司占破产保险公司总数的6%,仅次于由保险准备金不足和企业增长过快引发的破产。
自1961年KarlH.Borch(1990)将J.VonNeu-mann&O.Morgenstem创立的期望效用理论(Expect-edUtilityTheory)引入保险学,保险各个领域研究都是在期望效用理论框架下进行的,即假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偏好满足“独立性公理”,从而两者分别存在惟一效用函数或效用函数族。
从国外巨灾保险模式看我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
A银 行 属 于 民 间 力 量 主 导 的 主要 参 考 文 献 : 构, 把 全 国 的 村 镇 串 联起 来 , 让 村 镇 变 成 作 性 金 融 。J 村 镇 银行 的真 正主 人 。 这样 才 能使 村 镇 银 合作性金融 , 其金 融功 能是通过一个相对 [ 1 ] 瞿振元, 大多和严 ( 日) . 中 日农村金 融 行把经营 重点放在“ 三农” 上, 使其指 导、 独立 的基层农协等部 门实现 的。而 J A银 发 展 研 究 [ M】 . 北 京 : 中 国农 业 出版 社 ,
四是不可避免性 。巨灾风险都是 由地震 、
以定量方 式对 巨灾风险进行 定义 , 如 美 洪水 、 台风和某些特殊人 为活动等不可抗力造 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提出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 几种 : 国保险服务局 ; 按照 巨灾 发生地 对巨灾造成损 成的 ,人类无法通过 自 身主观努力加 以消 除。
害的处置能力进行定义, 如经合组织; 按照 巨 又由于其发生频率低, 此类风险无法通过概率
灾风险引起 的原 因进行定义 , 如瑞士再保险公 统计方式加以避免。 司。 国内对 巨灾风 险的研 究起 步较晚, 不同学 者对 巨灾风险 的定义 也不尽 相同, 但其定义上
二、 国外巨灾保 险模式概况
从国外巨灾保险模式看我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
口丈 /刘 培 ( 中国人 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 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 石家庄)
[ 提要]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
重 的几个 国家之 一, 巨灾对我 国经济与社会造
一
、
巨灾风险的界定及其特点
十几 、 几十次 的频 率而言 , 巨灾风 险发 生的频
( 一) 美国 巨灾保 险模 式。 美 国面对巨灾风 险推 出 了政府 主导的 巨灾 保险计划及 资本 市 国政 府面对 多发的 自然灾 害与人 为巨灾推 出
国外巨灾保险的经验和方法
国外巨灾保险的经验和方法在咱这广袤的地球上啊,各个国家都有着自己应对巨灾的一套办法。
国外在巨灾保险这方面,那可真是有不少值得咱好好琢磨的经验和方法呢!你瞧人家有些国家,那巨灾保险体系建得就跟坚固的城堡似的。
比如说,在一些地方,政府那可是大力支持啊,和保险公司紧密合作,一起为老百姓撑起一把大伞。
这就好比是在风雨中,政府和保险公司手挽手,给大家搭建了一个安稳的避风港。
还有啊,他们的保险产品设计得那叫一个精细。
就好像是裁缝量体裁衣一样,根据不同地区可能发生的不同巨灾类型,专门定制合适的保险条款。
这样一来,老百姓买了保险心里也踏实,知道真要是遇上事儿了,能有个依靠。
人家对风险的评估也是相当厉害呢!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定个价。
那是经过了严谨的分析和研究,把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得面面俱到。
这就跟下棋一样,得把后面好几步都想好咯,才能下出好棋来。
而且啊,宣传也做得特别到位。
不是说保险有了就完事儿了,还得让大家都知道它的好处啊。
这就像好东西得吆喝出来,不然谁知道呢?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让老百姓明白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就像给大家心里点了一盏明灯。
再看看咱们自己,是不是也能从国外的这些经验里学到点啥呢?咱是不是也能把巨灾保险做得更好,让老百姓更安心呢?咱的政府是不是也可以和保险公司多合作合作,为大家谋福利呢?咱的保险产品是不是也能更个性化一点,更符合大家的需求呢?想想看,如果我们也能像国外那样,有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那在面对那些可怕的巨灾时,我们是不是就会更有底气呢?老百姓是不是就不用那么担心了呢?这可不是小事儿啊,这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安宁呢!咱不能光是羡慕人家国外做得好,得行动起来呀!学习他们的长处,结合咱们自己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适合我们的巨灾保险之路。
这就好比走路,别人的路走得好,咱可以借鉴,但最终还得走出自己的风格来。
咱也得加大对巨灾保险的研究和投入,不能马虎。
这就像盖房子,根基得打牢了,房子才能结实。
咱得让巨灾保险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道坚实防线,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体系评介分析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体系评介分析摘要: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有效有段。
本文比较详细介绍了国外巨灾保险的先进经验,主要是美国、日本巨灾多发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包括巨灾保险项目或计划的内容、风险管理办法,损失补偿基金来源,再保险压巨灾风险分散和转移等,并对其巨灾保险制度进行优劣分析,指出目前存在的不足,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巨灾保险风险再保险【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D09)09-0115-061引言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且难以预见的、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巨灾风险每年都给全球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也不例外,并且近年来我国自然巨灾发生的频率和造成的损失呈现增长趋势,日益凸显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美国、日本等巨灾频发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对巨灾保险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保护,目前均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
研究国外发展巨灾保险的政策、措施、手段,总结和分析其经验教训,对于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2美国巨灾保险制度巨灾发生机率的不可测及造成损失的巨大性使其不符合一般可保风险的条件,容易造成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为此美国商业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意提供巨灾风险保障。
鉴于此,美国政府设立各种形式的巨灾保险项目应对市场失灵。
尽管州政府在美国是保险业的主要监管人,联邦政府在必要时也会介八保险市场发展,所以,根据影响范围及实施主体的不同,美国巨灾保险制度分为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且两种类型。
2.1联邦巨灾保险项目。
2.1.1国家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100dInsuranceProgram)。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依据1968年《国家洪水保险法》而建立,其设立目的是提供消费者可以负担得起的洪水保险,解决由于洪灾损失的逐步升级而使广大纳税人承担的救灾款不断上升的问题,以及通过对洪泛区征收洪水保险费,引导土地开发远离洪泛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一、中国巨灾保险现状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火山爆发和海啸的危险。
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地区的发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
从这一点看,发展巨灾保险非常必要。
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体系。
目前,政府承担了较大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
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改善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中国的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较低。
这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
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早已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因此保险业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硬实力”与“软实力”。
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
研究国外巨灾风险和保险的政策能够为中国巨灾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因此,笔者分析了国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自然灾害保险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希望能为如何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参考。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系概况(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实施洪水保险并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重要手段的国家,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并坚持实施全国性洪水保险计划的国家。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National-HoodInsuranceAct),次年制定出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ationHoodInsuranceProgram,简称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
为了加强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推进力度,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正式建立了由政府参与的、实行强制性政策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国会授权住宅和城市建设部组建联邦保险管理局(FederalInsuranceAdministration,简称HA)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
私营保险公司参加“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WriteYourOweProgram,简称WYO),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洪水保险,并将售出的保单全部转给HA,按保单数量获取佣金并由其在保险费收入的范围内先行赔付。
当洪水保险的赔款和费用支出超过其保费收入时,联邦政府对保费收入和实际支出进行补助。
这实际上是政府充当了超额赔款再保险人的角色,但是与其他再保险人不同的是,政府不向保险公司收取分保费。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的洪水保险管理和销售模式如图1所示。
(二)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与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不同,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不参与承担风险,私营保险业自愿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
只有在某地区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的条件下,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为其建筑物及其内部的财产承保洪水风险。
同时,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并可以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洪水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及投资所得和再保险。
英国政府在整个洪水保险中主要负责洪水防御工程、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的提供;并与私人保险业建立建设性伙伴关系,促进防灾减损措施的实施和维护,并在必要时提供灾害救济。
(三)法国的巨灾保险体系1982年法国颁布了《TheFrenchNatSystem》,建立了巨灾保障体系。
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地陷、山体滑坡、风暴等7类风险。
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包括火险、营业中断险、机动车辆险等)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即任何购买上述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
巨灾险费率由政府确定,包含于财产险保单费率之中,免赔率由各公司承保政策决定,但法律设置了下限。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巨灾风险向国有再保险公司——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CaisseCentraledeReassurance,简称CCR)分保。
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由国家预算资助,按照法定赔付的巨灾赔付超过再保险费收入时,超过部分由国家预算支出;盈余则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
分给CCR 的保险责任CCR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
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
(四)挪威的巨灾保险体系挪威的法律规定: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扩展责任,属于强制保险,其保费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险保单之中。
巨灾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即设置了15%的免赔率。
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NorwegianNaturalPerilsPool,简称NNPP)。
所有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
基金的作用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的契约。
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
法律规定:凡巨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都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各公司火险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
对每次巨灾,委员会均会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以保证各公司理赔口径的一致性。
(五)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承保主体由29个瑞士保险公司组成非强制性的“瑞士自然灾害集团”。
每成员公司自留40%,其余60%分保给集团,然后按各自成员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分配。
三、对中国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启示综合分析各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后,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大多都是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这为中国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带来以下启示:(一)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是政策性的巨灾保险不同于救灾补助款、救灾捐款或救灾贷款,它是投保人在遭受自然灾害后及时得到的无须偿还的经费来源。
通过保险机制,将部分用于防灾抗灾的财政支出转换为保费补贴,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效应得以乘数放大,受灾地区和群众可以获得数倍于财政补贴的保险赔偿。
此外,巨灾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本质的不同,它不以筹资和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避免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过重和保持大灾之后社会的安定。
(二)巨灾保险是低标准的巨灾保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制度,应该坚持低保额政策保险与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灾民的生存权、为灾民灾后恢复与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同时,在其实施中,国家提供了相当大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在不同风险区之间存在低风险区补贴高风险区的再分配问题。
因此,它与商业财产保险有很大区别,它不以完全补偿灾民财产损失为目标。
作为一种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巨灾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灾后补偿、稳定社会、体现人文关怀,更在于灾前的风险管理,即运用巨灾保险激励民众避开风险区、约束和规范风险区的开发。
如果实行全额政策性巨灾保险,投保人就能通过获得国家补贴而将巨灾风险以低于风险收益的成本转移出去,这将推动风险区的过度开发,加剧巨灾风险的累积,甚至加大巨灾发生的概率。
(三)巨灾保险是部分强制性的从保险经营来看,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强制投保,如美国;另一种是自愿投保,如英国。
就国际经验来看,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效果好。
中国在实行巨灾保险初期,应该采用部分强制投保的方式。
这是因为:第一,中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依然很薄弱。
尽管居民住宅消费发展迅速,但家庭财产保险的渗透率依然很低,大约只有5%左右,企业财产险的投保比率也只在20%—30%,公有非企业财产的投保则更低。
虽然这几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都在35%以上,但财产保险的年增长率却不到15%。
第二,除了云南、新疆等个别省份,地震灾害在其他地区(不含台湾省)发生的频率极低,大部分地区民众对地震保险缺乏兴趣;台风等巨型风灾主要集中在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内陆发生频率极低;洪水灾害全国分布较广,但流域之间的发生频率及致灾规模还是有较大差距,也有部分区域发生洪灾的可能性极低。
第三,中国有关巨灾损失的经验数据还不够系统、完备,巨灾风险图还不能为精算费率的厘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四)巨灾保险的经营必须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从理论上说,巨灾风险作为一种财产累积形式,其危险存在方式与正常保险风险的危险存在方式不同。
“大数法则”中关于业务总量越大,经营的稳定性越好的论述并不适用于巨灾风险。
恰恰相反,就巨灾风险而言,承保业务总量越大,风险也越大。
所以巨灾保险中存在着扩大承保面和降低风险之间的矛盾。
保险公司向外转移风险成为解决这对矛盾惟一的措施,如组建巨灾共保集团、再保险、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实行巨灾保险证券化等等。
(五)巨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以美国洪水保险为例,美国国家洪水保险体系能够克服重重阻力,历经曲折,最终得以成功运行,起到加强洪泛区土地利用管理、减轻国家财政救灾负担并实现收支平衡,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法律的保障,并能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找到适合美国国情、能够为各方所接受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推进形式。
因此,政府必须为巨灾保险建设提供一部明确的法律制度。
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对于有关巨灾保险的基本问题应该具备起码的制度界定,这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巨灾保险的发展。
摘要: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完善国家减灾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中国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实行低保额制度;巨灾保险应带有部分强制性;巨灾保险的经营应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巨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关键词: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