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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附件3: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地税核[ ] 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从年月起至年月止(税款所属时期)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费额为元[分税(费)种税(费)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储税账号:
纳税人(盖章或签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告知事项:
1、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政策和双定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定期调整定额;
3、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方法重新核定定额,双定户在未接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4、重新核定定额后,双定户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双定户一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湘地税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上述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定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1月26日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主管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划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医疗机构(个体)、个人承包承租业户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定期定额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提高核定定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对定期定额户实施分类管理。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

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定额税,也称“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

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

定额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

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

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课税对象质的差别。

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质量标准。

定额税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是一种等量负担政策,即税额相等,实际税率不等,收入越高,实际税率越低。

因此,根据合理负担、适当调节的税收政策,定额税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的形式,不仅因为定额税计算简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额税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提高售价而税额不增,避免了从价征税的缺点;定额税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内在质量。

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

一、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情形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纳税人):(1)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2)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4)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5)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6)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8)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0.调岗调薪通知书

20.调岗调薪通知书

调岗调薪通知书
先生 / 女士(身份证号: ):经公司慎重考虑,向您发出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对您的工作岗位和薪酬进行调整。

调岗理由(在□内打√ ):
□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
□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
□违规、违纪行为;
□本人申请;
□其他:
调整前岗位:工资待遇:工作地点:
调整后岗位:工资待遇:工作地点:
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岗履职。

如您有任何异议,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的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

如届时未到岗,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公司(盖章)
年月日
本人已收到上述通知。

签名
年月日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留存一份)。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定额核定)工作,统一定额核定方法、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定额核定,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额进行核定。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

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各区(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指引。

个人承包承租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定额核定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可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经营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经营参数法;六项费用法;基数递增法;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本指引第五条所称经营参数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参数标准定额表?(见附件2)和?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级地段列举表?(见附件3),以地段级次、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参数指标确定基础核定额,并通过地段类型、品牌效应、从业人员、经营面积、营业时间等系数进行调整,确定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的一种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地段类型调整系数×品牌调整系数×经营规模调整系数×月均雇工人数调整系数×每日营业时间调整系数) -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相应地段级次对应行业和经营项目单位基础核定额×计算单位总量第七条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六项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六项费用发生额以及月均开具发票金额,按照市地税局测定的六项费用比率,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方法。

A15001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作业指导书

A15001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作业指导书

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作业指导书1.0目的通过规定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以体现税负的公平、公正、公开,强化税收核定管理。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地税机关对下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管理: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e)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f)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g)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3.0职责3.1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应纳税额变更申请的受理、录入;3.2属地分局(所)负责组织典型调查、业户经营情况和经营规模的核查,负责集体评议、应纳税额的核定和下达;3.3县(市、区)局负责应纳税额核定的核准。

4.0工作程序4.1双定征收核定4.1.1纳税人申请核定4.1.1.1申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在新设立税务登记后,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地税机关原核定应纳税额,或发生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或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应纳税额核定(变更或复核)申请,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参数评税自报、调查表》或《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自报、调查表》或《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表》。

4.1.1.2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并进行初审,表格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重填;表格的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并视情况在征管软件中进行不同处理:a)新设立税务登记户申请核定定额的,不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处理;b)业户申请定额变更的,即时在征管软件中录入并提交。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审查工作细则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审查工作细则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审查工作细则本审查工作细则是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办理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流程图(见下页)。

2.一般程序。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1.受理岗及其经办要求
2.
核定岗及其经办要求
3.核准岗及经办要求
(三)审查方式
此项许可,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的方式。

三、监督检查要求。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办理条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在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所需资料一、初次申请核定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能够证明经营地点和经营面积的材料3. 其他相关材料二、申请重新核定1. 《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申请表》2. 因经营行业、经营路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定税指标发生变化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因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4. 其他相关材料四、业务流程一、新开业纳税人申请初次核定(一)初次核定程序1、自行申报。

新开业定期定额户应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2、核定定额。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运用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核定暂定定额,计算暂定应纳税额。

并当场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暂时执行。

3、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岗应在30日内对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4、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暂定结果或调查核实后的重新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妆品、钟表眼镜
02601珠宝首饰
02602工艺美术品
02603化妆品
02604钟表
02605眼镜
02606其它
027五金配件
02701五金配件
02702交电配件零售
02703模具钢材
02704电热器材、小五
金(兼)
02705其它
028家用电器及办公电器
02801家用电器
02802办公器材及设备
(不含计算机、
□是□否
业主自报月营业额
业主自报月营业额
填表说明:
1、本表条形码具有唯一性,表格复印使用无效;条形码区域请保持整洁;
2、请在指定区域内盖纳税人公章;
3、本表所有数据均不带小数,所在专业市场不含肉菜市场;
4、若是核定申请,请划掉标题中的“调整”二字(即调整);反之,若是调整申请,请划掉标题中的“核定”二字(即核定)。
01303糕点、面包制造
01304三鸟加工
01305其它
014模具制造
01401模具
01402其它
015农林牧
01501自产农业产品
01502花木、绿化等
01503牲畜、三鸟类
01504其它
016应税劳务(修理修配)
01601汽车、摩托车修
理修配
01602自行车修理修配
01603家用电器修理修配
01604其它
03001水泥、砖、沙、
灰等(通用)
03002钢材
03003不锈钢及配件
03004铝合金
03005石膏板
03006夹板、木材
03007胶管及配件
03008石材
03009其它
031装修装饰材料
03101木地板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2007年04月10日 15时40分 662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工商行政“个体工商户”“税收”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27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二月一日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

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主管税务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核对定额核定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四条经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典型调查取得的参数,运用定额核定软件等方式进行定额核定。

纳税人表格

纳税人表格

NSSB001纳税人税种认定表纳税人税种认定表以上内容纳税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认定人认定日期录入人录入日期说明:1.本文书系纳税人根据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事项的自行核定及税务机关据此核定的应税项目。

2.本文书一式三份,纳税人填写后,与税务登记表一同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审核填写有关栏目后,一份交纳税人,两份留存归档。

4.纳税人纳税事项变动后,应重新填制此表。

5.本文书适用所有纳税人。

6.本文书规格为国际标准A4型竖式,共两页。

NSSB00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使用说明1、本鉴定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设置。

2、适用范围:本鉴定表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3、本鉴定表5个项目均合格的,适用查帐征收;有一项不合格,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本鉴定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县(市、区)税务机关一份。

NSSB003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人、平方米、使用说明:一、使用环节:是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情况,并由税务机关核定时使用。

二、使用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三、填写说明:1.本表由申报核定或申请调整定额的定期定额户填报基础信息时使用。

2.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在表头“申请变更”字样上划钩。

3.自行申报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调整项目”的内容,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申报项目”的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苏国税函[2007]43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1.目的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2.适用范围2.1 本规程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2 本规程适用于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无证户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比照本规程执行。

2.3 定期定额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国税机关的检查。

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3.定期定额的核定和调整3.1 核定方法3.1.1 核定定额是指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在一定经营场所、一定经营期间、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应纳税额。

3.1.2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的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GNGS-QL-HD004
核定税款通知书
()国税核通字〔〕第号

由于你(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
核定增值税为元;
核定消费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会计实务: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会计实务: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概述尊敬的纳税人,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您可于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提出定额核定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您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您的应纳税额;也可于其他征收方式转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提出申请。

1.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以下;2.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3.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定期定额户申请。

二、需填写的表格《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三、我们的承诺如果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温馨提示1、如果您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50%,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

2、您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20日内书面答复。

您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您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应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五、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定额核定调整情况通知书

定额核定调整情况通知书

GNGS-QL-HD003
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国税定通字[]第号

经调查测算,现将你户每月的经营收入额核定(调整)为元,每月的应纳税额为元(其中:增值税元,消费税元,税元,税元)。

以上定额自年月起执行,请于每终了
日内到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有权调整定额。

2、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3、纳税人对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调整定额,审批期间不停止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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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进行定额核定或调整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
(2)“消费税元,税元,税元)”:按照定额核定所包含的税种进行填写,不需填写的将其划去。

(3)“请于每终了”:在空白处选择填写“月”或“季”或“半年”或“年”,“季”或“半年”或“年”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简并征期征收时选择填写。

(4)“缴纳税款”:缴款地点。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地税_____定字〔_____〕第_____号———————————————————————————————————————————————————————————_____餐厅:你(单位)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你(单位)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经你(单位)提出申请,我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兰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分局税收管理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日先后_____次对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摸底、测算,并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现核定你(单位)月经营额为_____元,每月应缴纳税费金额为_____元。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纳营业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纳城建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_____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堤防维护费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2021)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元。

以上应纳款项,自_____年_____月起,请于每月_____日前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缴纳。

各项申报申请审批表

各项申报申请审批表

各项申报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税第________ 号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__)_税第__________ 号_________ (纳税人):经审核,同意(不予同意)定额调整的申请,具体调整应纳税营业额为以上调整从年月起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申请纳税方式理由纳税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申请时间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核定通知书(—)税第____ 号经审核同意你单位暂按经费支出额(佣金)核定应纳税收入额缴纳各税。

经费支出核算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十(1 -5%-10%)佣金核算收入额=合同价款X 3% 外国承包工程应纳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_)税第_____ 号经核准同意你单位按照承包工程收入总额限为% 故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交纳期税务机关(章)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纳税人识别号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申请延期申报的期限延期申报的理由纳税人(签章)年 月 日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年 月日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年 月日主管局长意见 主管局长年月日核定方式 计算过程 准予延期申报期限 核定应纳税额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基层征收单位意见上级税务机关核 批地(市)级及以上税务机关核批准予延期税额准予延期 税额准予延期税额准予延期期限准予延期 期限准予延期期限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局长(章)年 月日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 (章)年 日局长 月经办人 负责人主管局长(章)年月日核准邮寄申报钠税通知书经济类型 开户银行I帐号延期缴纳税种合计延期缴纳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延期缴纳税款理由年 月 日前申请延期缴 纳期限)税第 ___ 号税务机关(章)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税第 ______ 号经核准同意你单位延期至 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办理 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_ 日至 ______ 年_ 月 ______ 日的 _____ 税申报,申报期间应纳税额,经核定为 ___________ 元,限于 _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 前交纳,待申报后,按申报表填列的应纳税款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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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税核〔〕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额为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执行。

税种税率税额(元)税额合计(大写):
告知事项:
1、对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额执行期间,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本通知核定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4、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5、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6、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在日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
7、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国税机关(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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