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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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引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以应对意外伤害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为了明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规范,本文将详细介绍该保险的费率计算方法及相关规章。
二、费率计算方法1. 保费率基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计算基于以下因素:- 团体人数:保费率与团体成员人数成正比,人数越多,保费率越低。
- 年龄分布:不同年龄段的团体成员在乎外伤害风险上存在差异,保费率会根据年龄分布进行调整。
- 职业分布:不同职业的团体成员在乎外伤害风险上存在差异,保费率会根据职业分布进行调整。
2. 保费率计算公式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率计算公式如下:保费率 = 基础费率 + 年龄系数 + 职业系数其中,基础费率是根据团体人数确定的基础费用,年龄系数和职业系数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分布和职业分布进行调整。
三、费率规章1. 费率调整为了保证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费率进行调整。
费率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公平合理:费率调整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特定团体成员。
- 充分通知:保险公司在费率调整前应提前通知团体成员,确保其了解费率调整的内容和影响。
- 监管审批:费率调整应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
2. 费率公示保险公司应定期公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确保团体成员了解保费率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情况。
费率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基础费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费率。
- 年龄系数:不同年龄段的团体成员所对应的费率调整系数。
- 职业系数:不同职业的团体成员所对应的费率调整系数。
- 费率调整公告:保险公司对费率进行调整时,应及时公告调整内容和生效日期。
四、结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旨在明确该保险的费率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以保障团体成员在乎外伤害发生时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司应根据团体人数、年龄分布和职业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费率,并在费率调整时遵守公平合理、充分通知和监管审批的原则。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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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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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引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经济保障。
保险费率规章是指制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的相关内容,包括费率的计算方法、影响费率的因素、费率的调整机制等。
二、费率的计算方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通常基于统计数据和风险评估模型。
保险公司会采集大量的历史伤害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确定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等人群的伤害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采用风险评估模型,考虑到不同因素对伤害风险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不同人群的风险系数。
基于以上数据和模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费率 = 基础费率 ×风险系数其中,基础费率是根据统计数据和风险评估模型确定的一个基准费率,反映了平均风险水平。
风险系数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特征(如年龄、性别、职业等)确定的一个调整系数,用于反映被保险人的个人风险水平。
三、影响费率的因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确定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年龄:不同年龄段的人群面临的伤害风险不同,因此年龄是影响费率的重要因素。
通常情况下,年龄越大,伤害风险越高,相应的费率也会越高。
2. 性别:男性和女性在面临意外伤害风险时存在差异。
根据统计数据,男性在某些职业和活动中的伤害风险更高,因此男性的费率通常会高于女性。
3. 职业:不同职业所面临的伤害风险也不同。
一些高风险职业(如建造工人、消防员等)的费率会相对较高,而一些低风险职业(如白领职业)的费率则相对较低。
4. 健康状况: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也是影响费率的重要因素。
一些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慢性病的人群,由于伤害风险更高,费率可能会相应提高。
5.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也会对费率产生影响。
普通来说,保险金额越高,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费率越低。
四、费率的调整机制为了保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会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守则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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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制度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3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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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费率人身保险产品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发布的有关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给付标准等事项的规定,也是保险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之一。
在购买保险前,投保人需要详细阅读条款,并了解其中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保险费率是指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程度和历史理赔记录等因素,保险公司所制定的保费标准。
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和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通过科学的精算和风险管理,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以保证有足够的保障金获得投保人的信任,并实现保险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费率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投保人来说,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理解条款和保费标准,是保障个人财产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前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https://img.taocdn.com/s3/m/4386163252ea551810a687d0.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1.04
【实施日期】2011.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
的通知
(保监发〔201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配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
(一)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
(二)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年金保险;
(三)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保险险种。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
(二)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
(三)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8f4142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3e.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调整(一)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
(二)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
(三)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应当符合有关精算规定。
(四)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评估利率的小者。
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配套措施(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评估利率。
1.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
3.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二)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2.5%。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6d60b6d0912a21615792900.png)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得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得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与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得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与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得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就是指以人得寿命为保险标得得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得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得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就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人寿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61660403d8ce2f006623eb.png)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附件解析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附件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4329bd2b43323968011c92fc.png)
附件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附件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23注: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2、第17、18项仅对分红保险要求;3、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4、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4附件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5注: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2、保险公司填报“销售时间”时,如果尚未销售则填写“尚未销售”,已经销售则填写开始销售日期;3、第10项仅对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要求;4、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5、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附件4: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6注: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2、历次审批或备案时间: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时间为中国保监会批复文件的时间;2004年7月1日之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时间为中国保监会备案该险种的时间(以备案表中有关时间为准);2004年7月1日之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时间为保险公司报送该险种的时间(以清单表中报送日期为准);3、若涉及多项材料的变更,应将变更材料一一列明在报送材料清单中,并7注明材料名称;4、保险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其定名发生变更,但其他内容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交第3、4、5项材料;5、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6、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8附件5:法律责任人备案情况表注:填写时若无对应内容则填写“无”。
9附件6:总精算师声明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精算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一、分类准确,定名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二、精算报告内容完备;三、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精算规定;四、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条适用于有利益演示的险种)五、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六、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2c30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8f.png)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
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赠送的人身保险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六、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应按照监管规定计提责任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七、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将赠送的人身保险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认真做好客户服务、保全和理赔工作;其中赠送的意外伤害保险要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ab97c1102de2bd960588c9.png)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配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一)除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人身保险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二)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三)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
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等原因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年金保险可以包含死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全残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死亡给付和全残给付只能设计为返还已交保险费或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四、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二)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五、保险公司应以EXCEL格式报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外,保险公司应以PDF格式报送审批或备案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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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与《投诉基础技能培训》专项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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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与《投诉基础技能培训》专项培训考试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判断题] *A.对(正确答案)B.错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可以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判断题] *A.对B.错(正确答案)3.以下正确的是 *A.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念,杜绝“存单变保单”的行为,不得长线短卖,展业时必须完整、准确地向客户介绍产品,尤其是关于产品性质(保险产品)、缴费期间、保险期间等问题,必须向客户进行相应的解释说明。
(正确答案)B.不得私自对投保单进行涂改,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或填写虚假客户信息,要确保保险合同内容准确、完整。
(正确答案)C.不得曲解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内容,不得隐瞒费用收取、犹豫期后退保损失,不得夸大产品收益,或以口头、书面形式对代理机构人员、客户进行违规承诺,严禁发生任何销售误导行为。
(正确答案)D.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要向客户说明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万能险费用扣除情况,以及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正确答案)E.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要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完整。
(正确答案)4.下面哪些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普通型人寿保险? *A.定期寿险(正确答案)B.终身寿险(正确答案)C.两全保险(正确答案)D.分红型保险5.《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中明确,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最低保证利益演示和万能结息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和()。
[单选题] *A.0.02B.0.03C.0.035D.0.04(正确答案)6.与客户沟通中,应当做到 *A.理解客户(正确答案)B.不打断、不反驳客户(正确答案)C.鼓励客户,确认问题(正确答案)D.激怒客户7.关于提问可采取以下哪些方式 *A.开放式提问(正确答案)B.封闭式提问(正确答案)C.引导式提问(正确答案)D.探察式提问(正确答案)8.有效的沟通可以打动人,可以避免尴尬,促进彼此了解。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9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7b4d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35.png)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9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稳中求进的指导方针,我会决定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三、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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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深入推进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做好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工作,促进人身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相关规定,需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开发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充足II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类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
(二)公司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风险处置、整顿或接管期间。
(四)产品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可持续性原则审慎确定,应不超过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
对于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公司,其开业之前的投资收益率采用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
同时,公司应该说明产品拟配置资产组合的预期投资收益能够支持产品最低保证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支出;对于分红保险产品,公司还应考虑未来红利分配的影响。
本通知所指的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财务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1]),公司过去5年各年度的投资收益率应经过外部审计或监管部门认可。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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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二、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约1. 保险公司应提供清晰、明确的保险条款和合同信息,确保投保人和受益人了解主要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投保事项、保险费用等重要内容。
2.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和家庭信息,并根据需要接受体检等相关调查。
3. 保险公司应及时审核投保人的申请,如有必要,向投保人提供进一步说明和补充要求。
4. 保险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保险申请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5.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责任范围和支付方式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三、保险费用收取和管理1. 保险公司应定期公布保险费率和费用组成,明确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收取规则。
2. 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签订保险费支付协议,明确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3. 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费的收据或发票,并保留相应的账务凭证。
4.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费用管理制度,确保保费用于保险合同的履约和退保金的支付。
四、保险信息的披露和保密1.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和受益人提供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并清楚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责任、免赔额、犹豫期等重要内容。
2.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开保险产品信息、公司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
3. 保险公司应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买卖或非法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4. 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合同和业务信息有权进行查询和索取,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备案、备案变更等业务证明文件。
五、理赔服务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理赔服务体系,提供方便、高效的理赔通道和操作流程。
2. 投保人和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应及时提供与理赔有关的材料和证明。
3.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 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理赔金额,并提供相应的理赔凭证和结算明细。
5. 投保人和受益人有权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对不满意的理赔决定进行复核和调解。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https://img.taocdn.com/s3/m/87b75c6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78.png)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引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在发生意外伤害时的经济保障。
为了确保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性,制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的内容和要求。
二、费率计算方法1. 基本费率基本费率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核心费率,其计算方法如下:基本费率 = 风险系数 ×保额其中,风险系数是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性别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得出的系数,保额是每位团体成员选择的保险金额。
2. 附加费率附加费率是根据团体成员的特殊情况而确定的费率,例如从事高风险职业的成员或者存在健康问题的成员。
附加费率的计算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为基本费率的一定倍数。
3. 组合费率组合费率是根据团体成员的不同特征组合而得出的费率,例如根据年龄和职业的组合确定不同的费率。
组合费率的计算方法是将不同特征的费率相乘得出。
三、费率调整原则1. 风险评估费率的调整应基于对团体成员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以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评估。
2. 经验数据分析费率的调整应基于对历史经验数据的分析。
保险公司应采集和分析团体成员的历史索赔数据,以了解不同风险因素对保险赔付的影响,并根据数据结果进行费率调整。
3. 合理利润费率的调整应考虑保险公司的合理利润。
保险公司需要在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获取合理的利润,以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费率监管1. 政府监管费率的制定和调整应受到政府的监管。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管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制定和调整,确保费率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性。
2. 信息公开保险公司应向团体成员公开费率信息。
保险公司应向团体成员提供详细的费率计算方法和调整原则,确保团体成员对费率的了解和监督。
3. 客户投诉团体成员应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费率方面的投诉。
保险公司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团体成员的投诉,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doc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doc](https://img.taocdn.com/s3/m/0e985740b84ae45c3b358cba.png)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配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一)除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人身保险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二)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三)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
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等原因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年金保险可以包含死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全残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死亡给付和全残给付只能设计为返还已交保险费或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四、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二)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五、保险公司应以EXCEL格式报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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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三)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报告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其他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
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访,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第九条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
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分红保险信息披露第三十条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演示的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累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4、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
(五)犹豫期及退保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二)保单各年度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年度末该投保人已分配的红利总额;(三)红利分配政策;(四)本年度公司红利分配额度以及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总额;(五)本年度分配给该投保人的红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第三十三条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