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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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
一、审批事项
兽用生物制品(非强制性)经营许可。
二、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运输条件;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用房;
(四)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药学或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四、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申请报告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表》(审批表可从黑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网中下载)各1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四)从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和技术职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1份;
(五)管理制度文本:
(1质量管理目标;
(2各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
(3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评估体系;
(4兽用生物制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储存、出库、销售、陈列等环节的管理;
(5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6兽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报告等质量信息的管理;
(7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8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9有关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
(10质量管理方面教育、培训、考核的管理。
(六)经营企业管理记录文本:
(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2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的记录;
(3兽用生物制品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记录;
(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情况的记录;
(5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处理记录;
(6兽用生物制品质量评估记录;
(7兽药清查记录;
(8兽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七)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销售的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九)合法的固定营业场所、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1份;
(十)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证明材料:具有冰箱或冰柜1个以上,冷藏运输车1辆或保温箱(冷藏包)5个以上的证明材料;
(十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名称、营业地点、法人代表或营业场所面积发生变化的经营企业,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申报要求,首先向当地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资质进行核实后,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省畜牧兽医局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办理时限
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现场勘察和对人员及材料的核实和申报工作。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