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实施疑难问题解答指导意见(一)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游戏”不断升级,作为商业传播工具的广告成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然而,广告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批评。
在这其中,也凸显出《广告法》面临的十大问题。
本文将分别探讨这十大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广告领域中的一大问题,在传播过程中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也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
对策方面,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完善的广告监管机构,实现全面的管控。
二、商品比较广告商品比较广告一般通过与竞争对手做比较来突出自身的优势,但这也容易引发广告诋毁、欺诈等问题,而且误导消费者。
对策方面包括建立和加强广告标准,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需求。
三、涉及儿童的广告目前涉及儿童的广告受到的监管较少,以致于有些企业会利用儿童观看广告时的好奇心理和影响力进行营销,建议采取立法、改革营销方式和监管手段等多种方法,对涉及儿童的广告进行整治。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违反公序良俗广告主要表现为过度夸张、露骨暴露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现象。
对策方面,建议通过加强监管和社会宣传,引导广告企业和市场主体尊重社会公德,推动行业内部良性发展。
五、隐含广告隐含广告通常是在非广告场合下间接地宣传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手段,其主要问题在于其宣传效果往往不亚于直接的广告,而且较难对其进行监管。
对该问题的解决,建议通过加大法律处罚、完善监管机制等方式强化监管。
六、广告文化水平低下广告文化水平低下主要表现为缺乏文化内涵、内容贫瘠、形式简单等一系列问题。
对策方面,应大力推广文化创意、注重人才培养、引导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广告的文化水平。
七、广告形式单一广告形式单一主要体现在广告过程中缺乏多样性、创意不足、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广告商可以采取多元化形式,通过涵盖手机、电视、网络及社交媒体等广告形式来提升广告扩传效果。
八、广告形式没趣广告没趣主要表现为广告内容枯燥、生硬、没有趣味性。
【法规】201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这条没什么好说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那么我的理解是,淘宝的商品介绍也算是广告,因为他通过这种形式推销自己的商品)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法律上来说,就算我们个人出租房屋和卖个二手车也是广告主,所以需要同样遵守新广告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奥美还是路边广告牌设计的小门头还是罗辑思维、顾爷、深夜发嗤,还是甲方闭嘴里的一坨广告人,都算广告经营者)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媒体们注意了,以后接广告要小心。
对于个人,以后给哥们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掂量掂量他是不是在卖广东制造的A货)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没什么好解释的)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真实合法我可以理解,健康的表现形式就很笼统,不知道同性恋算不算健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就更加不可判断,所以有时候我觉得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挺好的)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3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3篇)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下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3篇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希望能够让您对于广告法的写作有一定的思路。
新版广告法内容篇一2022年9月1日起,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尤其对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进行了严格限定。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将被禁止代言三年,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新《广告法》的一些条款有:发小广告规定新法规:滥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确保一键关闭。
违反以上两种者,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儿童代言规定新法规: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
明星代言规定各类明星将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在新广告法中这些情形将受到限制。
保健广告规定对于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实施时间篇二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篇三1、明明是保健食品,莫谈治疗!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工商综〔2018〕10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工商综〔2018〕10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告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广告监管执法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我省广告监管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行为判定(一)通常所说的“绝对化用语”应规范表述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用语”。
应注意根据广告所用词语及其与商品(服务)的指向关联度、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等综合判定。
构成该规定禁止用语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广告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与上述词语词义相同的用语。
二是所使用的广告用语须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
三是所使用的广告用语应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
以下客观表述,不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的情形: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用语,特定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用语,国家机关依法评定的奖项或称号。
(二)应对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消费者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虚假广告。
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广告所传递的信息会有实质性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并不要求必须有消费者被欺骗的事实发生。
二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实质性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下面心搜集了关于2xxx 最新广告法的全文解读,欢迎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法广告就新广告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的问题,王超英表示,新广告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
新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违法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虚假广告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当媒体记者问及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时,甘霖表示,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行为。
新《广告法》解读:工商总局解读新《广告法》修订亮点

新《广告法》解读:工商总局解读新《广告法》修订亮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广告法》解读:工商总局解读新《广告法》修订亮点[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24号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新修改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号起施行。
网友非常感兴趣以下几方面的话题,比如如何保证新广告法的执行力和社会认知度,如何依照新广告法提升广告监管执法水平,新广告法将如何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何配合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等等,都是网友非常关心的话题。
今天我们为大家邀请到了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双舟做客中国政府网直播间,和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两位嘉宾。
2015-04-30 10:16:00[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2015-04-30 10:15:48[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双舟]网友好。
2015-04-30 10:17:32[主持人]先请教两位嘉宾一个问题,现行的广告法是1994年公布,1995年实行的,已经过去了这么长时间了,现在新修订的广告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怎么样的?2015-04-30 10:18:24[张国华]正如主持人所说的,现行的广告法是1994年出台,1995年实施,至今已经有20年了。
我们国家的广告是一个比较年轻的产业,在计划经济的时候是没有广告这一说的,特别是文革十年,广告是被扼杀的。
改革开放以后,1978年、1979年才有了第一支广告,第一支广告是一个蓝天牙膏的招贴画。
到1995年的时候,我们的一年广告营业额是200多亿元。
2014年,广告经营额已经到了5600多亿元。
通过数字的变化,大家能感觉到这个产业有了长足发展,年均增长率是17%。
2021新广告法解析 -回复

2021新广告法解析-回复2021年新广告法解析2021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广告法实施条例》,该法规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这部新广告法的发布对广告行业和广告从业者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2021年新广告法的相关问题,深入解析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新广告法的背景和目的1.1 背景新广告法的制定是基于当前广告市场混乱的情况,旨在规范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广告消费者权益、提高广告质量和效果。
1.2 目的新广告法的主要目的是:- 保护消费者权益,禁止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明确。
- 规范广告从业者和广告媒体的行为,明确广告从业者和广告媒体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广告监管。
- 提高广告质量,增强广告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标准,引导广告产业走向良性发展。
二、新广告法的主要内容2.1 广告内容标准新广告法对广告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和明确。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成效、误导消费者等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2 广告主体责任广告主体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广告主体应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散布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
此外,广告主体还应对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3 广告识别标识新广告法规定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以便消费者清晰识别广告。
2.4 广告监管新广告法加强了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
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并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
2.5 投诉举报机制新广告法要求建立广告投诉举报机制,以便广告消费者能够及时投诉和举报虚假广告和夸大广告。
三、新广告法的影响3.1 规范广告行业秩序新广告法明确了广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求,严禁虚假和夸大宣传。
这将有助于规范广告行业秩序,减少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广告的出现。
3.2 加强广告监管新广告法强化了对广告的监管力度,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和检查。
新《广告法》相关问题解答

表 的广 告新 媒体 发 展 迅 速 , 企 业 在 其 自设 网站 上 对 自己生 产 经营 的产 品 进 行 广告 宣 传 , 就 没有 办 法 核
到 广告 活 动 的实 际情 况 , 在界 定 “ 广告 ” 的定 义 时删
Q: 目前 药 品广告 发 布违 法 问题相 对 突 出 。 群 众
除 了“ 商 品经 营者 或 者 服 务 提 供 者 承 担 费 用 ” 的规 定, 主要 因为在 实践 中存 在 没 有 广 告 费或 不 需 要 支
付 广告 费 的广告 发 布 行 为 , 如 近 年来 以互 联 网为 代
反映 也 比较强 烈。 此次修 法 为什 么不彻 底禁止 药 品
广告 的发 布?
A: 药 品广 告 一 直 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广 告 监 管 的重点 领域 , 但是 , 与 其他 类 别 广 告 相 比, 虚假 违
关 于处 罚信 息 的 获得 , 工商 行 政 管 理部 门 已建
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企业受到处罚的违法信
息 都将 记 录 , 供 社会 各 界 查 询 。 自然 人 因代 言虚 假 广告受 到处 罚 的 , 也 将 在 广告 监 管 信 用 平 台 系统 予
以记 录 。
A: 在《 广 告法 》 修 订过 程 中 , 商业 广 告 的概 念 界 定 一直 是争 议较 大 的问题 。虽 然依 据 广告学 基本 理 论 有偿性 是 商业 广 告 的特 征 之 一 , 但 此 次 修 订 考 虑
此类 处罚 信息 ?
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1. 引言202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正式实施。
新广告法对广告行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监管,旨在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新广告法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广告法的重要内容和影响。
2. 新广告法的背景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广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
然而,一些不规范、甚至虚假误导的广告也层出不穷,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新广告法,旨在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和监管,保证广告真实、合法、公平、诚信。
3. 新广告法的重要内容3.1 广告主体责任根据新广告法,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广告主体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禁止发布虚假广告。
同时,广告主体还要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负责,禁止发布涉及违法犯罪、违法违规行为的广告。
此外,广告主体还应当确保广告的合规性,遵守相关的广告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
3.2 广告宣传方式的规范新广告法对广告宣传方式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例如,对于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了违法广告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收回广告费用等。
此外,新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3.3 广告投放限制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新广告法对广告投放的时间和内容进行了限制。
例如,新广告法规定了晚上10点至早上6点为禁止广告投放的时段,以保证青少年的休息时间。
此外,新广告法还规定了对某些特定产品(如烟草、酒类等)的广告投放进行限制,以减少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
4. 新广告法的影响和挑战新广告法的实施对广告行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首先,新广告法的出台增加了广告主体的责任和负担,促使广告主体更加注重广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其次,新广告法的规范对行业自律起到了促进作用,有利于维护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
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1.20
•【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21号
•【施行日期】1998.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1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7〕第1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告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核实广告内容”,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以外,履行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中“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认定,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仅适用于司法机关的民事裁决,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篇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篇二:20XX年执法疑难问题定性及法律适用指导意见20XX-2-27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XX年执法疑难问题定性及法律适用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1、在调查取证环节,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提供的不规范书证(无章或者经证实是伪造的)不予采信,但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仍口头表述与上述书证类似的证词,此证词是否可采信作为证据?对于不符合证据规范的证据材料,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能补正的,不予采信。
对于经证实系伪造的书证,一律不予采信。
2、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举报,一方面依照28号令不予立案,告知举报人,另外举报人要求案件移送,在履行程序时是否不予立案与移送的两个审批同时进行?受理举报后,经核实不属于工商机关管辖,应经批准后,将案件移送有关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不需要再对不予立案进行审批。
3、采用“双挂”方式移送的案件,如果收件人为受移送单位所在楼宇物业部门而非该单位本身,是否可以认定送达?如果该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有协议,负有为收件人收发邮件的职责,可以视为送达。
4、对于超市中的相关违法行为,能否适用《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超市不属于《规定》所指商品交易市场,不能适用《规定》处理超市中的相关违法行为。
5、实际工作中,能否依据《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XX〕129号)中对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对于工商职责以外的事项移送其他部门,具体程序如何操作?《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XX〕129号)和28号令第11条、第15条可以。
应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案件移送函》,并附上已取得的相关材料。
6、产品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结论只有实测结果而未判定是否合格,且该产品包装或标识上标注的内容与实测结果不符,能否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如果实测的结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认定该产品不合格。
广告新规解答消费者困惑

162023年4月但影响直播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商誉,还可能存在对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风险。
尽快建立企业的“红线”意识广告营销活动对于企业而言是必不可少的,《管理办法》在指导广告营销工作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企业主、高管应当树立广告营销的合规红线意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企业运营成本。
关注实施时间并落实自查、外部检查。
《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到5月1日基本是留给企业单位、广告从业者自查自纠的整改时间。
简单说,企业有合规部门的安排合规人员对本单位的广告活动进行自查整改,没有合规部门的委托外部律所进行专项的广告合规检查。
不要孤立地看待《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不是一座广告管理孤岛,无论纵向还是横向,都应当结合约束广告营销活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全面来看。
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等文件,企业单位、广告从业者应当重视并尽快熟悉其基本内容。
重视企业合规就是降低运营成本。
在企业合规和运营成本的角度,对广告的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的意义大于行政处罚发生之后的补救。
简单说,一个五万元的广告营销法律合规专项服务成本远低于五十万元的行政罚款和商誉损害。
定期的企业营销自查、外部检查能够发现大部分的广告营销法律风险。
与庞大的互联网广告市场相伴相生出很多消费者的困惑:不开会员就必须等倒计时广告,合不合理?网红主播是不是广告代言人?种草软文算不算广告?……5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此一一作出了解答。
“一键关闭”的规定令消费者开心“手机APP、电脑网页,现在的大屏电视都有广告弹窗,有些关都关不掉,无孔不入。
”常常需要使用设计素材的王玲从事的是室内设计的工作,她说在寻找设计方案灵感时常常遭遇广告弹窗乱入“霸屏”。
新《广告法》新在哪里严在何处

新《广告法》新在哪里严在何处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5年第11期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
“史上最严《广告法》”到底新在哪里?严在何处?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四种情形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代言人也将因虚假违法广告面临最高相当于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明星代言广告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后,再次以法律条款明确和强调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这也意味着,如果明星为自己未曾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将涉嫌违法。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处罚200万新《广告法》对计算广告费用的处罚倍数由原来最高5倍增加到最高10倍,有些情况下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最高处罚金额可达200万元。
除了缴纳罚金,违法企业还可能面临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处罚,而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年内3次违法发布广告的,将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
新《广告法》还补充规定了民事责任,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侵权责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新《广告法》查办虚假广告案需注意的四个问题

根据新《广告法》查办虚假广告案需注意的四个问题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告法》,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且其中许多修订内容都更加有利于工商执法。
本文结合执法实践,谈谈适用新《广告法》查办虚假广告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虚假广告的证明责任新《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工商机关可以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期限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这些条款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商机关的举证义务。
从法理和情理上讲,确保广告内容真实是广告主的基本义务,而且由广告主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比执法部门证明广告内容虚假要容易得多,如果广告主没有发行确保广告内容真实的基本义务,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执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难题是,在当事人无法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推定广告为虚假广告。
如果可以直接推定,则意味着完全免除了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也会对广告主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了防范执法机关的诉讼风险,笔者认为应该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看,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同时客观上也很难通过具体的材料证明广告内容系虚假,执法机关可以在广告主无法提供材料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有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广告内容虚假。
二是对于客观上有途径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执法机关应该履行调查取证的职责,证明广告内容虚假,而对于广告主提供了证明材料的,执法机关只有在提供了足以推翻其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虚假广告与广告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的区别在《广告法》未修订之前,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定比较简单,而且对于虚假广告和广告内容不清楚、明白两种违法行为的罚则均是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
新广告法解读

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2015-12-10 浏览:1392 编辑:陆政妍手机版一、概述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
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
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一)广告代言人定义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
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
例如今年年初被热炒的“成龙Duang事件”中,成龙自己显然就没用过霸王洗发水,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成龙不得提供代言服务。
(三)领域限制: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实施后项目宣传推广过程中的问题

新广告法实施后项目宣传推广过程中的问题
1、哪些词语能够在朋友圈发。
2、跟客户介绍时哪些话不能说。
3、打广告时要注意哪些东西。
4、新广告法有些规定过于严苛,实际执行的力度如何。
5、是否所有的极限词语一概不能用?
6、如何打广告才不会触碰雷区?
7、《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那么我们现在的广告语中具体有哪些是违禁词语呢?
8、新广告法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以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比如现在有项目在广告语中标有“万达旁”、“海州中学旁”等字眼,可是这些配套确实存在,或是正在建设,也不可以用吗?
9、新广告法“9不得”要求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或者即使已有规划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
这其中已有规划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怎么理解,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说明或者体现是在建就同样可以作为宣传点。
10、现在有很多楼盘打出一口价、特价房、XX元起等价格方面的广告语进行宣传,此类说法都是违法的吗?
11、新广告法施行以后,网上有人列举了不少禁用词语,诸如:顶级、顶尖、终极、极致、最、全球、全国、首发、首创、独享、唯、唯一、NO1、TOP1、第一、销冠、钜惠、日光、引领等极限极致用词,那么“甲级”“豪宅”、“市中心”等之类的词语同样在禁用词语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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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实施疑难问题解答指导意见
(一)
一、9月1日前广告审查机关依据旧《广告法》批准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如果含有与新法有相抵触或矛盾的内容,当事人可否依据原广告审查批件继续发布?
答复:原广告审查批件存在与新《广告法》与不一致的内容时,由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发生了修改,该广告审查批件应不再继续发生效力。
该广告因不符合新《广告法》的规定在9月1日后应停止发布。
国家食药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145号)中明确做出规定:“对不符合新修订广告法条款规定,审批的“二品一械”广告,一律停止发布,广告批准文号自动作废。
”
二、有的商品外包装物中含有的广告宣传内容属于旧广告法不禁止、新广告法禁止的情况,在9月1日后是否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整改期限?
答复:经请示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口头答复以上情况应以该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时间做不同处理。
该商品如果在9月1日前进入到流通领域的,可允许生产经营者继续销售该商品,但最迟不能超过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
31日后应退出销售流通领域。
如果在9月1日后进入到流通领域的,应按修订后的广告法予以认定处理。
三、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如违法广告发生在9月1日前,但工商机关是在9月1日后对该广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予以处罚?
答复:违法广告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广告法处理;违法广告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订后的广告法处理。
违法广告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5年9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订后的广告法处理。
四、新广告法实施后,未进行修订的广告管理相关规章是否继续有效?
答复:目前,工商总局正在积极组织修订广告管理相关规章。
在新修订的规章未发布前,原广告管理规章整体上继续有效。
这些规章中与新《广告法》相抵触或矛盾的条款,应按新广告法执行。
五、目前在网络上出现了所谓的广告中禁用的词语表。
社会上对广告法中禁止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何理解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此问题应该如何把握?
答复:首先,网络上宣传的广告禁用词表并不准确。
广告法中之所以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是考虑到竞争状态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商品服务的优劣都是相对的,具有地域或者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
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同类商品或服务,因此应当禁止。
1、本规定中仅列举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三个用语,但本规定禁止的绝对化用语绝不仅限于此。
本规定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进行表述,这在立法技术上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在执法中可以依据个案情况认定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类似的用语属于禁止使用的用语。
工商总局曾经在个案批复中认定过“极品”、“顶级”“第一品牌”属于本规定禁止使用的用语。
2、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的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
如果绝对化用语指向的不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则一般不按绝对化用语处理。
3、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应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
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
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完美”等。
上述
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三是众所周知、没有歧义的常识性内容,或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杭州最高峰、超级联赛等。
六、如何区分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对明星代言广告与普通人代言广告,如何把握?
答复:1、普通人在广告中未表明自己身份,但是如果利用其形象为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则可能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如果普通人只是为了完成广告创意表演,并未对产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则可能被认定为广告表演者,而非广告代言人。
2、如果明星在广告中出现,且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不需区分是广告代言还是广告表演,一般均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首先,明星指的是对于该广告相关受众可以识别出来的拥有较高人气的名人,即使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但是相关受众知道是谁,并且其也使用了自身形象,故满足使用自身名义或形象要件;第二,明星在广告中即使未直接推荐产品或服务,但明星参与广告演出易导致相关受众对该明星和该产品或服务建立强烈的关联关系,从而增加对该品牌的亲近感和信任感,达到了以明星的独立人格为该品牌背书的效果;第三、明星参与广告演出的收益与普通人不可同日而语,需要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应当比普通人更重。
3、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广告中并未出现人物,而出现了广为人知的配音演员的声音,像周星驰的配音演员、唐老鸭的配音演员,具有较高的识别性和影响力,则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4、如果长得很像某个明星、或模仿某明星的普通人出现在广告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广告代言与真正的明星有关联关系,应当认定为普通人代言广告。
七、对表现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的投资理财类广告应如何认定?
答复:1、银监会和证监会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照银监会和证监会的规定。
2、投资理财类广告要显著标明忠告语:“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3、商业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类产品,可以有“预计年化收益*%”的表述,但同时必须在显著标明“预测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4、投资理财类广告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具有下列情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
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宣传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八、新《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该条规定如何理解适用?
答复:1.“七日内予以处理”是指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在程序上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受理情况回复投诉举报人,并不是指工商机关必须在七日内做出行政处罚的结论。
2.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各省级工商机关要依法明确本地区对违法广告案件的层级管辖分工。
没有管辖权的上级工商机关应当对收到的举报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举报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处理。
3.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违法广告举报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回复投诉人。
注:上诉答复若有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