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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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作者: 李丰
作者机构: 南京师大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党政论坛
页码: 45-47页
主题词: 日本 违宪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主体 审查对象 审查方法 法律效力
摘要:二战后日本仿照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逐步对违宪审查制度加以完善.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被学者们认为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既有日本本身司法体制上的原因,也有两种不同法律体系相互冲突的原因.2004年初,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被福岗地方法院判决违宪,在全世界引起很大反响.本文将对日本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加以简要介绍.。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发布时间:2010-10-28 10:05:25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莫纪宏【学科分类】外国宪法【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10年【中图分类号】0【正文】一、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一)违宪判断的轨迹日本在实行违宪审查制度以来已经过了五十多年的时间,其间日本最高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上诉审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少宪法解释及宪法审判。

根据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公布的宪法判例集记载,这50多年间,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约有700件、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大约有150件(包括行政案件)。

其中,最高法院做出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本身或者是个别条款违宪的判决只有5件,其中3件涉及到刑事案件,2件属于民事案件。

第一件是1973年4月的杀害尊亲属重罚违宪判决。

该判决是日本在实行违宪审查制度26年后,最高法院首次做出的法律有关条款违反宪法的判决。

这是一位长期受到亲生父亲的奸淫并被迫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女性被告在杀害父亲以后自首,不服二审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

当时的日本刑法第200条规定,与普通犯罪行为比,对尊亲属的犯罪应予加重处罚,根据该规定,被判刑的被告提出,刑法200条的该项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权条款。

按日本宪法第14条的规定,平等权的内容是: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地位,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或门第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关系方面受到歧视。

据此,最高法院以刑法有关条款违宪为由撤消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主要理由是:(1)宪法14条的平等条款可以解释为,如果一种区别对待在相应具体案件中缺乏合理根据,这种区别对待应该禁止。

(2)刑法200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对于受到一般社会强烈的道义谴责的配偶之间或尊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以防止该类案件的发生。

对于尊亲属间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加重处罚的刑法的相关规定并非缺乏合理的根据。

(3)但是加重的程度过于严厉,作为达到上述立法的目的手段有失均衡,因此,其区别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该刑法条款违反宪法。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 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 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 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 的权威
(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 议会立法的权力。” “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 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 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 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 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 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 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 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
杰弗逊Biblioteka 评析(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 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 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 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 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 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 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日本宪法1

日本宪法1

C、美国得益,将因此而加强其借重于日本的东 亚战略力量。美国认为,修改宪法第九条,就可 以在东亚或世界的武力冲突中不受现在“和平宪 法”的限制,使日本与美国一起并肩作战,行使 集体自卫权。而不必仅仅局限于现在日本对美军 的后方支援上。因此,从中短期来看,日本修宪 以后,美国将因此而受益,有利于加强美国操控、 美主日从的东亚战略力量。但这同时也是一把双 刃剑。美国促使日本修改宪法第九条,就像打开 了潘多拉盒子一样,当日本强大到足以和美国抗 衡的时候,日本有可能从美国的铁杆盟友而蜕变 为美国的威胁力量。最后,连美国自身对日本也 难以驾驭。
与明治宪法相比较,和平宪法突出的变化是, 改二元君主立宪制为议会内阁制,改君主主 权为国民主权,改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为实质 上的三权分立,改臣民的权利义务为国民的 权利义务,改形式上的法治为实质上的法治, 改有限选举制为普遍选举制等。 (二)宪法的修改: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 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 提出,经特定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 进行投票,半数以上通过者,方能生效。 1947年来,没有修改过。
第四节 内阁
一、内阁的地位与权能 (一)、地位 宪法65条规定:行政权的享有者与 行使者
(二)权能 1、执法 2、外交 3、缔约 4、掌管有关官吏 5、编制并提出预算 6、行政政令权 7、决定大赦 8、任命最高法院院长权,以法官等
二、内阁组织 (一)成立 1、任命内阁总理 2、总理组阁 (二)总辞职 1、倒阁权 2 2、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时(总理大臣死亡或丧失 国会议员资格而必须辞职) ,内阁必须总辞职。 3、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首次举行新一届国会 会议时,上届内阁必须总辞职。 (三)总理的地位权限 (四)内阁组织机构
宪法第七条,根据内阁的建议与认可,为 了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行为:公布宪法 修正案、法律、政令和条约;召集国会; 解散众议院;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大选; 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的任 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认 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以及 恢复权利;授予荣典;认证批准书以及法 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接受外国大使与 公使;举行仪式。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宪法的历史发展


明治宪法的特点
确认天皇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 确认有限的民主主义,如民选议会、司法权独立、 有限保障臣民权利等 国民主权、基本人权等近代宪法原理并未得到确 认


军国主义势力膨胀以后,仅有的一点自由 主义、民主主义也被扼杀
宪法的历史发展

日本国宪法 制宪背景 日本国宪法原理
天皇的地位



天皇的象征地位。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 国民统一的象征。多数学者认为天皇没有国家元 首的实质权能,不能视为元首。 皇位继承。限于皇统男系世袭继承,长辈优先, 长者优先,顺序为皇长子、皇长孙、皇长子的其 他子孙、皇次子及其子孙、其他的皇子孙、皇兄 弟及其子孙、皇伯叔及其子孙、其他最亲近的皇 族。 皇族特权及义务。特权:皇位继承、摄政、接受 敬称、国库支付费用、成为摄政任期内不受刑事 追诉。义务:男子婚姻须经皇室会议决定;不得 收养养子;财产转移须经国会议决。




经济自由 1、居住及迁徙自由。 2、选择职业的自由,包括营业自由。 3、脱离国籍的自由。 4、财产权不受侵犯,公共使用须有正当补偿。 受益权 1、裁判请求权。2、刑事无罪补偿请求权。3、 赔偿请求权。4、平稳请愿权。 生存权 1、最低限度生活保障权(狭义生存权)。2、受 教育权。3、劳动权。4、劳动者的团结权、团结 交涉权及其他团体行动的权利。 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政的权利。
国会议员

议员的地位和权能 议员代表全体国民,却受政党指令约束, 其权能如下:1、提案权;2、质问权;3、 质疑权(类似询问权);4、讨论及表决权; 4报告少数意见权;5、成为议院委员会委 员、法官追诉委员会委员及弹劾法院成员 的权利。

违宪审查标准的体系化:一个美丽的神话——以日本经济规制立法的违宪审查为中心

违宪审查标准的体系化:一个美丽的神话——以日本经济规制立法的违宪审查为中心

概 念 。 谓 违 宪 的审 查 标 准 . 所 是指 违 宪 审 查 主体 ( ! ) 审查 可 以判 定其 违 宪 。但 怎 样 才算 是严 格 的或 者 宽松 的审 查
某 案 件是 否 违宪 所 依 据 的标 准 ,也 就是 达到 何种 程度 就
此 应予 以实 质 的保 障 , 不 能像 其 他 权 利 一样 以公 共福 而

第 1 , 零 第3 款 开设 零
售 业 市 场施 行 许 可 制 。 阪市 据 此 要 求零 售 业 市 场之 间 大
般 认 为 , 宪 审 查 标 准 问题 的 明确 提 出肇 始 于美 违
国联 邦最 高法 院U i dSae . aoe eP o u t C . nt ttsv C rln rd cs o案 e

为什 么 需要 违 宪 审查 标 准
何 为 违 宪 的 审 查 标 准 , 在 着 一 定 的 歧 见 。 学 者 存 有 在 审 查 依 据 的 意 义 上 使 用 “ 查 标 准 ” 一 概 念 , 认 审 这 他
为 . 法 律 或命 令 受 指 责 违 宪 或 违 法 时 , 令 的规 定 内 当 法 容 成 为审 查 对 象 , 而法 令 的上 位规 范 则 成 为 用 以 审查 这
许 对其 采 取 一 定 的合 理 的规 制 措施 。 实 际 上是 首 次 在 这 判 例 主 文 中 明确 提 出双 重标 准论 。 二 , 据 规 制 目的 其 根
祉 的要 求 对其 施 以 限制 。 该判 决 具 有 最 高法 院判 例 的先 驱 地位 ④。 面 就 从 日本 最 高 法 院 的几 则 判 决 来 粗 略地 下 看 看 其 经 济规 制 立法 的违 宪 审查 标 准 。

外国法制史历年试题

外国法制史历年试题

外国法制史历年试题全国2005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课程代码:0026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20分)1.下列哪部法典包含着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 C)A.《乌尔纳姆法典》B.《苏美尔法典》C.《汉穆拉比法典》D.《苏美尔亲属法》2.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僧侣贵族B.武士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4.罗马法中,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称为( D )。

A.公法B.私法C.万民法D.市民法6.公元9—13世纪时期法兰西王国的法律是分散的,明显分为南北两部分,其中南部称为( )。

A.习惯法区B.罗马法区C.不成文法区D.法兰克法区7.英国最早的一部普通法的权威著作是( )。

A.布拉克顿著:《英国的法律与习惯》B.科特尔顿著:《土地法论》C.格兰威尔著:《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D.布拉克斯顿著:《英国法注释》8.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商法之“母法”的是( )的商法。

A.意大利B.英国C.德国D.法国9.按天主教教阶制,属大教职的职位是( )。

A.修士B.修女C.神甫D.教徒10.规定休妻应有三个月待婚期的是( )。

A.印度法B.教会法C.日耳曼法D.伊斯兰法11.英国在1623年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一个专利法是( )。

A.《版权法》B.《垄断法》C.《知识产权法》D.《商标法》12.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法律是( )。

A.《已婚妇女和侵权行为法》B.《遗产管理法》C.《遗嘱法》D.《家庭法》13.美国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立法方式是( )。

A.在制定宪法时直接规定B.通过惯例C.由总统行政命令规定D.用宪法修正案方式增补14.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法典是( )。

A.《独立宣言》B.《人权宣言》C.《法兰西民法典》D.1787年美国宪法15.按1958年宪法,法国的政治体制是( )。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开始深刻反思这场由合法领导人发动的战争:立法者是否应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而缺乏相关制衡?是否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对于侵犯人民主权的法律进行审查和限制?在法学界,法律实证主义由于其信奉的恶法亦法备受诟病,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开始崛起,人权保护与限制公权力滥用在整个国家法律价值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违宪审查机制纷纷得以建立。

日本作为战败国不仅要进行主动反思,更要被动地接受以美国为首的盟军的改造。

其违宪审查制度亦是如此,被深深地打上了美国模式的烙印。

自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以来,战后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走过七十年的历史,这七十多年来,日本的违宪审查发展路程并不是一帆风顺,其间也经历了各种力量的博弈,最高法院由最初的、短暂的积极主义转向了消极,违宪审查制度也在不断遭受着质疑。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由于二战后日本政府是根据美军的指示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其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也采用了美国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即以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关。

而摒弃了二战前理论界倾向以专门审查机关作为违宪审查制度机关的大陆法系做法。

同时,日本法院的违宪审查是附带式审查,即必须通过具体案件,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审查某项法律等是否违反宪法。

但是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日本学界出现了要求对违宪审查的性质进行重新认识的呼声。

一些学者认为从宪法的字面意义来看,宪法并没有禁止最高法院的抽象违宪审查权。

更有一些学者对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实践中的消极主义进行了批判,要求由独立的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以便缓解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窘境。

拥有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关于地方法院是否拥有违宪审查权,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司法实践却明确了地方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力。

但令人玩味的是,日本地方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与最高法院的步调却常常不一致,地方法院做出的违宪判决经常被最高法院驳回。

违宪审查的不同制度设计在日本(1)

违宪审查的不同制度设计在日本(1)

违宪审查的不同制度设计在日本(1)一引言:强化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保障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必须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

对这样的命题,法学界当然不会有异议。

然而,在由什么机构来承担保障合宪性的职责、怎样纠正法律和政令的偏颇乖离之类的问题上,意见却莫衷一是。

立法机关的自律和对违宪的政治性监控、宪法法院的抽象审查、附随于普通诉讼的司法审查等不同的制度设计各有利弊,给争论的持续提供了前提条件以及层出不穷的契机。

近几年来,中国也有启动违宪审查的呼声,关于应该采取什么模式还没有达成社会共识。

于是乎,比较既存的设计方案,根据实践经验和国情以权衡其利弊得失的学术作业也就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本文就以日本的实践经验为线索,对建立违宪审查系统的几种主要选项的取舍以及重新组合的可能性略做探讨。

日本明治宪法(1889年制定)的宗旨虽有限制君权、保护民权的理念,但因为囿于国体,神圣不可侵犯的君权还是被当作政治机轴,臣民的基本权利只在法律承认的范围内有所保障1.根据明治宪法第5条,制定法律是天皇统治权的一项内容,议会只起协赞作用,对立法权的行使也缺乏必要的制约。

该宪法第58条虽然规定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另外,以著名的“大津事件”(1891年)2为标志,职业法官通过行为抵制来自政府的干预,逐步巩固了审判独立原则,但却并没有确立审判机关相对于立法权的独立性,更谈不上确立司法权在国家体制中的优势。

因此,当案件涉及攻击天皇制和政治运动时,迫使审判机关以言论治罪的实例也曾经发生,最典型的是“大逆事件”(1910年)3.“大津事件”与“大逆事件”并立对峙的图式,充分显示了明治宪法体制下司法权的地位摇摆不稳,难以阻止军国主义势力的跋扈以及议会多数派的专制。

在第二次大战结束后,美军占领当局吸取历史的上述教训,在日本法制改革方面采取的一个基本方针就是要充分加强法院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为了保障1946年制定的新宪法的持久效力、防止日本今后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方式挖宪法的墙角,建议把对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权付与审判机关。

论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院在违反“警察犯处罚令一的一项判决中,肯定了对法律命令形式七的审查权,但明
确否定了对法律实质上的审查权,由于该判决直接面对的是内务省的命令而非法律, 因此,对司法机关就命令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拥有实质审查权.除少数学说否定之外, 多数学说予以肯定。行政法院的判例办持肯定见解,大审院也予以默认。对法律合宪 性的实质审查权,无论是大审院还是行政法院始终予以否认。
对于由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当时的同本学术界曾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如著名宫
泽俊义在大正14年(1925)年发表的论文《法国法院的法律审查权》是肯定违宪审
查权的,但古一木博士和美浓部达吉博士是持反对说的。@
明治宪法是具有神权国体观念和立宪主义相结合的复合色彩的宪法典。从理论上 说,无论强调哪一方面,都可以导出肯定和否定违宪审查制的两种学说。如基于神权 国体观念,穗积八束教授认为“天争之裁可”既是法律不违宪的绝对证明,从而否定
constitutional review,the
basic
standard
for constitutionaI review,the
method
to
examination,and
the legal force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and
SO
forth.
In the last chapter,the author
在上述两章中着重介绍了同本违宪审查的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注重从日本各级法院在违宪审查中所做出的典型判例出发来分析日本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过程中司法消极主义的成因通过对回避宪法判断进行合宪限定解释以及做出违宪判决等具体的违宪审查方法的介绍详细的说明了日本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如何基于宪法的规定在尊重国会和内阁的宪法职权基础上来实施违宪审查的

日本违宪审查基准体系

日本违宪审查基准体系

日本违宪审查基准体系违宪的审查标准时危险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外实务界和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将违宪审查基准体系化的尝试也一直在持续着。

一、为什么需要违宪审查标准何为违宪的审查标准,存在着一定的歧见。

有的学者认为当法律或命令受指责违宪或者违法时,法令规定内容成为审查的对象,而法令的上位规范则成为永以审查这一对象的标准,也陈伟审查基准。

但是跟多的学者认为认为审查基准是指审查的宽严程度,即是指违宪审查主题审查某案件是否违宪所依据的标准,也就是达到何种程度就可以判定其违宪。

但怎样才算是严格的或者宽松的审查强度,其判定就不得不与审查方向纠缠不清,故有学者认为,审查基准就是在审查法律是否满足合宪性判断之标准,因而形成了“违宪审查基准体系”。

一般认为违宪审查基准问题的明确提出始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它提出了“双重标准论”。

该理论的提出对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对复制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日本影响巨甚。

二、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历史同本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基于1946年制定的《卜{本国宪法》建澎起来的。

在宪法中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所具有的美国式的民主宪政观念也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波斯坦会议后,由,麦克阿瑟给盟军总部下达了命令,要求根据麦克阿瑟三原则起草宪法草案。

根据麦克阿瑟的命令,由盟军总部成立的新的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于1946年2月12日完成了修宪草案的工作。

1946年2月12同,麦克阿瑟草案出炉了,其中第73条舰定:最高院是终审法院,关于法律、命令、规则、官厅的行为是否合宪问题,最高法院在第3章第2项或者其他所有的与之相关联的场合下,具有终审权;除此之外的其他场合下,对法律、命令、规则官厅行为是否违宪,国会享有对最高法院判决的再审权;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再审时,只有国会议员的三分之二赞成时,方可推翻之。

国会来制定对最高法院判决再审的程序规则。

这个草案在某种程度上继受了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

但是仅限于“基于宪法第3章第2部分或与之有关的场合’’。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整个社会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要求非常迫切。

通过对美、德、法、日的宪法制度为参考,横向比较寻找出各国违宪审查的共性、本质, 从而为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借鉴之处。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政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形成各自有特色的宪法体制,我们将在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为重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参考。

在目前的国际社会中,主要的“违宪审查”模式可具体归结为三种,即: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构审查模式。

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又可以根据权力来源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通过先例判决认定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是否违宪具有审查权力,美国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二是通过宪法规定确认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是否违宪具有审查权力,日本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

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中,立法机关无论对于宪法作出怎样的解释、认定或修改,都可以被认为是其立法权的衍生权力,与其他违宪审查模式下的违宪审查权的独立性相比较存在明显不同。

虽然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从形式上讲,它的确具备了违宪审查的基本特征,因此理应被归结为违宪审查的模式之一。

世界上实行立法机关审查的国家主要有英国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等。

但是他们的具体实现模式又有很大不同。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作为典型的民法法系国家,德国与法国均不约而同的在二战之后选择了采取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建立本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但是,这两个当代民法法系起源国家选择的专门机构却各自不同——德国选择通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法国则选择建立宪法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

过对美、德、法、日的宪法制度为参考,横向比较寻找出各国违宪审查的共性、本质, 从而为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借鉴之处。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作者:刘谦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9期【摘要】法治的精髓是宪法和法律至上,法治国家主要依靠宪法和法律来解决和平衡国内各个方面的争议与冲突,以实现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法治国家的实现必须依靠宪法来维护,而宪法的保障则需要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因此,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是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机制,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基础。

二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把违宪审查作为本国社会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推动机制,本文以战后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发展为视角来研究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日本违宪审查制度;日本宪法一、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历程二战后日本新宪法制定的建立也直接导致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诞生起来的。

首先,“日本新宪法”,顾名思义区别于“旧”宪法,即“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史称《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于1889年的明治时代,是日本立宪主义的开端,是日本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而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萌芽也始于“明治宪法”。

(一)明治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1867年建立的明治政权为摆脱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实现日本自己的强国梦,在国内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史称“明治维新”。

仿照西方开设国会、颁布钦定宪法、建立立宪政府是明治维新的重要议题。

1889年颁布实施的《明治宪法》就是以1850年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制定的。

《明治宪法》虽然在形式上是立宪主义的宪法,但究其实质却是神权主义君主制宪法。

但必须指出,明治宪法表明了不得违宪的立宪思想,并在第76条笼统的规定了任何法律、规则、命令,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的原则。

在1914年的违反“警察犯处罚令”的一项判决中,日本大审院虽然明确了对法律没有实质审查权,但也肯定了对法律命令形式上的审查权。

虽然维护天皇统治的明治宪法下不可能出现违宪审查制度,但其为日后日本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日本新宪法与违宪审查制二战后由于历史环境和政局影响,美国独自占领了日本,因而战后日本新宪法就在美国的主导下制定,日本新宪法的制定深受美国宪法影响,在制度设计上也有着明显美国印记,这其中也包括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违宪审查制度韩宇(沈阳师范大学沈阳 110034)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宗教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各方面的权利。

但现实社会中仍存在着违反宪法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规章、文件和行政、执法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实行,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人权的保护。

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

(一)违宪审查于违宪审查的特点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目的在于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违宪审查的特点是:(1)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实施;(2)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3)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鉴于政党政治的发展,有些国家(如德国)将政党及其活动也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4)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是否合宪,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5)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宪法及相关的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违宪审查的方式和模式现代国家通过三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

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动进行。

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

三是事前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模式,即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前苏联等国家。

法学论文:浅谈日本的宪法修改与违宪审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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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浅谈日本的宪法修改与违宪审查摘要: 日本修宪动向引起其国内外的关注。

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和国会通过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宪法。

日本的权力结构和文化基础形成日本法院违宪审查中的消极主义,使得违宪审查不能对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

具体审查的性质也影响了违宪审查的效力,但也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对法院的违宪判决予以充分的尊重。

日本宪法修改程序的刚性是迫使日本政府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宪法的原因之一。

这种严格的修宪程序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日本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另一方面却又影响了日本宪法的及时修改。

修改宪法修改程序本身必须遵守现行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

关键词: 日本宪法;违宪审查;宪法修改的限制;宪法修改的内容;宪法修改的程序据新华社专电,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接受美国《外交》杂志采访时说,支持修改日本宪法,升格自卫队为国防军。

安倍说,日本应该修订宪法第九条,为自卫队改名并赋予其集体自卫权。

一旦日本按安倍所说修订宪法,日本自卫队可以在自身或者盟友遭受袭击的时候发动反击。

按照安倍的构想,首先修改宪法第九十六条,即改为只要日本国会众参两院过半数议员赞成就可修宪,降低修宪的门槛;然后修改宪法第九条。

安倍上台后多次提出升级自卫队和修改和平宪法,在日本国内引发争议。

日本修宪动向不仅引起其国内的关注,而且引起世界人民主要是东亚人民的关注。

很多中国学者对这一问题从国际关系或者政治学的角度进行了探讨,本文试图单纯从宪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日本现行宪法几乎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修宪的声音并存,但是,截至目前,日本宪法的修改仍然没有实现。

长期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修改宪法的目的,即所谓解释改宪,然而宪法解释是有限度的,目前解释改宪几乎已经达到极限。

另外,日本国会通过立法架空宪法,但是这些都不能满足日本右翼政治势力的需要,明文修改宪法就提上他们的日程。

解释宪法要受到违宪审查的制约,而日本宪法第96条又涉及宪法修改的程序。

比较韩国宪法裁判制度和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比较韩国宪法裁判制度和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比较韩国宪法裁判制度和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般来讲,宪法裁判可分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宪法裁判是指,司法机关审查法律条款是否有违反宪法的事项,如果被裁定为有悖于宪法,则废除其法律效力或停止实施的制度。

广义的宪法裁判是指与宪法相关的争议或疑义依据司法环节来解决,除是否违背宪法的审查以外,还包括命令规则的审查、政党解散的审判、弹劾审判、权限争议审判、宪法诉愿审判、选举诉讼审判等。

根据韩国宪法第111条规定,韩国的宪法裁判制度不只是违宪法律审判,还包括弹劾审判、政党解散审判、权限争议审判、宪法诉愿审判,显然属于广义的宪法裁判。

又由于宪法裁判所是韩国唯一的宪法监督机关,因此可以说,韩国的宪法监督实质上是广义的宪法裁判。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是由普通法院行驶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法院只能够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命令等的合宪性进行附带式的审查。

只是对违宪法律审判,是狭义的宪法裁判。

二者都是一国的宪法审查制度,是国家权利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制度,是其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证。

但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 行使审查权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独立的宪法裁判所,而后者为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2) 审查方式不同,前者为宪法裁判所独立的宪法裁判,而后者则是附带性审查;(3) 审查权利不同,前者在违宪审查权外还包括弹劾审判权、政党解散审判权、权限争议审判权、宪法诉愿审判权;而后者从整体上看,主要行使的是违宪法律审判权。

(4) 违宪法律审判权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包括法律(形式意义的法律)、紧急命令、条约;而后者则包括法律(形式意义的法律)、命令、规则和处分。

后者命令的范围更广,规则和处分作为对象也是前者不包含的。

但后者对条约是否为审查对象存有异议,没有将之归入对象之中。

(5) 审判的效力不同,前者是由宪法裁判所独立审查,决定为违宪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自决定之日起失效;后者是对具体案件的具体审查,法院的判决只具有个别效力。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刘仁文许士友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和处理。

纵览现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一、立法机关审查制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该模式源于英国的议会监督制度,其审查方式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也就是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发现有违宪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废除。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宪法的国家。

在英国,议会决定内阁政府的组成,内阁只是议会的办事机构。

议会行使立法权,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法律。

英国法院的组成和职能直接由议会决定,法院对议会负责,因此,法院不能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若有违宪,只能通过议会自己来修正或废止。

源于英国的这一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历史上曾被意大利、德意志、东欧、苏联等诸多国家所效法,但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殊性是该国资产阶级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结果,几乎难以成为他国成功仿效的榜样。

例如,苏联1917年、1924年和1936年的三部宪法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违宪审查机关,也就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皆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司法机关无权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宪。

但苏联七十多年的宪法实践表明,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结果很不理想,典型表现就是1936年宪法刚通过,就发生了1937年的大清洗,大清洗的很多做法都是严重违宪的,它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却对此束手无策。

正因此,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原来实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独联体各成员国和东欧各国,大多数都改变了原来的违宪审查体制,如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十一个国家均实行宪法法院体制,爱沙尼亚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哈萨克斯坦设立宪法委员会来实施违宪审查。

二、司法机关审查制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是否违宪。

浅析日本违宪审查学说面面观

浅析日本违宪审查学说面面观

浅析日本违宪审查学说面面观一、违宪审查学说的形成日本明治宪法是参照德国宪法制定的, 德国宪法学思想长期统治了战前的日本宪法学界。

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 零星地散见于一些研究美国司法制度的学者的著述中, 如鹈饲信成早期有关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成果对于战后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的违宪审查讨论就产生了一定影响。

以后随着宪法判例的积累, 一批法官、宪法学者们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关研究,日本的违宪审查理论随之逐步得到充实发展。

大体上来看, 从战后初期一直到上世纪60 年代(指20 世纪, 下文未注明世纪的皆指20 世纪)初, 日本宪法学界主要在探讨日本新宪法赋予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性质, 并在摸索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及其在日本运作的可能性问题。

50 年代出版的研究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并对于当时的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进行探讨的重要著作不多, 主要是伊藤争己的《言论、出版的自由》。

日本宪法界真正开始研究宪法诉讼是从60 年代开始的。

当时, 刚刚留美归国的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芦部信喜的一系列宪法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在这个领域起了开创性作用, 为此后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芦部信喜认为, 应改变当时司法机关依据抽象的公共福祉理论武断进行违宪审查的做法, 认为如不深化宪法诉讼这一新的领域, 很难使通过司法保障人权作为其根基的法的支配原理得到实现。

他参照美国的宪法诉讼理论试图将违宪审查的标准体系化, 主张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应着重考虑法律制定时的立法事实。

芦部信喜教授的研究成果《宪法诉讼的理论》(1973 年)、《现代人权论》(1974 年)、《宪法诉讼的现代展开》(1981 年)陆续发表, 引起很大反响, 他提出的学说, 如二重的基准理论等, 在日本司法实践中也有所反映。

此后, 宪法诉讼论成为日本宪法学界的主要研究课题, 1974 年日本公法学会也将宪法诉讼作为年度总会的议题, 相关成果大量出现。

当时研究宪法诉讼的代表性学者还有京都大学教授佐藤幸治, 他的主要贡献体现在对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中司法概念的重新界定, 深化了对有关发动司法审查的要件、客观诉讼及抽象诉讼的可能性、违宪判断的效力、宪法判例的变更等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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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一、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一)法理依据在战后日本宪法制定之后,就引入了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其在理论上是由以下三个依据所支持.1、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所有下位阶的法规及国家行为若违反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现代法治国家为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在宪法制定中对违宪审查做出了规定。

如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一律无效。

并于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天皇为首的所有公务员皆负有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不过从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理论上并不必然能直接决定应有的具体违宪审查制度之形态,亦即不能确定系由哪个国家机关判断立法及其他国家行为之合宪性,宣告其有效、无效,以及系依何种程序判断之。

其制度系因各国历史、文化条件的差异而异。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宪法的法律、命令及其他国家行为,虽然违宪无效,但是首先必须有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决定的机关,才能从现实上受到确保。

②因此,要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从制度上应当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2、尊重基本人权的原理基本人权的确立,乃是近代宪法的目的,也是构成宪法的最高法规性之基础价值,当基本人权受到立法与行政两权侵害时,就需要有法院或类似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制,来加以救济而充当“宪法的护卫”。

尊重人权原理是《同本国宪法》三大原理之一,为实现此目的,《宪法》必然要有相关制度作为人权保障机关◎。

3、三权在宪法下平等并存理念∞谭备生:《违宪审查制度‟j我国模式的选择》,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l期。

圆参见芦部信喜著,李鸿棺译:《宪法》,台北兀照…版社2001年版,第334页。

圆《l|本国宪法》的三个基本原理足国民主权、睁重基本人权以及和平主义。

这三大原理在《同本国宪法)序言中和正文中都得到了体现。

10日本宪法以国会为“国权最高机关",采用议会内阁制,以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为大前提,但同时也承认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说来还是采用了同美国型较为接近的观念。

认许普通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的制度,是以美国式权力分立思想,亦即三权在宪法下平等并存的理念,作为重大的理论根据。

因为依据这种思想,司法乃是依据其独立的立场来解释讼争的法令,在法令被解为违宪时,司法且负有拒绝将之适用于案件之责任,抑且,有必要让司法来统治立法与行政的违宪行为,以确保权力的相互牵制与均衡。

国(二)法律依据l、…宪法>依据日本现行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一圆根据本条,最高法院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日本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下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违宪审查权,但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解释宪法第81条,明确了下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宪法第76条第3项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并且,从最高法院作为审级制的终审法院这一名称,第81条也可以解释为最高法院是违宪审查的终审法院。

关于宪法问题,下级法院的审判不允许是终审,必须通过上诉的方式由最高发言的审判予以保障。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就建立在这一前提之下。

④最高法院指定的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简易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其判决中判断的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违反宪法为由上告到最高法院(所谓越级上告)。

最高法院对于原判决中把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判断为违宪为理由的上告案件,必须先于没有做这类判决的其他一切案件。

@综上,根据《日本国宪法》第8l条、相关诉讼法律和判例,日本各级法院均享有违宪审查权,其中最高法院是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2、组织法依据日本的违宪审查组织制度是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确立的司法审判体制以及。

参见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柬梵等译:《宪法》,北京人学f|;版社2006年2月版,第330页。

留参见参见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宪法》,北京大学jl{版社2006年2月版,第330页。

国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I{版÷L2005年版,第19负。

回转引自赵立新著:《【j本的违宪市企制度》,中国法制ff;版十},2008年6月版,第39页。

@[HI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补订:…<I-1奉国宪法)精解》,最瑶舆译,中国民土法制;I{版社1990年版.第581页。

1947年制定的《日本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

虽然在1946年《日本国宪法只规定了日本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但是,同本最高法院在后来的判决中支持了所有法院都有违宪审查权的主张。

《同本法院组织法》第l条规定:日本的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和低等法院两大类;第2条第1款规定:低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都可以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对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行使违宪审查权,进行违宪审查。

因此,在日本,违宪审查组织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机构,是与日本现行的司法审判组织体制完全是一致的。

①在日本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上告和特别抗告程序中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根据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05条(上告理由)第l项,下级法院判决“违反宪法、对宪法的解释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根据该法第433条(特别抗告),对于下级法院的决定或命令“违反宪法、对宪法的解释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别抗告。

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上告、特别上告、再抗告和特别抗告程序中也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第311条(上告法院)第l款规定,“对以高等法院作为第二审或第一审做出的终审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对以地方法院作为第二审做出的判决,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该法第312条(上告理由)第1款规定:“上告只限于有宪法解释错误或者有其他违反宪法的事项为理由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的上诉制度准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日本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下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违宪审查权,但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解释宪法第8l条,明确了回答了除了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外,各下级法院同样具有违宪审查权。

@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警察预备队违宪审查诉讼。

案例概略:本案原告社会党委员长铃木茂三郎作为社会党的代表,就自卫队前身——警察预备队的设置与维持的一切行为主张无效,直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了违宪诉讼。

他主张:(1)实体上,从警察预备队这一组织的设置目的与装备来看符合宪法第9条第2款所禁止的“战力"是违宪的,因而有关预备队的设置、维持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

(2)从程序上看,宪法第81条除了赋予最高法院具有司法法院的性质外,还赋予了它宪法保障机关的性质,因而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一审终审的管辖权。

另一方面,原告作为少数在野党代表,主张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自己具有原告∞参见荚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j实践》,法律…版社2003年版,第257页。

②参见李仁:《【|奉违宪审查制度》,党政论坛,2004年第7期。

曲参见萸纪宏主编:《违宪审△的理论Jj实践》,法律i}j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12适格性。

与原告主张相反,被告反驳道:宪法第81条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具有像原告所主张的作为法院而具有的性质与权限,这个观点无论从比较法方面来看还是从宪法制定过程来看都是很明显。

所以像本案这样就抽象的一般行为提出违宪审查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①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写到:最高法院具有对法律、命令是否违宪而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在行使司法权的同时进行的,因而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都具有违宪审查权(参照宪法第76条第2项)@。

综上所述,根据《日本国宪法》第81条、相关诉讼判例,日本各级法院均享有违宪审查权,其中最高法院是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二、违宪审查的主体“所谓违宪审查的主体,就是根据宪法明文规定或者由宪法惯例的确定的,对某项立法或者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具有法律意义审查处理的国家机关。

"@日本违宪审查的主体究竟包括那些呢?(一)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上来看日本宪法确定了自身最高法的性质。

日本现行宪法第10章以“最高法规‟‟为题目,有三条是明文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地位的。

日本宪法从形式上为刚性宪法;日本宪法也力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念。

根据李鸿禧教授的观点,以上条件是违宪审查制度得以运行的必备要件。

@而且同本宪法第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无终审判决权。

宪法第8l条也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但是同本法学界对宪法第81条曾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下级法院没有这一权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是拥有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并没有否认下级法院拥有这一权限。

@西参见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宪法第76条: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

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

所有法官依良心独证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参见韩大元、奠纪宏主编:01"国法判例》,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赵立新著:《U本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法制iB版社2008年6月版,第38页。

回参见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73页。

四参见赵立新著:《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法制iI{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13(二)从违宪审查的实践运行中看虽然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81条只规定了同本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但是,日本最高法院在后来的判决中支持了所有法院都具有违宪审查权的主张。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警察预备队违宪审查诉讼。

从该案判决中,我们也会发现,日本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

案例简介①: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日本政府根据警察预备队令成立了警察预备队(日本自卫队前身)。

对此,当时身为日本社会党委员长的铃木茂三郎向最高法院提出宪法诉讼。

他主张:从实体上看,警察预备队这一组织的设置目的与装备来看符合宪法第9条第2款所禁止的“战力”,是违宪的,因而有关预备队的设置、维持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

从程序上看,宪法第81条除了赋予最高法院具有司法法院的性质外,还赋予了它宪法保障机关的性质,因而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一审终审的管辖权。

另一方面,被告作为少数在野党的代表,主张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自己具有原告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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