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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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在战后日本宪法制定之后,就引入了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其在理论上是由以下

三个依据所支持.

1、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所有下位阶的法规及国家行为若违反宪法,不具有法律

效力.现代法治国家为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在宪法制定中对违宪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一律无效。并于第九十九条规定以

天皇为首的所有公务员皆负有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不过从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理论上并不必然能直接决定应有的具体违宪审查制度之形态,亦即不能确定系由哪个国家机关判断立法及其他国家行为之合宪性,宣告其有效、无效,以及系依何种程序判断之。其制度系因各国历史、文化条件的差异而异。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宪法的法律、命令及其他国家行为,虽然违宪无效,但是首先必须有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决定的机关,才能从现实上受到确保。②因此,要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从制度上

应当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2、尊重基本人权的原理

基本人权的确立,乃是近代宪法的目的,也是构成宪法的最高法规性之基础价值,当基本人权受到立法与行政两权侵害时,就需要有法院或类似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制,

来加以救济而充当“宪法的护卫”。尊重人权原理是《同本国宪法》三大原理之一,

为实现此目的,《宪法》必然要有相关制度作为人权保障机关◎。

3、三权在宪法下平等并存理念

∞谭备生:《违宪审查制度‟j我国模式的选择》,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l期。

圆参见芦部信喜著,李鸿棺译:《宪法》,台北兀照…版社2001年版,第334页。

圆《l|本国宪法》的三个基本原理足国民主权、睁重基本人权以及和平主义。这三大原理在《同本国宪法)序言

中和正文中都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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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法以国会为“国权最高机关",采用议会内阁制,以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

任为大前提,但同时也承认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说来还是采用了同美国型较为接近的

观念。认许普通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的制度,是以美国式权力分立思想,亦即三权在宪

法下平等并存的理念,作为重大的理论根据。因为依据这种思想,司法乃是依据其独

立的立场来解释讼争的法令,在法令被解为违宪时,司法且负有拒绝将之适用于案件

之责任,抑且,有必要让司法来统治立法与行政的违宪行为,以确保权力的相互牵制

与均衡。国

(二)法律依据

l、…宪法>依据

日本现行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

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一圆根据本条,最高法院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日本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下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违宪审查权,但最

高法院通过判例解释宪法第81条,明确了下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宪法第76条第

3项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并且,从

最高法院作为审级制的终审法院这一名称,第81条也可以解释为最高法院是违宪审

查的终审法院。关于宪法问题,下级法院的审判不允许是终审,必须通过上诉的方式

由最高发言的审判予以保障。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就建立在这一前提之

下。④最高法院指定的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简易法院所作

的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其判决中判断的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违反宪法为

由上告到最高法院(所谓越级上告)。最高法院对于原判决中把法律、命令、规则或

处分判断为违宪为理由的上告案件,必须先于没有做这类判决的其他一切案件。@

综上,根据《日本国宪法》第8l条、相关诉讼法律和判例,日本各级法院均享

有违宪审查权,其中最高法院是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2、组织法依据

日本的违宪审查组织制度是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确立的司法审判体制以及

。参见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柬梵等译:《宪法》,北京人学f|;版社2006年2月版,第330页。

留参见参见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宪法》,北京大学jl{版社2006年2月版,第330页。

国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I{版÷L2005年版,第19负。

回转引自赵立新著:《【j本的违宪市企制度》,中国法制ff;版十},2008年6月版,第39页。

@[HI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补订:…<I-1奉国宪法)精解》,最瑶舆译,中国民土法制;I{版社1990年版.第581页。

1947年制定的《日本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虽然在1946年《日本国宪法只

规定了日本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但是,同本最高法院在后来的判决中支持了所有

法院都有违宪审查权的主张。《同本法院组织法》第l条规定:日本的法院分为最高

法院和低等法院两大类;第2条第1款规定:低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家庭法

院和简易法院。根据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家

庭法院和简易法院都可以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对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行使违宪

审查权,进行违宪审查。因此,在日本,违宪审查组织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机构,

是与日本现行的司法审判组织体制完全是一致的。①

在日本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上告和特别抗告程序中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的

违宪审查权。根据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05条(上告理由)第l项,下级法院判决

“违反宪法、对宪法的解释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根据该法第

433条(特别抗告),对于下级法院的决定或命令“违反宪法、对宪法的解释有错误”,

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别抗告。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上告、特别上告、

再抗告和特别抗告程序中也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第311条(上告法院)第l款规定,“对以高等法院作为第二审或第一审做出的终审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

提起上告对以地方法院作为第二审做出的判决,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该法第312条(上告理由)第1款规定:“上告只限于有宪法解释错误或者有其他违反宪法的事项为

理由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的上诉制度准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日本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下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违宪审查权,但最

高法院通过判例解释宪法第8l条,明确了回答了除了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外,各下级法院同样具有违宪审查权。@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警察预备队违宪审查诉讼。

案例概略:本案原告社会党委员长铃木茂三郎作为社会党的代表,就自卫队前身

——警察预备队的设置与维持的一切行为主张无效,直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了违宪

诉讼。他主张:(1)实体上,从警察预备队这一组织的设置目的与装备来看符合宪

法第9条第2款所禁止的“战力"是违宪的,因而有关预备队的设置、维持的一切行为

都是无效的。(2)从程序上看,宪法第81条除了赋予最高法院具有司法法院的性质

外,还赋予了它宪法保障机关的性质,因而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一审终审的管辖权。

另一方面,原告作为少数在野党代表,主张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自己具有原告

∞参见荚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j实践》,法律…版社2003年版,第257页。

②参见李仁:《【|奉违宪审查制度》,党政论坛,2004年第7期。

曲参见萸纪宏主编:《违宪审△的理论Jj实践》,法律i}j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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