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通告共12页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7.07.27•【文号】国邮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邮发〔2017〕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现将《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邮政局2017年7月27日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寄递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寄递服务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服务保障党的十九大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寄递安保工作这条主线,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堵塞监管漏洞,强化安全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寄递服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预防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健全责任体系,落实规章制度,完善防控措施,严格执法监管,强化基础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邮发[2012]204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2〕204号2012年11月0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政务执行和国家安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行为(一)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国家机关公文的范围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确定,但不宜直接援引作为执法依据。
(二)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引导快递企业在快递运单的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载明不提供国家机关公文的寄递服务。
(三)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引导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要求快递从业人员主动提示国家机关公文不予收寄。
二、切实加强对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管理(一)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开展对本辖区快递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阐明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规定,提升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二)加强对快递企业寄递行为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
(三)对于经检查或举报发现有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事实的,依照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服务质量监督,支持和推动邮政企业强化服务能力、优化作业流程,使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有效运行。
三、有关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9部委《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9部委《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3.25•【字号】雅邮管〔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9部委《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雅邮管〔2015〕17号省邮政公司雅安分公司、各快递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寄递企业安全工作,按照中央综治办等9部委《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综办〔2014〕24号)、《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快递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安办〔2014〕11号)、省综治办等9部门《转发<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综治办〔2014〕131号)文件精神以及今年2月5日召开的(中综办〔2014〕24号)文件宣贯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现就做好雅安市邮政、快递企业安全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企业安全委员会。
请省邮政公司雅安分公司、快递法人企业、快递跨市分支机构,庚即成立企业安全委员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
(一)省邮政公司雅安分公司的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各县(区)邮政局的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各县(区)邮政局局长担任。
快递法人企业的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
快递跨市分支机构的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
企业安全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企业安全委员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请省邮政公司雅安分公司、各快递企业在4月15日前,将各企业的安全委员会名单报市邮政管理局备案(格式参照附件)。
各县(区)邮政局安全委会成员名单由省邮政公司雅安分公司负责收集并统一上报市邮政管理局。
以后,企业安全委员会名单如有调整,请在1个月内将调整后的名单报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四川省寄递物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寄递物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中,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寄递物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教育与惩治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民航监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三)履行县(市、区)邮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事客车附搭小件运输企业(客运站)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五)铁路运输企业、民航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对本地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督导检查不力,寄递物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效果不明显,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二)对寄递物流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因寄递物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和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履行邮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执行安全监管制度不严,本辖区的寄递行业安全监测、预警及应急管理、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监管基础薄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寄递、物流企业是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寄递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与发展并重理念,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层层落实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安全检查责任,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制度,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
物流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危险品、违禁品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严格货物受理和安全查验工作,全面执行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派送等安全标准及操作规程,坚决维护公共安全。
寄递、物流企业要按照"谁设立、谁管理"、"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分支机构、加盟网点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健全网络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安全应急管理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经信、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工商、质监、安监、海关、民航、铁路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对寄递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未经许可、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寄递网点,坚决依法查处;对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快件过机安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快件过机安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国邮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快件过机安检工作的通知国邮办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和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严格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现就进一步加强邮件快件过机安检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监督管理邮件快件过机安检,是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三项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有效防范枪支弹药、爆炸装置、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等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在全系统上下共同努力、相关部门大力推动和各级地方政府支持下,寄递企业X射线安检机配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安检机使用率不高、管理不规范、检查效果不好等问题,过机安检制度尚未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把督促寄递企业加强安检机使用管理作为推进落实“三项制度”重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要在摸清寄递企业安检机配置和使用情况基础上,细化工作方案,优化工作举措,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要加强督导检查和培训交流,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务求工作实效。
二、加强使用管理,确保应检必检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依照《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和《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督促寄递企业将安检机配置到位,并针对安检机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安检机使用管理流程,落实应检必检要求。
快递收寄安全管理制度
快递收寄安全管理制度快递收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
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否则,不予收寄。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
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
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身(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服务安全,预防和打击利用寄递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部寄递业务,包括国内快递、国际快递、物流运输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4. 负责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5. 定期向单位管理层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运输部门:负责寄递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2. 仓储部门:负责寄递物品的储存安全,防止物品丢失、损坏;3. 保卫部门:负责寄递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非法侵入和盗窃;4. 客服部门:负责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寄递物品安全检查制度1. 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禁止寄递违禁品、危险品;2. 对寄递物品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3. 对寄递物品进行封装处理,确保物品安全。
第八条寄递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 定期对寄递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2. 车辆驾驶员需持有有效驾驶证,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3. 车辆内不得存放违禁品、危险品。
第九条仓储安全管理制度1. 仓库内禁止存放违禁品、危险品;2. 仓库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人员安全;3. 仓库门禁系统严密,防止非法侵入。
第十条保卫安全管理制度1. 加强寄递场所的巡逻检查,防止非法侵入和盗窃;2. 定期对安保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保人员的安全意识;3.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培训与教育第十一条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寄递渠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情况的通报(第三期)
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寄递渠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情况的通报(第三期)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雅邮管[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寄递渠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情况的通报(第三期)雅邮管[2015]72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各快递企业:为进一步开展好寄递渠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全力推动邮政行业“三个100%”制度的落实,从2015年10月底至12月上旬,雅安市邮政管理局按照中央、省、市的安排,组织人员,对全市快递企业开展了为一个多月的摸底排查和检查,完成了寄递渠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
现将第一阶段的工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10月29日开始至12月2日,雅安市邮政管理局成立两个专项检查小组,深入到全市八个县区、主要乡镇,采取暗访和实地检查两种方式,对全市快递企业落实“三个100%”制度情况及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拉网式摸底排查和检查。
第一阶段,检查组共检查了120余家快递企业。
从检查情况来看,快递企业基本落实了“100%收寄验视”和“100%实名收寄”要求,部分快递营业网点还建立了实名收寄台账。
各快递企业落实“100%过机安检”也正在加快。
截至12月15日,雅安圆通、申通、中通、韵达、汇通以及荥经圆通6家法企业已配备了x光安检机。
部分快递企业也正在采用与有安检设备的企业签订使用协议的方式,加紧实现邮件快件“100%过机安检”的要求。
二、存在的问题(一)制度建设方面。
1、制度建设。
按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快递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邮件、快件内部控制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邮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材料,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法律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
二、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立足相关法律规定,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涉案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
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
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依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划定的“红线”。
寄递渠道安全管理
寄递渠道安全管理
寄递渠道安全管理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寄递渠道的信息安全和物流安全。
其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安全保障:采用安全加密技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隐私,避免信息泄露。
2.人员管理:加强员工培训,规范服务流程,履行员工职责,监督员工行为,防止员工内部犯罪行为。
3.安全检测:设立安全检测机制,对寄递物进行扫描、检查和审核,防范有潜在危险的物品出现。
4.物流安全:规范寄递物流信息流程,建立追踪机制,保障物品的安全运输。
5.设备管理:升级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理和危机公关。
综上所述,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需要加强多方面的措施,确保寄递渠道的信息和物流安全。
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201210
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国邮发[]号年月印发)第一条为规范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通过寄递渠道贩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渠道,是指基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服务活动形成地信息和实物传递渠道.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交寄地物品.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地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企业.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负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安机关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负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联合成立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由邮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任协调小组负责人,国家安全机关发挥职能优势,支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协调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相互通报寄递渠道治安管理情况.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人为联络员,负责收集掌握本部门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协调组织相关案(事)件查处和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省级以下邮政监管机构可以参照省级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地做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成立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开展相关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以下事项:(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活动是否有记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地资格证书,是否熟悉《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仿真枪认定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是否掌握禁寄物品地形状、性能及辨识要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寄件人填写地寄递详情单是否完整规范,实际寄递地物品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地名称、数量等是否一致;是否配备专门人员、安检设备对邮件、快件实施安全检查,发现禁寄物品是否按规定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设备是否覆盖收寄、分拣、储存等生产场所,是否确保监控设备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且监控记录保存时间是否达到三十天;寄递业务流程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否为邮政管理部门预留数据接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场所是否配备与场所面积相适应地消防设施,是否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状态;配备地消防、监控、安检等安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以下事项:(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治安保卫制度;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是否配备值守人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营业网点(包括邮政储蓄业务和非邮政储蓄业务)、邮件处理中心、数据中心、快件分拨中心、金库、邮资票品库等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地治安保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场所是否封闭作业,是否安装门禁系统并严格执行人员进出管理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从业人员发现寄递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地可疑情况线索,是否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寄递渠道实施治安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查看(包括查看收寄、分拣、储存场所监控录像)、模拟演练等方法,以及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与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相互配合,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凡发现寄递渠道涉嫌收寄禁寄物品地,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逐件溯源查实具体企业及其收寄人员.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应当由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并向被检查企业告知检查事由和依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记录检查地时间、地点、内容、发现地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被检查企业地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共同核对并签名.被检查企业地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笔录有异议,应当允许其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拒绝签名地,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检查人员对检查知悉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九条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地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地问题,每月在全行业通报一次,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县级公安机关和属地公安派出所对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地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至少分别每半月、每周抽查一次,督导企业落实治安保卫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其他快递公司对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基层单位及时整改治安隐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对下列情况,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一)不法分子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明知交寄物品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仍收寄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盗窃、非法扣押、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地;(四)扰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危害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地;(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地情形.第十一条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凡属于公安机关查处打击地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属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打击地违法犯罪问题,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属于邮政管理、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地违法违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邮政管理、工商等部门查处,并建档留存通报材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发现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地情况和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对安全管理问题和隐患较大地企业,应当及时通报邮政管理部门,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寄邮件、快件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取得法定从业资格地人员比例不足,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督促其补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检人员和设备、未安装监控和消防等安全设备或者安装地安检、监控和消防等安全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使用,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寄递业务流程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向邮政管理部门预留数据接口地,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处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治安隐患地,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企业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予以处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违规寄递禁寄物品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违规收寄禁寄物品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因未执行验视制度而收寄禁寄物品或明知是禁寄物品仍收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地,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应当建立考核奖惩制度.省级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应当每年度考核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对措施得力、成绩突出地,上级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措施不到位造成寄递渠道禁寄物品问题突出地,上级机关应当对负有直接检查职责地下级机关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涉嫌失职渎职地,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寄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提供寄递服务的单位。
三、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寄递企业应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2.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寄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寄递企业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优化安全管理流程,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安全管理内容1. 收寄环节(1)实行实名收寄制度,要求寄递物品的寄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信息。
(2)对寄递物品进行收寄验视,确保寄递物品符合国家规定,不含有违禁品、危险品等。
(3)对寄递物品进行过机安检,确保寄递物品安全。
2. 分拣环节(1)严格执行分拣操作规程,确保分拣过程安全有序。
(2)对分拣区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运输环节(1)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寄递物品安全。
(2)对运输路线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运输过程中避开危险区域。
(3)对运输过程中寄递物品进行实时监控,防止寄递物品丢失、损毁。
4. 投递环节(1)实行投递前安全检查,确保投递过程中寄递物品安全。
(2)规范投递操作,确保投递过程中不发生意外。
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1. 寄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2.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4. 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安全管理情况。
六、监督检查1. 寄递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寄递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寄递渠道管理制度
寄递渠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寄递渠道的经营行为,保障寄递业的安全和有效运行,维护寄递渠道市场秩序,促进寄递服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寄递渠道管理制度适用于寄递业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快递公司、邮政局以及其他从事快递寄递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寄递渠道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寄递渠道的经营管理、安全保障、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寄递渠道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国家邮政局负责指导,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寄递渠道的经营管理第五条寄递渠道的经营管理包括快递网点设置、人员培训、设施设备保障、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1.快递网点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确保网点的安全和便利。
网点应具备开放、透明、规范的特点,为寄递服务提供便利的环境。
2.寄递渠道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了解快递操作流程、安全知识和客户服务技巧,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3.寄递渠道的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快递包裹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
4.寄递渠道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快递信息追踪、包裹出入库管理、客户信息管理等,保证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性。
第六条寄递渠道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根据客户的反馈和投诉情况及时调整服务策略,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1.寄递渠道应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
2.寄递渠道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对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回复和处理,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权益。
第七条寄递渠道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寄递包裹的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培训、紧急应对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1.寄递渠道应对所有寄递包裹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危险物品的寄递和传播,确保寄递渠道的安全和稳定。
2.寄递渠道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对危险品的识别和处理能力,确保人员的安全作业。
快递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快递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快递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安全,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寄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寄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寄递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寄递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寄递安全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寄递安全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五)督促、检查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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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承诺1、服务时限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2、快递投递我们对所有客户快件提供最少2次免费投递3、彻底延误时限同城快件为3个工作日国内异地城市为7个工作日港澳快件为7个工作日台湾快件为10个工作日4、投诉处理时限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工作日港澳台快件为30个工作日5、索赔处理时限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工作日港澳台快件为30个工作日快递服务种类一、按服务区域分类1、同城快递2、省内快递3、区域快递4、国内快递二、按服务群体分类1、个人对个人,简称C TO C2、个人对企业,简称C TO B3、企业对个人,简称B TO C4、企业对企业,简称B TO B三、按服务时效分类1、航空特快限时服务2、航空加陆运标准服务3、精准陆运标准服务4、陆运经济服务快递损失赔偿办法一、目的为了保障业务合作商(称上游客户)利益,达到双赢,并树立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应范围亚风快递所有合作商三、责任范围1、从快件收到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
在此期间如发生快件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2、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1)不可抗力;(2)快件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毁灭;(3)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4)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5)快件货物的合理损耗;(6)上游客户或终端客户的过错(包括终端客户收取货件后才反映货件短少、损坏、变质等);(7)间接损失;(8)对电子音像产品不赔偿由于消磁等原因而发生的损坏;(9)寄递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机关法规处理的;(10)自收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四、赔偿流程1、上游客户就赔偿范围内的货件损失,向客服部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出示相关证明单据。
2、客服部就赔偿事项作事实调查,并核算损失金额。
3、对上游客户的赔偿申请,应该在收到后的次日起60日之内处理完毕。
五、赔偿办法1、服务态度不达标的(未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一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赔理道歉(含上游客户、终端客户)。
2、操作流程不达标的,相关当事人按奖罚制度处理。
3、派送员因操作违规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赔偿。
4、破损件、丢货、违返上游客户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等涉及赔偿责任范围的,公司按签署的合作协议(赔偿方案)理赔给上游客户。
5、上游客户对赔偿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载机构及法律途径解决。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快递投诉受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建立多方渠道了解客户需求,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从而提(高企业形象,树立良好口碑,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亚风快递各部全体员工、与公司业务合作商及终端客户。
三、投诉受理机构1、投诉受理部门为客服部。
2、协助投诉解决部门为各部门主管。
四、受理范围1、派送员收取违规费用(如不找零、对免运费的订单收取运费,对赠品收取费用等);2、派送员未按指定地址派送的;3、派送员服务态度恶劣的;4、订单未按要求派送投递的;5、派送日期超过约定时间,延时的;6、货物破损、延误、选择、理赔意见不一样的;7、其他寄递过程中,上游客户及终端客户对服务不满的;五、受理解决流程1、客服部在接到客户投诉时,耐心倾听,专心记录,并核实提投诉事项的真实性;2、对投诉事件,客服部需在受理即时告之客户,投诉处理时限。
3、客服部对在权根范围内能处理的普通投诉问题上,于一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对需调查等投诉问题上报运营部,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最长投诉回复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4、投诉事件,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被投诉的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相应的处罚外,经济损失部份由当事人承担,对无法界定责任的,相关当事人按管理责任比例承担。
快递验视制度凡通过邮寄、小件快运、包裹托运等方式寄递物品,各站点要通知业务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一、强化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坚决将各类危险品堵在寄递渠道之外。
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收寄关,尤其留意新客户及上门寄递的快件,确保安全后方可收寄,必须做到不验视不收寄、不能确定安全的不收寄。
第二、认真学习总公司违禁品目录,严禁收寄禁寄物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加强分拣场所的门禁制度,健全内部防控体系,做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接收客户及宾馆、车站、码头等不固定与所有不熟悉客源寄递的快件时,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对于不配合验视的快件坚决拒绝收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目的:对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减少损失,消除负面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二、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三、应急预案等级:1、特级预案(特别严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营场所火灾、员工工伤、食物中毒、群体事件、恐怖事件,发现寄送影响国家安全的快件,与外国友人发生摩擦等;2、一级预案(严重)快件被抢劫和偷窃、网点扣押快件,发现一般交通事故,发现寄递违禁物品;3、二级预案(较重)积压快件(区域在20票以上),丢失快件(区域在5票以上),快件(区域在100票以上)中转过程中断;4、三级预案(一般)客户投诉,快件延误,快件丢失,快件短少,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
四、应急处置报告程序:1、发生一般问题,采取三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并由其直接处理,在30分钟处理完毕,并将结果上报给相关副组长;2、发生较重事件,采取二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报告给副组长,由副组长负责监督,成员直接处理,在8小时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给相关组长;3、发生严重事件,快件被抢劫和偷窃,采取一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组长直接处理,在12小时处理完毕;4、发生特别严重事件,采用特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副组长、组长,组长、副组长、成员临时成立处理分队,现场处置,在24小时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
五、处置措施:1、客户投诉,快件延误,丢失,短少,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差,调查原因,立即安排人员迅速处理,对相关责任网点进行处理,责成立即改正;2、积压快件,调查原因,安排车辆人员进行派送,最快的速度将快件送到客户手中,对相关责任网点进行处罚,责成改正、自查、整顿、试行、停业、更换;3、扣押快件,停止向该网点进行派送快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取回扣押快件,迅速安排人员派送快件,追究责任人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4、丢失快件,如被哄抢、偷盗、损坏、短少等情况,快件已经很难或无法投寄给收件客户时,经过调查核实,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中通公司规定,迅速给予理赔;5、内部矛盾。
打架斗殴,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现象,公司人事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6、防止寄递违禁物品,各网点、中转站实行安全责任制,100﹪验视制度,谁收到违禁物品,就由其负责,相关网点同时负责,管理人员管理疏忽,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发现危险物品上报国家安全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
从源头抓起,中转过程监察,末端检举的方式,做到严格把关,不留漏洞,杜绝危险物品通过寄递渠道流通;7、因公司运送快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按照交通法规的处理程序为前提,安排组织人员车辆处理快件,并及时将快件中转和派送,尽最大努力,挽回因其造成的损失;8、发生恐怖事件和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事件,紧急上报给公安部门,协助公安部门保护现场,和配合处理。
9、发生道路交通,经营场所火灾、员工工伤、食物中毒、与外国友人发生摩擦或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的事情,从前期加强员工文明素质培养、培训、教育、监督,从预防为主,防范发生。
如发生,公司调查经过。
按照责任,责成改正,赔礼道歉、赔偿等,将事情处理圆满,维护国家和城市形象;10、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可能发生的迹象和隐患,公司首先采取预防为主,加强改进,进行监督,整改,检查,纠正等措施,避免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发生。
六、处置要求:防范为主,保障有力,果断迅速,处理有力。
七、善后处理工作:对每一次应急处理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对每次处理的结果和过程进行分析、总结,指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及时上报,追究责任人责任;群体事件,以顾全大局,将事件压制到最小范围,一面扩张;接受相关部门、媒体的检查和监督,明确公示;正面报道,宣传,弘扬企业形象。
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关于加强全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全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维护寄递渠道安全顺畅,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二、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各个生产环节和重要部位安装监控设备,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对业务流程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知岗位职责、安全知识及禁寄物品辨识要领。
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