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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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卫生学校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对民办非企业教育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本校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用于保障单位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算。

第二章收入的价格确定

第四条收入是指单位开展教育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学费收入、培训费收入、住宿费收入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收入。

第五条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六条学费、培训费、住宿的收取标准必须经过市发改局对本校的学生培养成本核算、批复备案确定。

第三章收入的分类

第六条单位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七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第八条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章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第十条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

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三、财政实拨资金收入确认

将资金直接拨入学校开户银行的,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确认补助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四、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

设置“财政补助收入”总账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设“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其它资本性支出”四个明细科目。财政补助收入年终余额转入“事业结余”或上缴财政冲销年初预算。

五、事业收入

根据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发改局批复的收费标准,按学期初实收到并解缴到学校开户银行,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票据由计划财务处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领取部门按时结报。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领取部门或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领取票据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报领取票据财政部门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三条、各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使用。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性质填开,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

第六章单位收入的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科室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等都必须交回计划财务处,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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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宁卫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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