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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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对当前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分 明 的激 励 机 制 ,对 代 理 国 库工 作 成
致 ,预 算 级 次 是否 准 确 等 。三 是 与
财 税 等部 门对 账不 及 时 ,甚 至 只 是 流 于 形 式 。 国库 内 外对 账 制度 是确 保 国
业务受 人民银行 国库 直接领导和管 理 ,
但其人 员 由商业银行 自行调配 和管 理 ,
要体现在 商业银行 内部 实行减 员增 效 , 专职业务 人员匮乏 ,新 手多 ,人 员素质
存在 “ 手清”的现象 。按照国库会 计 一
金 融 业 竞争 也 日趋 激 烈 ,各 商业 银 行 制度 的有关要求 ,国库会计记账 、复核 偏低 、岗位调动频繁 ,国库专业 人员无 中 间 业 务 已经 成 为其 业 务 的重 要 组 成 应该分 人操作 ,责任 明确 ,重要业 务事 法保证 。长期 以来 ,商业银行代理 国库 部 分 ,其代 理 的 国库 业 务 也在 不 断 向
■毕晓维 , 文
^ 0 1 ,中国 人民 银行 颁布 了 《 0年 商
齐 全 ,实 际 上 并 没 有 进 行 认 真 的 核 对 ,存 在极 大的风 险隐 患。 ( )会 计核算 业务操 作不规范 二

库业务会给商 业银行带来一 定的经营效
厶 业 银 行 、信 用 社 代理 国 库业 务管
办 法履 行 职 责 。例 如 没 有 认真 审 核 各
类 外来 凭 证 的 真 实性 、合规 性 和 完 整 性 ,要 素是 否 齐全 、用 途是 否合 规 、 印 鉴 是否 真 实 清晰 ,各 联次 是 否 前 后

商业 银行代理国库 业务相关措施 ( )商 业银 行 代 理 国 库 组 织 机 及 建议 三
国库 业 务 工 作 中商 业银 行 只 是 注 重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六银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六安(市)分行,交通银行六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市郊区农联社,安徽叶集农村合作银行:现将《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市中心支行报告。

联系人:陈艳吴永俊联系电话:************。

附件: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附件六安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一、依据和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代理国库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价内容及要求第二条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认真履行代理国库业务职责。

评价内容为:经收预算收入(含非税收入)业务、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横向联网(TIPS)资金清算、票据交换及国库资金清算、国债发行兑付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等。

第三条经收预算收入(含非税收入)业务。

(一)对缴款书审核要求。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1.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2.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3.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企业、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4.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5.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经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6.对不符合要求和超限缴期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蹦 期
来 稿 摘 登
户单位 确认 意见 ,并没有人民银 行营业 网点的确认意见 ,
范 资金 风 险 的作 用得 到 充 分 发 挥 。可将 财政 、 收机 关 、 征 国
《 系统 管理 办法》 中规定 , 民银行 营业部 门负责将 中央银 人 行核算 系统数据导入 电子对账 系统 , 事后监督部 门 负责确 认和监督对账结果 、 追踪监督 未达账项等。 目前事后监督 部 门所 掌握 的相 关会计资料仅有 营业网点提供 的余额表 、 日计表 以及会计传票 ,无 法确认 开户单位运笔记账情 况; 当双 方余额 “ 比对不一致” 事后监督部 门依据相 关资料 时, 难 以准确判 断不一致 的原 因, 现行有 关制度规定事后监督
有些商业银行代理 国库 业务 ,并没有按照 国库业务的有 关
规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而是 以 自身现行的规 章制度进 行管理, 国库规章制度的约束。同时, 缺乏 执行对账制度不到
位 , 账 流 于形 式, 对 无形 中加 大 了国库 资 金风 险隐 患 。
账的开户单位 违规 行为 , 开户单位 由被 动对账 向主动 对 使
账 系统 , 户单位 无法看到人 民银 行 的对账数据 , 开 只有 导 入 自身账务数据才能完成 当 日对账 , 这样就保证 了人 民银 行与开户单位对账的可靠性 , 此基础上 对账 系统可以设 在
置 批 量 确 认 功 能 , 比对 一 致 的 账 户进 行 批 量 核 对 , 样 对 这
( ) 一 电子 对 账 系统 可 增设 监 督 结果 批 量 确认 功 能 。 人
以提 高监 督 对 账 的 真 实 性 , 于 监 督 部 门进 行 监 控 , 可 利 也
对后续对账情 况的核查提供有力说 明。当出现比对结果不

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应知应会题库(答案版)

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应知应会题库(答案版)

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应知应会题库一、填空1、国家金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2、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3、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4、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5、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

6、中央预算支出,采取实拨资金和限额管理两种方式。

7、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8、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9、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重要基础工作。

10、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

11、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收入的方法分类。

12、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

13、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

14、各级国库依法对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入库、支拨、退付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15、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的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

16、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17、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18、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国库是由( C )。

A、中国人民银行代理B、商业银行经理C、中国人民银行经理D、财政部门代理2、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办理(C)的专门机构。

A、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B、库款支拨C、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3、国库主任应至少每年组织( A )对本级国库的检查,每年组织( A )对下级国库的检查;及时解决国库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效能 发挥不充 分 。 1 2 人 员 配 置 不 优 , 险 隐 患 加 大 . 风
① 素 质 不 高 。 代 理 国 库 的 业 务 经 办 人 员 绝 大 多 数 都 是 兼 职 人 员 , 的 是 临 时 顶 替 , 没 有 专 业 的 国 有 既
库 业 务 知 识 , 岗前 也 未 经 过 任 何 培 训 。 ② 流 动 性 上 大 。
NOV. 01 2 0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 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姚继 东
( 民银 行 包头 市 中心 支 行 , 人 内蒙 古 包 头 041) 1 0 0 摘 要 : 据 目前 商 业 银 行 代 理 国 库 的 实 际 情 况 , 者 提 出 了 监 管 措 施 及 建 议 。 根 笔
廉 , 代 理 行 均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 自 身 业 务 , 国 各 重 轻
严 格 年 审 , 真 审 查 代 理 国库 资 格 , 条 件 缺 乏 的一 认 对 律 撤 消 其 代 理 国 库 资 格 。 严 格 审 核 , 范 操 作 。建 ② 规
立监 督检 查处 罚机 制 , 违反 会计 制度 规定 和核算 对 操 作 规 程 的行 为 要 严 厉 处 罚 。③ 严 格 考 核 , 期 检 定 查 , 分 发 挥 上 级 国 库 部 门 的 监 督 、 查 和 辅 导 作 充 检 用 。 定 代 理 国 库 业 务 日常 度 , 一 步 调 动 代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积 进 极性 。 尝试改变代理 支库 国库核算和 管理模式 , ④ 强
收机关 默契配合 , 规为征 收机关开立 税款过渡 户 。 违 2 改进 代理国库 业务的监管措 施及建议
2 1 选 择 经 营 业 绩 好 和 信 誉 佳 的 商 业 银 行 为 代 理 . 国库 业 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银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关于报送国库监管报告的通知》 (银国库[2000]23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修改国库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国库[2003]25号)、《关于报送国库案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4]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建立国库业务案例等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国库 [2005]5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关于明确国库监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07]4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2019年国库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2019年国库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2019年国库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库业务由()。

A、中国人民银行代理B、商业银行经理C、中国人民银行经理D、财政部门代理正确答案:C2、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有()。

A、可到国库直接缴纳现金B、只能通过纳税人银行账户转账C、可通过纳税人银行账户转账或现金转账正确答案:C3、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责先后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正确答案:C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是()公布实施的。

A、1950年3月27日B、1985年7月27日C、1995年7月27日正确答案:B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

A、省级B、县级C、乡镇级正确答案:B6、《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库的权限主要有六项,下列叙述有误的是()。

A、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将所收款项全部缴入国库;有权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

B、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而要求办理退库的有权拒绝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办理。

C、对违反规定的业务凭证,只要有政府领导签字和财政部门公章,无须拒绝办理。

正确答案:C7、国库主任是由()担任。

A、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B、本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人C、本级人民银行行长正确答案:C8、()可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A、国库经收处B、有资金余额的财政专户C、只有国库正确答案:C9、财政部门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原则有()。

A、按照批准的预算拨款B、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按照进度拨款C、以上都是正确答案:B10、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库库款。

A、可以动用或冻结B、可以冻结但不可以动用C、均无权动用、冻结正确答案:C11、我国居民个人可以购买的国债包括()。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代理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代理的市市级及县(区)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办理的财政资金收付与清算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全行系统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各代理支行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并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

第四条代理支行所在地的最高级别行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XX年度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收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代理支行受市、县(区)财政部门的委托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总行运营管理部的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指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汇缴资金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和各县(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七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国库知识竞赛试题汇编

国库知识竞赛试题汇编

国库知识竞赛试题汇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一、单选题1.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

A.上级财政机关B.同级财政机关C.上级人大部门D.同级人大部门2.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兼国库主任。

A.行长B.董事长C.监事长D.理事长3.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

缴库方式由()另行规定。

A.财政部B.中国人民银行总行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D.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4.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

地方预算支出,采用()的方式。

A.限额管理;实拨资金B.限额管理;限额管理和实拨资金C.限额管理和实拨资金;限额管理D.实拨资金;限额管理5.()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A.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财政部门C.各级人大部门D.各级征收机关二、判断题1.按照一级财政一级国库的原则,所有县支库均应设臵专门机构国库。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3.中央预算支出,采取实拨资金和限额管理两种方式。

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实拨资金。

()4.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如收款人有特殊需要,可以支付现金。

()5.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三、多选题1.以下属于国库基本职责的有:()A.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B.向上级国库和上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同级财政)C.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D.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2.以下属于国库主要权限的有:()A.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B.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C.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D.对财政部门临时追加的预算拨付,国库有权拒绝办理3.()缴纳库款的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00一年一月九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10.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潘功胜2024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国人民银行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修改《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紧急贷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虚报材料,隐瞒事实,骗取紧急贷款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紧急贷款的;“(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救助方案采取自救措施的。

”二、修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预算收入款项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商业银行、信用社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预算收入款项的;“(二)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的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三)国库经收处拒收缴款人向国库缴纳的现金款项,或缴款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资金的。

“代理支库发现代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9.12.27•【文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1年2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7日)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国家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

银行体制改革后,国家预算收入的经收工作以及部分支库业务需要专业银行办理。

为了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金库总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库设在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心支库设在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行,支库设在人民银行县级支行。

在未设人民银行区、县级机构的地方,由上级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建立相应的国库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办理支库业务。

第三条国库经收处是办理各级预算收入收纳的机构。

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具体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业务。

各国库经收处应配备相应的人员,保证国库资金及时收纳、报解、入库。

第四条专业银行办理的国库经收工作是整个国库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经办的国库业务实行垂直领导。

上级国库和专业银行管辖支行均应对所属国库经收处进行检查、辅导,组织贯彻、执行国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专业银行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国库的各项核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款书是国库经收处办理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主要基础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4页word文档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4页word文档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01]第1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 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 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 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 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 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 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 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 查和指导。

第六条 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 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 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2001年1月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2000〕11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0【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01]第1号令(2001年1月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号:银发[2004]6号颁布⽇期:2004-01-09执⾏⽇期:2004-0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及深圳、⼤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近年来,随着财政、⾦融体制改⾰的不断深⼊,农村信⽤社及其联社(以下统称信⽤社)代理基层国库业务逐年增多。

截⾄2002年底,全国共有13个县级⽀库和7421个乡(镇)国库业务由信⽤社代理,其中,乡(镇)国库的代理数量占⾦融机构代理总数的56%。

在代理国库业务中,⼤多数信⽤社能够认真执⾏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履⾏了代理国库职责,为地⽅经济发展和预算计划的顺利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在近期有关代理业务检查中,也发现少数信⽤社存在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会计科⽬使⽤错误。

如有些信⽤社将代理国库业务放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或“活期存款”等科⽬中核算;有些信⽤社则对由县财政拨付乡(镇)政府主要⽤于发放⼯资的财政性存款,只在“财政性存款”科⽬中开⽴了“⼯资专户”进⾏核算等。

⼆是将其他业务纳⼊国库业务专⽤科⽬核算。

如有些信⽤社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中除核算应在本科⽬反映的乡(镇)财政的预算外资⾦和⾃筹资⾦外,还把其他资⾦也纳⼊此科⽬核算。

三是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会计科⽬设置和使⽤不规范。

为进⼀步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根据《商业银⾏、信⽤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信⽤社代理县、乡(镇)国库业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会计科⽬的使⽤(⼀)根据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需要,增设“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和“111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

新增设的会计科⽬从⽂到之⽇起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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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一月九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第十二条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第十三条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第十四条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

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五条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以及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

违反规定为征收机关设立过渡账户的,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撤销过渡账户,并将预算收入在过渡账户中滋生的利息及罚没款项缴入当地中央国库;预算收入资金按预算级次缴入相关国库。

第十六条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三章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七条代理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国库工作机构。

代理支库年业务量在30万笔以上或年预算收入3亿元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

业务量较小、预算收入较少的代理行,经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国库专柜办理国库业务,但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人员专职办理国库业务。

第十八条京、津、沪、渝等大城市中,代理支库业务量大且又集中于一家或几家代理行的,人民银行可以要求这些代理行的市分行专门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下属支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代理支库的国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第二十条代理行应在现行国库法规和规章框架下,制定代理支库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批准其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人民银行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国库业务。

第二十二条代理行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

国库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情况应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代理支库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抓敢管,杜绝风险隐患。

第四章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第二十四条代理支库的基本职责如下:(一)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预算存款账户。

根据同级财政机关填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预算支出的拨付;(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开具的预算收入退还凭证,审核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四)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支出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上一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有关报表;定期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签证,保证数字准确一致;(五)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

根据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

按照国家税法协助征收机关扣收屡催不缴纳税人应缴的预算收入;(六)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七)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与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代理支库的主要权限如下:(一)有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的情况,以及征收机关所收预算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指定收款国库;(二)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财政机关规定的各级预算收入划分办法、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有权拒绝执行;(三)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要求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有权拒绝办理;(四)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预算收入汇总更正的,有权拒绝受理;(五)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预算资金的支拨,有权拒绝拨付;(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第二十六条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应存入同级代理支库为财政开立的地方财政预算存款账户,所有的预算支出均通过此账户拨付。

第二十七条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核手续,及时、准确地办理拨款、退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受理:(一)凭证要素不全的;(二)擅自涂改凭证的;(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四)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五)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留有空白的;(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八)“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及信、电汇凭证的第二联未加盖拨款专用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九)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十)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十一)超预算的;(十二)预算级次有误或所填科目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不符的。

第二十九条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的,必须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报告,并在“柜面监督登记簿”的“其他事项”栏中注明,由国库主任(副主任)签字。

第三十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监督和管理。

除按规定加强对退库申请书和预算收入退还书的要素进行审核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并将有关凭证退还签发机关:(一)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二)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拒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依据、退库申请书和原缴款凭证复印件的;(六)超计划又无追加文件要求退库的;(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第三十一条代理支库除做好自身业务工作外,还应持上级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业务检查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辅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执行国库制度的情况。

并配合上级国库部门对辖区内在国库业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代理支库应将检查辖区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在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每年对代理支库检查过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进行抽查。

第五章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第三十二条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十三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第三十四条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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