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字[2008]17号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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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11年度优质服务窗口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2.07
【实施日期】2012.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11年度优质服务
窗口的决定
(晋人社厅发[201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2011年,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紧紧围绕服务山西转型跨越发展的大局,牢牢把握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埋头苦干,不断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特别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面向基层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牢记宗旨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了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在圆满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中,发挥了先锋模范和主力军的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优
质服务窗口,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大力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为表彰先进,鼓励全系统各单位进一步创先争优,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等45个窗口单位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11年度优质服务窗口”。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与时俱进,再创佳绩。

同时,省厅号召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向优质服务窗口学习。

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立足本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艰苦奋斗,任劳任怨,勇于奉献的优良作风。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意见》未及问题,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晋人职字[2006]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根据国家深化职称职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对《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做出补充说明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

今后要在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确定申报评审范围的基础上,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各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为相关人员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学历要求。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

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

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者可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或报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特殊人才评审的有关程序评审。

3、任职时间计算。

公务员队伍中、非公经济组织中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划》,促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具体体现在:(一)全面完成各项量化指标。

即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确定的就业、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人才队伍建设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量化指标。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规划》确定的促进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三)全面推进各项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确定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十二五”期间要积极推进、全面完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精神,现就我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驻山西代表机构中,在2008年3月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下发时至今,仍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各社会组织接本通知后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机构组织统一代码证书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纳入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为8%。

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三、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和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和能力的,可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 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申报评审者须是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0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 各非公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岗)人员;⑤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今年起,对于在上年度申报评审过程,因专业能力、业绩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予参评或参评未通过者,下年度若仍无较为突出、明显的专业工作业绩或科研技术成果,一般不予再次申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和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要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论客观化。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合同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合同书

一、劳动合同书的重要性1. 法律保护劳动合同书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它可以作为劳动者维权的法律依据,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2. 争议解决劳动合同书是雇佣双方就劳动关系达成的约定,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时,可以参照劳动合同书进行解决,减少纠纷的发生。

3. 双方权益保障劳动合同书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等关键要素,确保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平衡发展。

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劳动合同书监制方面的职责和权益1. 监督合法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对劳动合同书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他们会对雇佣关系进行审核,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保证劳动合同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提供指导作为劳动关系监督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责任提供劳动合同书的编制指导,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完整,合同书的格式规范,有效保障雇佣双方的权益。

3. 更正错误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更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书。

在发现劳动合同书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况时,他们可以要求劳动合同双方进行更正,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解决争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劳动合同书监制方面还有权解决相关的劳动争议。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方面出现争议时,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申诉,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 讲解法律法规作为劳动关系监督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向劳动合同双方讲解劳动法律法规。

他们可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知识普及,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三、总结劳动合同书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法律文件,确保了雇佣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劳动合同书监制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监督劳动合同书的合法性,并提供指导和帮助。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7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11.15【实施日期】2011.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78号)省直管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保障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省直管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3个月;3、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

二、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1、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2、流(引)产手术医疗费;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其他纳入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

三、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男职工配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标准执行。

四、就诊及支付方式1、男职工配偶计划内怀孕后,应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街道(乡镇)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并填报《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备案表》到省医保中心生育科备案。

2、驻并的男职工配偶原则上应到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附后)进行就诊。

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本人先行垫付,后由男职工所在单位专管员按规定时间送报医保中心;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因特殊原因需到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提前报省医保中心审核。

4、报销时间按现行管理规程执行:自然分娩6个月之内、剖宫产8个月之内、流(引)产2个月之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晋人社厅函[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0]9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加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的对象。

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新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二、标准条件。

推荐人选必须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要以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应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要重点选拔工作在专业技术一线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

高技能人才推荐人选必须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能超群,有重大发明和突出贡献(选拔条件见附件4)。

符合条件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可不占单位指标,优先申报推荐。

2008年在推荐特贴专家时被列为省后备人选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333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及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可考虑优先申报推荐。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5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山西省2008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组通字[2008]13号),今年我省要选聘1万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选聘对象为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这项工作从4月中旬开始实施,8月中旬全部完成,所有选聘担任村干部的高校毕业生要在9月1日前到岗。

4月9日,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召开会议,专门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要充分认识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重大意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是我省近年来组织干部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战略决策和制度创新。

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对于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拓宽大学生就业门路,引导有志青年干事创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状况客观存在,供求矛盾仍很突出,大学生就业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

如果转变观念,另辟蹊径,走向新农村建设第一线,许多优秀大学生就有了施展才华和历练人生的大舞台。

大学生通过当“村官”的锻炼,真正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所获得的精神财富,将会成为走向成功的强硬基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关系当前、惠及民生、影响长远的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组织实施要主动配合组织、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取得实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3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合社保经办资源,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7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要求,进一步整合社保经办资源,积极协商编制部门尽快成立综合机构,负责本级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未整合前要采取过渡办法,可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资源,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挂靠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由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牵头、代管。

征缴办由企业、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业务部门整建制划转共同组成。

“统一征收”实行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基数、统一征缴、统一分账、统一稽核的“六统一”模式,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张票据征收、一个平台共享”的工作方式,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减少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科学制定征收计划。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暨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暨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暨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暨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各中央驻晋、省属国有企业,省级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为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西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晋人社厅发〔2017〕109号)的要求,我厅决定从2019年7月起开展2019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一)中央驻晋、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二)省级工商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

二、审查内容用人单位2018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具体包括:(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三)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情况;(四)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五)工会建立、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七)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八)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九)中央驻晋、省属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十)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十一)劳动用工守法诚信情况。

三、审查程序(一)准备阶段省人社厅统一布置书面审查工作,组织用人单位开展书面审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培训时间由省劳动监察局(总队)结合实际另行通知。

用人单位如实填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和《2019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手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名单的通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名单的通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评价机构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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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4.01.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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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
价机构名单的通告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100号)、《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101号)等文件精神,在前期单位自主申报、人社部门分级组织专家评估、实地考察、集中向社会公示的基础上,2013年我厅向人社部报备了19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其中13家评价机构已于10月12日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发布,现将通过人社部备案的其余6家评价机构(自主评价企业5家,自主评价院校1家)予以发布,备案期限三年(2024年1月至2027年1月)。

备案成功的6家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社部门及社会监督,加强与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部门对接。

要严格按照认定流程和标准要求,规范开展等级认定工作,确保评价质量。

机构相关信息、认定职业(工种)及评价等级同时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附件: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企业、院校及职业(工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7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10•【字号】晋人社厅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6号)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我省杨恒权等59名同志为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2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强调把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爱护和团结引领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作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持续推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持续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人才强省、科教兴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加快建立德才素质优、创新创业能力强、领军带动作用突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推动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骨干人才力量。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充分体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价值和特点,支持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2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几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的种类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为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对我省现行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

《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工伤职工工作、生活所必需的,可以配置与《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同档次产品。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工作。

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所必需,是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经办和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选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时一定要考虑信誉度高、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等因素,不能盲目随意定点。

二是各级经办机构在与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考虑如何确保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标准、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以确保工伤职工得到优质服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国防科工办、工商联、中小企业局:《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实现转型跨越发展。

根据《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实施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

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旨在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物,引领和带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

重点实施四个工作项目:(一)技师培训项目。

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作用,重点围绕煤炭、焦化、冶金、电力、现代装备制造业、现代煤化工、新能源、新型材料、特色食品工业、交通物流业、文化旅游等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精湛技艺和掌握新知识、新工艺的技师和高级技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晋人社厅函〔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13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4号)部署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推荐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专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领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研究工作,学术造诣高深,研究成果有原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水平;或者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围绕国家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表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表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
于表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
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2
【实施日期】2013.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建材行业先进
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晋人社厅发〔2013〕1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材主管部门(建材协会)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省建材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创新,勇于开拓,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坚持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

为表彰先进,激励全省建材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进一步推动我省建材行业的科学发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授予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单位“全省建材行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高志英等13名同志“全省建材行业劳动模范”荣誉称
号,授予山西省建材行业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王瑞玺等6名同志“全省建材行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开拓进取,再立新功。

希望全省建材行业。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3.23
•【字号】晋劳社厅发[2009]36号
•【施行日期】2009.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职工
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9]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
为做好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和200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结息工作,确保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如期公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山西省2008年人口与就业情况”有关数据,2008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828元。

据此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2008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年记账利率确定为3.92%(月记账利率为
3.27‰)。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2009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以及2008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
记息工作。

个人账户对账单于7月底前全部公布完毕,并采取多种形式将对账单发放到每个参保人员手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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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333人才工程”
省级人选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姓名:
单位:
专业及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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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印制
填表须知
1、本表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及炭素笔如实、认真填写。

2、此表填写时,打印或复印均有效,不用进行精装、塑封等装饰。

若有其他重要附件,每人不超过A4纸一页。

3、写“通讯地址”一栏时,请将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Email)同时填写,并在软件中作相应填写。

4、附:专业及组别1、哲学与历史学组(含哲学、历史)2、经济学组(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3、法学与教育学组(含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教育学、心理学)4、文学与教育学组(含水量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体育学、艺术学)
5、数学组(含数学、系统科学、科学技术史)
6、物理学组(含物理学、天文学)
7、化学组(含化学)
8、地学组(含地理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地质学、地球物理学)
9、生物学组(含生物学)10、力学组(含力学)11、工学一组(含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林业工程、农业工程)12、工学二组(含材料科学与工程)13、工学三组(含冶金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14、工学四组(含电气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15、工学五组(含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6、工学六组(含建筑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17、工学七组(含化学工程与技术、纺织科学与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18、工学八组(含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兵器科学与技术、核科学与技术)19、工学九组(含光学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20、农学一组(含作物学、园艺学、农业资源利用、植物保护)21、农学二组(含畜牧学、兽医学、水产、林学)22、医学一组(含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学、药学)23、医学二组(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24、医学三组(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25、军事学组(含战略学、战役学、军队指挥学、军制学、军队政治工作学、军事后勤与军事装备学)26、管理学组(含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人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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