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真实性核验单接收办法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填写说明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填写说明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以下简称“《核验单》”)。
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二、接入服务单位应将《核验单》,当面核验留存的网站主办者、网站负责人相关证件复印件,采集的网站负责人照片,以及企业系统网站备案信息书面文档四份材料配套保存,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三、接入服务单位核验人员需核验并填写“网站备案信息核验内容”(在“□”内打“√”),签署“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网站主办者填写“网站主办者基本信息”,签署“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
填写时请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
四、核验“主体信息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是单位,则须在填写“核验网站主办者、网站负责人证件资质”时,同时对网站主办者的“单位证件资质”和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资质”进行相应选择;如网站主办者是个人,则只需填写“个人证件资质”。
五、核验“联系方式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且已在企业网站备案系统报备固定电话号码信息,则须对“网站负责人座机号码报备信息是否正确”进行核验;如未报备固定电话号码,则无需核验。
六、核验“网站信息核验内容”中的“网站名称报备信息是否规范”时,应以《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为标准进行核验。
七、核验“网站信息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拟开办从事电子公告服务,须填写“核验文件内容”类别。
八、各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信息核验人员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核验人签字”处签字,并填写时间;各接入服务单位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网站负责人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网站负责人签字”处签字,并填写时间,否则《核验单》无效。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公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要求,现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对本市新增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实施真实身份信息登记。
未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将不向其提供通信服务。
二、个人用户在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用户办理开户、过户等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有效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适用于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外国公民护照。
注册在上海的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用户,可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人证书,注册在上海的企业单位,须出具注册在上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办理业务的经办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
三、为切实保护电信用户信息安全,请市民到正规的电信业务营销渠道办理实名登记,从源头上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市民可登陆我局官方网站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站或拨打企业客服电话(详见附件),查询相关电信业务营销渠道信息。
四、请尚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尽快到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营业网点办理信息补登记。
特此公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2013年8月26日附件:上海电信办理网点查询客服电话:10000上海移动办理网点查询客服电话:10086上海联通办理网点查询客服电话:10010。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19•【字号】•【施行日期】200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2001年11月19日)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其他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有独立域名的个人网站,应当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管局)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获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获取备案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三、新申请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并联审批申报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通管局盖章确认;凭市通管局确认后的申报单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手续;再凭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到市通管局办理经营许可证。
四、获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右下角标明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编号以及市通管局的标志和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标志。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标志和切断标志的链接路由。
五、获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上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服务范围。
工信电管函〔2010〕604号网站备案信息真
特急工信电管函〔2010〕604号关于明确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暂行操作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接入服务单位:自我部2010年2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以来,在各通信管理局的有效组织、各接入服务单位的积极努力下,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已全面开展,并取得初步成效。
随着网站备案工作的深入推进,在真实性核验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标准、规范流程,进一步完善网站备案工作,现将真实性核验工作暂行操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各类备案业务审核是否需要提交真实性核验单问题各通信管理局在网站备案审核时,对于变更备案中的新增接入、新增网站、备案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以及新增备案的情况,应要求接入服务单位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以下简称核验单),其他备案业务申请不需要提交核验单。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对于申请新增备案、接入服务单位对在其企业系统中的已备案网站主办者名下增加新网站、备案主体信息变更或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以接收到核验单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若在收到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的核验单,则拒绝此次申请。
备案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是指备案系统中的网站主办者名称、主办单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主体负责人姓名、主体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网站负责人姓名、网站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的变更。
(二)对于新增接入、接入服务单位对不在其企业系统中的已备案网站主办者名下增加新网站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以接收到核验单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
若在收到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的核验单,则拒绝此次申请。
按时收到核验单的,相关通信管理局应予以审核通过,并在“审核意见”中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在新增接入或新增网站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真实性核验所获得材料与网站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并通过备案系统对不准确的备案信息项进行变更,此类变更的审核不需要再次提交核验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沪市监认证20190109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市监认证〔2019〕10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6日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
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五个中心”建设和打响“四大品牌”,全力对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围绕《上海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各项部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行业整合改革,不断提升检测认证技术能级和服务质量,推动产品、服务、工程质量水平有效提升。
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强化行业监管,持续规范行业秩序1.全面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全面梳理行业底数,制定完善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在市区两级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组建行业监管专家名录库,并对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关注监管过程,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与80和8080端口开放工作客户明白纸
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与80和8080端口开放工作客户明白纸尊敬的客户您好: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等多部委联合开展了互联网信息安全整治工作。
除了在对黄、赌、毒、抢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重点清理之外,同时加强了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整顿工作,先后下发了若干办法。
2010年2月8日,工信部又下发了《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见附件一)。
该文件中对网站备案及备案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为了便于贵我双方在此项工作上的良好配合和相互理解,特就“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及“互联网专线80与8080端口开通流程”的若干关键问题在此介绍如下:一、网站备案与互联网专线使用单位的一致性贵单位申请备案的网站的主办单位应与您IP专线所使用单位保持一致或属于其下属单位。
如网站为第三方运营或转租转让,则我公司将终止提供接入服务。
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贵单位申请备案的网站域名所有者应与您IP专线所使用单位网站主办者身份保持一致,如网站为第三方运营或转租转让,则我公司将终止提供接入服务。
三、网站主办者自主备案的处理流程如贵公司为电信专线用户,有经营网站的需求,需先登录工业和信息产业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站备案审核。
如是已有备案号则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如是未备案网站,则申请网站备案。
用户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后,经电信方预审核,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持《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三),及与我公司签订的《互联网接入协议》复印件、网站域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站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网站主办主体为单位的,网站负责人需携带网站主办单位公章到我公司1209室进行网站真实性核验。
四、我公司新开通的IP类互联网专线均默认关闭80和8080端口。
如贵公司有下挂网站需求,申请开放80和8080端口,需在工业和信息产业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先完成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并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持网站主办单位签署的我公司提供的《备案信息确认函》(附件二)至1209室二次核验,核验完成后,在指定营业厅受理,我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开放80和8080端口。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沪市监认检20190166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8〕38号),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促进行业质量提升,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
现将项目征集申报要求通知如下:一、对申报项目的要求各相关单位申报的能力验证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坚持需求导向,报送的项目应聚焦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建工建材、电子电器、轻工纺织、日用消费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
2.报送的项目应科学、可行,有成熟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制备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且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能够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3.报送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计参加的本市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家。
二、对申报单位的要求能力验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应取得申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获得认可机构能力验证提供者资质。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所报送项目相关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能力验证项目的操作流程。
3.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各项资源保障到位,能够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核查,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要判断依据。
三、申报流程能力验证项目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1.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申报表》和《能力验证项目信息数据采集表》(电子表格)。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收取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复函-沪财预[2001]5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收取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
复函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收取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复函
(沪财预[2001]56号2001年8月6日)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立项的函》(沪通信管[2001]办字22号)收悉。
根据信息产业部质量监督中心《关于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划归省通信管理局管理的具体意见》(中心质[2000]2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新组建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职能,将原上海市邮电管理局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费项目划归你局收取。
二、上述收费需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三、收取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入金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计划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到本函后,请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购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结束——。
上海通信管理局电子政务系统用户手册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电子政务系统外部用户手册目录1 登陆网站 (4)2 主界面介绍 (4)2.1 查看通知通告 (6)2.2 许可查询 (7)2.3 表格下载 (8)2.4 查看法律法规 (8)3 外部用户登陆 (9)3.1 输入错误的用户名 (9)3.2 输入错误的密码 (10)3.3 忘记密码 (10)3.4 用户注册 (10)4 外部用户业务选择主页面 (12)4.1 用户中心 (13)4.2 业务类型选择页面 (13)4.3 用户进行各种业务申请界面 (14)5 许可申请 (14)5.1 一般许可申请 (14)5.1.1 提交页面 (19)5.1.2 重置 (21)5.1.3 返回 (21)5.2 短号码申请 (22)5.2.1 填写申请表单 (22)5.2.2 当【申请电信码号业务种类】为“本地电话网局号” (24)5.2.3 当【申请电信码号业务种类】为“96号码” (29)5.2.4 当【申请电信码号业务种类】为“智能网业务号码” (33)5.3 短消息代码申请 (37)5.3.1 提交页面 (39)5.3.2 重置 (40)5.3.3 返回 (40)5.4 修改已申请许可 (41)5.5 电子公告服务单独申请 (42)5.6 许可证续办 (43)5.7 许可证注销 (44)6 备案申请 (46)6.1 许可证备案 (46)6.1.1 提交 (49)6.1.2 返回 (49)6.2 设备备案 (50)6.2.1 重置 (53)6.2.2 保存 (53)6.2.3 提交 (53)6.2.4 返回 (53)6.3 短号码备案 (54)6.4 短消息代码备案 (54)6.5 修改已申请备案 (54)7 年检 (55)7.1 许可证年检 (55)7.2 设备进网年检 (57)7.3 短号码年检 (58)7.4 短信息年检 (59)8 企业信息变更 (60)8.1 企业信息变更(需审批) (60)8.2 企业信息变更(常规) (62)9 许可证查询(已持有许可证查询) (65)10 企业报表 (66)10.1 月报表上传 (66)10.1.1 提交 (70)10.1.2 重置 (70)10.1.3 返回 (70)11 用户信息维护 (70)11.1 用户密码修改 (70)11.1.1 提交 (71)11.1.2 重置 (72)11.1.3 返回 (72)11.2 转到业务类型界面 (72)11.3 退出系统 (72)1登陆网站在网络连接正常的状态下,在浏览器地址栏里面输入:http://localhost:8080/main.action ,然后点击回车键,将进入如下的系统主界面:2主界面介绍主页界面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左边导航菜单:【返回主页】:用于返回默认主页面。
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信息办法[2002]34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发布日期】2002.11.18【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沪信息办法[2002]34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数字认证行为,加强数字认证管理,维护数字认证活动当事人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制订的上海电子商务近期发展目标和实施计划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数字证书持有人身份及其数字签章进行认证的行为和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经营数字认证业务,提供数字证书制作、签发、管理和数字签章识别、认证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是指认证机构签发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以证明数字证书持有人身份和其他情况的电子数据。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签章,是指依附于数据电文的用以确认数据电文签署人的身份和数据电文完整性的电子数据。
本办法所称的公钥和私钥,是指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产生的密钥对,其中公钥用以制作数字证书和识别数字签章,私钥用以产生数字签章和解密公钥加密的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认证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在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本市认证机构的规划和管理,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负责认证机构密码系统的管理,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认证机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认证机构管理第五条 (授权经营)本市数字认证业务实行政府授权经营制度。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试行)》 -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试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其中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附录3.1“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的服务标准”。
一、服务质量指标第一条预受理时限平均值≤2个工作日,最长为5个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网络资源确认,答复用户能否开通业务所需要的时间。
第二条业务开通、移机时限对于不具备线路条件、但可以进行线路施工的情况:城镇:平均值≤10个工作日,最长为16个工作日;农村:平均值≤15个工作日,最长为20个工作日。
对于已具备线路条件的情况,平均值≤5个工作日,最长为7个工作日(不分城镇和农村)。
业务开通、移机时限指自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业务开通或移机协议起,到业务开通止所需要的时间。
在不具备线路条件,并且也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条规定的预受理时限内向用户说明。
第三条障碍修复时限城镇: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农村:平均值≤36小时,最长为72小时。
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本规范所指障碍不包含用户自有或自行维护的接入线路和设备的故障。
第四条服务变更时限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服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暂停、恢复、停机等服务变更项目,自柜台或网络办理完毕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时起,至实际变更完成所需要的时间。
对于需要进行资源确认的服务变更,其时限比照本规范第二条“业务开通时限”。
第五条客户服务应答时限客户服务中心的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人工服务的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人工服务的应答率≥85%。
客户服务中心的应答时限指用户拨号完毕后,自听到回铃音起,至话务员(包括电脑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人工服务的应答时限指自用户选择人工服务后,至人工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上海市通管局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通管局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上海市通管局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8月28日上海市通管局)第一条【依据目的】为规范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管局”)是上海市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海地区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批、备案、发证及管理。
第三条【审批原则】市通管局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及管理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考虑以下因素:(一)国家(社会)利益、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二)网络及信息安全;(三)电信资源的合理利用;(四)环境保护;(五)市场容量及竞争情况;(六)有利于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七)已经获得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经营活动遵法、合规;(八)没有不接受市通管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四条【适用对象】申请《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的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的,适用本细则。
申请《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未列出业务的批复文件的,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市通管局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在上海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六)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
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沪通信管电字[2013]7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通信管电字[2013]71号)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市场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全面了解电信业务市场发展状况,依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组织开展2013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我局颁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包括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并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局备案的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上海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年报和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上海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
年报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
【发布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14
【实施日期】2015.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上海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年报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电信、上海移动、上海联通、上海铁通及相关码号使用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电信网码号资源年报和检查工作的通知》(工电管函〔2014〕1399号)的文件精神,为及时全面掌握上海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情况,规范码号使用行为,提高码号资源利用率,我局拟开展2015年上海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年报和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范围和主体
码号年报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局核配的所有96字头短号码和各类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公用(专用)电话网局号、智能业务接入码等。
参加码号年报的主体:上述所有码号资源的使用者。
二、年报时间
码号使用单位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年报材料的在线填写和报送工作。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为切实保证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
一、核验内容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真实性核验材料接收办法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真实性核验材料接收办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网站备案须提交《真实性核验材料》。
现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接收《真实性核验材料》的办法通告如下:1、网站备案(包括首次备案、备案变更、新增接入、新增网站)须提交真实性核验材料(核验单、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
2、核验材料提交采用扫描电子件方式,在“ICP备案资料在线审核系统”网站上进行上传,我局不再接受其他方式。
3、具备因特网接入服务资质的接入商提交电子核验材料,需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开通唯一账号,申请资料及方法如下:(1)申请资料:a.账号申请表和网站信息真实性核验承诺书;(见附件1,表中IP地址为报送系统服务器IP,须上报至管局开通账号权限。
)b.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或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方法:a.请将(1)款材料递交至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4号通信管理局市场处收(可接受快递及邮寄方式,邮编:100055),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账号申请。
b.管局在收到相关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须留下联系人、电话)。
(3)账号使用方法a.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须妥善保管,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使用;b.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信息;c.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将永久冻结账号;4、各公司在提交备案信息后5天内将核验材料上传,逾期我局将退回备案信息,重新走备案流程。
5、公司应仔细核验备案信息,对于上报虚假备案信息的单位,将冻结核验单上传账号,并不予审核该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
6、本办法于2011年1月20日开始实行。
2011年1月20 日附件1 报送系统进入申请表a.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须妥善保管,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使用;b.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信息;c.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将予以永久冻结账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电信行业价格欺诈和资费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电信行业价格欺诈和资费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沪发改价检〔2006〕004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电信行业价格欺诈和资费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沪发改价检(206)004号各区县物价局、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91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畅通网络诚信服务”系列活动之规范电信企业资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信部清[2006]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本市联合开展电信行业价格欺诈和资费行为重点检查。
现将检查工作安排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本市电信行业价格欺诈和资费行为重点检查时间从2006年3月1日至4月30日。
检查的范围是2005年1月以来本市电信行业所有运营商、服务商和销售商执行价格政策情况和价格行为。
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一)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前有价格承诺,而实际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行为;(二)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如实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行为;(三)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时,通过误导性价格表示诱导用户交易的行为;(四)提供短信竞猜、包月类、订阅类等短信服务时,不如实标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
未经用户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强制向用户收费的行为;(五)提供相同电信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六)以缩短通话时间等手段,使服务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相符的行为;(七)通过免费试用的方式开展业务时,在免费试用期后,未经用户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擅自给用户开通电信业务并强制收费的行为;(八)违反《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执行规定的行为;(九)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十)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2012年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2012年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
度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2012年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信产部《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448号文第五章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获证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情况介绍和售后服务措施等相关材料。
各获证企业应于每年12月初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表”,并由通信管理局对该企业本年度获证产品的生产、进网许可标志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为了推广电子政务,从2008年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备案和年检工作已在“电信设备年检备案子系统”http://网上进行。
该系统可实现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方式自动向企业发送年检通知,企业在线填报“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表”等多项功能,详细使用说明可登陆系统进行查询(登陆网址是企业ID地址)。
各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企业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电信设
备年检情况按要求上传于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12年12月10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网电话资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网电话
资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公[2001]007号、沪通信管[2001]办字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3.12
【实施日期】2001.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
固定本地网电话资费的通知
(沪价公[2001]007号、沪通信管[2001]
办字10号2001年3月12日)
上海市电信公司: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
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信部清[20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1年3月21日起调整固定本地网电话资费。
具体如下:
一、电话月租费
1、住宅电话由24元调整为25元,崇明县住宅电话由24元调整为18元;办公电话由37元调整为35元。
2、住宅电话月租费内的金额,原包含营业区内免费通话50次,现改为按当月电信账单实际应支付的区内通话费相抵扣的办法,超过6元的抵扣6元,不足6元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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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真实性核验单接收办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网站备案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
现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接收《真实性核验单》的办法通告如下:
1、网站备案(包括首次备案和备案变更)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
2、核验单提交采用扫描电子件方式,在网站上
进行上传,其余方式一律不予认可。
3、具备因特网接入服务资质的接入商提交电子核验单,需向上海
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开通唯一账号,申请资料及方法如下:
(1)申请资料:
a.账号申请表和网站信息真实性核验承诺书;(见附件1)
b.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或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
(2)申请方法:
a.请将(1)款材料递交至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1703室(可
接受快递及邮寄方式,邮编:20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真
实性核验账号申请。
b.管局在收到相关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3)账号使用方法
a.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
使用;
b.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
使用;
c.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
信息;
d.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
将永久冻结账号;
4、各公司在提交备案信息后3天内将核验单上传,逾期我局将退
回备案信息,重新走备案流程。
5、公司应仔细核验备案信息,我局将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抽查工
作,对于上报虚假备案信息的单位,将冻结核验单上传账号,并不予审核该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
6、本办法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
2010年8月25日
附件1 核验单上传账号申请表
a.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使用;
b.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使用;
c.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信息;
d.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将予以永久冻结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