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苏卫社妇[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卫社妇〔2011〕20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妇幼保健站:现将卫生部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滨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文件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6•【文号】卫妇社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11〕5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1-06-23【生效时间】2011-06-23【关键词】女职工保护,场(厂)内医药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解读
孕早期检查内容
项 目
新规范 基本公共卫生 血/尿常规、血 型、肝功能、 肾功能、乙型 肝炎 指南 血/尿常规、血型(ABO及 Rh)、肝功、肾功、表抗、 空腹血糖、梅毒、HIV HCV、早孕期母血PAPP-A 和free β-hCG、超声、心 电图。选择性的抗D滴度、 OGTT、地中海贫血、血清 铁、PPD试验、宫颈细胞 学、宫颈分泌物、淋球菌 和沙眼衣原体、BV 血/尿常规、血型 (ABO及Rh)、 基 阴道分泌物、肝 本 功、肾功、表抗、 梅毒、HIV 血糖测定、宫颈 建 脱落细胞、衣原 议 体及淋菌、心电 图等
• “工作规范”中,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孕期的保健
重点:
——孕早期主要筛查不适宜妊娠的疾病、提供保
护胚胎及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提出了口腔保健 ——孕中期主要进行产前筛查和提供营养指导; ——孕晚期主要筛查并处理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监测胎儿生长发育与宫内安危情况。
孕产期保健主要服务内容
• 根据我国性传播疾病、艾滋病发病率不断上升的流行 情况,在配套的“工作规范”中特将乙肝表面抗原、梅毒 血清学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纳入到孕期初诊检查的 基本辅助检查项目中。 • 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血/尿常规, 血/尿常规, 基 血红蛋白、尿蛋 16~24周超声筛 18-24周胎儿系 本 白 查胎儿畸形 统超声 16~20周唐氏筛 建 查。24~28周糖 议 尿病筛查 超声测量宫颈 长度
孕中期检查内容-3rd
新规范
时 间 无
基本公共卫生
无
指南
24~28周 GDM筛查,尿常规 Rh阴性者抗D滴度检 查,早产高危者宫颈 阴道分泌物检测fFN
e.辅助检查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 号)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 3 建议检查项 目: 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 , 入
院后应进行检测 ,并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 加其 他检 查项 目。 4 快速评 估孕妇健 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 内安危情况; .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以及胎儿有无宫 内窘迫;综 合判 断是否存 在影响 阴道分娩 的 因素 ;接诊 的 医疗保 健机
根据妊娠不 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 、并发 症及 胎儿 发育等情 况 ,确 定孕期各 阶段保 健重点 。
( )初诊和复诊 内容。依据孕妇 到医疗保健机 构接 受 三 孕期检 查 的时机 ,孕期保 健分 为初诊 和复 诊 。
1 初诊 。 . ( )确 定妊娠 和孕周 , 每位 孕妇建 立孕产 期保健 卡 1 为
( )产后访 视 。 二
产后 3 ~7天 、2 8天 分别进行 家庭访 视 1次 ,出现母 婴 异常情 况应 当适 当增 加访 视次数 或指导 及时就 医 。 1 产 妇访 视 。 .
( )了 解产 妇 分 娩情 况 、孕 产期 有 无 异常 以及诊 治 1
过程 。
() 问一 般情况 , 2 询 观察精神状态 、 色和 恶露 情况 。 面
2 1年 1月 第 1 卷 第 1期 01 1 8 1
( )助 产过 程 中须严格 无菌 操作 。进 行产 包 、产 妇外 1 阴 、接 生者 手和手 臂 、新 生儿 脐带 的消毒 。 ( )对有可 能发生产 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 , 2
做好产 褥期 卫生 指导 。
() 2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 、生长发育评估 , 及 时 发现异常 ,及 时处理 。做 好 出生缺 陷的诊断 与报告 。 ( )加 强对 高危新生 儿的监 护 ,必要 时应 当转入 有条 3 件 的医疗保 健机 构进行 监护 及治疗 。 ( )进行新 生儿疾 病筛 查及 预防接 种。 4 ( )出院时对 新生儿进 行全 面健康评 估 。对有高 危因 5
孕产期保健培训工作总结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培训工作总结猴场乡卫生院为认真贯彻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猴场乡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孕产期保健水平,我院特召开一次业务培训会,2012年9月25日我院组织全乡16名卫生院职工和村卫生员,通过举办现场培训会的形式进行了专项培训,免费发放学习资料,现将培训工作总结如下:一、提高认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孕产期保健工作要求各乡村医生转变“重治轻防”的思想,要把为辖区群众提供基本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当成同等重要的工作去抓,两手转,两手都不能放松。
通过提供优质的基本孕产期保健服务,减少辖区群众患病率,提高孕产妇和婴儿的生活质量,当好辖区群众生命健康的守门人。
二、明确责任,掌握孕产期保健工作的规范步骤通过这次培训,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乡卫生院医生和村卫生员在孕产期保健服务项目中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到人;二是从入户建档到健康查体再到重点人群定期随访,进一步细化了服务工作步骤,为下一步工作规范、顺利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加强学习,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在确保掌握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这是保健服务工作的核心,也是此次培训的重点。
一是要求乡卫生院、村卫生员切实入户建档,通过面对面的查体,采集真实、准确的健康信息,完整、科学地建立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健康档案;二是定期为辖区内孕产妇进行随访,科学指导重点人群的日常活动、饮食和治疗,提高重点人群的生活质量;三是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保健服务工作的专业知识。
四、扩大宣传,提高辖区群众的知晓率和认同度乡卫生院、各村卫生室要通过张贴宣传公告、发放宣传单、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孕产期保健知识,提高辖区群众对此项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度,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群众氛围。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工作规范制度}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喀什
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 .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系统 保健服务。 2 .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 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3 .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 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4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级以上机构成立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工作例会
{工作规范制度}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喀什
孕产期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全国缺乏统一规范的产检指南; ▲ 各孕周检查项目和时间不一致; ▲ 有的未按要求进行产检项目; ▲ 对产检结果解释不当; ▲ 对异常情况未做进一步检查; ▲ 孕前和孕期不合理补充维生素和微量无素。 2011年6月,卫生部修订出台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 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理工作,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第7条) 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
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 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 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 组织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 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 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 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对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健康评估; *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 *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产后访视次数与时间:
*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 *产后3-7天及28天进行家庭访视; *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孕期保健的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期保健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孕期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工作。
二、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培训孕期保健工作人员,提高孕期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四)组织开展孕期保健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孕期保健科(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孕期保健咨询和指导,包括营养、生活方式、心理等方面的保健;(二)开展孕期检查,提供胎儿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三)提供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治疗和管理;(四)提供分娩计划和产时保健服务;(五)提供产后访视和产后康复服务。
三、孕期保健服务第八条孕期保健服务应当根据妇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孕产史、家族史等因素,实行个性化管理。
第九条孕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一)首次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评估孕妇和胎儿的风险因素;(二)定期产前检查:监测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三)孕期营养指导:根据孕妇的体质和胎儿发育需要,提供合理的饮食建议;(四)孕期心理辅导: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帮助孕妇应对孕期心理压力;(五)孕期运动指导:根据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需要,提供适当的运动建议;(六)分娩计划和产时保健:根据孕妇的需求和意愿,提供分娩计划和产时保健服务;(七)产后访视和康复:对产后妇女进行访视,提供康复指导和咨询服务。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術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第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访视包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该通知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使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逐渐从原有的以技术服务和疾病管理为重点,转变为以预防为主和健康管理为中心,充分体现了健康管理和人性化服务的要求。
童翔公司推出了适合基层医疗单位使用的新生儿访视包。
该包配备了新生儿检查的必要器械。
可使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多功能母婴秤、轻便耐用的便携包、小巧舒适的软头垫、婴幼儿生长发育专业分析软件。
常规可选配件或自配件(铝合金包内有专用放置空间)
∙血压表、听诊器、体温计、棉签、盛放双氧水、碘伏的容器、软皮尺、鞋套等。
此外,包内还预留部分空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配附件。
新生儿检测仪器可选配件:经皮黄疸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等专业新生儿检测仪器根据客户要求选配(采用专业双肩背型访视包)
客户个性化定制服务:可根据客户要求配置定制个性化的表面标识(刺绣工艺,美观大气)及需要的外观及内部结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2•【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9月22日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
一、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负责在现有孕产期管理制度中强化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
2.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 •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继续绘制妊娠图。妊娠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
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 3.特殊辅助检查。 • (1)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能复查。 •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
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 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 • (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 用。 • (3)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 剖宫产术。
• 2.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 (1)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 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 (2)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 量。
•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 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 (4)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体征 、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 (5)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 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 5.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妇 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 (二)进行保健指导。 • 1.产程中应当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
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 2.鼓励阴道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 (三)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 • 1.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 • (1)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
•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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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
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泰卫疾妇处[2011] 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
要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孕产期保健的具体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期保健的业务管理,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制度,按照规定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系统规范的保健服务,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有关信息。
三、突出重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孕产妇和胎儿健康,对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各地要通过加强人员和技术培训、加强服务质量控制、死亡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安全。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中的项目内容和服务要求提供服务,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突出不同时期保健工作的重点,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孕前保健要突出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与指导,并加强与婚前保健服务的衔接。
孕期保健要在规范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孕早期建卡、系统检查以及高危情况的筛查管理与转诊服务,高危孕产妇管理考核执行《泰州市高危妊娠管理规范》,抓好高危孕产妇的转接诊工作。
同时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工作。
分娩期保健要突出对孕产妇和胎儿的全程监护,执行省定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贯彻落实省卫生厅《产科急重症诊疗规范》,提高医务人员对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能力和救治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救助绿色通道,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坚决取缔家庭接生。
产褥期保健要突出产后访视工作、产后42天健康检查,努力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附件:1、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2、泰州市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1)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2)泰州市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
(3)泰州市高危孕产妇诊治情反馈单
(4)泰州市高危孕产妇转诊情况登记本
3、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泰州市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工作,规范高危妊娠的管理,确保高危孕妇获得及时、系统、规范的保健医疗服务,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使母婴健康得到有力保障,特制定本规范。
1、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2、高危筛查程序:筛选范围及评分标准按《泰州市高危妊娠评分标准》执行,在妊娠各期均应进行高危筛查和评分。
3、登记、随访:筛查出的每一例高危孕妇均要专册登记,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出标记,以加强管理,凡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并作记录。
孕期高危情况如无变化,不必重复登记,如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
了解高危妊娠的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
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医院,妊娠期结束,登记妊娠结局。
4、转诊与分级管理:做好高危妊娠管理,能使孕妇按其不同危险程度得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1)一级医院应把筛查出的B、C级或高危评分≥10分高危孕妇转上级医院作进一步诊治;
(2)C级的孕妇原则上须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3)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接受下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会诊、转诊和治疗。
(4)会诊与转诊
会诊:孕产妇抢救的特殊性,凡派出参加会诊、抢救的医师,要求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
转诊:危重孕产妇需转诊时,应与上级医院医务处联系,并派出
有经验的医师护送。
转出单位要有转院小结,危重孕产妇转院途中需有医护人员陪同。
上级医疗机构对下级医疗机构转入的高危孕妇应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认真检查治疗,并继续监护直至分娩。
门诊高危孕妇转诊时,转出单位应填写“高危孕妇转诊通知单”,其中第一联作存根保存,第二联由高危孕产妇携带到转诊医院,就诊时医生留下“高危孕妇转诊通知单”并填写好“高危孕产妇诊治情况反馈单”请孕妇家属携带送回转出单位。
所有转诊存根与反馈单都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
如转出单位一周内未收到反馈单,必须进行追踪随时访。
5、监护与处理:监护的内容要同时注意孕妇和胎儿两个方面:
(1)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因素的动态变化。
(2)胎儿的监护包括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生长发育、胎盘功能的监测及胎儿宫内储备力及成熟度的监护。
通过监护与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的转化,并选择在母儿最有利的时机进行适时计划分娩。
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泰州市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
(存根)
女士孕周,于年月日在我院(中心)进行孕期检查时被筛查出高危孕产妇,高危评分分,为了保证孕期母婴的健康安全,现通知其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转诊原因
孕妇联系电话孕妇家庭住址
泰州市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
姓名年龄孕周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入院前诊疗过程简介
1、诊断:
2、处理简要经过:
转诊原因:
转出医院:转诊医生:
转出时间:年月日
泰州市高危孕产妇诊治情况反馈单
(存根)
女士于年月日在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市被筛查为高危孕产妇,高危评分分。
于月日转入我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果:
孕妇联系电话:孕妇家庭住址:
出院日期:年月日诊治医生:
泰州市高危孕产妇诊治情况反馈单
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入院诊疗过程简介
1、诊断:
2、处理简要经过:
向转诊单位反馈结局:1、治愈;2、症状缓解;3、其它
向转诊单位反馈转诊评价:1、及时;2、延误;
3、应纠正的情况
医院名称主治医生:
出院时间:年月日
泰州市高危孕产妇转诊情况登记本
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
为了提高孕产妇危急重症抢救的成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各县(市)区要规范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证24小时通畅。
成立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和抢救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参与辖区内孕产妇急救工作,制定危急重孕产妇急救中心。
1.建立与辖区转诊单位的网络联系,有明确、通畅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建立登记本。
2.在辖区内公布专用的孕产妇急救电话。
急救中心内设有醒目的急救通道和抢救地点标识。
3.备有处于功能状态的救护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后,了解病情,迅速启动抢救小组,携带急救设备与药品,5分钟内出诊,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抢救或转运。
5.危重孕产妇到达急救中心,5分钟内由急救小组组长到场负责组织抢救。
6.抢救过程中要保存全部药品的安瓿、资料,以备核对。
7.产科急救中心对每例抢救病人均应进行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教训。
将抢救结局反馈转诊单位,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与反馈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