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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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
计变更单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编号:栋号专业
顺序号事项名称:提出时间:年月日原始提出方: □ 设
计院□ 工程设计部□ 营销部□材料部□其它变更原因变更是否影响销售承诺□是□否施工前变更
内容附件:估价:□减少□无□<0.5万□0.5~1万□>1万现场工程师:日期项目经理:日期设计经办人:日期成本部经办人:日期设计主办人:日期成本部经理:日期
工程设计部经理:日期总经理:日期知会部门:□材料部
□营销部□其它工程设计部(盖章)日期:监理单位(盖章)日期:施工单位(盖章)日期:施工完成后完成情况(工程量清单见附件)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甲方现场工程师: 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甲方项目经理:工程设计部经理:(盖章)总经理:日期:日期:
日期:确认结算价:乙方项目经理甲方成本部经理注:本单完成后,施工单位上报两份三方签字的原件给甲方现场签证单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编号:栋号专业顺序号事项名称施工起始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原始提出部门□工程设计部□成本控制部□营销部□监理□施工单位□其它签证类型□施工中各种技术措施□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及技术处理措施费□土方驳运□机械进出场□赶工措施□配合销售□
配合四大公司□其他签证原因施工前签证内容:施工单位(签章):甲方现场工程师(签章):监理工程师(签章):日期:日期:日期:暂估金额或结算办法:施工单位预算员:日期:暂估金额或结算办法:甲方成本部经办人:
日期:估价□ <0.5万□ 0.5~1万□ >1万成本部经理:日期:项目经理:日期:工程设计部经理:日期:总经理:日期:知会部门:□材料部□营销部□物业□其它施工
完成后执行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 (盖章)甲方现场工程师: 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甲方项目经理:工程设计部经理:(盖章)总经理:日期:日期:日期:确认结算价:乙方项目经理甲方成本部经理注:本单完成后,施工单位上报两份三方签字的原件给甲方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甲方: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于xx 年3月18日签订了镇江红豆香江花城IVB区68#-70#.76#-77#楼施工合同,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分包工程(三方协议)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分包工程,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分包工程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足量地支付乙方变更.签证的价款;
第二条:关于变更.签证办理.分包工程的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分包工程,应加盖甲乙
双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一方可以不予接受和结算;
2.甲.乙双方指定(授权)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甲方印
章式样)(乙方印章式样)
3.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分包工程(三方协议)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
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4.甲.乙双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第三条: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设计变更:设计院或甲方设计部提出的变更。
现场签证:工程师.现场监理.乙方根据现场施工要求提出的
变更及签证,包括各项会议中提到的整改变更等。
1.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在符合本报价说明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计取费用,作为设
计变更签证预算及结算编制依据:与清单中相同.相似项目按清
单中的综合单价执行计价方式执行;如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项目,套用0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
工程计价表》二类工程取费,土建.安装.修缮人工费按44元/工日,单独装饰人工费按55元/工日,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
任何费用。材料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投标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招标人实时限价。
【变更.签证结算时执行乙方中标时的下浮率】
2.乙方在5天内完成甲方下发的设计变更.签证的费用估价,并报甲方预算员登记。凡未按规定及时估价并报甲方预算员登记的变更或签证,甲方将不予以结算;上报的变更或签证估价额不得高出或低于甲方最终审定结算额的10%,否则,甲方将在该份变更或签证结算价款上再下浮5%。(实施情况与立项暂定工作内容有较大出入的情况除外)。
2. 甲方工程师.监理严格监督变更的执行情况。
3. 每一份变更.签证内容施工完毕后,乙方须在日内上报监理及甲方审核(乙方逾期不报视为让利),届时出具甲.乙及监理三方确认并盖章的完成内容。
4. 对设计变更引起的返工.地基处理等事后无法确认工程量的签证单,乙方应事先报监理和甲方立项,并标明工程量,立项完成后实施。乙方根据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在3天内编制结算费。
5. 所有的设计变更.签证都应先估算费用后实施,对未执行该手续的项目事后不得进行结算。
6. 设计变更.签证结算费用编制应按“一单一价”的原则,即每一份变更.签证附一份结算书。
7. 每月二五日乙方预算员汇总上报当月已实施完成的变更.签证原件和结算书,由甲方预算员送审核定。【过期上报不予以审核,作为对甲方的让利】
8. 任何工期及费用签证需由监理(设计)及甲方共同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9. 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10.变更.签证必须编号,编号格式由甲方现场工程师统一编制。
11.一份变更.签证单上只能申报一项内容。
12.变更.签证原件一式五份,乙方保留两份,甲方保留三份(设计部.工程部及成本控制部各一份)。
13.如因甲方手续不全导致不能按时请规划局验线,而拖延工期,甲方给乙方办理相应顺延工期签证。如因乙方放线不准而导致验线拖延,则不允许办理工期签证。
14.对于隐蔽工程或事后无法核实工程量的变更.签证,乙方应在签证时提供相应的照片和说明。
第四条:其他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