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博物馆章程(文物局2012版)
民办博物馆章程范本模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博物馆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二)陈列展览:;(三)学术研究:;(四)社会教育:;[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私立博物馆章程范本
私立博物馆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博物馆的名称为[私立博物馆名称],以下简称本馆。
本馆是一家非营利性的私立博物馆。
第二条宗旨和任务本馆的宗旨是弘扬文化遗产,推动艺术与历史的传承和发展,促进公众的文化教育。
本馆的任务是进行陈列展览、文物收藏与研究、文化交流与普及、文化教育与推广等工作,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活动及服务。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本馆的目标是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博物馆,致力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展示优秀艺术品和历史文物,推动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本馆的原则是公正、公开、透明、科学,依法合规经营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组织形式本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营利性机构的形式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组织架构本馆设立董事会、馆长和相关职能部门。
董事会是本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事项并监督馆长的工作。
第六条馆长职责馆长是本馆的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馆的日常工作,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负责本馆的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职能部门本馆设立学术研究部门、展览策划部门、教育推广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执行与管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经费来源本馆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票务销售和其他合法合规的收入。
第九条资金管理本馆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资产管理本馆对文物、艺术品和其他资产进行登记、鉴定、保管和保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法律依据本馆的组织和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纠纷解决本馆与相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修改程序对本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决议,经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章程自董事会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生效。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 精品
附件2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具有文化普及性质和非营利性的社会文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一支重要力量。
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把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作为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支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创办博物馆。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成各具特色的民办博物馆30座以上,形成富有温州特色- 15 -的博物馆服务网络和文化品牌。
第五条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解决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扶持措施第六条简化审批程序。
(一)各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简化新建民办博物馆审批程序。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要及时告知。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民政部门要根据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其它申报材料,及时给予注册登记。
民办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二)对兴办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应适当降低准入标准,放宽审批条件,或运用“先兴办,后规范”,先给予预备资格,整改后再审批的办法,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近年来,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二、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
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
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民办博物馆的注册地,应与其馆舍地址相一致,与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民办博物馆政策
民办博物馆政策民办博物馆政策民办博物馆是指由社会力量自主创建、依法登记、以藏品的收集、研究、展示为主要活动内容的非盈利博物馆。
近年来,民办博物馆逐渐崭露头角,成为推动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民办博物馆在发展中还面临一些政策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支持不足民办博物馆在融入博物馆事业体系、得到公共支持和政策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
政府和社会应该在政策、经费和服务方面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更加充分的支持。
二、管理与规范不够民办博物馆中有些存在管理不规范、运营不规范、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问题。
应加强行业规范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章,多措并举、制度治理,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公益性、专业性与社会性的平衡。
三、人才培养问题民办博物馆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困难。
民办博物馆绝大多数都是依托于非公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自建,相对于公共机构,其运营成本较高,人才培养、管理、利益分配等问题难度较大。
因此,应该鼓励高校和博物馆联合开设专业课程,建立博物馆专业、技术、管理培训系统。
四、营销策略不足民办博物馆在展览策划、文创产品推广、营销活动策划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应该让更多的博物馆投入到市场营销的建设中,构建更加科学、高效、具有竞争力的营销与融资模式,推动博物馆的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优化升级。
综上所述,当前民办博物馆仍面临政策不足、管理与规范问题、人才培养和营销策略不足等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强对它们的关注和支持,对其加强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加强营销策略、提高社会影响力。
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实现博物馆事业的协调发展。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2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四)社会教育:;……………………………………………。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民办文化陈列馆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陈列馆名称为:[陈列馆名称]。
第三条本陈列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为己任,致力于收藏、研究、展示和推广各类文化藏品。
第四条本陈列馆住所:[详细地址]。
第五条本陈列馆的宗旨是:1. 收藏、研究、展示和推广各类文化藏品;2. 传播文化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3. 促进文化交流,增强民族凝聚力;4. 服务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陈列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馆长、副馆长、各部门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1. 制定本陈列馆的发展规划;2. 审议和批准馆长的工作报告;3. 审议和批准财务报告;4. 审议和批准重大投资决策;5. 审议和批准章程的修改;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陈列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馆长职责:1. 主持陈列馆的全面工作;2.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3. 负责陈列馆的日常管理和运营;4. 招聘、培训、考核和辞退工作人员;5. 签署本陈列馆的各项合同、协议等。
第十条本陈列馆设以下部门:1. 收藏部;2. 展览部;3. 科研部;4. 行政部;5. 宣传部;6. 保卫部。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本陈列馆的资产包括:1. 收藏品;2. 预算收入;3. 捐赠;4. 投资收益;5. 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本陈列馆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侵占、挪用或用于分配。
第十三条本陈列馆的财务活动必须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经费来源第十四条本陈列馆的经费来源:1. 国家拨款;2. 社会捐赠;3. 会费收入;4. 举办展览、培训、讲座等活动的收入;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陈列馆理事会所有。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民办博物馆章程(文物局2012版)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__________________ 。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如:XX 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市(区、县)〕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博物馆章程
博物馆章程一、名称与地址本博物馆名称为“[博物馆名称]”,位于[具体地址]。
二、宗旨与任务本博物馆的宗旨是保护、研究和展示文化遗产,提高公众对历史和文化的认识与欣赏。
主要任务包括:收集、保护、修复和研究各类文物;策划和组织各类展览、教育活动和公共项目;推广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公众的文化自信和历史认同感;开展与国内外其他文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架构本博物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设有藏品管理部、展览策划部、教育与活动部、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
各部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四、藏品管理藏品是博物馆的核心资源,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建立完善的藏品档案,对藏品进行分类、登记、编目和保管;定期进行藏品的保养、修复和鉴定工作,确保藏品状态良好;藏品的使用和出借需经过严格审批,确保藏品的合理利用。
五、展览与活动策划和组织各类主题展览,展示藏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开展讲座、研讨会、工作坊等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文化素养;举办临时展览、特别活动和社会合作项目,丰富博物馆的活动内容;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虚拟现实等,提升展览的吸引力和互动性。
六、会员与参与鼓励公众成为博物馆的会员,享受会员专属权益;设立志愿者团队,吸引公众参与博物馆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组织;建立与社区、学校等机构的合作关系,促进文化资源的共享与利用;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拓宽资金来源,支持博物馆的发展。
七、财务与经费本博物馆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门票收入等;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告,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章程修改与解释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通过正式文件予以公布;对于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博物馆理事会所有;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补充。
[博物馆名称]理事会[日期]。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文本。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四)社会教育:;……………………………………………。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
出资人是举办者或出资人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文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
国家⽂物局关于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课题申报⼯作的通知⽂号:办博函[2011]121号颁布⽇期:2011-03-07执⾏⽇期:2011-03-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有关单位:为进⼀步完善博物馆法规体系,推进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博物馆⾏业管理,根据《⽂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物办发〔2003〕63号)和《⽂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办法》(⽂物办发〔2003〕86号),国家⽂物局将组织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课题申报⼯作。
上述课题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的⽅式确定承担单位。
为便于各单位进⾏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课题名称(⼀)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三)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
⼆、课题经费上述课题各补助经费10万元⼈民币,⿎励⾃筹。
三、受理机构(组织单位)国家⽂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受理申报材料。
四、申报时限2011年3⽉20⽇上午9时-3⽉31⽇下午16时五、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应当是国内⾼等院校、科研机构、地⽅⽂物⾏政部门及其他⽂博单位。
恕不受理个⼈申请;(⼆)申报单位应当填写《⽂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请在“⽂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 上下载),并报送⾄课题办。
申请书电⼦⽂档同时发送⾄课题办电⼦邮箱(ktb@);(三)每个申报单位仅限申报上述课题中的⼀个项⽬。
六、确定程序(⼀)由课题办组织专家召开⽴项评审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评审;(⼆)我局依据⽴项评审会结果,拟定承担单位名单,并在中国⽂物报、⽂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和国家⽂物局官⽅⽹站()予以公⽰,公⽰期7天;(三)公⽰⽆异议的,由我局、课题办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和传承,充分发挥博物馆在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我馆依法成立,名称为民办博物馆。
第二条民办博物馆的宗旨是广泛收集、保护、研究和展示人类社会的有关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文化交流,促进社会进步。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馆长。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董事会是民办博物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要决策,任免馆长并对馆长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由5至9名董事组成,董事中应至少包括2名博物馆学、文化遗产研究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董事会成员由博物馆的法人、馆长以及有关社会组织推荐候选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馆长是博物馆的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的职责如下:1.馆长办公室:协助馆长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博物馆的各项活动。
2.研究部:承担文物鉴定、考古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4.展览部:策划和组织博物馆的各类展览。
5.教育部:主办文化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文化知识。
6.财务部:负责博物馆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
第三章经费和财产第十条民办博物馆的财产归属于民办博物馆的法人。
第四章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第十一条民办博物馆在收集、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尊重文化遗产的原始属性和历史环境。
第十二条民办博物馆应致力于推动文物保护和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民办博物馆应依法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并如实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博物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民办博物馆所有。
民办非企业博物馆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馆名称:[民办非企业博物馆名称],以下简称“本馆”。
第三条本馆的性质:自愿举办,以非国有资产为基础,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致力于收藏、展示、研究、传播和弘扬历史文化遗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馆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馆的住所:[具体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收藏、整理、展示历史文化遗产,包括但不限于文物、艺术品、文献资料等;(二)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交流和推广活动;(三)举办各类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文化活动;(四)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五)提供教育、培训、旅游等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馆长、副馆长、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本馆章程;(二)决定本馆的业务发展方向;(三)选举和罢免馆长、副馆长;(四)监督本馆的财务状况;(五)决定本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馆的执行机构为馆长,负责本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馆长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馆的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本馆的业务活动;(四)管理本馆的财务;(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本馆工作人员包括馆长、副馆长、研究员、展览策划师、讲解员等。
第十二条本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历史文化遗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实际工作经验;(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馆的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社会捐赠;(三)业务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馆的财务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最新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四)社会教育:;……………………………………………。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总结暨经验推广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总结暨经验推广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7.30•【文号】办博函[2012]673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总结暨经验推广会的通知(办博函〔2012〕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有关单位::为总结、交流、推广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经验,探索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长效措施,提高民办博物馆水平,我局定于2012年8月下旬在上海召开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总结暨经验推广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时间:2012年8月28日至29日(27日报到);会议地点:上海市新锦江大酒店(长乐路161号)二、会议主要议程(一)试点省份交流经验;(二)讨论审议《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草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草案);(三)会议总结三、参会人员(一)各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各1人;(二)各省省博物馆负责人各1人;(三)部分民办博物馆代表(名额分配见附件1)四、会议报名和材料准备(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将本省范围内参会人员名单汇总并于2012年8月14日前将会议回执(见附件)反馈至上海市文物局。
(二)请山西、上海、四川三个试点省份将本省(市)会议交流材料(省(市)文物局、实施帮扶的国有博物馆、被帮扶的民办博物馆交流材料各一份)汇总并于8月14日前将电子版报送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上海市文物局联系人:XXX峰张晓君电话:************23128184传真:************国家文物局联系人:何晓雷电话:010-59881614电子邮箱:******************.cn五、会议费用参会人员交通费用由各单位承担,会议期间食宿和会议费用由会议主办方承担。
民办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民办博物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和运作,保护博物馆文物资源,提高博物馆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条民办博物馆设立以董事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管理。
第二条民办博物馆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博物馆的发展规划、经费管理和重大决策。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设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馆长、副馆长、保管员、展览员等。
第四条博物馆设立专业的科研团队,包括研究员、策展员、教育员等。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五条民办博物馆人事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博物馆的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博物馆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
第七条博物馆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奖惩。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民办博物馆应按照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条博物馆应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使用财务预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进行财务透明,做好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做好外部资金募集工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文物保护第十三条民办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制度,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做好文物的登记、保管、修复和展示工作,保证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建立专业的文物保护团队,包括文物保管员、文物修复员等。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加强文物保护意识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章游客服务第十七条民办博物馆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为游客提供专业、便捷、舒适的参观体验。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制定详细的参观规则,保证游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参观。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问题和意见。
民办博物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博物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博物馆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博物馆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科学利用;(三)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四)持续改进,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类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结合民办博物馆实际,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馆务会议记录、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项目申报、合同协议等;(二)实物档案:包括展品、藏品、文物、设备等;(三)声像档案:包括展览图片、影像资料、录音录像等;(四)电子档案: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归档时间:按照档案形成的时间顺序,及时归档;(二)归档范围:所有与博物馆业务活动相关的档案均应归档;(三)归档手续:归档时,需填写《档案归档登记表》,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由馆长签字确认;(四)归档质量:档案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格式规范。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二)实行档案柜、档案盒分类存放,明确标识;(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清点和消毒;(四)加强档案安全防范,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需经馆长批准,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二)查阅档案时,需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随意翻阅、摘抄、拍照等;(三)档案利用者需对档案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四)档案利用结束后,及时归还档案。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鉴定第八条档案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销毁档案需经馆长批准,并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表》;(二)销毁档案前,需对档案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三)销毁档案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监销,确保档案彻底销毁。
民办博物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博物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博物馆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保密性和经济性原则。
第四条民办博物馆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1. 有关博物馆设立、变更、撤销的文件、资料;2. 博物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3. 博物馆举办展览、学术研讨、教育培训等活动的文件、资料;4. 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保管、修复、展示、研究等活动的文件、资料;5. 博物馆财务、人事、基建、设备等管理活动的文件、资料;6. 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7. 博物馆接受捐赠、资助的文件、资料;8. 博物馆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总结、论文等;9. 博物馆内部会议记录、讲话稿等;10.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进行整理;2. 对不同类型的档案,采取相应的整理方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对重要档案,应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4. 对整理好的档案,应及时归档,建立档案目录,便于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磁等条件;2. 档案柜应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材料制作;3. 档案应按照类别、年代、重要程度等分类存放,便于查阅;4.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档案的完好。
第八条档案利用要求:1. 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登记查阅人、查阅目的、查阅内容等信息;2. 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3. 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污损档案;4. 查阅档案应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民办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民办博物馆的安全,保障藏品、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博物馆的所有工作人员、参观者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安全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民办博物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物馆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保卫科,负责具体实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安全保卫科职责:1. 制定和实施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2. 负责博物馆的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3. 负责对工作人员和参观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 负责安全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5.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6. 负责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1.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2.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3. 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确保安全;4. 做好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藏品安全管理:1. 对藏品实行分级管理,确保重点藏品的安全;2. 定期对藏品进行鉴定、修复和保护;3. 做好藏品出入库登记工作,确保藏品安全;4. 对参观者进行严格的管理,防止藏品丢失、损坏。
第九条人员安全管理:1.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2.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3. 对参观者进行安全管理,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4. 加强对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安全规定。
第四章安全责任第十条博物馆馆长对本馆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科对博物馆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对所负责区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民办博物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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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V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藏品收(二) 陈列展 览:(三)学术研 究:勒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 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如:XX 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市(区、县)〕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 ___________________ 件(套);提供开办资金: __________________ 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提供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提供者 提供的臧品、资金细目〕 第十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 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 行开设的账户0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第十二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五)不得要求分红;第三章法人治理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
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博物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为3-25 人的单数;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________________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任期3 年或4 年〕第十五条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增加藏品的方案;(七)处置藏品的方案;(八)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九)罢免、增补理事;(十)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三)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应当召开理事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_________________ 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 名,副理事长1-2 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事的过半数选举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处置藏品;(四)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五)罢免、增补理事;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博物馆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人数为不得少于3 人的单数,并推选1 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 名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博物馆财务;(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o〔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馆长〕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
职能:;(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
职能:;(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
职能:;第三十四条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第三十六条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本博物馆劳未逾3 年的;职能如下:聘任。
除本馆专家外,员。
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o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第三十七条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藏品管理第三十八条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策、标准和规划并向(三)________________ ;_第三十九条藏品征集方式包括:(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第四十条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征集的藏品属第四十二条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
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
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一)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二)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⑤该藏品为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