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法第九章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九章-所有权-知识点-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如下性质: (1)全面性,所有人对所有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又称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所有权的内容可自由伸缩;(4)排他性,又称独占性,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存两个所有权;(5)恒久性,又称永久存续性,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限,本质上可永久存续。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所有权的内容又称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又可以依所有人的意思或依法律规定交由他人行使。
占有权不同于占有,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是一种事实。
法律对占有依不同的形态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1)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
(2)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再分类。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其区分意义在于:1)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对已经灭失的利益负赔偿责任。
3)在返还财产上,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已取得的占有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且有义务返还所获得的孳息。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其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来说,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是直接占有的转移。
2.使用权,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最新行政强制措施法全文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新行政强制措施法全文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人们经常说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其实也就是我国在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法。
这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强制法讲稿(DOC 42页)
行政强制法讲稿(DOC 42页)2345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经过五审,最终行政强制法形成意见,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这等于划下了一道线,明确了什么部门能够制定什么层次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除代履行外,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委托实施。
2、限制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保护公民要寻找到“平衡点”——这是行政强制立法中的难点所在。
行政权力要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同时对权力的使用必须慎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如果搁置审议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审议6的,将被终止审议,也就是成为废案。
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终止审议的时候“重启”审议,因此有人仍将这次的审议称为“激活”法律案。
如此曲折的制定过程,可见这部法律制定的难度。
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寻找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约束和赋权是行政强制法的两方面。
行政强制措施到底由谁来设定?这是草案审议中的焦点问题。
有专家认为,应该给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否则地方上的公共治理无法有效进行;而有的专家则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比较严厉的手段,设定权应由立法机关行使,不能给行政机关,也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过梳理和分析发现,截至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 宗旨,也必将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御行政强制权 侵害的有力武器。
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类无法律即无秩序”。 现代国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巩固统治者的政权。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均有维护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的规定。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青睐、最宠爱的权力, 也是最容易膨胀和最可能威胁公民权利、自由的权力。因 此,必须予以限制,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4、完善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定,有利于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5、确立救济和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
十年磨一剑、千呼万唤始出来!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1999年3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行政强制法起草调研和论证 工作。 此后,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了五次审议,终获通 过,整整经历了12个年头。
(一)立法目的(第1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目的有4个: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医疗强制措施规定制度
医疗强制措施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医院秩序,保障患者与医务人员的安全与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内全部员工和患者。
第三条【定义】1.医疗强制措施:指医务人员基于法律规定,对有危害行为或需采取特殊措施的患者,进行必需而妥当的强制医疗行为。
2.患者:指在我院接受医疗服务的病人及其陪护人员。
第二章医疗强制措施的适用与限制第四条【适用情况】医疗强制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况之一: 1. 患者具有严重危害行为,威逼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安全; 2. 患者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或精神疾病,无自我保护本领,危害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安全; 3. 患者因疾病、伤残等原因无法有效表达意愿或作出决策,需要医务人员代为决策。
第五条【限制条件】医疗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过专业评估,医务人员确诊患者危害行为严重,无法通过其他手段掌控或干涉; 2. 在医疗强制措施进行前,已经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征得其理解与同意;3. 医务人员应当充分敬重患者的人权与尊严,在进行医疗强制措施时,遵从必需和合理的原则;4. 医务人员执行医疗强制措施时,应当采取必需的保护措施,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医疗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流程第六条【评估和决策】1.医务人员应当通过专业评估,确定患者是否需要医疗强制措施,并形成评估报告;2.接到评估报告后,医院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医疗团队讨论,最终决策是否进行医疗强制措施;3.决策结果应书面记录,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
第七条【告知与解释】1.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医疗强制措施的目的、必需性、方法和可能带来的影响;2.解释应当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并充分考虑患者的情绪和沟通障碍;3.如患者或家属拒绝接受医疗强制措施,应当供应理解和解释,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八条【决策执行】1.决策执行依据医院管理负责人的指令进行,由责任医生负责具体实施;2.在执行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敬重患者的意愿,并尽量减轻患者的不适与痛苦;3.若医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抗拒或其他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医院管理负责人。
9第九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 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 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4、是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为。
(三)构成要件
1、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存在行政行政违法行为 2、执行主体具有处罚资格 3、对象有责任能力 4、没超过时效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决定程序 必有:1、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予处罚 2、作出处罚前,告知事实、理由及依 据、及其它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 权、要求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3、保障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意 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种类 人身罚 1、行政拘留 A犯认为开始是一般的小偷行为,行政拘留了 15天,到第十天时,发现其有犯罪,应判3年 有期徒刑,拘留的天数应减去。 2、劳动教养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的劳动教养管 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主要是通过强制 进行教育。 Nhomakorabea种类
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财产罚 1、罚款 与罚金的区别:二者不同点是:性同不同:一个是行 政处罚,一个是刑罚处罚。处罚依据不同:一个是刑 法规定,一个是行政法规定。适用主体不同,人民法 院和行政机关。适用的对象不同,一个是对犯罪者, 一个是对一般违法行为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综合执法机关(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 、综合执法机关( 级政府决定)。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 级政府决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 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4、行政委托的规定。条件:1属于依法成立管 、行政委托的规定。条件: 属于依法成立管 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 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有相关技术 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有相关技术 检查和技术鉴定条件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0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后,在统一执行工作司法尺度、为执行法官提供办案指南、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积累了新的经验,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高级法院对《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规范》原有条文612条,修订后共有条文702条。
其中,增补183条,删除93条,修改216条。
此次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修订后的《规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各法院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规范颁布⽇期:2017-01-01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总⽬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后记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1.【执⾏管辖的⼀般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第九章刑事案件PPT课件
第二节 消防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聘请他人 辩护,特别是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2
第一节 消防刑事案件的 管辖和立案标准
一、火灾刑事案件的管辖 二、失火案和消防事故案的概念
三、火灾刑事案件的管辖和立案标准
四、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五、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特点
3
第一节 消防刑事案件的 管辖和立案标准
一、火灾刑事案件的管辖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 安消防机构具体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
四、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 处理的,予以处理。
6、对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 在一年以下的犯罪,代为执行刑罚。
7、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 出境、暂予监外执行。
8、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 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12
1、失火案 失火案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案件。
2、消防责任事故案 消防责任事故案是指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
法规,经公安消防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 执行,导致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案件。
5
海宁“2‧ 15”失火案
2004年2月15日14时10分,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 五丰村发生特大火灾,火灾原因是该地村民陈建良、 周和珍、卢珍宝、卢娟英四人,在用干稻草、毛竹、 布绳和少量铁丝搭建的草棚内,聚集60多名老年妇 女组织进行迷信活动,并在草棚内外点燃蜡烛、烧 香、烧纸箔。当日14时10分,该棚西南角的稻草开 始起火燃烧,火势迅速蔓延,顷刻间草棚全面起火 并坍塌,造成当场39人死亡、4人重伤(其中一人 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后死亡)的严重后果。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6节-期间送达、法院调解、保全与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杨秀清
第九章期间、送达一、期间(一)期间分类期间分为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法定期间也称为不变期间,指定期间也称为可变期间。
(二)期间计算1.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3.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
(三)期间的耽误和顺延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内,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实施或完成应当实施或完成行为的状态。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对期间的顺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顺延的事由。
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实施或完成应实施或完成的诉讼行为的,可以申请顺延期间。
该正当理由包括:(1)不可抗拒的事由,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正当事由,具体情形可由法官根据案情来裁量。
2.申请顺延的时间。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送达1.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与公告送达。
2.留置送达的适用(1)适用留置送达时,应经有关人员见证后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2)简易程序可以将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经营场所。
(3)调解书不得留置送达,可由本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3.增加了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章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含义法院调解的两层含义:1.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案件;2.调解的基础是私权处分。
不得适用调解的范围:《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调解。
第九章 强制措施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 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 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 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 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 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 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 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填 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张成将王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 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 审问、批评,在王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 将其释放。 【问题】该拘传措施哪些地方不合法?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种 类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 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 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进行暂 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适用机关:法定的 专门机关 适用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强制 措施有以下 几个特征
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刑诉解释》第69条)
(1)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在担保期间的义务
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 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进行的方式、方法、次序、阶段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文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示的一方当事人。
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既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2、自诉人: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
3、当事人:是指在弄事诉讼中处于控诉(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签说谎)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凭请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
5、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履行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则。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交警)第九章刑事诉讼法doc判断
第九章刑事诉讼法判断题1、甲县发生数起有预谋的绑架案,该县公安机关立即对案件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方案中可以不包括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 × )2、民警甲、乙二人到犯罪嫌疑人X某家对其执行刑事传唤时,发觉通缉犯王某可能藏在X 某家中,此时,甲、乙都没有带搜查证,但仍可以对X某家进行搜查。
( √)3、政协委员X某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或执行之后及时通报。
( ×)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无权扣划存款、汇款,对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 √)5、甲县公安机关在对涉嫌强奸罪的李某进行拘传时,李某意图逃脱,民警立即对李某实施拘传,之后发现李某竟是本县政协委员,于是及时将该情况通报给本县政协组织。
( √)6、甲县公安机关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发布悬赏通告,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7、甲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由于死者系本县首富,甲县公安机关应当为本案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 ×)8、某地公安机关为查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周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 √)9、某省A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商请另一省B市公安机关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B市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产生的法律责任,由A市公安机关承担。
( √)10、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或者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案件,为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应暂缓进行尸体解剖。
( ×)11、作为物证的原物不便搬运,原物的照片经与原物核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12、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13、甲县公安机关在对镇人大代表李某执行拘留前,应当向该镇人民代表大会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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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拘传犯嫌,应当保障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
间。
注意3:犯嫌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
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盖章,然后立
即讯问。
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嫌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 时间。犯嫌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 明。
附《检察规则》规定的拘传
• 1.拘传 • 1.1拘传的期间 • 1)一般期间 • 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3.与传唤的区别
• 传唤: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发出传票责令其在指定时 间自行到指定地点参加诉讼的方法。
•
a)性质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而传唤不具有
强制性(通知性质)。
•
b)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嫌、
被告人:传唤的对象适用于所有当事人。
• 传唤:间接强措;拘传:直接强措。
4. 留置盘问(警察法A9)
c.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d.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
B.保证金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
《公安规定》A83起点1000元;《检察规则》A90:
成年人起点1000,未成年人500。
C.保证金的收取(A70-2) 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D.保证金的没收 没收属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复议。 思考:是否属任意剥夺财产权行为?
可以对犯嫌、被告人先行拘留。
• 3.6取保程序
• 1)取保提起方式
•
•
a)司法机关主动采取
b)犯嫌律师、犯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
• 2)取保的执行
• a)普通案件由犯嫌、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
b)涉及国安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 3)取保的特别程序 • 取保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经该代表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
• 3.没收保证金的救济 •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 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 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
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
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
出决定。
•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 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 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 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 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
•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嫌
• 但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除外。
• 《检察规则》规定的例外(A84)
•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嫌
•
2)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嫌
3.4方式
1)保证人保证 (纯粹的人格担保)司法机关责令犯嫌、被告人提出保证人 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A.保证人条件:A67 ①与本案无牵连:即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 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 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 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 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 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单位、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 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三、取保候审
1.含义 司法机关责令犯嫌、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
证其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
一种强制方法。 2.适用 2. 1对象:犯嫌、被告人 2. 2决定机关:公、检、法
2.3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
盘问人。
拘传与留置盘问的区别
• 1)目的不同:强制就讯/维护治安秩序
•
•
2)性质不同:强措/行政措施
3)使用机关不同:
•
• •
4)对象不同: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涉嫌
违法者或犯嫌; 5)适用的时间不同:刑诉过程中/刑诉外 6)期限不同:12hs or 24hs/24 or 48hs。
5.程序
a)填写《拘传证》并经领导审批 得少于2人 c)拘传持续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从被拘 传者到案时起算;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 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 3.5被取保人的法律义务与后果:A69
• 1)法律义务(一般)
•
• •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c.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
•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特别义务(A69-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 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
• 注意:对物的强制:搜查、扣押属侦查措施 • (三)作用
•
• •
1)防止犯嫌、被告人妨碍诉讼活动
2)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3)威慑作用
(四)与刑罚的区别
• • • • a)目的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机关不同 d)法律依据
•
•
e)适用时间
f)稳定性
(五)与行政处罚区别
•
•
a)性质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当执行。
• 4.没收决定的执行 •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 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 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
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
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注意:人保和财产保不能同时并用 刑诉法A66; E .保证金的退还:A71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未违反A69规定的,取保 结束时,凭解除取保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 取退还的保证金。
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 保存。
• 2)后果
• a.没收保证金
•
b.责令其具结悔过、重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
者逮捕
• 注意A69-4: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
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 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措施的
• 2.4例外:《公安规定》A78
•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
•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嫌
3)严重暴力犯罪的犯嫌
• 1.3拘传的地点 • 1)原则上在犯嫌所在市、县内的地点 • 2)犯嫌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 的,应在犯嫌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
• 3)特殊情况下也可在犯嫌居住地所在的市、
县内进行
• 注意事项:
• 1)由犯嫌在拘传证上亲自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时间,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或盖章; • 2)犯嫌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 证上注明。
可;取保乡、镇人大代表的,执行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 报告。
• 4)取保的期限:≤12个月 • 5)取保的解除、撤销、变更 • 解除理由: • • ①被取保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无罪或A15之一 ②取保期限届满
• 民: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 款、拘留
(七)与扭送区别
1.含义:公民将符合法定情形的人强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3.区别 a)性质不同 b)主体不同 c)立法目的不同
1.含义: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到指
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特点: a)对象的特定性: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 b)目的特定性:强制就讯,不具羁押性 c)适用机关:公、检、法 d)时间的短暂性( ≤ 12Hs;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 24Hs )
保证金的没收程序
• 1.没收保证金的批准(《公安规定》A93)
• 1)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
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
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
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2.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宣布
•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
•
• •
c)适用机关
d)法律依据 e)稳定性
(六)与民诉、行诉强制措施区别
• 1)功能不同 • 保障、预防功能/保障之外还有制裁功能
•
2)适用对象不同
• 犯嫌、被告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庭审的人等 • 3)适用阶段不同 • 刑执行阶段不适用强制措施;而民行则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都可适用 • • 4)适用机关不同 5)种类不同
(八)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 1.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