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剂管理办法
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生物制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生物制品规程》及《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或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目前已经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的药品有:人血白蛋白及疫苗类生物制品。
三、生物制品的购进,必须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所购进的生物制品运输设备 / 记录必须符合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四、验收生物制品时,应根据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同批次《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印件及检验报告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进口生物制品还需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
生物制品检验报告或通关单。
五、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品种的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生物制品应列为重点养护品种,按规定进行养护检查,做好相关记录并建立养护档案。
如在养护过程中发现质量异常和超过有效期、贮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破损、污染、霉变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使用
等有效措施,报有关领导等候处理意见。
六、生物制品出库复核时要对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并做好复核记录。
七、生物制品的运输,应严格执行其对温湿度的要求条件,并做好记录。
八、生物制品的处方调剂过程中,应向取药者交待其特殊的储存条件,以保证药品质量。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
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
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品种。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
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标准。
禁止任何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管部),负责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管部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质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或生产管理职务。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文1目的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生物制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生物制品规程>及<____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____通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生物制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销毁等管理工作。
3职责按此规定严格管理生物制品,保证经营安全。
4定义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或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目前已经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的药品有:人血白蛋白及疫苗类生物制品。
5内容5、1生物制品的经营5、1、1经营生物制品,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方可经营,否则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5、2生物制品的购进5、2、1购进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
5、2、____所购进的生物制品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5、2、3质量管理部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注册证>及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生物制品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原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或者授权批签发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5、3生物制品的验收5、3、1验收生物制品应根据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同批次<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印件及检验报告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进口生物制品还需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生物制品检验报告或通关单。
5、3、2生物制品应在来货运输储藏条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在____个小时内验收完毕,并交保管员及时入库。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是指生物资源制成的产品,包括生物样品、活体、生物材料、血液制品、生物药品等。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确保生物制品的安全、质量和可追溯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准则。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物制品的采集和获取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采集过程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生物制品的加工、储存和运输要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和疾病传播的风险。
3、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要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和验证要求,确保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生物制品的销售和使用要依法进行,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5、生物制品的追溯要求要完善,确保生产和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以便查明责任和进行监管。
6、生物制品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生物制品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生物制品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确保生物制品的安全和质量,促进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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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生物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生物制剂临床应用行为,提高生物制剂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生物制剂,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生物制剂是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包括疫苗、菌苗、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剂等。
二、生物制剂品种遴选和调整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家论证,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收载。
三、生物制剂采购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保证临床供应。
特殊情况可启用临时采购程序,并保留完整记录。
四、应用生物制剂的临床医师须具备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了解生物制剂的特点,掌握规范的应用方法。
五、生物制剂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和有关规定合理应用,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严禁超说明书用药。
六、生物制剂药品调剂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经复核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七、静脉用生物制剂的配置,依据卫生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的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等进行调配或在有防护设施的条件下进行配置。
八、生物制剂注射给药,必须单独配置,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九、生物制剂注射给药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确认无误,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无异常后方可给药。
十、静脉用生物制剂给药过程中,应加强对患者的监护,注意生物制剂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环节,严格按要求控制,保障用药安全。
十一、生物制剂对温度、光照等非常敏感,需要冷藏、避光储存的品种,应在设有专门的冷藏条件和避光设施中定位存放。
十二、属于高警示药品的生物制剂有专门的存放位置,并设高警示药品警示标识。
十三、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生物制剂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加强安全性监测,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按要求程序上报,并在病历中有记录。
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规定定
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总则一、为加强生物制剂含血浆源医药产品,下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 版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二、生物制剂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原料,应用传统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制成,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制剂;本办法所指生物制剂不包括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类毒素及诊断用生物制剂;三、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使用生物制剂治疗过程中涉及的医师、药师、护士、检验及其他相关人员;生物制剂的组织管理四、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医院生物制剂管理工作实施统筹、监督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1、建立健全本院生物制剂的品种遴选、临床应用管理、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办法;2、负责本院生物制剂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3、药学部门负责本院生物制剂的供应、临床使用监测等日常工作;生物制剂采购与遴选管理五、生物制剂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生物制剂的采购、调剂活动;在临床中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生物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科左后旗人民医院患者自带药品管理规定;六、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生物制剂,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生物制剂品种;七、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生物制剂,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八、为保证我院使用的生物制剂的质量,凡在我院使用的生物制剂,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 GMP 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 GSP 认证;同时,经营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以留存备查;一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生产企业 GMP 证书复印件及药品经营企业GSP 证书复印件;二经营企业必须与我院签订药品购销质量合同,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有企业法人签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三提供生物制剂时应同时提供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该批生物制剂的生物制剂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及该批生物制剂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如为进口生物制剂还需提供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生物制剂进口批件复印件;生物制剂的储存、保管管理九、严格执行生物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认真核对生物制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及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十、生物制剂对温度、光照等非常敏感,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贮存,属于高危药品的生物制剂须专门位置存放并有警示标志;十一、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生物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十二、临床使用生物制剂必须严格掌握合理应用的原则;一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不得超适应证、超剂量和超疗程使用,如确需超说明书使用,应严格按照科左后旗人民医院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执行;二密切观察药物的副作用,严格掌握特殊人群的用药特点,及时调整给药剂量和方案;三加强药物经济学应用,尽量减少患者的药物使用支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十三、使用生物制剂前,应详细询问病史,有无过敏史,有晕针史及癔病、癫痫的病人,易发生晕厥,应特别注意;药品说明书中要求做皮肤过敏试验的生物制剂,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十四、按说明书正确保存生物制品,凡超过有效期限或安剖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絮状物或经冻结者,均不得使用;十五、生物制剂作用繁多,有的以调节为主,有的以增强免疫为主,临床须严格按照适应症使用,以防生物制剂的滥用;十六、调配生物制剂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十七、给患者使用生物制剂前护士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十八、静脉用生物制剂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规定选择合适溶媒配制输液,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配伍使用,应建立单独输液通道;生物制剂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十九、医护人员应掌握生物制剂的不良反应及相应的处置办法,加强生物制剂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防范生物制剂不良事件的发生;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时严格按照科左后旗人民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与处置流程执行;生物制剂的监管二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到药学部门及临床各科室现场督查生物制剂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二十一、临床师应时加强对生物制剂使用合理性的评价,对不合理使用生物制剂的处方按照科左后旗人民医院处方点评实施细则进行干预;二十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督促和指导医务人员严格执行生物制剂合理应用的相关制度和相应培训;。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年农业部号令同时废止.部长杜青林二○○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地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地,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地,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地预防、诊断和治疗地生物制剂.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地种类.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地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地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地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地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地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合格证》.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地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标准禁止任何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地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第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管部),负责本企业产品地质量检验及生产过程地质量监督工作.质管部应当配备相应地技术人员.质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或生产管理职务.质管部应当有与生产规模、品种、检验项目相适应地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第八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地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第九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发布地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第十条兽用生物制品制造与检验所用地菌(毒、虫)种等应采用统一编号,实行种子批制度,分级制备、鉴定、保管和供应第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所用地原材料及实验动物等应符合国家兽药标准、专业标准或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地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兽用生物制品地说明书及瓶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农业部标准地规定.第十三条国家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制度.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将每批产品地样品和检验报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产品地样品可以每日集中寄送一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接到生产企业报送地样品和质量检验报告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可以销售地判定,并通知生产企业对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检验地,可以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其指定地单位、场所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必须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接到企业报送地样品和质量检验报告个月内完成.复核检验结束后,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作出判定,并通知生产企业;当对产品作出不合格判定时,应当同时报告农业部生产企业取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地“允许销售通知书”后,方可按本办法第三章地规定进行销售.第十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研究、教学单位通过技术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形式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合作第十五条用于紧急防疫地兽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安排生产,严禁任何其他部门和单位以“紧急防疫”等名义安排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第十七条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地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具备与供应品种相适应地储藏和运输条件及相应地管理制度,并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地可以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地《兽药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地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代理商或者其他已取得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地动物防疫机构采购预防用生物制品第十九条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地动物防疫机构对购入地生物制品必须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生产批号、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应当有书面记录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地养殖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自购疫苗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代理商和具有供应资格地动物防疫机构订购本场自用地预防用生物制品(一)具有相应资格地兽医技术人员,能独立完成本场地防疫工作;(二)具有与所需制品地品种、数量相适应地运输、储藏条件;(三)具有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地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地答复.当作出不同意地答复时,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经营非预防用生物制品地企业应当具备相应地储藏条件和相应地管理制度,由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并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第四章新生物制品研制阶段地管理第二十二条兽用新生物制品地研究、田间试验及区域试验,必须严格遵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地规定.第二十三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地,其试验结果不予认可.第二十四条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区域试验时,必须注明试验范围和试验期限,并报农业部备案.区域试验由试验所在地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地单位负责监督实施.严禁任何实施监督地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不符合规定地,其试验结果不予认可第二十五条兽用新生物制品地中间试制必须在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地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第二十六条研制单位在进行兽用新生物制品地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时,不得收取费用,试验损耗费用及造成地损失由研制单位承担.收取费用地,视为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管理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在中国销售其已经在我国登记地兽用生物制品时,必须委托中国境内一家已取得相应《兽药经营许可证》地企业作为总代理商.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机构不得从事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地销售活动第二十八条进口已在我国登记地或进口少量用于科学研究而尚未登记地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地规定进行申请,取得农业部核发地《进口兽药许可证》后,方可进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进口兽用生物制第二十九条对国家防疫急需、国内尚不能满足供应地未登记产品地进口,由农业部审批.该类产品只限自用,不得转让、销售第三十条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地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兽药许可证》载明地品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和口岸进货,由接受报验地口岸兽药监察所进行核对并抽取样品第三十一条口岸兽药监察所在接受报验后个工作日内将抽取地样品及生产厂家地检验报告报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对于符合要求地,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在接到样品和检验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出具“允许销售(使用)通知书”,并予以公布.口岸兽药监察所接到“允许销售(使用)通知书”后核发并监督进口单位粘贴专用标签.专用标签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作,并直接供应各口岸兽药监察所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兽用生物制品地使用必须在兽医指导下进行.第三十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及瓶签地内容及农业部发布地其它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第三十四条兽用生物制品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使用地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生产批号、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应有书面记录第三十五条兽用生物制品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地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及技术问题,必须及时向县级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保存尚未用完地兽用生物制品备查第三十六条兽用生物制品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订购地预防用生物制品,只许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第七章质量监督和罚则第三十七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地质量监督工作和质量技术仲裁.省级兽药监察所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地质量监督工作第三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兽用生物制品:(一) 无产品批准文号地;(二) 未粘贴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专用标签地;(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区域试验地,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地范围、期限不符合规定地,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收取费用地;(四)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地;(五)其它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地.第三十九条对非法生产、经营地兽用生物制品,不得核发其产品批准文号.经批准筹建地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筹建期间,有非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地,不予验收第四十条严禁任何地区地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形式限制合法企业地合法兽用生物制品地流通和使用.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假兽用生物制品或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地兽用生物制品地,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制品,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地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地,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地,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劣兽用生物制品地,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制品,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地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地,并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地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地,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地,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地,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制品,没收全部非法生产、经营地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地,并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地,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农业部年月日发布地《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院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生物制剂是指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的治疗疾病的药物,具有高度复杂性和特异性,对临床治疗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生物制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二、生物制剂的分类三、生物制剂的审批和采购医院使用生物制剂前,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才能进行采购和使用。
采购生物制剂应严格按照招标、询价、协议采购等程序进行,并备案。
四、生物制剂的存储和使用1.生物制剂应存放在符合要求的药品库房,存放温度应符合要求,并做好温度记录;2.药品库房应有专门的区域用于存放生物制剂,避免与其他药品混淆;3.生物制剂的使用应由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
五、生物制剂的配制和使用1.生物制剂的配制应由具备相应技能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剂量准确;2.生物制剂的配制过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并做好记录;3.生物制剂的使用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病情进行调整。
六、生物制剂的风险管理1.医院应建立生物制剂使用的不良事件报告和评估制度,确保患者的安全;2.当发生生物制剂使用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3.医院应定期进行生物制剂的安全性评估和效果评价。
七、生物制剂的信息管理1.医院应建立生物制剂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患者的使用情况和不良反应;2.医院应密切关注生物制剂的新研发和临床研究进展,保持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合作。
八、生物制剂的培训和教育医院应定期组织生物制剂使用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生物制剂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使用的安全性。
九、生物制剂的废弃物管理医院应建立生物制剂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制度,确保废弃物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
十、监督和检查1.医院应定期进行对生物制剂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医院应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生物制剂的安全使用。
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血液制剂、生物制剂及高危药品管理办法
1.目的加强高警讯药品使用全过程的管理,防范相关临床用药差错和临界差错,减少不良事件发生。
2.范围全院医护人员、药学人员。
3.定义3.1高警讯药品包括高危药品及相似药品,是指出现错误和/或涉及警讯事件频率较高的药品或涉及被滥用风险较高或引发不良结果的药品如:试验用药、控制性药物、治疗范围限制药物、化疗药物、抗凝剂、精神治疗药物与相似药物。
3.2 高危药品是指在使用错误时,有很高的风险可引起明显的患者伤害的药物,包括高浓度电解质、麻醉精神药品及其他高危药品如胰岛素、肝素或化疗药品、肌肉松弛剂。
3.3 相似药品是指名称、包装和标签或临床使用相似和/或发音相似的药品。
包括看似、听似、多规。
4.权责4.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高警讯药品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4.1.1 参考国内外高警讯药品管理指南或规范,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高警讯药品目录并及时更新。
4.1.2 定期对高警讯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反馈、整改。
4.1.3 定期分析高警讯药品不良事件发生的情况,及时通报及警示。
4.1.4 组织开展高警讯药品知识讲座,定期向全院医务人员宣传风险防范措施。
4.2 药剂科:负责及时更新、维护高警讯药品目录和警示符号,每月对全院高警讯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督查。
4.3 信息科:负责高警讯药品的HIS 警示信息的维护。
4.4 临床医技科室:须严格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高警讯药品。
4.5 医护人员:熟悉高警讯药品相关信息,负责开具规范化医嘱和正确给药。
5.内容5.1 确定医院《高警讯药品目录》。
5.1.1 药事委员会参考美国安全用药研究所(institute for safemedicationpractices,ISMP)高警讯药品目录,结合国内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高危药品目录(附件一)及相似药品目录(附件二)。
5.1.2 医院药品目录变化时,药剂科及时更新高警讯药品目录并做好数据库的维护。
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
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
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试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督。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经营民用生物制品的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在现行体制下,抗生素、激素、酶仍按一般药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生物制品的研制和审批按部颁<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除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外,其它制品未经批准,不得临床使用。
第五条新建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事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经批准项目均须按卫生部颁发的GMP规定设计和施工;建成后由卫生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六条已有产品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增添新品种,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GMP 规定新建或改建车间。
由卫生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增加新品种。
第七条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单位,按所生产品种的制造检定规程连续生产三批产品,在自检合格后,将生产检定记录和样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查和检定。
卫生部根据检定所的报告核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医院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生物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生物制剂临床应用行为,提高生物制剂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生物制剂,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生物制剂是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包括疫苗、菌苗、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剂等。
二、生物制剂品种遴选和调整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家论证,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收载。
三、生物制剂采购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保证临床供应。
特殊情况可启用临时采购程序,并保留完整记录。
四、应用生物制剂的临床医师须具备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了解生物制剂的特点,掌握规范的应用方法。
五、生物制剂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和有关规定合理应用,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严禁超说明书用药。
六、生物制剂药品调剂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经复核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七、静脉用生物制剂的配置,依据卫生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的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等进行调配或在有防护设施的条件下进行配置。
八、生物制剂注射给药,必须单独配置,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九、生物制剂注射给药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确认无误,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无异常后方可给药。
十、静脉用生物制剂给药进程中,应加强对患者的监护,注意生物制剂的保存前提、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环节,严格按要求控制,保障用药安全。
十一、生物制剂对温度、光照等非常敏感,需要冷藏、避光储存的品种,应在设有专门的冷藏条件和避光设施中定位存放。
十二、属于高警示药品的生物制剂有专门的存放位置,并设高警示药品警示标识。
十三、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生物制剂使用进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加强安全性监测,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按要求程序上报,并在病历中有记录。
2023年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2023年生物制品管理制度2023年生物制品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
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
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试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督。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经营民用生物制品的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在现行体制下,抗生素、激素、酶仍按一般药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生物制品的研制和审批按部颁《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除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外,其它制品未经批准,不得临床使用。
第五条新建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事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经批准项目均须按卫生部颁发的GMP规定设计和施工;建成后由卫生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六条已有产品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增添新品种,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GMP规定新建或改建车间。
由卫生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增加新品种。
第七条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单位,按所生产品种的制造检定规程连续生产三批产品,在自检合格后,将生产检定记录和样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查和检定。
卫生部根据检定所的报告核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第八条由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制订,卫生部审批、颁发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是国家对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生物制品规程》的技术规定。
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前言医疗机构制剂是指由医疗机构自行配制的药物,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天津市制定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二、医疗机构制剂的分类1. 中草药制剂中草药制剂是指由中草药制成的配方剂型,包括汤剂、丸剂、散剂等。
制作中草药制剂的医疗机构需要具备中草药药房,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制和质量控制。
2. 化学制剂化学制剂是指通过化学方法合成的药物制剂,包括片剂、胶囊剂、注射剂等。
医疗机构在制备化学制剂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药剂师和药学实验室,按照药典标准进行配方和生产。
3. 生物制剂生物制剂是指以生物技术方法生产的药物制剂,包括基因工程药物、蛋白质药物等。
医疗机构在制备生物制剂时,必须具备相应设施和技术,确保产品的纯度和安全性。
三、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与备案1. 中草药制剂注册医疗机构生产的中草药制剂需要进行注册审批。
申请者必须提供相关的药材采购合同、质量控制方案等材料,并通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注册证书。
2. 化学制剂注册医疗机构生产的化学制剂需要进行注册审批。
申请者必须提供药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程序等材料,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检验后方可获得注册证书。
3. 生物制剂备案医疗机构生产的生物制剂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申请者必须提供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记录、产品规格等材料,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检查后方可获得备案证书。
四、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控制1.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医疗机构在生产制剂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质量管理程序、质量检验记录等。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质量控制和监督工作。
2. 原辅材料的采购和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其采购必须通过合法渠道,确保来源可靠。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采购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安全。
抗肿瘤药物、血液制剂、生物制剂使用管理制度
抗肿瘤药物使用管理制度1.临床抗肿瘤用药必须严格掌握合理应用抗肿瘤药物的原则:⑴严格控制使用抗肿瘤药物的适应症,争取最佳疗效,改善患者的生存状况。
⑵严格掌握药物联用的指征,降低毒副作用。
⑶制定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给药方法。
⑷密切观察药物的副作用,及时调整给药方案。
⑸加强药物经济学的应用,尽量降低患者的药物使用支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2.抗肿瘤药物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给药。
3.必须以组织学诊断作为肿瘤化疗的基础,不能用抗肿瘤药做诊断性治疗和预防用药。
4.严格掌握肿瘤化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和各类抗肿瘤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注意给药的剂量和疗程,结合患者的特点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
5.联合化疗选择药物的原则:⑴每一药物应该在单独应用时有效。
⑵所用药物应具有不完全相同的药理作用和毒性。
⑶数药同用不致减效或拮抗,并力求协同或增效。
6.严密观察抗肿瘤药物的毒副反应,严格掌握特殊人群的用药特点。
7.开始化疗后,除被迫停药外,不可轻易停药,以防反跳。
8.肿瘤化疗时,必须加强支持治疗。
9.抗肿瘤药物废弃物必须与其它物品分开放置,并密闭存放在有特殊标记的特制的防渗漏的污物袋中,统一焚烧处理。
10.加强专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对接触化疗的医务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包括肝、肾功能、血常规及血小板等指标测定,并做好记录,以监测其健康状况。
11.医务处督促和指导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抗肿瘤药物的合理应用的相关制度和相应培训,组织检查和考核。
12.严格执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的管理办法》,并纳入医院的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与科室挂钩,与个人挂钩,奖惩分明。
医务处、药剂科、信息科等参与考核管理。
长垣市赵堤镇卫生院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制度血液制剂1、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售卖生物制剂处罚条例解读
售卖生物制剂处罚条例解读
某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见其经营范围中没有生物制品。
但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有枯草杆菌二联活菌肠溶胶囊、地衣芽孢杆菌胶襄、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等几种药品,根据药品批准文号看应该是生物制品,其中有处方药也有非处方药。
针对本案的处理,执法人员内部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1、该零售药店不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经营上述药品属于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药品行为,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2、对于该药店经营的生物制品要区分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
无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经营处方药类生物制品的行为,应该进行处罚;药店可以经营非处方药类生物制品,不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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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简写: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编号:4.14.2.1【C】2
制定日期:2015年09月制度分类:医技
修定日期:制定部门:药剂科
执行日期:2015年10月批准人:
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生物制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依据
《生物制剂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
三、适用范围
全院生物制剂使用、管理科室。
四、内容
(一)生物制剂的范畴
生物制剂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的,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种类有疫苗、菌苗、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剂、诊断用品、噬菌体、生物技术制剂等。
(二)生物制剂的使用
1、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合理应用。
2、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
3、生物制剂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4、应高度重视、注意观察生物制剂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5、生物制剂的安瓶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和絮状物者均不可使用。
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三)生物制剂的贮存
1、生物制剂对温度、光照等非常敏感,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贮存。
2、属于高危药品的生物制剂有专门的存放位置,并设警示标识。
(四)生物制剂的监督管理
1、医院应定期组织专家对生物制剂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专项点评,分析结果由医务科干预。
2、医院定期组织生物制剂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并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
3、加强对生物制剂安全性监测,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监测和报告。
4、药剂科应对生物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估。
5、药剂科汇总生物制剂的不良反应/事件,定期向医院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