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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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劳社医[2009]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医〔2009〕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二ОО九年一月四日附件: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一)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二、待遇支付标准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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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宁省级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单独管理。
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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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党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就医权益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深切关怀和深厚感情,是爱民之事、利民之策、德政之举。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今年,南京市将把所有在宁高校大学生(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为帮助广大学生顺利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政策介绍如下:一、学生参保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由学生本人缴纳和政府补助两个部分组成,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学生本人须缴纳100元/人/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正式认定后,可获得政府的保费补助。
为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标准,南京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贴标准为120元/人/年。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自学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已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3913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e0.png)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7日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促进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促进制度保障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多层次发展。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市级统一。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统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和标准,做好对各区经办服务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南京市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南京市职工医保报销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fd126045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d3.png)
南京市职工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和门特三个方面,其中门特是指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
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含门特),门特疾病按规定比例报销。
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自付比例上限为30%,门诊病人自付比例上限为3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自付比例上限为30%,门诊病人自付比例上限为20%。
报销范围:
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西药、中药、医疗服务、治疗和检查等费用。
报销限制:
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制主要包括医保药品目录、门诊限额、门诊大病保险、门特疾病管理等。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d34ce50580216fc710afd25.png)
财政对老年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等对象缴费给予补助。
用人单位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和供养直系亲属参保费用部分分担。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用人单位参保前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除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家庭病床费用实行限额补助;
(七)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和门诊大病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实行限额补助;
(二)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和退休(职)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低于最低划帐额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月补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缴纳一次性启动资金。一次性启动资金全额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新建劳动关系为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a83a34a2e3f5727a5e962b9.png)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发布日期】2007-11-27【生效日期】2008-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南京市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设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并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全覆盖的原则。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概要
![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概要](https://img.taocdn.com/s3/m/41e19929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5f.png)
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概要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概要本文档是关于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的详细解读,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相关政策的全面了解和准确理解。
以下是对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的章节细化解读。
一:医疗保险政策的背景和目的1.1 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背景1.2 医疗保险政策的目的和意义二:医疗保险政策适用范围2.1 参保范围2.2 缴费对象2.3 医疗保险政策的适用地区三:医疗保险政策的基本内容3.1 参保资格和条件3.2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3.3 医疗保险支付比例3.4 医疗保险的报销方式3.5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流程四:医疗保险政策的特殊规定4.1 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险政策4.2 特殊疾病的医疗保险政策4.3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医疗保险政策五:医疗保险政策的管理与监督5.1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5.2 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与评估5.3 医疗保险政策的违规处理和投诉渠道六:医疗保险政策的优化和调整6.1 医疗保险政策的可持续发展6.2 针对市民需求的医疗保险政策调整6.3 监测和评估医疗保险政策效果的改进措施附件:1. 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格2. 医疗保险报销申请材料清单3. 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依据法律名词及注释:1. 参保范围:指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的人可以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
2. 缴费对象:指需要向医疗保险基金缴纳保费的个人或单位。
3. 报销方式: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后,医疗费用报销的途径和方式。
4. 待遇范围:指在医疗保险政策中,各项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及金额。
5. 报销比例:指医疗保险政策中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的比例。
6. 参保资格:指符合一定条件和标准的个人可以参加医疗保险的权利。
以上是关于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概要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市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政策。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资料,请参考附件或法律名词及注释。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南京市医疗保险局。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c2b96fa48d7c1c708a145ee.png)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管理,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零星报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零星报销:(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医疗费;(二)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三)外出期间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且按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抢救)医疗费(本文所称“抢救”均按《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执行);(四)本地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已享受“门慢”、“门特”待遇的除外);(五)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中断或未足额缴费之月起三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期间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六)因未办理退休(职)确认、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待遇,经确认或资格认证符合条件的,待遇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七)住院期间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或通过门诊检查确诊所患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门诊检查确诊费;(八)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或核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抢救、住院医疗费。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ff98a149ec3d5bbfc0a74cb.png)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配套政策,对城镇社会医疗保险运行八年来在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在政策上作了相应的规定,是xx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以来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政策汇总。
《细则》共分九章六十七条,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工大病医疗等三种医疗保障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规定(一)关于强制参加职工医保规定《细则》中明确规定。
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省级养老统筹的在宁单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xx年底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目前仍未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xx年底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xx年底前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按规定的社会保险基数代扣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依法取得法人证书、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申请均可以单位整建制参保。
(三)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基数进行预征缴。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7]9号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6c65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63.png)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7]9号2007年8月2日)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参保居民就诊管理,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和《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7]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并与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及管理的原则是: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居民就医;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职能,落实惠民医疗政策;保障门诊大病和学生儿童的专科治疗需求;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第四条申请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市医保中心联网,实现医疗信息实时传送;(三)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未受到市劳动保障、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四)申请作为首诊的医疗机构,必须为卫生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设有儿童专科的医疗机构。
转诊医院和门诊大病定点医院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会商后选定。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办法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61f003743323968011c92f5.png)
∙【法规标题】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补充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办法的通知
二OO五年二月四日
宁政发〔200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8〕44号)确定的“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共同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增强医疗保险筹资能力,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南京实际,现提出《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号)补充办法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9%。
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二、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一)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依照部省、市有关文件进行改革改制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应当按上述办法办理。
三、本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9324f5cbe23482fb4da4cf5.png)
第五条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 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 60%为基数缴纳;超过 300%以上的,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六条 下列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定申报: 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以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 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按接收单位当月支付的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当年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 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或驻外地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必须在其 申报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门诊特定项目费用, 由用人单位汇总, 并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症抢救在市外医院住院的,需在 7 天内 向所在单位汇报,并由其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出院后,由用人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一条 根据国统字[1998]200 号文件,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 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医疗保险手册
![医疗保险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a90633c9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73.png)
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一、医保基本政策1、如何参保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南京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后办理参保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不得将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新建劳动关系为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
2、如何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3、个人帐户如何建立与使用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月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70元/月(含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100元/月,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15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最低标准为200元/月。
个人账户不仅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职工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且可支付体检、门诊、住院、购药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35a095c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1f.png)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根据南京市城镇保险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分为在职参保人员、离退休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在职参保人员和离退休参保人员由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个人缴纳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范围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特殊疾病医疗和特殊人群医疗。
其中,门诊医疗包括门诊诊疗和门诊手术;住院医疗包括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住院;特殊疾病医疗包括罕见病、慢性病和大病互助;特殊人群医疗包括高龄人员、儿童和孕产妇的医疗保障。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和支付比例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统一的报销比例,由参保人员承担一定比例的自付部分。
具体的报销和支付比例由保险制度规定,一般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70%~90%,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80%~95%。
四、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报销和二次结算等。
五、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资金管理、医疗服务监督、费用控制和参保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
同时,还设立了医保监察机构,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和检查。
从上述实施细则来看,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使得大多数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负担较为轻松的医疗待遇。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医疗待遇范围、报销和支付比例、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了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监督和管理的设立也进一步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然而,由于医疗服务的不断提升和医疗费用的上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医保基金的不足、报销比例的不高等问题。
因此,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以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https://img.taocdn.com/s3/m/095c6e43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e1.png)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南京市的城镇职工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
本文主要介绍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发展历程、政策设计、实施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一、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南京市政府为城镇职工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该制度由政府出资,职工和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费用。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起来,能够为城镇职工提供的医疗保障,可以这样总结:先进的医疗保障制度,高度的保障水平,全面的保障范围,灵活的筹资方式。
二、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当时南京市开始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试点到全面推广,从政府主导到社会多方参与。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逐渐完善,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三、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设计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设计主要包括保障范围、费用筹资、保障方式等方面。
保障范围方面,南京市的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基本医疗费用、大病医疗费用、门诊费用等。
费用筹资方面,南京市采用了多元化的筹资方式,包括政府财政拨款、职工个人缴费、企事业单位缴费等。
保障方式方面,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的是社会化管理,政府、社保机构、医疗机构等各方共同参与保障工作。
四、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效果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效果显著。
首先,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费用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其次,保障范围广泛,不仅能够报销基本医疗费用,还能够保障大病医疗费用和门诊费用等。
再次,费用筹资方式灵活多样,保证了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保障方式社会化管理,各方面共同参与,有效提升了医保服务质量。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186b1a7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e.png)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深化健康南京建设,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优化服务,不断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协调性,发挥医疗保障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协同联动发展,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改革发展目标。
到2025年,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全面完善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工作机制,基本完成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实现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基本医保覆盖率保持在99%以上,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85%和70%左右。
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失能人员照护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全市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实现病有所医、病有良医、医有所保的改革目标。
基本医保实现全覆盖,参保结构更趋合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8%和73%左右。
南京医保退休政策
![南京医保退休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00ab92a7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62.png)
南京医保退休政策
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是指对南京市的医保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有的相关医保政策的规定。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医保政策也变得愈发重要。
南京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医保退休政策备受人们关注。
一、参保要求
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医保政策:60周岁以上男性和55周岁以上女性,连续缴费满15年或者非连续缴费满20年的,在南京市范围内工作、居住的城乡居民。
二、医疗待遇
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
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待遇,报销范围涵盖基本药品、诊疗费用等内容。
另外,参保人员还可以选择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三、特殊待遇
对于南京市的医保退休人员,政府还设立了一些特殊待遇。
比如,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可以享受优先就诊、减免挂号费等服务;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减轻负担。
同时,南京市还鼓励医保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提高生活质量。
四、政策宣传
为了让更多医保退休人员了解南京市的医保政策,政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让参保人员深入了解政策内容,便利他们享受待遇。
南京市医保退休政策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希望南京市政府能够继续完善政策,为更多的医保退休人员谋福祉,切实解决养老问题。
南京社保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
![南京社保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https://img.taocdn.com/s3/m/710e1c08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a0.png)
南京社保医疗保险是指南京地区居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根据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南京社保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与参保人员的身份有关。
下面将就不同身份的参保人员对南京社保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进行详细介绍。
1.城镇职工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南京社保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分为两个阶段:(1)初次参保阶段在初次参加南京社保医疗保险时,城镇职工需连续缴纳20年。
其中,前15年为基本养老保险,最后5年为基本医疗保险。
这意味着,刚开始工作的年轻人需要在工作的前15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再在工作的最后5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继续缴纳阶段在初次参保满20年后,城镇职工可以选择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继续缴纳的年限没有限制,职工可以一直缴纳南京社保医疗保险,以维持其医疗保障。
2.退休人员对于已经退休的人员来说,南京社保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如下:(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了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南京社保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达到退休年龄后自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对于60岁以上的农民工退休人员和其他特定群体,达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要求后,可以选择参加南京社保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对于南京地区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参加南京社保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如下:(1)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年限与其失业期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相对应。
(2)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年限为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连续缴纳的时间。
南京居民医保有什么政策
![南京居民医保有什么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ce66cf38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f3.png)
南京居民医保有什么政策南京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南京将调整20XX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门诊医疗等相关待遇,老年居民、其他居民的筹资标准比20XX年提高6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提高20元;居民医保报销待遇水平也随之提高。
南京市居民医保制度20XX年实施,目前全市预计有超过110万市民参加居民医保,其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
此次南京市政府对20XX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作出调整,并对居民医保相关政策继续完善。
老年等居民缴费提高60元,学生提高20元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780元/人年,提高至84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4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780元/人年,提高至84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480元/人年;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460元/人年,提高至48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大学生筹资标准由420元/人年,提高至4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00元/人年。
居民医保门诊待遇提高,门诊大病种扩大“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门诊报销费用段由200-800自20XX年1月1日起,元调整为200-900元。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也随即扩大,门诊大病病种中“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扩大到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
不同人群的缴费和补贴方式参保学生儿童父母所在单位的补助也有所调整:参保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年份)”每年补助50%,即每年报销60元,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大学生参保人员原先是由按学年缴费调整为按学制缴费。
从20XX年度开始,新入学的大学生报到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其医疗待遇享受期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起,到毕业当年的8月31日止。
因转学、退学等原因不能继续享受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还所余学年个人医保缴费部分。
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按大学生参保规定继续参加当年度南京市居民医保,按大学生当年缴费标准缴纳半年费用,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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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一、门诊慢性病政策:
(一)门诊慢性病办理流程:
1、领表——患有医保政策所规定的门慢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用人单位或就诊医院领取《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个病种需两张申请表)。
2、认定——患者持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或出院小结,到三级定点医院(其中高血压Ⅱ期、Ⅲ期,糖尿病Ⅰ型、Ⅱ型可以到二级医疗机构认定)相关科室,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医院相关部门审核盖章(我院为一楼“一站式”服务中心)。
3、送件——用人单位或患者本人需准备好以下三份材料:医院审核盖章的《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市民卡及下列材料之一:①医院医务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②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③近一年来相关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原件等。
到南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准入手续(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71号,咨询电话025-12333,乘坐7、13、19、37、41、48、83、306路莫愁湖公园站下;乘21、80、75路水西门站下;乘28、133、127路长虹北路下)。
4、定点——门慢患者可定点三家医疗机构,即非社区医疗机构一家、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家、社区医疗机构一家。
专科医院可直接就诊无需定点。
(二)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转换流程:
1、患者持市民卡到任一家社区医疗机构办理即可。
门慢定点医院变更一个月后,原则上方可进行第二次变更。
2、定点医院转入我院的门慢患者也可持卡到我院医保办直接办理。
(三)门慢补助标准:
备注:我院为非社区医疗机构。
二、门诊统筹政策
(一)门诊统筹纳入范围:
门诊统筹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费用(如非门慢疾病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按门诊统筹的待遇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进行结算。
(二)门诊统筹就诊注意事项:
1、门诊统筹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必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专科医院可直接作为首诊医疗机构。
需要转诊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疗机构转诊。
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2、门慢补助限额使用完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原门慢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慢性病无需转诊。
3、门特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
4、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